辽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辽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辽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辽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

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 10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刊号(CN)的刊物 6 —4学分

省级刊物 5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 —2学分

内部刊物 2 —1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学科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面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应授予响应的学分证,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上登记。

(二)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资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省直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名称、培训日程及参加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市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接受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名称、培训日程及参加人数报举办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将本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在举办1周前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并对10%以上的项目进行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违规的项目举办单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申报省级医学教育项目时间截止为每年11月30日,备案项目截止时间为1月15日。

六、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

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

最新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省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须按规定程序要求,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部、省属单位签署 具体意见、加盖章后,由上述单位统一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表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六、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说明 (一)组成 (1)(2)(3)(4) (1)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单位代码 (2)二级学科分类代码 (3)三级学科分类代码 (4)项目数字号码 市、州卫生局及部、省属单位代码由省继教办填写,项目数字号码由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单位填写。

附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06-01- 儿科内科学 01-01- 组织胚胎学06-02- 儿科外科学 01-02- 解剖学06-03- 新生儿科学 01-03- 遗传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4- 病理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1-05- 寄生虫学07-01- 耳鼻喉科 01-06- 微生物学07-02- 眼科学 02- 基础机能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1- 生理学08-01- 口腔内科学 02-02- 生物化学08-02- 口腔外科学 02-03- 生物物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 02-04- 药理学08-04- 口腔修复学 02-05- 细胞生物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6- 病生理学09- 影像医学学科 02-07- 免疫学09-01- 放射诊断学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2- 超声诊断学 03- 临床内科学09-03- 放射肿瘤学 03-01- 心血管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2- 呼吸病学10-01 急诊学 03-03- 胃肠病学11-01 医学检验 03-04- 血液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5- 肾脏病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03-06- 内分泌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12-04- 卫生毒理学 03-09- 精神卫生学12-05- 统计流行病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6- 卫生检验学 04- 临床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4-01- 普通外科学13- 药学 04-02- 心胸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3- 烧伤外科学13-02- 药剂学 04-04- 神经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 04-05- 泌尿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 04-06- 显微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7- 骨外科学14- 护理学 04-08- 肿瘤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 04-09- 颅脑外科学14-02- 外科护理学 04-10-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14-03- 妇产科护理学 04-11- 麻醉学14-04- 儿科护理学 04-12- 皮肤、性病学14-05- 护理其他学科 04-13- 外科学其他学科15-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05- 妇产科学15-01- 医学教育 05-01- 妇科学15-02- 卫生管理 05-02- 产科学16-01 全科医学 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7-01 中医(中西医) 06- 儿科学17-02 中药学

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的终身教育,是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2、继续医学教育按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医务人员每年参加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时间按照镇江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3、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上送进修,参加各种类型学习班和各种学术交流会,院内院外组织的学术讲座,各大科专题讲座、病例例讨论和有计划组织的自学、外出参观学术活动等。 4、上送到上级医院进行3个月以上专科进修学习,每年底科室做好明年计划,经科负责人、医务科同意,主管领导审批,申请人再填写进修申请表交医务科联系进修单位。 5、参加省内外举办的专题培训班,主要选派科(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以上或专科骨干人员参加。原则上每人每年可有一次到省内参加学习的机会。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每年有一次省外学习机会。外出学习的经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医务科 6、科内组织的专题讲课、病例例讨论要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通知科教科,并把讲稿送医务科备案。 7、医院每月有1-2个下午为全院学术讲座时间,由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讲课。

# 8、严格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医务人员凡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需带“继教IC卡”,学分证需交到医务科办理登记手续,医务科将每年对学分进行审核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代码表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代码表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06- 儿科学 01-01- 组织胚胎学06-01- 儿科内科学 01-02- 解剖学06-02- 儿科外科学 01-03- 遗传学06-03- 新生儿科学 01-04- 病理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5- 寄生虫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1-06- 微生物学07-01- 耳鼻喉科 02- 基础机能07-02- 眼科学 02-01- 生理学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2- 生物化学08-01- 口腔内科学 02-03- 生物物理学08-02- 口腔外科学 02-04- 药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 02-05- 细胞生物学08-04- 口腔修复学 02-06- 病生理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7- 免疫学09- 影像医学学科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1- 放射诊断学 03- 临床内科学09-02- 超声诊断学 03-01- 心血管病学09-03- 放射肿瘤学 03-02- 呼吸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3- 胃肠病学10- 急诊学 03-04- 血液病学11- 医学检验 03-05- 肾脏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6- 内分泌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9- 精神卫生学12-04- 卫生毒理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5- 统计流行病学 04- 临床外科学12-06- 卫生检验学 04-01- 普通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4-02- 心胸外科学13- 药学 04-03- 烧伤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4- 神经外科学13-02- 药剂学 04-05- 泌尿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 04-06- 显微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 04-07- 骨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8- 肿瘤外科学14- 护理学 04-09- 颅脑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须符合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书

附件1 申请代码:2014310309000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 课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2.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3.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6.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7.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同一项目举办一期以上时,请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总举办期数最多不超过6期。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 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 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 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 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 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河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附件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需按规定程序要求、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制、大专医学院校、省属单位、有关学会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如期上报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读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内容一栏要求写出讲授题目,并作简要描述。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学习班 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5、学分计算方法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8学分。

河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 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4- 医学检验与输血技术01-01- 组织胚胎学06- 儿科学14-01- 医学检验 01-02- 解剖学 06-01- 儿科内科学 14-02- 输血技术 01-03- 遗传学 06-02- 儿科外科学15- 急诊学 01-04- 病理学 06-03- 新生儿科学16- 全科医学 01-05- 寄生虫学 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6- 微生物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2- 基础机能 07-01- 耳鼻喉科 02-01- 生理学 07-02- 眼科学 02-02- 生物化学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3- 生物物理学 08-01- 口腔内科学 02-04- 药理学 08-02- 口腔外科学 02-05- 细胞生物学 08-03- 口腔正畸学 02-06- 病理生理学 08-04- 口腔修复学 02-07- 免疫学 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 影像医学学科 03- 临床内科学 09-01- 放射诊断学 03-01- 心血管病学 09-02- 超声诊断学 03-02- 呼吸病学 09-03- 放射肿瘤学 03-03- 胃肠病学 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4- 血液病学10-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5-肾脏病学 10-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 03-06-内分泌学 10-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 10-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 10-04- 卫生毒理学 03-09- 精神卫生学 10-05- 统计流行病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 10-06- 卫生检验学 04- 临床外科学10-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 04-01-普通外科学11- 药学 04-02-心胸外科学 11-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3-烧伤外科学 11-02- 药剂学 04-04-神经外科学 11-03- 药物分析学 04-05-泌尿外科学 11-04- 药事管理学 04-06-显微外科学 11-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7-骨外科学12- 护理学 04-08-肿瘤外科学 12-01- 内科护理学 04-09-颅脑外科学 12-02- 外科护理学 04-10-整形、器官移植 12-03- 妇产科护理学 04-11-麻醉学 12-04- 儿科护理学 04-12-皮肤、性病学 12-05- 护理其他学科 04-13-外科学其它学科13-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05-妇产科学13-01- 医学教育 05-01- 妇科学 13-02- 卫生管理 05-02- 产科学 13-03- 医院管理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管理制度)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俩类。 (壹)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壹级学科学会举办、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之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之上医院)、县级及之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壹)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壹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壹)。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流程

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流程 一、报名程序 (一)个人报名 登录“淄博市卫生人力资源系统”凭个人账户及密码登录“个人管理”→选择“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点击“继教项目培训班”→点击“报名”→找到要参加的项目编号及名称→点击“我要报名”。 (二)单位审核 联系项目举办单位科教科,由科教科完成报名审核:科教科账号→打开“项目管理”→点击“项目审核”→点击“项目报名审核”找到本次参加的项目编号或名称,打开“报名人员”进行审核通过。 二、培训方式 项目举办单位登录科教科账号→项目管理→本单位项目管理→找到要举办的项目点击“申请举办”→选择项目举办方式。 (一)网上视频培训 项目举办单位根据课程安排自行组织录制视频课件或组织专家到淄博卫生新闻宣传中心录制,成品课件拷贝至淄博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张店区人民西路45号一楼大厅)。 项目举办期间,报名人员登录“淄博市卫生人力资源系统”凭个人账户及密码登录“个人管理”→选择“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点击“继教项目培训班”→点击“视频学习”→找到要参加的项目编号及名称→点击“视频课件”学习。 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期间可以通过单位科教科账号→“项目管理”→“课件学习情况表”查看报名人员视频课件学习情况。 (二)现场培训 持个人身份证至签到处,由会务人员以身份证读卡器,在卫生人力管理系统→“项目报名审核”→“报名人员”进行进行身份证识别“签到”或者“签退”。每天会议前签到两次,签退两次。 三、学分申请 登陆卫生人力管理系统个人账户,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打开“继教项目培训班”→点击“申请学分”→找到已参加的项目点击“申请学分”,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终审并授予学分。

湖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办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填写思路: .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教案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三、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四、教案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案无关的时间。 五、学分计算方式: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学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学分。半天按学时计算,天按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学分。 六、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同一项目举办一期以上时, 请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基础形态儿科学 组织胚胎学儿科科学 解剖学儿科外科学 遗传学新生儿科学 病理学儿科学其他学科 寄生虫学眼、耳鼻喉学科 微生物学耳鼻喉科 基础机能眼科学 生理学口腔医学学科 生物化学口腔科学 生物物理学口腔外科学 药理学口腔正畸学 细胞生物学口腔修复学 病生理学口腔学其他学科 免疫学影像医学学科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放射诊断学 临床科学超声诊断学

心血管病学放射肿瘤学 呼吸病学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胃肠病学急诊学 血液病学医学检验 肾脏病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分泌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神经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传染病学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精神卫生学卫生毒理学 科学其他学科统计流行病学 临床外科学卫生检验学 普通外科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心胸外科学药学 烧伤外科学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神经外科学药剂学 泌尿外科学药物分析学 显微外科学药事管理学 骨外科学药学其他学科 肿瘤外科学护理学 颅脑外科学科护理学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妇产科护理学 皮肤、性病学儿科护理学 外科学其他学科护理其他学科 妇产科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妇科学医学教育 产科学卫生管理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康复医学

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办法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附件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精修订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继医教〔200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部)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格 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2.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具有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社团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审定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委直属单位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3.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

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2016年北京燕化医院学分审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序号我院2016年学分审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手工录入虚假半脱产学历教育学 分证明 由于我院科教部无权限查询在职学历教育 学员学籍,因此请各位学员自觉递交真实 的、由科室主管领导亲笔签名的学分证明。 2存在举办单位手工补录现象,实名 查不到 刷卡学分不可做过期补录,讲座当天未带 学分卡者,宁舍勿补;务必要实名注册, 本人参会,学分卡不代刷。 3全员刷卡:科室全员参加本院举办 的继教项目并全部刷卡 一次继教讲座刷卡人数不得超过本科室人 员的2/3 4录入与专业偏差较大的学分证书不接收药商提供的学分证书,不参加跨专业的研讨班、培训班。 5院内继教讲座项目刷卡总人数超 限 各科室根据科教部要求的人数,通知本科 室人员参加讲座。 6一天到两个培训地点获取两个不 同继教项目学分,总分﹥2分/天 请勿将本人学分卡随意托付他人代刷,同 一天不能去不同培训地点刷学分。 7跨专业获取学分情况严重每人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中,至少含有3条本专业学习记录(讲座、培训班、进修、论文、自学、网上学习等) 二、学分获取途径 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项目(1分/3h)、讲授国家级项目(2分/h)参加市级项目(1分/3h)、讲授市级项目(1分/h) 国家级成果奖、市级成果奖(按奖项等级授分) 网上学习(10分CME卡) Ⅱ类学分参加区县级项目(1分/3h),讲授区县级项目(1分/2h) 自学笔记(1分/2000字,≯5分/年),自学资料内容不包括查房、听课等活动记录,2014年起,根据北京市继教委要求,我院新制定《自学认定与管理办法》,已放我院内网 发表论文或综述(国外、国内、内部刊物)、科研立项(院内立项除外)、获区级成果奖 出版医学著作、译文(1分/1000字) II类学分证书只承认全继委指定杂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中国继续医学教育》杂志}(≯5分/年)(5分CME证书) 国内进修、对口支援、出国培训(4分/月,≥6月按25学分计算,先满足Ⅱ类超出部分视为Ⅰ类) 学历教育:全脱产学历教育(25分/年),半脱产学历教育(2分/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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