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学校宗教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学校宗教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学校宗教管理工作

《学校宗教管理应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2团学校仇丰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学校宗教管理工作是广大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实践证明,做好学校宗教管理工作须开展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并配备兼职负责人。学校校长应肩负起宗教管理工作的总责。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宗教管理制度。宗教管理制度要注意科学、规范、到位,并注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对信教人员进行摸底造册并纳入常态管理。对信教人员的造册切忌粗放,要尽可能细化。

四、学校德育部门要会同“工、青、妇、少”承担起有关宗教管理及宣传教育职责,各部门

之间要有一盘棋思想。并使之工作常态化。

五、学校政治教师要发挥学科优势,对有关宗教的相关理论及制度进行正确的宣传及引导。

教师要切实做到有课时、有计划、有教学设计,并就典型案例做典型剖析。

六、班主任要对家庭成员中有信教史的学生的进行密切关注,并进行的家庭联系,使之制度

化、常态化。对一些突发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出决断和上报。七、学校理科教师要发挥学科优势,对学生进行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科学技术教育。从而

为学生信仰科学、信仰无神论打下坚实理论基础。

八、学校是一片净土。教师必须是无神论者。要切实把握好教师队伍入口关。

九、学校党、团员必须是坚定的无神论者。要切实对党、团员中出现的信教者进行坚决的清

理。

十、学校是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学校要有大局意识、忧患意

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在兵、师、团的大背景下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站在反对邪教、反对非法宗教的行列中去,争做遵守宪法、护法、守法的排头兵。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墓地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XXX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01年元月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 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 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20 【实施日期】199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颁布)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各种宗教、各教派、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和各教派的群众都要彼此尊重,相

互团结,共同致力于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保护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和教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任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都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及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全区维修开放的各宗教、各教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整体上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维修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 自治区境内已维修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国宗发[1991]110号通知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各类档案。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所在地政府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认真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切实管好。 第六条各宗教活动场所除一般宗教活动外,凡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节日,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好活动期间的秩序。 第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定员。各地(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宗教人士培训计划.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 为切实提高全县宗教教职人员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和宗教学识,县民宗局全面启动2017年教职人员培训计划。计划利用一年时间,在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45个宗教活动场所中,分层次开展培训。 一是对民族宗教干事,在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处理民族宗教领域出发事件等方面进行培训,使民族宗教干事深刻地认识到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身上的责任,增强做好基层宗教工作的信心和本领。 二是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学识水平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层次的培训、交流、参访,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宗教学识,拓宽他们的视野,提高他们的层次,使他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是对教职人员,在鼓励他们参加各类学历培训和宗教院校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分专题进行以政治理论教育、宗教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个人修养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2015年,我局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6期,培训宗教教职人员224人(次),管委会成员620人(次)。推荐4名中青年教职人员在省社科院、经学院学习深造,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大力提升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总结 范文预览:按照蚌宗【2012】12号文件精神,为了在全区宗教界扎实开展学习月活动,大力进步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大指导,落施责任。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指导、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建立了相应的班子,并方案专人详细负责。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的领导思想、总体目的、活动内容、工作要求。召开了各镇、街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会议,对学习月活动进行了方案安排。三、丰富内容,形式多样。以学习宣讲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事务条例》为重要,不断丰富学习宣讲内容。通过举办座谈会、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通过政策法规上墙、悬挂宣讲条幅、摆设宣讲台、设置宣讲展板、发放宣讲材料等方法, 宗教人士管理培训工作总结第一篇 《2012年度统战宗教工作总结》 2012年度统战宗教工作总结 我镇统战宗教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在县米欧你总局和统战部门的指导下,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为指针,认真学习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县统战宗教会议精神,围绕震党委的中心工作,努力把握我镇统战宗教的工作要点,发挥职能作用,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学习、宣传情况 镇党委、政府对宗教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把宗教管理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紧抓宗教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宗教人士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主要学习对象是我镇政协成员、清真寺的伊马木、毛拉。今年先后组织学习4次,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干部、站(所)负责人、机关干部、辖区居民参加了培训班。另外,镇党委、政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年11月30日发布,并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部**部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们请县委~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 ..............................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 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整理)宗教管理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126 【实施日期】 19990101 《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 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恢复属文物保护单位、且建国后从未进行过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组织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具有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宗教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迁移、合并、终止以及变更登记,应当由该场所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登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人员不得在我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管理组织的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选,经所在地宗教团体批准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重点佛道教寺观管理组织成员,同时报省级宗教团体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 (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

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在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会议发言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会议发言导读: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同志们: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统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作重要讲话。下面,我们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 ..............................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 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

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要应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在辖区内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营造学习氛围。要按照《条例》的内容,结合治理乱滥建工作,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和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今天会议到此结束。下面一个通知:请各乡镇与会同志到**酒家268用餐。散会!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

2018《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2018《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新《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起施行。 A. 2017年11月 B.2019年1月1日 C.2018年2月1日 2、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A.省级B.市级C.县级 3、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 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的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B.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A.30日B.45日C.60日 6、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A.监督检查B.年度检查C.定期检查 7、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宗教活动场所 B.宗教团体 C.宗教院校 8、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A.民事处分 B.行政处分C.经济处分 9、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

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问题与对策探微

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问题与对策探微 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问题与对策探微 基层宗教工作是宗教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海陵区宗教工作在坚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基层宗教工作变得日益复杂,事务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一些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处置成本居高不下,花费大量精力和人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一、基层宗教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1、宗教矛盾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类情况异常复杂。近年来,海陵区发生数起宗教领域矛盾纠纷,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处置成效并不明显。如:万善庵推选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多次上访的问题;苏陈基督教聚会点多次选举负责人未果的问题;长生寺内部教职人员纠纷问题等。一些矛盾纠纷长达数月甚至一年才慢慢化解。分析矛盾纠纷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教内部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因权力、名位诱发矛盾纠纷,因不同小团体、个人恩怨引发不稳定事件;二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信众和信众之间因谋求各自利益、分派系、搞纷争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在扩建或新建与周边摩擦,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影响到周边等

矛盾纠纷等。上述矛盾纠纷一旦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教职人员 青黄不接就海陵区而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15所, 均为固定处所,登记备案的教职人员26人,信教群众近5 千人。全区各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缺口较大,宗教教职人员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仅有1—2人,2家佛教场所为1名年老宗 教教职人员,无接班人,平时靠一些信众、居士支持照顾。2所基督教聚会点有12名传道员,且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工作能力欠缺。另有2名佛教教职人员管理4所活动场所,面临着无人可用的状况。如竹隐禅寺和观音寺一直由一名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在东山寺原住持生病后,东山寺由福庆寺的住持代管。3、行政执法难以实行基层 宗教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针对乱建寺庙、乱塑佛神像、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非法传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等基层宗教问题,基层宗教管理部门执法难以实行。一是政策依据把握难度大。目前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但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的调查取证、处罚取缔以及对非法传道、非法宗教活动的制裁缺乏具体标准;二是属地管理落实不到位。全区建立了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签定了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镇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事务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配备与本行政区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将宗教事务管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宗教事务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由所属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全国性宗教团体统一印制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八条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在佛教协会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及历史定制办理,并依法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未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的保障,是党在宗教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而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顺利地完成党的宗教工作任务,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因此,管理要体现保护,保护需要管理。一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管理就可以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号施令,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甚至粗暴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将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有悖于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利于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二是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效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支撑。过去我们主要靠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政策调控的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弹性”较大。这样一方面导致宗教下策执行有偏差,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导致对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震慑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即所谓法律的“刚性”。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认后,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被法律规范后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必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思想教育之间的关系 宗教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教育、引导和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因此,不能因为有了法律武器,就忽视或者削弱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一要看到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耐心说服、批评教育。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因此,对于宗教方面的问题要慎用行政处罚手段,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就不一定处罚。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越是强调依法管理,越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内核多数还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动用法律,能不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处罚过程中表示悔改的也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真正动用法律给予处罚的应当是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少数案例、个别人员。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影响面广、牵涉群众多的案件,首先要教育疏导群众,解脱大多数群众,切不可不做工作就去处罚;其次对领头者、严重违法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开,要办成“铁案”,这样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计划

土默特左旗民族中学第四党支部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计划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市、旗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好我校宗教活动,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完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长效机制,在广大师生中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支部成立了《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郭月刚(第四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赵海龙(第四党支部组织委员) 郝兴胜(第四党支部宣传委员) 成员:第四党支部其他党员同志及学校各环节领导。 三、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师生深入扎实地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法律规章,增强师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我旗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活动时间及范围 (一)活动时间:自2019年开始,每年10月28日至30日。 (二)参加人员:第四党支部全体党员和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学习内容 以学习国务院《宗教事务工作条例》和宗教基本知识为主。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六、活动方式 一是制定一个计划。根据市、旗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计划》,严格按《计划》开展活动。 二是召开一次动员大会。适时召开宗教政策活动,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是刊出一期专栏。在可利用的场地,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与宗教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是开展一次知识竞赛。在11月份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马峡镇20XX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宗教工作,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按区对我镇年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努力扩大影响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工作中,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工作面较大的村社干部和部分党员,认真学习了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列》和省、市、县宗教管理会议精神5次,其中:由镇综治维稳办召集村负责宗教管理经办人学习1次;还亲临了宗教场所对信教群众和一并请到了部分村社干部参加,先后学习了3次之多。 二、领导重视,经费有保障 民族宗教事务工作,马峡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在年度目标工作中,已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并对民族宗教工作重点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平时的工作中,镇政府落实了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具体是由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管理网络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处理工作,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等工作,镇政府健全了三级网络管理责任制,具体是镇政府到宗教场所重点村,采取镇对村社的逐级管理网络,具体分工是村级由村主任兼任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和涉及场所的所在地的村民小组长具体负责。在落实管理网络的同时,镇对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村对社纳入年终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考核。 四、加强管理与指导 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宗教场所”创建活动中,马峡镇以刘店北寺为重点,指导场所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了刘店北寺建寺以来一直未规范的财务行为,建立了依法由信教群众公开选举了寺管会成员,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赞扬,其次是积极发动镇机关各部门和努力争取区主管部门的配合,努力为寺庙俳优解难工作中。 五、正确引导,加强监管 正确引导场所信教群众树立爱国主义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破除迷信反对邪教等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既场所开展大型活动的过程中,定期对活动场所检查,自我学习制度等。 在强化监管工作中,镇政府坚持了在各种节假日和场所开展的每次活动中,镇综治维稳办一道检查火灾、水灾、房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墓地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01年元月 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 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 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同志们:xx《宗教事务条例》于~年11月30日发布,并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部**部长作重要讲话。下面,我们请县委~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要应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在辖区内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营造学习氛围。要按照《条例》的内容,结合治理乱滥建工作,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和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今天会议到此结束。下面一个通知:请各乡镇与会同志到**酒家268用餐。散会!

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年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方案

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年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X工作座谈会、省委X区工作会议、省委X区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和僧尼培训工作,加强对寺庙僧尼依法管理,引导广大僧尼爱国爱教、持戒守法。根据《关于做好X年宗教界人士培训工作的通知》(X领办)〔X〕3号)、《XX传佛教代表人士第三个五年培训规划(X-X年)》,特制订X县X年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方案。 一、培训方式 (一)开展集中培训 培训期数:3期 培训时间:定于4月、8月、11月,每期培训5-7天。 培训规模:每期培训僧尼不少于40人,参训僧尼覆盖全县13座寺庙。 (二)开展送教入寺 开展场次:2场次 开展时间:X年上下半年各1次 开展规模:13座寺庙996名僧尼全覆盖。 (三)组织学习考察 考察时间:初步定于X年6月 考察人员:统战、民宗、佛协相关负责人,各寺民管会成员、部分高僧大德及一般僧尼。

考察地点:拟定为州外考察 考察内容:重点考察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宗教管理、寺旅结合等内容。 二、培训内容 (一)政策法规。重点抓好《宪法》、《刑法》、《反分裂国家法》、《集会游行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和《XX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惠寺惠僧政策的培训教育。 (二)教规戒律。重点宣讲“五二三”学教活动、教规戒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如何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美丽生态、创新开放、繁荣小康”X服务等内容。 (三)时事国情。宣传党的十九大,中央第六次X工作座谈会,省委X区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全州统战部长和宗教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全州、全县两会精神,州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X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前国内形势等。 三、培训对象 (一)宗教代表人士。重点培训未参加过培训的宗教界有影响的代表人士,包括活佛、堪布、格西、经师、寺庙民管会负责人和已作政治安排的宗教界人士,以及统战、民宗、佛协干部等。 (二)一般僧尼。在对未参加过培训的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集中培训的同事,重点加强对一般僧尼的培训教育,确保每名僧尼都能收到一次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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