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正、快捷、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八)《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十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十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的许可及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四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有要求时)、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发证公告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申请

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基本条件后(申请单位需具备的条件见附件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具体技术性要求》),网上填报相应的申请书,并将书面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等相关材料提交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特设局),省局特设局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或更改的全部内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告知。

(二)受理

省局特设局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并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许可不受理通知书》(附件二),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设计、试安装),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产品试制(试安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在试制(试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验。需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必须

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承担型式试验的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与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协商确认评审具体事宜,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评审时间,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评审时间按《关于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甘质监特〔2008〕84号规定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审要求组织鉴定评审工作,省局特设局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现场评审和整改问题的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省局特设局。

只采取型式试验取得许可的,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五)审核、批准、发证

省局特设局在接到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文予以公告,并颁发许可证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立即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三),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第五条复证、增项、变更单位注意事项

(一)复证单位要在许可证有效期提前6个月提出复证申请,新证的发证日期按原证到期时间进行延续,不受复证申请时间影响。

(二)申请复证单位除提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取证以来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业绩明细表;

3.质量事故情况;

4.原许可证复印件。

(三)增项申请时,由受理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

(四)取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需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四),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特设局。

第六条许可证降级、注销

(一)降级。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内由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许可条件情况,需要降低许可级别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省局特设局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五),书面通知降级单位。降级单位如在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意见,由省局特设局颁发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颁发降级后的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并收回注销原许可证。

(二)注销。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内由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许可条件情况,需要注销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省局特设局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注销单位。注销单位如在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意见,由特设局收回注销原许可证。

第八条其它注意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有效期为12个月,如在受理有效期内未进行评审,需重新提出申请。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复证的单位,需提交许可证延期申请,由省局特设局审核批准后,出具延期复证函,复证发证日期仍按原证有效期延续。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全州质监系统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特种设备避免一般性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这一底线,深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做到“转变观念保安全、创新方法抓落实、打造特色创亮点”,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全州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呈现平稳态势。现将今年全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州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设备使用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845家,共有注册登记特种设备5621台,其中锅炉692台,压力容器1962台,压力管道408KM,电梯1287台,起重机械150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49台,大型游乐设施30台,实际在用数5300台,停用321台。1-12月份,新增锅炉43台,压力容器197台,电梯240台,起重机械225台,场(厂)机动车辆71辆,游乐设施9台,共785台。 (二)特种设备生产情况:全州共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1家(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5家,分别为起重机械1家,锅炉1家,压力管道1家,电梯安装、维修2家; 气瓶充装单位22家共计25个充装许可项目。 (三)检验检测单位情况: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1家,气瓶检验机构3家共计3个

气瓶检验核准项目。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告知受理)情况:为了保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正、客观、透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出各项许可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流程,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受理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287份,共计732台;办理使用登记(注册)785台; 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复审)1057/5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及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监察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出动安全监察人员1779人次。检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单位1285家,检查特种设备3926台(套)(不包括气瓶数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869条,其中责令现场整改466条,限期整改393条,责令停用56台,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159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7起。 检验检测情况: 截止12月20日,共检验特种设备2986台,其中锅炉监督检验56台,锅炉定期检验195台;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67台,压力容器全面检验112台,压力容器年度检查388台;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12条,压力管道在线检验55条; 电梯监督检验320台,电梯定期检验841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140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613台; 厂内机动车辆104台。 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全州共举办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前辅导班23期,培训辅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057人,其中一次性通过考核合格897人,一次性通过率84%,通过补考后合格160人。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承压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炉 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 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2220 汽车罐车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 备注: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电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参考版) 一、电梯层门钥匙管理 1、本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钥匙。 2、保管人员要按附件一《电梯层门钥匙领用记录表》电建立专 门的管理档案。 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层门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二、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人员 1、电梯层门钥匙必须由持有质监部门核发《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的人员使用。 2、领取电梯层门钥匙前,应阅读附件二《电梯层门钥匙安全警示》,并按一式两份签名确认,一份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领取人员自存。 三、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1、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前请先确认轿厢所在的位置。 2、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时,先将层门拔开50mm左右, 以再次确认轿厢位置是否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条件。当轿厢位置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作业条件时,再用手将电梯层门扒开。 3、层门完全打开后,必须有专人用手扶住打开的层门,防止层 门自动关闭导致夹伤人员事故的发生。 4、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作业时,必须在电梯层门 口设置醒目的“请勿靠近”标识提醒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发生跌落事故。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四、注意事项: 1、非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人员不得使用钥匙。 2、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进行救援作业。 3、电梯层门钥匙的使用人员使用钥匙打开层门进行紧急救援时,如果轿厢底部与层门地坎段差超过400mm时,请停止救援作业并关闭层门,立即调整轿厢的位置,当轿厢底部与层门地坎段并调整到小于400mm时再进行救援作业。 4、禁止使用电梯层门钥匙顶住已经打开的层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治理方法(试行)》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格式文书》的通知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做到政务公布,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局制定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治理方法(试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1— 执行。 附件:1.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治理方法

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许可治理制度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法制办,局领导。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5年8月26日印 打印:谢红校对:杨伟勋(共印5份)—2— 附件1: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众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布、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四)办理程序; (五)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名目和示范文本;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 (八)承办人员、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九)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 (十)监督举报电话; (十一)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3—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应当主动 采纳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许可公示。 第六条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明晰、准确,按照方便查询、美观整洁和长期放置的要求进行规范。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讲明、讲明的,应当讲明、讲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新的设置、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第114号与原版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国质检锅[2004]31号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类类别品种备注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 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 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 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 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 热载体锅炉。 1000 锅炉 原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 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 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此次调整后,额定蒸汽压力为 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和额定蒸汽压力0.09MPa的蒸 汽锅炉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管 辖。 1100承压蒸 汽锅炉 1100 承压蒸汽 锅炉 保留 1110 电站锅炉 取消电站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120 工业锅炉 取消工业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国质检锅[2004]31号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 类 类别品种备注 1130 生活锅炉取消生活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 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保留 1300有机热载体 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保留 1310有机热载体气 相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 炉 保留 1320有机热载体液 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 炉 保留B100 锅炉部件删除 B210 封头删除 B110 锅筒删除 B120 集箱删除 B130 锅炉过热器删除 B140 锅炉再热器删除 B150 锅炉省煤器删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 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

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 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 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 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 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 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 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自行立项准备上报的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待我部审核推荐,通知项目申报人后方可执行以下操作: 1、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2、截止时间:2009年5月22日前截止。 3、经费预算将作为一项重要评审内容。请各单位对经费预算额度按年度仔细核算,认真填写计算根据及理由。 4、请各单位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将加盖单位章后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科技标准部。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 制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资函[2015]8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的通知 (国科资函[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与标准互动支撑,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经研究,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拟启动编制《“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标准专项规划)有关工作。为做好规划

编制,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征集规划编制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请各有关单位对《“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为落实规划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如未开展相关工作则无需报送总结。 二、提出《“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 (一)加强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的政策措施建议。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系统)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工作实际,着眼于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从有利于促进科技与标准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形成技术标准、有利于提升技术标准水平等角度,提出拟纳入标准专项规划的政策措施内容表述,并简要说明必要性(重要性、依据或理由等)。 (二)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重点任务方向建议。请各单位围绕落实“十三五”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在支撑和引领走出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凝练提出体现关键、共性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的重点任务方向建议(不宜细化到具体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质监许字〔2012〕670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6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发证检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行政许可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既有工作成果,加强监管,立足长远,综合施策,切实提升发证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的申请、推荐、确认及监督管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第四条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实行质量第一、管理资源共享和重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发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负责统一接受申请,协调省局认证处、科技处共同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推荐、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

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文书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行政许可文书 格式文本 (申请、受理、决定环节) 一、行政许可受理单 (一)文书格式 (3) (二)文书制作说明 (4) (三)文书填写范例 (6)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一)文书格式 (7) (二)文书制作说明 (8) (三)文书填写范例 (1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文书格式 (11) (二)文书制作说明 (12) (三)文书填写范例 (14)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文书格式 (15) (二)文书制作说明 (16) (三)文书填写范例 (18)

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文书格式 (19) (二)文书制作说明 (20) (三)文书填写范例 (22) 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文书格式 (23) (二)文书制作说明 (24) (三)文书填写范例 (26)

一、行政许可受理单 (一)文书格式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行政许可受理单受理单号:()质检()许受字〔〕号

(此处加盖“申请材料齐全”印章(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或后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年月日(二)文书制作说明 1、文书概念 《行政许可受理单》是质检部门表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书。本文书属于表述性兼记录性文书,其意义在于:一是表明质检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和法定形式,做出受理许可申请的意见;二是记录了行政许可的受理时间、办结时限、收费状况、办理进度查询、许可文书发放方式等事项,进一步便利行政相对人。本文书须送达当事人,对外具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单独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标的。 2、文书制作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3、文书制作要求 《行政许可受理单》具体制作要求如下: 受理单号的表述结构为:质检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单位简称+行政许可项目编码+文书简称+年号+本文书在年度同类文书中的排序号。特别说明:行政区域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国”。单位简称部分,行政审批部门为总局的,使用“质检”;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质监部门的,将“质检”中的“检”用横线划掉;行政审批部门为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则将“质检”中的“质”用横线划掉。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部分,应当与总局公开的《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项目编码保持一致。由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共享代码的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项目编码后区分,如(陕)质检(26005动)许收字〔2017〕50号。 表格包括事项名称、申请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受理机构、是否收费、接收材料时间、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办理进度查询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 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

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背景资料 特种设备的认定 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出现意外,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从广义来讲,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以及像电梯、大型游艺机、索道等载人的、高空高速的设备均属特种设备。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特种设备的范围界定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电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防爆电气6种设备。 原劳动部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期间,曾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行政规章。这些规章的制定,为质量技监系统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的改变,原来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出新的管理办法。 两年多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对各个特种设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监督监察方向等,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于去年3月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质检中心的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新稿。新稿经过广泛、多次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于今年6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6月29日,李传卿局长签发了13号局长令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编写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防爆电气与其他特种设备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规定》不包括防爆电气的内容,其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将另行规定。 特种设备界定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6种。其中: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服务电梯、室外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7996)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既包括国家标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1990)所定义的客运架空索道,也包括目前尚未制定标准的客运缆车。因为没有标准,客运缆车暂不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等相关标准出台后,再按《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规定》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本条中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州、盟)级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 “授权项目范围”是指该检验机构经资格认可并被授权允许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机械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外的特种设备检验的结论,不能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事故处理的依据。 何种行政区域和何种条件可以设立检验机构,各级检验机构允许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部署和确定。原则上县级行政区域不设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为保证特种设备制造质量,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所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是指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口品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如电梯、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该目录原由国务院颁发,今后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关于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细则,以及证书的颁发等,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关于液位计的部分咨询及回复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关于液位计的部分咨询及回复 按时间由近及远排序 2010-11-02 原文链接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美资生产液位和流量仪器的公司,打算在上海生产液位计。我们的产品在常温下最高压力达到10MPa,在400~500℃要求达到1~2Mpa。根 据《关于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09〕 57号)》我们是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但在相关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中我 们又发现液位计、水位表等又属于“相关部件、安全装置”需要在省级质监局办理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麻烦请教总局领导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我们的供应商(包括无缝钢管、法兰、管接头)是否需要具有《压力管道制造许可》相 关资质。谢谢! 答:液位计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如果钢管、法兰等使用工况参数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条件,制造单位需要取得资质。 —————————————————————————————————————————————2010-11-02 原文链接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美资生产液位和流量仪器的公司,打算在上海生产液位计。我们的产品在常温下最高压力达到10MPa,在400~500℃要求达到1~2Mpa。根 据《关于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09〕 57号)》我们是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但在相关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中我 们又发现液位计、水位表等又属于“相关部件、安全装置”需要在省级质监局办理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麻烦请教总局领导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我们的供应商(包括无缝钢管、法兰、管接头)是否需要具有《压力管道制造许可》相 关资质。谢谢!

广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指南【模板】

**市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 **市州市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工作职责 依法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四)《**市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办理范围 本市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限工业管道和热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注:不需安装调试即可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需办理安装告知,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才能投入使用。 五、办理条件 (一)施工单位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且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 (二)安装电梯的建筑应为依法建设的建筑;垂直电梯移装须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改造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三)锅炉安装应符合环保的相关规定,安装地点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市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修理)告知表》,2份。(要求:使用**市州市特种设备安装告知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市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修理)告知表》2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导出该表的电子数据至U盘在受理时出示。安装告知软件可在**市州市质监局网站******下载) (二)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份。(要求: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三)使用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仅限办理电梯告知。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五)规划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仅限办理电梯告知,且利用建筑物内原有电梯井道进行电梯安装,或在建筑物内部进行自动扶梯安装,不需重新申报规划审批手续的。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六)《**市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原件。(仅限办理电梯告知,且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按照《**市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要求,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并领取《**市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七)有效的环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仅限办理锅炉告知。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我局及其直属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局党组与行政担当相同责任,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政策、规划及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种设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新办及年审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上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党组、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经常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开展不少于2次调查研究。 (4)研究并解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5)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11〕26号 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一些基层质监局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程序要求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审查人员对申请作业人员证的申请表都要逐份审查并签字负责。只能受理经本辖区内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不准受理未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 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项目发证,立即停止对超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作业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

二、严格把好考试关口 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组织考试,要把好考生资格审查关,建立健全考生档案并严格管理,要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组织考生在本考试机构内进行考试,不准超范围考试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考试,不准在考试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报考点和组织考试,不准强制要求考生参加指定的培训。考试前要告知发证机关,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时,要提前告知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实施监督,并由负责监督的发证机关发证。 三、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发证、超特种设备范围发证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和处理;对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考试的考试机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外地考试机构或发证机构设立的作业人员报考点或办证点的,应予以取缔并通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买卖、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派督查组进行督查指导。 — 2 —

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表号:GZQC/R K002-2009/0 编号: 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注:1、请用钢笔填写,复印、涂改表格不予受理;2、报名时准备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2张、有效身份证复印1份;3、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体条件要求 电梯司机:身体健康,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电梯电气维修:身体健康,双目视力均不低于4.9(包括矫正视力),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起重机械(含司机和指挥):身体健康,双目视力均不低于4.9(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无听觉障碍,无癞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高空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起重机械维修:身体健康,双目视力均不低于4.9,无色盲色弱,无听觉障碍,无癞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及畏高等妨碍高空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身高1.5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须1.6米以上),双目视力均4.9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癞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锅炉水质处理:身体健康,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无色盲色弱等及其它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身体健康,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及其它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该项工作。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五月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这些设备被广泛应用在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造等我市重点行业,另外造纸、纺织服装、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及医疗卫生、娱乐设施、码头装卸、热电等行业,还有胜利油田油气分离、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等也普遍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范围边及城乡,已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我省每年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屡屡发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社会产生了不安定因素。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大部分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综观我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不少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特种设备缺陷多、安全状态差,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企业的主

体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贯彻这些法规,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就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操作证,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建立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为尽快提升我市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较好的几家单位的管理制度为基础,编写成这本书,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考,以期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好并真正落到实处,努力把我市的特种设备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编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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