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

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项目,同时依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省级基地和县级基地建设全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平台,我局组织制定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项目时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平台系统基本配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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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2009-08-12 13: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 设备名称医疗器械批号企业名称新型中药煎药设备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医药膏剂提取包装机组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腿浴治疗器京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341号北京天人信医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腰椎间盘复位机吉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243号吉林省福民椎间盘脱出复位技术研究所 足疗仪吉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70号通化海恩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多功能艾灸仪黑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043号齐齐哈尔市祥和中医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型中药 熏蒸汽自控治疗仪浙药管械(准)字2004第2260129(换证中)上海三洲巨星节能电气有限公司 数码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473号上海西贝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电脑远红外按摩理疗床沪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384号上海松奇康保健器械有限公司电脑三维多功能牵引装置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89号上海紫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射频肿瘤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25455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骨质疏松治疗康复系统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328号江苏天马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络导平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60342号南京久益电脑控制仪器有限公司 光电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50112号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多频率微波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4第3250030号(换证中)南京小松医疗仪器研究所针刺手法针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70177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特定电磁波治疗仪苏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105号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肛肠综合治疗仪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5086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超声雾化熏洗仪浙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001号杭州大力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熏蒸床浙食药监(准)字2008第226015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维多功能牵引床浙食药监(准)字2005第2260425号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多能吸注套扎器鲁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060057号济南戎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振动式药物超微粉碎机济南松岳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智能通络治疗仪 (原名:辨证治疗仪)豫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058号郑州爱博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愈合仪湘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126号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智能肛周熏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540557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结肠透析机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540305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智能汽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260014号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脑骨伤治疗仪粤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294号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磁振热治疗仪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_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6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的明显位置公示。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7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明确医院发展战略,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落实。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队伍建设 一、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

培训。 第三章专科建设 一、专科建设成效显著,亚专科设置合理,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专科医师应熟练掌握本专科常用中医诊疗技术。 四、专科中医特色突出,优势病种以中医治疗为主,充分利用中医技术方法,优势病种服务量逐年增加。 五、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专科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独立开展专科常见临床技术,具有专科急危重症及疑难疾病的救治能力,现代诊疗技术应与中医诊疗技术相结合。 七、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八、有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并能将成果转化应用于临床。 第四章临床科室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222.54.177.* 1楼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蒋健: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能够参加今天由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有关医政工作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议题主要系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师资格准入管理方面、中医诊疗设备调查工作。主要是围绕这三个议题来进行发布。 蒋健:为此,今天我们请来了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我们请他们两位给大家介绍和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各位记者的问题。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蒋健。 现在,发布会正式开始。首先,我们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介绍今天三个议题的有关内容。 许志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先介绍一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情况。 许志仁: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许志仁: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二是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许志仁: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下面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通过试点对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进行探索。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必须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饮片数量不得少于400种;必须设有独立隔开的诊室,诊室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每个诊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聘请中医从业人员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 许志仁:二是中医坐堂医诊所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只能开中药饮片,不许开成药、西药、保健品。三是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发现有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情节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给予罚款。情节恶劣或经警告仍未改正的,吊销其中医坐堂医诊所许可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精编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 范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中成药处方举例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届领导 2018.03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党组成员于文明(副局长)马建中王志勇闫树江人事动态·闫树江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不再担任·王志勇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图/简历)曾任领导吴刚李大宁局领导介绍编辑局长:王国强。副局长:吴刚、于文明、李大宁、马建中、王志勇。王国强,男,汉族,籍贯安徽,1955年3月出生于上海。197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2000年获吉林大学人口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作,1983年调到国家计生委,历任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曾在日本厚生省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留学做客座研究员,到河南省焦作市挂职担任市委副书记。2000年12月任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3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9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校校长,2002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2007年1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刚,男,汉族,1953年6月生,山西灵石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工作。1985年7月,调任到卫生部中医司,后到国家中

医管理局工作。1989年5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干部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9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动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1998年2月任司长。2002年7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成员。2002年10月,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医政工作。于文明,男,汉族,1963年6月生,山东单县人,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85年7月,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中医系,随后入天津中医学院研究生部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88年6月,任中国中医药报社记者、编辑、部门主任。1997年12月,任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主任。2004年4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中医药科研工作。李大宁,男,汉族,1953年1月生,吉林永吉人,中共党员。1982年12月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中医系后,到黑龙江省祖国医药研究所工作。1986年,任黑龙江中医研究院副院长。1987年7月,调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历任科技司交流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计划财务司副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司长等。2000年10月起,任局党组成员。2001年11月到2003年10月,被选派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挂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5年3月起,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国际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体质辨识标准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出台 2009年4月9日,《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指导和规范中医体质研究及应用的文件,旨在为体质辨识及与中医体质相关疾病的防治、养生保健、健康管理提供依据,使体质分类科学化、规范化. 《中医体质分类及判定》标准制订工作2006年6月正式启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华中医药学会体质分会编制完成。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中医体质9种基本分类和特征、中医体质分类的判定、附录(中医体质分类和判定表)5个部分。中医体质学者根据人体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特点及反应状态,对人体体质进行了分类,制订出中医体质量表及《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标准。该标准应用了中医体质学、遗传学、流行病学、心理测量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体质专家、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多次讨论论证而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可行性. 该标准将体质分为平和质、气虚质、阳虚质、阴虚质、痰湿质、湿热质、血瘀质、气郁质、特禀质九个类型,应用了流行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数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经中医临床专家、流行病学专家、体质专家多次论证而建立的体质辨识的标准化工具,并在国家973计划“基于因人制宜思想的中医体质理论基础研究”课题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通过21948例流行病学调查,该标准具有指导性、普遍性及可参照性,适用于从事中医体质研究的中医临床医生、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并可作为临床实践、判定规范及质量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标准曾在多家“治未病”中心及中医药科研单位以及26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试用。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 平和质 (A型) 总体特征:阴阳气血调和,以体态适中、面色红润、精力充沛等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体形匀称健壮。 常见表现:面色、肤色润泽,头发稠密有光泽,目光有神,鼻色明润,嗅觉通利,唇色红润,不易疲劳,精力充沛,耐受寒热,睡眠良好,胃纳佳,二便正常,舌色淡红,苔薄白,脉和缓有力。 心理特征:性格随和开朗。 发病倾向:平素患病较少。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强。 气虚质 (B型) 总体特征:元气不足,以疲乏、气短、自汗等气虚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语音低弱,气短懒言,容易疲乏,精神不振,易出汗,舌淡红,舌边有齿痕,脉弱。 心理特征:性格内向,不喜冒险。 发病倾向:易患感冒、内脏下垂等病;病后康复缓慢。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不耐受风、寒、暑、湿邪。 阳虚质 (C型) 总体特征:阳气不足,以畏寒怕冷、手足不温等虚寒表现为主要特征。 形体特征:肌肉松软不实。 常见表现:平素畏冷,手足不温,喜热饮食,精神不振,舌淡胖嫩,脉沉迟。 心理特征:性格多沉静、内向。 发病倾向:易患痰饮、肿胀、泄泻等病;感邪易从寒化。 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耐夏不耐冬;易感风、寒、湿邪。 阴虚质 (D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60321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

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并在年末遴选一批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积极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组织人员研究制订《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于近期印发,请各地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指南》的重

国家中医药的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立项 (3) 第三章起草 (3) 第四章审查 (4)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6) 第七章实施与清理 (6) 第八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

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超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查、备案和组织清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解释、实施和清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名单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名单序号单位项目名称类别专科/病 1、江苏省中医院肾病科中医专科 2、江苏省中医院耳鼻喉科中医专科 3、江苏省中医院脾胃病科中医专科 4、南京市中医院肛肠科中医专科 5、南京市中医院多发性脑梗死中医专科 6、苏州市中医院骨伤科中医专科 7、扬州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专科 8、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肺外结核病中西专病 医结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 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申报项目名称申报类别专科/病 1 江苏省中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2 江苏省中医院妇科中医药专科 3 江苏省中医院眼科中医药专科 4 江苏省中医院外科(疮疡)中医药专科 5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心血管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6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7 常州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8 常州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9 无锡市中医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10 无锡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11 徐州市中医院心血管科中医药专科 12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烧伤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3 南京市中医院更年期综合征中医药专病 14 连云港市中医院脑血管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5 南通市中医院风湿专科中西医结合专科 16 苏州市中医医院脾胃专科中医药专科 17 盐城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药专科 18 泰州市中医院骨伤科中医药专科 19 南通市中医院蛇伤科中医药专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一、二、三批)

1、江苏省中医院:消化科、男科、心内科、妇科、眼科、推拿科、 针灸科、普外科、呼吸科、血液科 2、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心内科、妇产科 3、南京市中医院:骨伤科、针灸科、脑血管病专科、妇科 4、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瘰疠科 5、无锡市中医院:肿瘤科、骨伤科、心脏科 6、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消化科、烧伤科 7、江阴市中医院:皮肤科 8、江阴市中医肝胆病外治医院:中医肝病 9、徐州市中医院:肛肠科、针灸科、心内科 10、常州市中医院:心血管科、骨伤科、肿瘤科 11、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耳鼻咽喉科 12、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 13、苏州市中医院:骨伤科、消化科 14、昆山市中医院:消化内科 15、南通市中医院:消化科 16、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 17、泰州市中医院:眼科 18、姜堰市中医院:骨伤科 19、盐城市中医院:儿科、消化内科 20、连云港市中医院:脑血管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四批)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08]7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8.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10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的通 知 (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10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2010年5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讨论党委工作报告,部署2010年工作。现将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的党委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经印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10年党建工作要点》(国中医药机党办〔2010〕5号文件),认真抓好全年党的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局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杨锐 (2010年5月6日) 同志们: 今天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扩大会议,是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回顾2009年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任务,动员和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为完成党组中心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现在,我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会作工作报告。 关于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重要之年,是大事之年。按照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1- 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 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 如"××省××市整骨医院", 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 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 -2- 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 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 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 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 "中西医结合", "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

国家中医药局直属机关“两优一先”表彰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3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党委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血液科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内科第三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脊柱一科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医疗第一党支部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第四党支部 中华中医药学会党支部 中国中医药报社第二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党支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59名) 欧阳波(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新闻办副调研员 闫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主任科员 马继红(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武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张峘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监督处副调研员蒋健(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 陈丽娜(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主任科员 吴振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欧大非洲处处长 张洪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黄尧洲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 麻柔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党委委员 刘小英(女)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门诊部科护士长 郭军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男科主任 尚晓泓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检验科主任 李权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肛肠科主任 沈德宝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工会副主席 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首席研究员 田金英(女)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老干部处处长 曹炜(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党办副主任 胡元会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血管科主任 林洪生(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肿瘤科主任 张素秋(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护理部主任 陈振酉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办公室主任 魏军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医务处处长 杨秀捷(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张静茹(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药剂科党支部书记刘贵建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检验科主任 朱立国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副院长 曹艳霞(女)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脊柱一科护士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 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穴位贴敷在我国应用历史悠久,具有操作简便、适应症广等特点,在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冬病夏治穴位贴敷(以下简称“三伏贴”)日益推广普及,成为群众广为接受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三伏贴”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临床应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三伏贴”应用范围 “三伏贴”主要适用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可用于以反复发作、冬季加重为临床特点,中医辨证为寒证的其他疾病。 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二、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三、应用管理 (一)处方管理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二)操作人员要求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操作场所要求 “三伏贴”服务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四)安全管理与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技术操作,操作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见附件)有关要求,同时要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定不良反应处理措施,确保其应用安全。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工作,收集相关数据,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跟踪评价接受“三伏贴”服务的人员治疗与干预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上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并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进“三伏贴”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下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医疗质量,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统筹利用全社会中医医疗资源,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体工作安排,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于2013年1月启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现就2013年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一)请各省级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申请评审的中医医院,应符合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二)原则上各省(区、市)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因基建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评的,应先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缓评申请,并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缓评时间截止到2014年6月底前。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我局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辖区内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二级中医医院数量较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报我局医政司审核批准。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从省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二级中医医院评审专家组,专家全部由被评审中医医院所在地(市)辖区外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总人数的20%。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被评审医院规模大小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总数为12—14人,其中,对检验、输血、影像和医院感染部分进行检查的专家应由三级医院的专家负责,同时,来自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独立进行检查。专家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评审专家组长应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或三级中医医院院领导担任。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等医疗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应至少有两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其他部分的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管理、药事、护理至少有一名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专家。 (三)在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进行评审,并由参加过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的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管中医工作的局(处)长担任评审专家组长时,应分别增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专家组副组长;或选派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院领导担任评审专家组长。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组和专科组4名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2人来自中西医结合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实践,我局将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0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所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四)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五)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六)指导性质的文件及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七)单纯转发的文件; (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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