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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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课件

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又叫人民法院的主管范

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两对关系

?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2、司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

?概括肯定+否定列举

?第2条:概括肯定

?第13条:排除事项的列举

(四)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中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应视为法律具体列举了11类常见的行政案件: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

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

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又叫政治行为,是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涉及国家主权或重大国家利益的具有政治意义的行为。

?国防行为主要有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

行为主要有签订国际条约、与他国建交断交等。除国防、外交行为外,国家行为还包括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发布总动员令、宣布戒严等。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对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行政机关

提出申诉。

?4、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能向法院起诉。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即是全国

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

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5、刑事司法行为

?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法律”规定的仲裁,是指狭义的法律规定的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

裁。

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行政调解行为

?调解行为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并不具有必然的拘束力。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可诉

是由调解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2)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以相对人自愿行动为前提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

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也没有必要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指导具有自愿性的特征。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都属于“软法之治”

?(3)重复处理行为

?又叫重复处置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之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

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实质是上是对原行政处理的认可或重申,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

关系,也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或者说没有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概念来源于德国。德国行政法中的重复处置行为包括: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已核准的事项的证明行为

?行政机关对已处罚者的强制执行行为

?(4)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1)尚未成熟的行为

(2)程序性的准备行为

十一、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级别管辖

和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外,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

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具体理解: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

地法院管辖。(行诉法第19条)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

?3、共同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3、管辖权的转移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删除了

“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

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十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者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行诉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诉讼。

?据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这里“与行

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解释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是:切身的利害关系、必然的利害关系

?(2)若干情况下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

?当行政机关以法人的身份出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此时

行政机关具备原告资格,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2)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当存在受害人的,受害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对侵害

人的处罚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因此受害人也具备原告的资格。

?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与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的行为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备原告的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

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企业被注销、撤销后的原告资格

企业被注销、撤销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3)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

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该内

部机构、派出机构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该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

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1、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

者因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为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因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的,为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的种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民事争议双方。

?4)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5)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 1)共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 2)共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非行政主体

? 3) 其他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义务

(五)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解释》第25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

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

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

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十三、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行政诉讼的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 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一切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形式。它是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为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

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范围

?(1)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

调取证据的除外。

1)被告承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证明,则无须原告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且,人民法院也没有责任收集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从而防止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

?再次,这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最后,有利于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3)被告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4)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当时所依据的证据。

?在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其代理律师也应受到这

一限制。

?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

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2)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的异议是被告提出的,被告有义务

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

?其次,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往往与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是否依法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

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可见,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原告的权利,而不是原

告的举证义务。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范围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提起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提起诉讼必须符合

法定条件。因此,在起诉受理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于起诉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

限,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和补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

事实。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38条第2款)

?(4)其他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

4、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

?(1)被告的举证时限

?被告应当在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

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

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六十七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

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

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

证据。

?(2)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时限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

庭调查中提供。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1、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依职权调取

?依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

?(1)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1)依职权调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

调取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

证据。

?2)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2、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程序

? 1)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 2)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的方法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

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四)行政诉讼的质证

?1、质证的方式

?庭审质证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

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排除情形

?证人有诚实作证的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

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

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2)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

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3)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作证

(五)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四、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条件

?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2)有明确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

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经过复议的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向人民法院起

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第4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

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

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

规定的限制。

?第4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

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

自由受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

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起诉程序

?1)属于复议前置的,需经复议。

?第44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递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5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第51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

?(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3)调查收集证据

?(4)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 2、开庭审理

?(1)庭审准备

?(2)庭审

?3、审理中的有关制度

?(1)撤诉

?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62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2)缺席判决

?(3)财产保全

?(4)先予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

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

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5)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

?第59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

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

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

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

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和对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的条件

?必须有上诉的法定对象。

?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必须遵守上诉的法定期限。

?必须递交上诉状。

?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2、二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的方式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合议庭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

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

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二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3)二审的审理期限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

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

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叫再审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必然引发再审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

?3、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重新组成合议庭

?(3)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十五、行政诉讼裁判

?一审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裁定

一审判决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判决这两种判决形

式,并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取代之。

?(二)撤销判决(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

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

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三)履行判决

? 1.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

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2.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

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3、判决被告履行协议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四)确认判决

? 1.确认违法的判决(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

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2.确认无效的判决(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

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五)变更判决(判决变更行政行为)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

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

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六)赔偿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七)补偿判决(判决被告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同志们好!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顾名思义就是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一提到诉讼,大家可能马上就会联想到张家和李家打官司了、王家的孩子犯罪了等等。我们今天学习的行政诉讼法比较特殊,他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法律一般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比如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行政诉讼法呢,就是 我国在1912年孙中山时期就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就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内容。建国后的54宪法规定公民有控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诉讼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但没有具体的诉讼制度。直至1989才颁布我国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健全和民主、文明的象征,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它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三大诉讼体系,具备了一个完整法治国家特征。 行政: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施行法律政策等相关活动。 往往行政和管理是不可分的,有时又是一个意思,那么

通俗的讲行政就是行政机关对日常事务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是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私行政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事物的组织与管理活动。行政法所指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具体一点说,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主要指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预、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事实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案件实体方面的客观事实;另一个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 3、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称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称司法审查),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1) 认为(2) 行政机关(3)及其工作人员(4)的行政行为(5)侵犯自己(6)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7)的一种诉讼活动。 俗称“民告官”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即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约 2、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具有特定性 3、被告不能反诉 4、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5、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前即已存在)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联系: (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2)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能否调解 2.区别: (1)诉讼客体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 (2)诉讼主体 在行诉,原、被告恒定 而民诉不恒定。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行诉,只有相对人才可起诉,行政主体不可反诉,举证责任也主要被告。 而在民诉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充当原告,被告也可反诉,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4)调解 行诉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例外), 而民诉可适用调解。 (5)合议审判 行诉均实行合议审判, 而民诉依法可独任审判。 (6)判决方式。 行诉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的判决; 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 (7)执行方式。 在行诉,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而民讼,对原被告采取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只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具体关系的处理: (1)附带关系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 b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 c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 但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 (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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