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人财产征收要件看煤矿兼并重组(定稿)

从私人财产征收要件看煤矿兼并重组(定稿)
从私人财产征收要件看煤矿兼并重组(定稿)

以私人财产征收要件看煤矿兼并重

麻伟静

摘要:私人财产征收是一个当前宪法学界的研究的热点问题,以宪法基础原则理论为视角考察征收要件却鲜有系统研究。本文着力于以比例原则为视角考察征收“公共利益”目的正当性,以法律保留原则为基础考量征收正当“法律程序”,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前提形成“公平补偿”,籍以形成私人财产征收要件理论基础。

关键词:征收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自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山西省政府推行“煤矿兼并重组”,矿井个数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1,河南、贵州、湖南、河北等省相继开展煤矿兼并重组行动。2这场被喻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全国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山西煤矿整合事件入选为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的“09年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①之一。煤矿兼并重组事件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并展开激烈讨论。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文件”是否违宪?各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剥夺矿主经合法程序取得的矿业权?法学专家对此意见并不统一,根据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即以合法征收方式限制私人财产,但以此并不能推出地方政府有权指导国有企业兼并小型煤矿,以征收限制或剥夺私人财产。

笔者认为,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型煤矿实质为限制剥夺被兼并企业的矿业权,而矿业权是财产权一项具体内容,在取得、流转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作了明确规定。

一、作为财产权的矿业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编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确定为“准用益物权”。作为准用益物权的的矿业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以及准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将矿业权确认为“准用益物权”,这实际上为其成为一项稳定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矿业权的取得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有具体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对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煤炭

①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参见:2009年度十大影响性宪法事例[N].载正义网—检察日报.2009-12-28.

法》)的规定,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个体②,可以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之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这意味着申请人依法取得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即矿业权,矿业权人具有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矿业权的流转方面,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为目的,具体规定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制度,矿业权人既可以实际享有行使矿业权而获得的探矿或采矿利益,也可以通过矿业权市场来获得权利的交换价值。

由此可见,矿业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如果从宪法的层面考察,矿业权作为私人财产权的一项具体内容,亦属于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理应受到宪法的保障。

二、矿业权的限制与征收:以财产合法征收的三要件为基础

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毋庸赘言,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是基本原则,而征收征用是此原则的例外,但国家不可任意以征收为由限制剥夺私人财产。结合我国宪法规范和西方国家对征收的规定,具体而言,合法征收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法律正当程序和正当补偿。实现公共利益是公用征收必须符合的目的性要件,只有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且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所要牺牲的个人利益时,公用征收才有其存在的正当根据;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干预私人财产时,需有来自宪法的明示或默示依据,才能有效确定公共利益目的,保证公正补偿,是对财产权征收的实质保护;征收补偿原则是征收制度的最为核心的问题,补偿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是防止政府滥施公用征收权的最有效手段。以下按照这种结构认知模式,结合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公平的市场价格补偿,对合法征收三要件分别从不同视域进行解析和探讨。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各地方政府具有不同规定,山西省规定申请开办煤矿的条件: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申请开办煤矿的设计生产能力要在60万吨/年以上,且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申请开办煤矿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载山西省煤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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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衡量公共利益目的: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宪法规制和约束公用征收权的一项根本规制,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公用征收只有在“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方可采取。魏玛宪法规定:“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可以说,“公共利益既是公用征收的理由,又是公用征收的界限,只有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且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所要牺牲的个人利益时,公用征收才有其存在的正当根据”[4]。然而,现行有多关公共利益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概念的阐述和界定上,相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冲突解决的理论尚非多见。有鉴于此,笔者以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理论为基础,试图对采取限制私人利益手段与达成公共利益目的关系进行分析。

宪法的比例原则③,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Verh?ltnis)问题。”5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要求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不利影响,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方得为之,它是指政府实施行政权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应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是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所谓三分法):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亦称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④。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系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Zweckerreichung)之谓也”6。若通过某一措施或手段,使得预定的目的或结果能较易达到,那么这一措施或手段就是“妥当的”,因此,就限制私人财产而言,如果立法者所规定的“限制条款”无助于公共利益目的或结果的达成,则该手段属于不妥当。然而,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见解,即使只有“部分”能达成目的,只要其手段并非完全或全然不适合,就算是符合妥当性的要求。显然,“以妥当性原则作为限制立法者滥用职权来限制人权之功效,较为有限,基于此项原则无法否认立法者所行的方法,多多少少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7根据妥当性原则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若是国家采取限制私人财产(利益)根本无法达到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属于手段的不妥当,即国家不能任意限制私人财产。以煤矿兼并重组事件为例,若是政府规定的“兼并重组”行为,根本无法达到“煤炭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煤炭行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以及安全保障能力”等“目的”⑤,即属该手段的“不妥当”或“不适当”。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符合妥当性原则前提下,在诸多能达到目的③在法学界和理论界亦使用“关系相当性原则”、“相当性原则”,系从德文“Das V erh?ltnisma?igkeitsprinzip”“Der

V erh?ltnisma?igkeitsgrundsatz”“Der Grundsatz der V erh?ltnisma?igkeit”等名词翻译而来。参见:壮哲维.相当性原则在宪法解释上之运用——法学方法论观点的考察[D].台湾:台北国立大学法学系.2004:5.

④比例原则子原则(对应德文)“Der Grundsat der Geeignetheit”、“Der Grundsat der Erforderlichkeit”、“Der Grundsat der V erh?ltnisma?igkeit im engeren Sinne”理论界亦存不同翻译,如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为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壮哲维在《相当性原则在宪法解释上之运用——法学方法论观点的考察》则翻译为适合性、必

要性和比例原则。参见壮哲维.相当性原则在宪法解释上之运用——法学方法论观点的考察[D].台湾:台北国立大学法学系,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68页。

⑤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煤矿兼并重组目的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之手段中,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法或手段。本原则适用是在数手段能达成一目的前提下,若只有惟一手段达到目的,则本原则无法适用。目的与手段存在一个相对关系,此原则在适用上尚须考虑两个因素:第一,相同有效性要素,即考量诸手段是否相同有效达到目的;第二,最少侵害性要素,即在比较各种措施可能造成侵害之大小时,应考虑与目的之达成有关的副作用,换言之,当对于同一个结果的追求,有两个会造成同样侵害的手段可采用时,若其中一个会造成其他副作用,便不应适用该手段,否则将构成必要性之违反。8根据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为达到某公共利益目的,衡量诸手段给私人造成的副作用,必须选择其最小侵害的一种,如征收手段是剥夺私人财产权,是对公民财产权利损害较多的方式,若采用其他手段能达到同样的公共利益目的,此手段应为最后考虑采用。基于此原则,仍以煤矿为例,政府在决定采用“兼并重组整合”手段时,必须综合考量为达到目的,是否还存在其他手段,如通过政府提高市场准入、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等手段,若这些手段在不“违反”或“减弱”公共利益目的之前提下,政府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轻”(最少副作用)之手段。

均衡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是指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之必要,但不可给予人民过度之负担(指法律或公权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权利损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9)。衡量采取手段是否符合比例性,除了“比较由此措施造成的人民直接损害于国家直接接受利益之外,亦应该同时考虑此措施是否也会对人民带来利益,对国家带来损害”,10即“附随侵害”应一并考虑。均衡性原则是一种“利益衡量”之方式,衡量达到“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亦不可“杀鸡取卵”。在限制私人财产而达到公共利益时,亦须进行利益衡量,当获得公共利益价值相对较小,而牺牲私人利益相对较大时,公共利益优先不适用⑥。在煤改中,为达到煤矿的改良目的,大型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小型煤矿,假若此“手段”是达成目的所“适合”且“必要”,但此手段造成了人民的“过度之负担”,造成人民权利损失超过所获公共利益,则不符合均衡性原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以法律保留原则为前提

“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11是控制权力、保障权利和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公用征收必须遵循条件之一。如美国宪法第五条,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一般认为,国家公权力行使征收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实施程序、救济程

⑥北大姜明安教授归纳了三种“公共利益优先”例外的情况:其一,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一致时,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其二,在某些场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但公共利益价值相对较小,而私人利益相对较大时,“公共利益优先”不适用;其三,有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但二者价值又难分高下时,除了“公共利益优先”的选择外,还可考虑“公私兼顾”或者其他的“双赢”方案。参见:褚江丽.我国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的特殊性分析[J].学术交流,2009(9):49.

序、补偿程序、听证程序等”12,而“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也就是国家欲对人民基本权加以限制,“唯有通过宪法,或法律授权立法者制定法律,始得为之”13,即“宪法保留”或“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法学概念则是奥托·迈耶的首创,他认为行政自行作用范围不得涉及一些特别重要的国家事务和公民基本权利,从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来看,凡涉及公民个人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事项,除非有法律对此做出规定或基于法定理由才可以对上述权利进行干涉。14相关财产权限制,大多数国家均持法律保留原则,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所有权和继续权受保障,其内容及限度,由法律定之”。日本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我国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征收,亦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立法法》第八条亦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在煤矿兼并重组中,政府欲限制剥夺私人财产权(矿业权)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要件。

(三)正当补偿: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础

公益征收补偿原则是公益征收制度的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影响公民财产权的实质性问题。“一般而言,根据征用补偿条款的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征用等制约行为,一般必须予以正当补偿”15,正当补偿是合法征收的当然要件。正当补偿(Just Compensation),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存在不同补偿标准,其主要存在“完全补偿”、“适当补偿”、“公平补偿”三种学说。

完全补偿说,可以追溯到德国“全额补偿”理念,完全补偿说认为,对征收对象财产,应按全额予以补偿,根据《一般联邦法》的规定,征收补偿不仅及于被征收物的“通常价值”(Der gemeine Wert)还及于该物“特别价值”(Der ausseror dentliche Wert),即补偿征收附带的他物“价值减低费”、搬迁费和营业费等。‘只要“客观”地提出证据,则被征收人之“一切其他损失”皆可获得补偿。’16但从一战起,德国因国内经济状况,对私人财产进行管制,不可避免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剥夺,像这种基于公共政策推行大规模财产制约,政府无法实现“全额补偿”,因此,在许多法令中明确提出了“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说与完全补偿说的立法不同,该说认为,对财产限制,“只需综合堪酌制约措施(如征用)的目的及其必要程度等因素,并参照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给予公正和恰当的合理金额”17。德国魏玛宪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征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但魏玛宪法“适当补偿”,并不反对、不排斥“完全补偿”的概念。“倘若征收危及被征收人生存(Existenzgef?hrdung)时,则应予市场补偿,而其他的损失,只要是非投机性之价值,并且,一般经济眼光认为是公平的话,亦可获得补偿。”18因此,“完全补偿说”并未随“适当补偿说”产生而消逝,例如在日本,如果

对特定财产进行制约,要求一般的财产权人作出特别牺牲时⑦,采用完全补偿。

如上所述,“适当补偿”在理论上较为抽象,技术上较难界定的范畴,因此,在二战后德国基本法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是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用征收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也是对公用征收这一国家权力行为的实质性约束。”19征收之法律必须同时规定补偿的种类及额度,补偿之标准,以公平衡量公共利益参与人的利益后作出决定,因此“公平补偿”被称为征收的“唇齿条款”。公平补偿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是防止政府滥施公用征收权的最有效手段。但相关补偿具体标准,在理论界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德国有关征收法律中最重要,应采纳“建地法”之补偿体系,补偿种类主要分为:实体损失和负担补偿⑧。公平补偿意味着“应给付所有权人被迫转移给政府的财物的公平的市场价值”,20公平的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在无强迫情况下,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的买方愿意付给卖方的价格。

三、煤矿兼并重组:不符合法征收要件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保障经合法取得的矿业权不受侵犯,矿业权人有权自行处分矿业权。因此,矿业权人作为转让人有权决定是否转让矿业权,选择交易主体,有权与受让人就交易方式、交易价款等进行平等协商。然而,考察煤矿兼并重组实际运行,不难发现,煤矿企业未达规定生产规模就必须服从兼并,矿业权人在是否转让权利、选择交易主体以及交易价款等诸方面,均受到来自公权力的拘束,这已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征收。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但凡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对其进行限制,但限制一旦过多,则可视为征用。”21

如前所述,在现代财产权征收制度中,征收必须符合三个要件:遵循比例原则的公共利益为目的、法律保留原则为前提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及正当补偿,三个要件逐渐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深具内在张力,同时也是作为衡量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基础。以下试图以合法征收的三要件理论分析为基础,着力于煤矿兼并重组事件逐层展开,以特殊视角分析政府对矿业权征收。

(一)比例原则在煤矿兼并重组中的运用

比例原则主要功能在于防御基本权,即“对抗国家权力对于人们自由领域的不当侵害和限制”22。在考察政府采用兼并重组以限制私人财产、剥夺矿业权行为的“手段”,为达到兼并重组“目的”是否符合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必须透过妥当性原则、必

⑦如政府在道路扩建等公共建设中征收土地或拆迁房屋,即在既存的财产权秩序下要求特定的财产权人作出“特别的牺牲”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 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5.

⑧实体损失又称为实体补偿(对应德文)“Substanzentsch?digung”系指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指“标的之价值”;负担补偿(对应德文)“H?rteaugleich”指无法由征收指实质补偿或是后果补偿而获得的任何补偿,而以衡平指观点,对人民特别不利负担予以补偿。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509.

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进行审查。

首先,根据妥当性原则,考察政府采用兼并重组限制私人财产手段是能否完全(或部分)达到公共利益目的。以全国煤改试点山西省为例,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等方式,“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煤炭行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技术现代化、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⑨毋庸置疑,采用兼并重组手段多少能达到预期的公共利益目的,亦即符合妥当性原则。

其次,必要性原则在煤矿整合上的运用系要求政府应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的“手段”中采取对于人民基本权利造成“最少侵害”的方法。相同有效性要素要求政府应先考察助于达到目的可供选择的手段有哪些。为达到“煤炭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煤炭行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以及安全保障能力”等目的,除了采用限制私人财产的兼并重组手段以外,还应考虑其他手段或措施。如通过加强对煤炭产业的监管,完善提高将来煤矿准入标准;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等“改良”手段。最少侵害性要素要求衡量目的之达成和手段之采用,必须造成最小侵害方式为之。比较通过兼并重组(征收)手段和企业革新手段何者对人民基本权利侵害较小,可以从“涉及基本权法益的重要性;对于基本权的干预强度;基本权受侵害的相对人之数量”⑩等方面观察。兼并重组是政府征收方式限制私人的矿业权、私人财产权,而企业自我“改良”手段,并未限制剥夺私人财产,而是对私人财产保护。不言而喻,限制剥夺私人财产对人民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远超企业自我“改良”,因此,政府若选择对人民侵害较多的“兼并重组”手段则不符合最少侵害性要求。

再次,考察兼并重组手段是否符合均衡性原则,即政府采取限制私人财产的手段,不得与达成目的所需程度不成比例,不可造成“过度之负担”。煤矿兼并重组问题已凸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资产权利缺乏体制保障,政府强行去重组、改制、兼并,甚至把私有财产变相地国有化,被兼并矿业权人只能将矿业权变卖或作价参股,被兼并企业获得补偿价款不及市场价一半。政策的多变性造成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的后果,容易造成政府的信赖危机。毫无疑问,投资者甚至地方政府对政府的“失去的信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远超过计算所能估计的投资实际金钱的损失,这种“过度之负担”的结果是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事实不能证明通过煤矿兼并重组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兼并后的“国企”环境污染仍然严重,重大矿难依旧发生,如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就是典型案例。因此,衡量兼并重组手段给私人造成过度负担和和达到重组目的,很难证明兼并重组符合均衡性原则。

⑨参见:陈忠华、晏国政.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OL].https://www.360docs.net/doc/d79964713.html,/20100105/n269391583.Shtml/2010-01-05.

(二)依据政府规章实行征收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国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征收私人财产。我国《宪法》修正案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概括明确规定国家依据法律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煤矿的兼并重组实质为政府限制剥夺企业合法获得的矿业权,是对私人合法财产权的征收限制,因此,政府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兼并重组煤矿。

仍以山西省煤矿兼并重组为例,根据山西省政府对煤炭业采取的新政,山西省实施煤矿兼并重组主要根据两个规范性文件,一是2008年9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文号是:晋政发[2008]23号);二是2009年4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是:晋政发[2009]10号)。两个文件的制定机关均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均刊登于《山西政报》11,是地方性政府规章。12显然,政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兼并重中小型煤矿企业,征收矿主经合法获得的矿业权,违反了宪法修正案二十二条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依据法律才能征收私人财产),同时违背了私人权利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则。

此外,就具体内容而言,上述两个文件与国务院文件精神13相冲突。首先,对中小型煤矿的政策违反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并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而《实施意见》第三条则规定: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显然,山西省政府将国家行政引导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强制,并通过强制兼并重组完成煤矿生产规模的大跃进,将所有中小型煤矿都合并到山西地方国有、地方民营的大型煤矿集团。其次,保留的煤矿生产规模规定违反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提高煤矿准入标准中规定:“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而山西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和《通知》明确规定:“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由此可得,作为下位法地方性政府规章与上位法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冲突,地方政府规章违反宪法。

11根据《山西政报》页脚标注:《山西政报》1949年创刊,所登各类法规政策文本与正式文件享有同等效力。具有

政策性、权威性、指导性和永久保存性。

12就根据“文件”的内容,无法论证制定机关是否根据《立法法》法定的程序制定,但符合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和刊登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对政府规章刊登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因此,笔者认为两个“文件”为地方性政府规章。

13山西省政府制定规章所根据的上位法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

(三)矿业权人未获正当补偿

如前文所述,正当补偿是构成合法征收的当然要件,从历史纵向发展考察,征收补偿有“全部补偿”、“适当补偿”和“公平补偿”三种不同补偿标准学说。政府进行兼并重组煤矿是属于政府基于社会公共政策所采取的财产权制约措施,不属于财产权人的特别牺牲,因此,采用“适当补偿”原则较为妥当,在此基础上,相关被征收矿业权的补偿的额度、种类须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并根据市场价格予以公平补偿,即“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公平的市场成交价格应考察以下情况:“查看被征收财产最近的销售价格,查看在该地区的类似财产的最近销售价格,根据被征收财产的实际或潜在租金计算其价值,以及计算重新购置财产的成本(排除折旧)。”23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的市场价格基于相关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14上的矿业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平等协商。“如果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矿业权价款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国土资源厅对评估结果进行依法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此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收取矿业权价款”。[2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用专业技术根据煤矿的煤炭种类15、煤炭储量、开采条件、市场条件以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得出市场价格。

然而,煤矿兼并重组实践操作得知,矿业权人未能以矿业权在市场转让中的公平市场价格获得公平补偿。在煤矿兼并重组中,政府依政策事先定价,被兼并重组的矿业权价款未进行严格的市场评估,而是由政府政策决定。16政府预先拟订框架协议,根据政策变化而先定价,定付款方式,矿业权人只能按照此价款“被迫”签订协议,使原有的煤矿财产价值受到政府公权力作用而“贬值”、“缩水”,他们实际获得的价款是市场价的一半,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显而易见,政府征收矿业权未给予公平补偿,兼并重组违反了宪法上“公平补偿”这一唇齿条款而归于无效。

14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矿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煤矿矿业权评估价款根据不同煤种价款而不同,如焦煤、1/3焦煤、肥煤为3.5-4.05元/吨,乌炼焦配煤为2.81-3.36元/吨等。参见闫芳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铁矿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及征收办法的公告[N].山西日报,载https://www.360docs.net/doc/d79964713.html,/s/2005-08-10/0910*******s.shtml. 访问日期:2010-3-27.

16最初根据拟订的框架协议,煤矿兼并的收购价由三块组成:资源价款退还,实物评估,此外,政府还出了一个浮动补偿政策。2006年后投资运营的企业,资源费退还50%;再由评估公司评估基建投入,其中4000万为浮动补偿。但按协议,这笔钱分4期支付:协议签好时付40%,进场实物交接时再支付20%,办过户证支付20%,剩下的20%则在两年内付清。但后来,根据《指导性意见》,浮动补贴的4000多万就没有了,以未尽补偿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至于付款方式,以政府统一发文为准。转引:徐琳玲.温州煤老板的命运[N]. 南方周末,

https://www.360docs.net/doc/d79964713.html,/content/37844访问日期2009年11月24日.

四、结语

以合法征收要件理论对煤矿兼并重组事件的分析,不难发现,根据必要性原则,以征收手段限制私人财产不符合“最小利益损害”要素,并且采取手段与目的不成比例;限制剥夺私人矿业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矿业权人也未获得公平补偿。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地方政府未依照合法征收要件对矿业权进行征收和限制,使私人财产权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主要原则还在于我国既存的财产权保障秩序(公用征收制度)并未能有效保障私人财产。首先,“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具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往往会导致公共利益的过度膨胀和公共权力的滥用。这就要求在公法领域同样适用比例原则,以比例原则确定限制财产权的场合、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其次,征收“法律”程序未明确,虽然我国宪法根据法律限制私人财产,征收的范围,补偿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等重大问题,很难在现行法律中找到可循依据。再次,“给予补偿”无法为公民“公平补偿”提供最终的救济手段和依据。“公平补偿”应当成为宪法上征用补偿条款的最基本要求,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按照财产的市场价格、实体损失、负担补偿等公平补偿,并为对普通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提供宪法依据。总而言之,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理性设计我国宪法上的公用征收制度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参见:梁波.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取得阶段性成果[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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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360docs.net/doc/d79964713.html,/100203/101,1280,7218344,00.shtml,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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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王柱国.征收(用):公共利益、正当程序与公平补偿——对宪法修正案征收(用)条款的解读[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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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转引林来梵. 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财产权保护——以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

为焦点[J]. 浙江社会科学,200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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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itution of Regulatory T aking on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coal mine

maweijing

Abstract: Regulatory Taking is one of the hot issues on constitional scholar in present, however, the study of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on takings theory is scare. This essay focuses on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checking the legitimacy of “public invest” purpose, the principle of reservation of law testing the due “legal produce”, the presise of fair market price forming “fair compensation”,and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fo theory of Regulatory Taking.

Key words: Taking;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Principle of reservation of law

煤矿股权转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煤矿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元。 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2020年版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

2020年版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 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 11、矿山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乙方占%。 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 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盈余分配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 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身份证号年月日年月日 22、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甲方:XXXXXX法人:XXXXXX电话:乙方: 法人:为合理开采XXXX铅锌矿。 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市大型煤矿企业和煤炭企业集团,实现我市煤炭工业做优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煤炭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行业控制力,构建安全、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资金和智力资本优势,以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主业突出、产业多元、竞争力强的煤炭企业集团为主线,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延伸、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着力构建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生产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产业多元、结构优化、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本地优先和区域优先”的原则。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企业优先于外地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同一辖区企业优先于外区域企业做为兼并重组主体;积极鼓励地方煤炭企业进行资产兼并重组。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有效形式,实行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小小联合等方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3.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要以市域为单位,打破旗区行政区域限制,依托市内现有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规模小的企业之间也可兼并重组,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要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准格尔旗含高铝粉煤灰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高铝粉煤灰的产业规划相结合。 4.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要紧密型和松

某投资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实施 方 案

编制日期:2013年10月20日 目录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实施 方案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工商局注册(注册号:520223000071018),由盘县境内12家煤矿组成的私营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至2013年10月,已发展成为拥有15对煤矿、产能276万吨规模的大型煤炭企业,是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的全省第一批基本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集团)。 第一部分目的任务、编制依据 一、任务来源。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申请,经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基本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并予公示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6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20号)等有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在省市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煤矿兼并重组政策规定,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股权置换、控股等方式,积极主动,安全平稳,有序有效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为按时完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任务,遵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黔煤兼并重组办[2013]1号)的要求,编制《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二、目的。编制《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发[20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做大做强煤炭企业,促进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把公司建成抗得住任何风险、经得起任何考验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更好地服务盘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贵州第一强县、西部十强县、全国百强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盘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编制依据。《贵州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的编制,主要依据下列文件和条件:(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兼并

煤矿合作开发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620-51 煤矿合作开发协议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煤矿合作开发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鉴于:1、乙方承诺 XXX 煤矿是一合法存续的煤矿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矿区煤炭储量优质煤矿。 2、乙方承诺:XXX 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矿山资产权属无争议。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尽快开发该区矿产资源,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决定进行合作经营。现就有关合作经营事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万元购买XXX 所有股权,依法取得对煤矿完已探明为吨,属全的所有权,享有对 XXX 所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有关 XXX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及煤矿资产交接事宜。第三条甲方按乙方指定的帐户一次性打入全部股权购买金,由乙方负责具体向XXX 各股东支付股权转让金,并负责处理一切善后事宜,保证此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甲方合法成为XXX 的股东。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即对该矿进行开采前的准 备工作,乙方可全权维护该矿区的矿山秩序,全权处理生产经营工作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第五条 考虑乙方全权负责煤矿的生产经营工作,甲方同意赠与乙方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完整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为合理开采矿。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20 年月日-20 年月日。暂定合作期限为年。 合作利润分配为: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矿山开采的各项协调工作,使开采工作顺畅进行,同时负责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应不受影响,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员协调搞好矿所在地县、镇、村间的协调合作(该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将一些棘手、突出的问题及时同公司进行沟通、汇报解决。 2.在合作开采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解决,若由

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矿山停工一个月,则由甲方同乙方协商予以乙方进行适当的补贴。如造成停工三个月或以上则由甲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顺延合作期限日期来填补缺失合作时间。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没有兑现时,则有权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款项,若乙方仍不能按时如约交付,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或在规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续。 4.由于矿山目前需要重新进行线路改造及新设电路,甲方应承担其变压器及线路的安装及工程50%费用;在合作开发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乙方所涉及开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时委派一名会计协调乙方矿山账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若在第二年将矿山卖出,则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元不予退还,但对乙方全部工程价款及矿山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同时一次性支付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三、乙方义务及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

200809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d79964713.html,/N16/N1116/N1458/N1518/N34105/6955367.HTML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及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与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现有开发布局基本不变,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煤矿企业和资源;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重组,全省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三)思路目标。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

煤矿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煤矿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1693

煤矿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

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020新版煤矿开采合作协议范本(精篇)

2020新版煤矿开采合作协议范 本(精篇)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64962

2020新版煤矿开采合作协议范本(精篇)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乙方在能够确保“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对甲方具有开采权的进行合作开发。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__________%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_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_%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合同范本。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本文来自: 本站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d79964713.html,/onews.asp?id=3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二、落实兼并重组整合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2009年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11个市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季度进行通报。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各市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三、确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规定,大力支持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允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等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地方中小煤矿,建立煤源基地。

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情况

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情况 汇报材料 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2009年5月6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有关精神,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山西省焦炭集团全资子公司岚县煤焦有限公司开始战略重组,并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09年8月17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晋煤重组办发[2009]17号文,明确了重组后企业名称为山西省焦炭集团岚县煤焦有限公司。2009年9月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晋国资改革函[2009]360号文件批复了双方合作重组事宜,重组后的山西省焦炭集团岚县煤焦有限公司葛铺煤矿是山西焦煤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岚县煤焦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股份制新建项目,山西焦煤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占51%股份控股山西省焦炭集团岚县煤焦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岚县煤焦有限公司占49%股份。2009年11月20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晋)名称变核内【2009】第001419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予以核准更名。2009年12月8日换发了采矿许可证。 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葛铺矿井,2009年8月份签署合作协议开始整合筹备,11月3日带队进驻,通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和

对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矿井在2009年12月25日主通风机投入运行,于2010元月1日正式复工建设,经过一年多的建设,矿井取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在焦煤集团及投资公司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各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一、矿井基本概况 葛铺煤矿位于吕梁市岚县社科乡葛铺村,原为山西省焦炭集团全资企业。2009年9月,根据省政府5月6日省属企业改革座谈会会议精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吕梁市岚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17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批复》(晋国资改革函[2009]360号)文件精神,由山西焦煤集团投资公司控股51%,山西省焦炭集团参股49%,组建新股份制企业,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公司(省工商局以(晋)名称变核内[2009]第001419号文予以变更核准)。

煤矿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煤矿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地订 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 权,该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 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

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最新版

矿山开采经营承包合同 甲方:河北军融晟昊矿山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盛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条文,甲乙双方就联合经营天镇县天锦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矿山项目事宜,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达成统一共识,特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承包范围:开采、运输、加工、销售。 二、承包工作内容: 1、由乙方出资投入开采矿山的设备、人员、技术等。 2、由甲方提供施工、办公、住宿场地。 3、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和当地的各种关系,以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4、甲方对该矿区以拥有合法的勘探开采权(其证件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完整一套给乙方作为合作依据。) 5、为了确保双方合作协议的公平、公正性,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将矿山的开采区范围,建选厂的厂址,堆料场,生活区域,卸土地点,水电线路搭结,实际问题以书面现场交接完善给乙方。 6、乙方自行组织设备、人员进行开采,所需开采费用包括燃油费、人工费、设备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开采过程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计划报告,由甲方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并按原价拨交乙方使用,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付款。

7、由于乙方进入矿山开采生产建厂,资金、机械、人力都需要大量投入,甲方必须确保开采证件、的真实性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如乙方在施工开采中,发生证照与实际不相符,造成有关部门通知停工、停产,所产生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均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 8、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注意安全施工问题,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开采过程中如临时占用土地,由甲方负责。如需支付补偿等一切费用都一并由甲方承担,在施工中乙方如与当地村民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协商解决,甲方确保矿产品在矿区至公路主干道之间运输畅通无阻。 10、乙方在施工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开采中不按施工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有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指令。 11、甲方提供该矿山的开采手续并合法有效,有关石子加工的一切手续证照,由甲方负责办理。 三、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 1、甲、乙双方共同派出财务人员对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天镇县天锦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目。票据每月汇总一次,交给甲、乙双方各自备案。 2、利润分配: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经营利润的40%,每季度结算一次。

浅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浅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几点看法 学号:2 0 9 浅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几点看法 ------学号 209 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更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的个体、小型矿井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01~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18514起,死亡31064人,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约3702起,死亡约6213人。1949年10月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在上述数据中,15起是瓦斯爆炸事故,死亡

2140人。其中个体、地方小型矿井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79%和68%。因此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所以我赞成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因为它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大势所趋、更是煤炭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历史必然。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有: 1、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国家的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2、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将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而且由于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长期利用。 3、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大多数中小型煤矿装备水平低、开采工艺落后、安全生产基础差、事故发生概率高,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4、在资源开采的同时,煤炭生产也给环境承载力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打造煤企巨头,这一过程中,兼具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的大型民营企业有望脱颖而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有利于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绿色发展”的目标。 5、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企业管理方式的改变与提高。改善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多、小、散”以及管理落后的状况、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是节约管理成本,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改变“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生产管理模式,强调过程控制,着眼生产效率提升。 6、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改善地方小型矿井和个体煤矿职工井下的作业环境。在中国,有超过265万煤矿从业人员常年在粉尘环境中作业,每年都有井下职工因尘肺病死亡。企业重组后能很好的利用兼并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加大矿井安全设施的投入,给职工创建一个绿色、健康的工作环境。 通过过去几年的兼并重组建设,我们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目前依然存在以下缺点: 一是“四多四少”现象较为普遍,即政府包

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示范模板)

YOUR LOGO 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示范模 板)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agreemen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协议系列,下载即可用

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示范模板) 说明:本协议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协议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的

煤矿兼并重组调研报告

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实践与思考 (煤炭管理办公室曹洪涛) 前言 许昌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也是河南省重点产煤 地市。目前,全市煤炭工业已形成以禹州市、襄城县、许昌县三个煤炭生产矿区为主体的生产格局。目前,全市共有各类煤矿79处,生产能力2754万吨/年。其中,集团公司本部矿井25处,生产能力1839万吨/年;兼并重组矿井54处,生产能力915万吨/年。今年1—9月份,全市共生产原煤1394.5万吨,同比增长17.5%,实现工业总产值86.8亿元,同比增长13%。 早在2004年以来,许昌市就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 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工作部署,在许昌地区强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构建大集团发展战略,不断做强做大煤炭工业, 促进企业科学持续发展。 一、兼并重组的启动与艰难推进 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于 2010年3月正式提出并迅速实施。兼并重组工作开展以来,先由原计划的2010年底完成兼并重组任务改为2011 年上半

年必须全部完成,七月初进行逐矿验收。在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半年之久后,省又出台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方案》,把兼并重组完成时限又推迟到2011年年底,我市的兼并重组任务完成时限也按照规定顺延。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微的妙变化?是什么力量阻碍了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从以下几个方面不难找出答案。 1.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尴尬和无奈。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启动后,推进并不是很顺利,兼并重组双方对此并不热情,存在小煤矿主不愿意出售、主体企业不愿意收购的尴尬现象。小煤矿主不仅把自己的煤矿看做多年汗水的结晶,多年心血的积累,多年拼打奋斗的结果,甚至看做自己、家人、家族难以割舍的事业和赖以生存的依靠,这所有的一切就要荡然无存,来的那么快,那么突然,心里难以理解和接受。同时,小煤矿主对煤矿的期望值与主体企业给出的评估价差距甚大,小煤矿企业根本不认可、不接受。恰恰相反,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则认为小煤矿就是一根鸡肋,就是一个包袱,就是一个累赘,没有投资价值,很是不感兴趣。双方认识差别巨大,紧靠无形的市场之手难以调节。无论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还是处于市场经济平等主体地位的主体企业和小煤矿,大家在思想上逐步有了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兼并重组工作紧靠市场调节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伸出有形之手给予强有力的干预。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专业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专业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现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特签订本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 公司主要资产概况 __________ 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煤矿矿业权及相关固定不动产(由于____ 公司与_____ 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设在 ______ 铁路___________ 集装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吨的铁路运输计划,由_________ 公司负责协调顺延合作,优先由 ____ 使用),具体资产状况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按 现状审计确认的为准。 第二条:股权转让标的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_____ 公司 __ %股权。 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款 经协商,双方在中介机构进行的储量核实基础上,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格为税后亿元。本处所说的税是指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需要甲方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股权转让的交易基准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 2、双方同意,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扣除___ 公司在基准日的负 债。_____ 公司在基准日的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收购___ 公司股权时, ______ 公司没有债务。 3、双方同意,甲方负责协调使乙方承担的因本次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超过第三条所述股权转让价款的%。如超过,则由甲方负担。 4、双方同意,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双方将按照股比进行利润分配。

2020新版煤矿开采合作协议范本(1)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6819 2020新版煤矿开采合作协议

2020新版煤矿开采合作协议范本(1)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乙方在能够确保“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对甲方具有开采权的进行合作开发。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__________%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_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_%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合同范本。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四、投资与收益分配: 1、协议签订生效后的后续所需投资均有乙方承担,摊入成本核算,甲方的前期投入作价为__________元,摊入成本核算; 2、合作收益的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_%; 五、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协调外围关系,为乙方提供尽可能好的生产施工环境; 2、配备主要设备和电源:(1)动力电源架设到;(2)配备立方空压机台;(3)配备、砂轮机各1台;(4)配备高压风机2台、风管米; 3、承担巷道的供给; 4、负责生产、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制定; 5、监督乙方对生产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6、监督乙方安全生产及生产任务与施工进度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

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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