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范文word版 (6页)

【2018最新】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范文word版 (6页)

【2018最新】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是怎么样规定的?看看下面吧!

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

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新版(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专用)

公司章程新版(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专用) 本系列章程版本是根据2014年3月1号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时代特征,制订完成。 新《公司法》几大亮点: 一、变实缴(需验资,缴验资等费用)为认缴;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一人最低10万元,二人以上3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以上); 三、取消首缴纳20,以上,变为由股东自已约定; 四、取消公司年检,由公司自主上报年度报告。 2014年3月1日 使用说明: 部分,根直接修改章程版本中“蓝色”部分即可,红色据自己情况取舍。

(适用于2人及2人以上50人以下的的小规模公司) 1 part1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part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part2。 第四条公司由3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412726 身份证 412726 身份证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经营期限:10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付。【由出资人分期缴付,或由出资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XX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13级整理笔记--企业与公司法最完整版介绍

一、名词解释 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和并决定国家的立法体系。 2.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起的诉讼。主要功能:防止董事对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决策、管理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而其他董事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因其他理由放弃诉讼使公司不得不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 3.公司债: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 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6. 商业判断规则: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7. 资本公积金:也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股东利益收入。 8. 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继承的的公司合并。 9.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10. 外国公司:有两种法律上的含义:其一,从普通法律意义上讲,一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设计的公司针对本国而言均是外国公司;其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成立,但依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该外国公司,我国《公司法》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往年真题) 1.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章程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2014年新公司法)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公司由XX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XXX(根 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2014年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后练习-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课后练习 判断题: 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需达到法定资本人民币三万元的最低限额。[题号:Qhx011735]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实收资本。[题号:Qhx011736]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其实收资本,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1、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题号:Qhx011737]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做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可以是任意数额。

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题号:Qhx011738]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做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具体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全部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题号:Qhx011739]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做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具体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无需经验资机构验资 2、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题号:Qhx011740]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出具体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任意数额,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五百万元。[题号:Qhx011741] A、对

(完整版)2014公司法修改后新设立公司章程

山西省纳米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三三、李四四等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山西省纳米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山西省纳米传媒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黄泉路99 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 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 法规对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载下列事项: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 更登记。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完整版)公司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自考公司法试题目录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 全国2011年10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含答案)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含答案)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卷(含答案) 全国2010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含答案) 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含答案) 全国2009年1月自考公司法试题(含答案) 全国2008年10月自考公司法试题(含答案) 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答案)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答案) 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答案) 全国2006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答案) 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0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全国200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答案) 1

全国2012年1月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 程代码:0022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应当用于( ) A.弥补公司亏损 B.董事会决定的用途 C.监事会同意的用途 D.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下列关于公司担保决定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B.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C.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3.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应当由( )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董事会选举产生 C.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 4.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 目录Content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 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ies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 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 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讲公司及股东的责任。公司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外担责,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股份担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解读:股东的三大核心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完整版)公司法与企业法

高纲1447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南京财经大学编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 “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是江苏省自学考试会计学专业本科段必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性质、种类、法律地位,公司的人格,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公司资本制度,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公司法律制度。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应着重学习其基本理论以及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应注意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Ⅱ、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概述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二)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2、领会: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条件 (二)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三)企业设立登记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五)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 2、领会:企业设立的原则、企业设立登记管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应用: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 (三)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二、考核要求 1、识记: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的特征、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领会: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3、应用: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与法律地位

201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

201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完整版)《公司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二、判断正误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3分) 1. 我国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2.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 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8. 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9.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13.股票转让的出让人是股东。(√) 三、简答题(共20分) 1. 公司的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4分)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哪些合法权益?(6分)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参与民主管理 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6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4分)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 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比较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 分)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 别。(10分) 股东人数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 同;设立方式不同;对资本的划分要求不同;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不同;股东持有股份的证 明不同;对外信用基础不同;财务账目的公 开程度不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同;股权 转让方式不同;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0 分) 出具发行的主体不同;出具发行的要求 和条件不同;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持有 人的利益分配不同;持有人风险不同。 3.董事和监事的区别(10分) 工作不同;任期不同;出处不同;是否 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同;是否出席董事 会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27 分) 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 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 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 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 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 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 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和李某均表示,他们 设立公司时,出资已到位,没有偿还100 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 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 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 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偿 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3)被服 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 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本是10 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 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正确。因为他们设立公司 时,出资已到位。 (2)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赵某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之间的 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 业法》的规定。黄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 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全 部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按人头 平均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试分析某有限责 任公司的做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 理的?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 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 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 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出狱已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 企业的厂长,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该企业已宣告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 副镇长。试分析张某、李某和刘某是否具有 担任董事的资格。 【答案】合理的地方是:将全部1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增加股东的注 册资本 不合理的地方是:增加注册资本不应有 董事会决定,而应有股东会决定;不应按人 头平均增加注册资本,应按出资比例。 3.张某有资格;李某无资格;刘某无 资格 合伙企业法 选择题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 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 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 合伙”字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设立 的程序和条件,法条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 法》第14-17条。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普 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