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第1条目的

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

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

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

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

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

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 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

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

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

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

(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

的包装物;

(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

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

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

(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

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

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

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

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原设想相同的目的使包装物重新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使

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6.“回收”是指75/442/EEC指令的附录Ⅱ.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7.“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再次进行加工,包括有机再循环,

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

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其他废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

收情形除外。

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物降解部分进行需氧(堆肥)或厌氧(生

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10. “处理”是指75/442/EEC指令附录Ⅱ第A部分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11.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包装物生产商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

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法定组织。

12.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对所

有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希望、履行本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条预防

1.除了按照本指令第9条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还应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

施。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过的各国计划或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汇集和利用

各成员国采取的众多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应该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

2.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10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制定欧洲标准来推动采取预防的措施。

第5条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励采用包装物再使用系统。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条回收和再循环

1.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以下目标:

(a)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最低

应达到50%,最高至的65%;

(b) 在这一总目标和相同时限内,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

到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c)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10年内,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将达到一定

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必须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本条第3款(b)确定,以大幅度提高(a)和(b)

所述的目标。

2.各成员国应鼓励使用从再循环的废弃包装物中得到的材料制造包装物和其他产品。

3.(a)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并自本条第1款(a)

所述的日期起4年内,在最终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实现本条第1款(a)、(b)和第2款规

定的目标和目的中获得的实际经验以及科研成果和评定技术(如生态平衡)进行检验。(b) 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不迟于本条第1款(a)所述的第一个5年阶段结束前的6个月,按特定多数并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确定本条第1款(c)所述的第二个5年阶段的目标。以后

每5年重复一次该进程。

4.各成员国应公布本条第1款(a)和(b)所述的措施和目标,并将其作为对公众和经营者开展信

活动的主题。

5.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三国的特殊情况,即,有大量的小岛屿、有农村和山区以及目前包

装物消耗水平低等原因,可决定:

(a) 自本指令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低于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回收目标,但至少应达到25%的回收率。

(b) 同时推迟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目标期限,但不应晚于2005年12月31日。

6.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过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目标的计划,并且为此提供适当

的再循环和回收能力的成员国,为了达到高水平环保而继续实施这些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

会对内部市场造成损害,也不会妨碍其他成员国遵守本指令。这些成员国应就此通报欧洲联盟

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与各成员国合作,证实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相一致,并且不会对

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构成任何歧视和掩饰性限制之后确认这些措施。

第7条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1.为了达到本指令规定的目的,各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以

规定:

(a) 从消费者、其他最终使用者或从废弃物流中退回和/或收集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法;

(b) 对收集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

这些系统应向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和政府主管当局开放,以便其参与进来。它们应在无歧视条件下适用于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协议和对准入这些系统的征税,并且在设计上要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以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使竞争受到影响。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措施应是所有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政策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考虑有关保护

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保护包装商品及使用材料的质量、可靠性和技术特性;以及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等要求。

第8条标志和识别系统

1.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条件,自本指令生效之后2年内对包装物的

标志做出决定。

2.为了便于收集、再使用和回收(包括再循环),包装物上应指明所用包装材料的性质,以便

工业部门对其识别和分类。

为此,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12个月内根据附录Ⅰ,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

定的程序确定作为识别系统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规定哪些材料应该按照该程序接受该识别系

统。

3.应在包装物上或其标签上加贴适用的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并且不易擦掉,包括

包装物被打开后。

第9条基本要求

1.各成员国应确保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包装物只有在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

所有基本要求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2.各成员国应自本指令第22条第1款规定之日起,符合以下标准的包装物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指

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a) 其编号已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协调标准。各成员国应公布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

准的编号;

(b) 在其所适用的领域内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本条第3款所述的有关国家标准。

3.各成员国应将其认为符合本条第2款(b)项所述的国家标准文本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

盟委员会应将该文本立即发送给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编号。欧洲联盟委员

会应确保这些编号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4.如果某个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没有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

基本要求,欧洲联盟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根据83/189/EEC指令成立的常设

委员会,并说明其理由。常设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欧洲联盟委员

会应通知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从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告中撤消这些标准。

第10条标准化

适当时,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推动制定与附录Ⅱ中所述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

欧洲联盟委员会尤其应该推动以下方面的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包装物寿命周期分析的准则和方法;

——关于包装物中重金属和其他危险物质含量及其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向环境中释放的测量

和验证方法;

——关于适当类型的包装物中再循环材料的最小含量准则;

——关于再循环方法准则;

——关于堆肥方法和堆肥生成准则;

——关于包装物标志准则。

第11条包装物中所含重金属的浓度值

1.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铅、镉、汞和六价络的浓度值总和不超过以下标准:——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2年,按质量计600×10-6;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3年,按质量计250×10-6;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5年,按质量计100×10-6;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浓度值不适用于69/493/EEC指令规定的完全由铅晶体玻璃制造的包装物;

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述浓度值不适用再循环材料以及处于闭合和可控链的产品循环条件;

——不在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要求之内的包装物类型。

第12条信息系统

1.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如果尚未建

立),以有助于各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能够监督实现本指令规定目标的情况。

2.为此,这些数据库应在各成员国一级提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物流的数量、特性和演变方面的

信息(包括有关制造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成分的毒性或危险性的信息);

3.为了协调所生成的数据的特性和提供方式,以及使各成员国的数据兼容,各成员国应从本指令

生效之日起1年后依据附录Ⅲ,并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采用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的

格式,向其提供所获得的数据;

4.各成员国在提供详细数据时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

5.应提供所获得数据及本指令第17条所述的各国报告,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予以更新;

6.各成员国应要求所有的经营者依据本条的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其行业的可靠数据。

第13条向包装物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2年内采取措施确保包装物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获得以下内容的必要信息:

——他们可得到的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他们在促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再使用、回收和再循环方面所起的作用;

——市场上现有包装物上标志的含义;

——本指令第14条所述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方案的适当要素。

第14条管理方案

依照本指令所述的目标和措施,各成员国应将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一个具体章节,包括依照本指令第4条和第5条采取的措施,纳入依据75/442/EEC指令第17条要求的废弃物管

理方案中。

第15条经济手段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规定行动时应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本指令规定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通过这些措施,各成员国可以按照欧洲共同体环境方针管理原则,特别是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

第16条通报

1.在不影响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这些措施之前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

他们拟在本指令的框架内通过的措施草案,这些措施不包括财政性质的措施,但包括与财政措

施相关的技术规范,因为财政措施鼓励符合这种技术规范,从而使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根据在

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上述指令规定程序的现行条款检查这些措施。

2.如果所建议的措施也是83/189/EEC指令范围内的一个技术问题,则有关成员国在实施本指令

所述的通报程序时可以表明该通报对83/189/EEC指令同样有效。

第17条报告义务

各成员国应按照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23日关于某些使环境指令的实施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的91/692/EEC指令第5条的规定,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报告本指令的实施情况。第一次

报告应包括1995年至1997年期间的情况。

第18条投放市场的自由度

各成员国不应阻止符合本指令条款的包装物在其境内投放市场。

第19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应按照本指令第2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必要的修改,使本指令第8条第2款、附录Ⅰ和第10 条最后一项所述的识别系统以及第12条第3款和附录Ⅲ所述的有关数据库系统格式适应科技进

步。

第20条具体措施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规定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解决在实施本指令

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一次性包装物、小的包装物和奢侈品包装物所遇到的任何困难。

2.欧洲联盟委员会还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有关拟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报告,适当时,附

上一个议案。

第21条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设有一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洲联

盟委员会的代表任主席。

2.欧洲联盟委员会代表应向常设委员会提交拟采取的措施草案。常设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问题的

紧急程度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它的意见。当要求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通

过决议时,常设委员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原则提出意见。常设委员会内各成员国代表投票时应按该条款规定的方式加权。主席不投票。

3.(a)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一致,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给予通过。

(b)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或未提出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立即向欧

洲联盟理事会提交拟采取措施的议案。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按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第22条在国家法律中的实施

1.各成员国应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使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生效,并

应立即将上述内容通报给欧洲联盟委员会。

2.各成员国通过这些措施时,应给出本指令的编号或在其正式公布时附上这一编号。各成员国应

对给出编号的方法做出规定。

3.此外,各成员国还应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在本指令范围内通过的所有现行法津、法规和行政

条款。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制造包装物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一规定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

5.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5年内,允许在生效日前制造的并符合其现行国内法律的包装

物投放市场。

第23条

85/339/EEC指令自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起特此废除。

第24条

本指令应在其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5条

本指令送交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主席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

K.HAENSCH K.KINKEL

1994年12月20日于布鲁塞尔

94 62 EEC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第1条目的 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

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 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69-69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8.1。 4 主要应对风险 4.1 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 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

准。 5 释义 5.1 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 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 职责分工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 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

包装废弃物该如何处理

包装废弃物该如何处理 分 班级:自动化1205 姓名:丁蓓 学号:12401710817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新法实行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要求生产者要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针对过度包装,修订后的固废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同时,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随着中国包装工业的迅猛发展,包装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据统计资料显示,包装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仅次于水质污染、海洋湖泊污染和空气污染,已处于第四位。中国每年生产的包装制品有70%在使用后被丢弃。为解决资源与环境问题,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把废弃物资源化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掀起了世界性“资源化革命”的浪潮。包装的创新也从“绿色革命”转向包装资源化的“二次革命”,使包装废弃物从焚烧、填埋等单一的行业性处理转向资源化再利用。 为解决废弃物污染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许多国家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模式。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可持续发展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 动,因此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循环经济倡导的是建立在物质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资源──产品──资源再生”的物质循环流动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循环经济化解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是21世纪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必然的战略选择。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护环境的根本手段。 我国包装废弃物的现状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包装业现有2.5万多家企业,年产值从1980年的7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000多亿元,但是包装业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资源。据统计,目前全球来自包装的废弃物为2000多亿吨,我国为1600万吨左右,且排放量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 据初步估计,每年我国固体废弃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废弃资源价值达300亿元。 包装废弃物的主要种类: 包装废弃物的主要种类:包装废弃物虽然种类繁多,但按包装制品的材质可分为:纸类、塑料、金属、玻璃、陶瓷、木材及复合材料等。为防止产品损坏,不少产品的包装中还有大量的缓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3、本室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 4、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药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两人以上负责处理,不能在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实验管理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 5、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6、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①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②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③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④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⑤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7、感染性废弃物,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包括:④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②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③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④废弃的血液、血清等。 8、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9、液体废弃标本可用12l℃ 30分钟高压灭菌处理。实验室中一次性使用的污染材料可高压灭菌后焚烧或直接焚烧,按医疗废物处理。 10、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灭菌后的材料经洗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推荐使用次氯酸盐和高级消毒剂进行消毒。一般新配制的次氯酸盐溶液有效率含量应为lg/L,但用于消毒溢出的血液,有效氯含量应为 5g/L。戊二醛可用于表面消毒。 11、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12、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涎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ml 加漂白粉5 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 g,搅拌后作用2~4小时消毒处理或高压灭菌后焚烧。 13、疫、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他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焚烧或加25—50g/L 有效氯的漂白粉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2~4小时;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为6小时后。

2004-12-EC新版包装指令

2004/1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说明 新指令对94/62/EC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新指令 鼓励人们通过不断创新、找出可行的废弃物再循环方法,切实保护环境,要对不同的循环处理方法进行评定,以达到包装废弃物的再循环。 规定特定废弃物循环指数时必须考虑对生命周期的评定,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指出不同的包装材料在再循环中成本和收益的明显差异。 要进一步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和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要求各成员国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管理,制定回收、收集和再循环制度。这个制度必须向各有关方面开放,避免对进口产品实行岐视、对贸易购成壁垒或者对竞争造成扭曲,保证尽可能地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 委员会必须对本指令和本指令对环境和内部市场的影响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这个报告必须涉及下列几个方面: 1.基本要求; 2.废弃物控制措施; 3.包装指数; 4.废弃物控制计划; 5.再利用; 6.生产者责任; 7.重金属。 包装的定义。新指令中对包装的定义更加明确,并在附录中列出了判断标准和说明性范例。

成员国除了保证实施防止包装废物形成的措施外,还要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其他措施包括: 1.国家计划;2.引入生产者负责制或者采取其他的行动,减少包装对环境的影响。 委员会鼓励制定适用的欧洲标准促进这些预防措施的实施。

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对措施提出建议,加强基本要求的实施力度,只有当生产者真正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在不影响包装基本功能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才能保证将新包装投放市场。 为了方便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包装材料上应有材料性质的简要说明,以便于识别和进行行业分类。 四.新指令对回收和再循环指标进行了修改 为了达到本指令的目的,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如下目标: 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量或在回收能源的垃圾焚化厂焚化的垃圾重量,最低为50%,最高为65%。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量或在回收能源的垃圾焚化厂焚化的垃圾重量,最低为60%。 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包装废弃物中包装材料总重量的25%--45%,应被循环利用,每种包装材料的利用率应达到其重量的15%。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物重量的55%--80%应被再循环。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物中的材料应达到下列循环利用指标: 60%的玻璃(重量) 60%的纸和纸板(重量) 50%的金属(重量) 22.5%的塑料(重量),只计算可以再循环成塑料的塑料 15%的木材 五.新指令强制实施的时间

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管理规定

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运送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职责和方法,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环境绩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以及处置。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2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各类废弃物分类、收集、防护和按时送交活动的管理。负责每月根据仓库提供的危险废物出入库信息填写《广西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和上报环保局; 3.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送交活动;行政人事科负责办公楼、生活区内的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送交活动; 3.4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所有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环保申报手续工作; 3.5财务科负责各类废弃物的储存、计量和定期处置,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建立废弃物台账;负责公司废弃物储存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废弃物转移处置的收款及废品价格监督。 3.6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按时送到指定的存放地点。 4管理规定 4.1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4.1.1公司的废弃物按能不能回收利用和材料是否相同进行归类收集,各废物产生单位要识别、建

立本单位的废弃物分类清单,并对员工进行废弃物分类收集的培训。 4.1.2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划定区域并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每天把废弃物运送到各 废弃物集中储存站。严禁以下行为: 1)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中; 2)将高浓度液态危险废弃物混入废水进行处理; 3)任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 4)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生活、工业废弃物。 4.1.3废弃物的收集容器需标明收集废物的类别,有相应废弃物的标识。 4.1.4各生产单位对废物的收集要经常检查,保证废物不得混淆,不得堆满,不溢散在地上,废物收集容器装满必须送交废物集中储存点。 4.1.5 一般工业废物管理 4.1. 5.1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废物包括:设备报废钢铁零件、废电线、黑色金属的角料、有色金属的废料、钢螺帽螺杆、报废产品零部件、废料桶、废轮胎、废塑料、包装木箱、废纸箱纸板等。 4.1. 5.2属钢铁、零件类废物、废木箱、纸类收集在同一个容器内,标识为蓝色“可回收垃圾” (见附件1)。 4.1. 5.3废塑料:需分PP塑料和ABS塑料,PP塑料包括组装报废的PP废槽体、PP废盖子; ABS塑料包括组装报废的ABS废槽体、ABS废盖子。 4.1. 5.4塑料类包装上应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标识,注明废料名称(需备注要求分类类别,如塑料-ABS塑料)、数量、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废料产生公司部门、运往公司等。标签纸的背景天蓝色,文字颜色统一用黑色黑体。标签标识模板(见附件2)。 4.1. 5.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包括:果皮、废纸屑、废木屑、废食品袋或盒、灰尘、破拖把、废扫帚等。此类废物可放到同一个容器内,容器为有盖塑料垃圾桶,标识为黄色“不可回收垃圾”(见附件1)。 4.1.6工业危险废物的管理 4.161工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废弃物、含油污泥、废油漆桶、废油桶、废电子元件、废硒鼓墨盒、密封胶、石棉隔热废料、沾有废油的抹布和容器、废口罩和手套、带铅膏的废手套、废纱布、废口罩、皂化液、报废化学试剂药品等。 4.1.6.2 此类废物(除含铅危险废物)可放到同一个容器内,容器为有盖塑料垃圾桶,标识为

HSF纠正及预防管理程序

HSF纠正及预防管理程 1.0 目的: 分析绿色管理系统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确保纠正及预防措施有效的执行﹐特制定本程序。 2.0 范围: 2.1 不合格品 2.2不符合绿色管理体系要求事项 2.3 客户投诉 3.0 定义: 3.1 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共包括下面六类物质: 铅及化合物(Lead(Pb) and its Compound) 镉及化合物(Cadmium(Cd) and its Compound) 汞及化合物(Mercury(Hg) and its Compound) 六价铬及化合物(Hexavalent Chromium(Cr6+) and its Compound) 多溴联苯,PBBs(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多溴联苯醚,PBDEs(Polybrominated Dipenyl Ethers) 3.2 HS:有害物质,即:Hazardous Substance:在IECQ-HSPM体系的定义中,凡是在欧盟“危害物质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RoHS)”及“废电机电子产品指令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规范的物质,就是危害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PBB以及PBDE。其它根据自己或客户的要求,或是不同地区、国家所订定的危害物质也包括在内。但以RoHS 指令为基本项目。 HSF:无有害物质,即:Hazardous Substance Free是指如在WEEE或RoHS指令或其它适当的标准或法规中列出的任何减量或排除的材料。 HSPM产品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要求Hazardous Substance Process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3.3 WEEE指令:《电子电气产品的废弃指令》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该指令也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 国于2005年8月13日起已经开始强制实施。 3.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欧盟指令94/62/EC(以下简称“包材指令”)。限值:在均质材料中,铅、镉、汞、六价铬总含量小于100ppm。 3.5 JIG-101:Joint Industry Guide, Material Composition Declaration for Electronic Products 联接工业指南之电子产品物料成分声明,限制了15种A级物质(包括RoHS限制的6种)和9种B级物质。符合JIG-101要求:按

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1、为合理合法处理本公司办公、仓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2、废弃物分类:全公司废弃物主要分为危险废物和普通废弃物。 2.1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灯管、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油、废油抹布、废化学品容器等,详见《危险废弃物清单》。 2.2普通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包括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纸箱、废零件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有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等。 3、废弃物的来源: 3.1办公、生活类废弃物源自生活区、办公室、餐厅、卫生间及其他办公场所。 3.2生产类废弃物有从各生产部门正常生产排放出的废成品、废油墨、废塑料、废油料、废纸、废包装材料、废金属、废化工材料及其包装物等;也有从各非生产部门在基建、安装、设备修造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油、废渣、报废原材料等。 4、放置和管理 4.1本公司在各工作场所根据产生的废物分类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或以区域来划分为危险废弃物贮存区(或桶)、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不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作好分类标识。 4.2不可回收废弃物收集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集中,依据与地方环保部门订立的协议,定期外运处理。 4.3对可回收废弃物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与相关方签订回收协议。定期组织集中外卖。 4.4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作适当记录,由行政人事部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5员工用餐中产生的剩余饭菜和泔脚作为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 5、异常及紧急处理:若废弃物因存放不当发生泄漏或散失污染环境,或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违禁紧急情况时应依据《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6、监督和检查:各产出废弃物部门都应负责分门别类整理堆放各类废弃物,防止其蔓延散失,做到确保安全、整齐、清洁;行政人事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一次结合“6S”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废弃物堆场检查表》记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发布日期 : 2020.08.27 实施日期 : 2020.10.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 农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7号)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

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废弃物的存放及处置规范化,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物的管理。 3. 定义 4 管理组织 综合事务部负责生活垃圾站的管理工作。 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垃圾站的管理及金属固废、废包装材料及其它类废弃物的处置。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包装(原料、产品﹑其它)材料的储存管理。 相关单位负责其它类废弃物的管理。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废弃物的处置在资金、帐目上的管理工作。 5. 工作内容 废弃物存放点 5.1.1 生活垃圾、含油废弃物、废滤布、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存放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站),生活垃圾站为占地 30㎡的固定建筑物。 5.1.2 金属固废存放点(以下简称生产垃圾站),生产垃圾站为占地300㎡的固定场所。 5.1.3废弃电池存放点。 5.1.4各单位废包装材料(包括原料包材、产品包材和其它包材)存放点。 5.1.5各单位废弃油品存放点。 5.1.6各单位废弃化学危险品存放点。 5.1.7 废弃物存放点要做到地面硬化、防雨、防晒、防火、防泄漏。 生活垃圾站管理 5.2.1 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含油废弃物、废滤布、废电池、 废荧光灯管随时送往生活垃圾站。综合事务部每天早晨、下午两次对公司院内环境进行清扫,将垃圾集中于生活垃圾站。 5.2.2 安全环保部设专人负责垃圾的分拣工作,分拣出的金属集中交生产垃圾站。分拣出含油废弃物集中存放,集中送往 区垃圾转运站处置,荧光灯管设固定桶放置,定期交生产垃圾站定置点暂存。 5.2.3综合事务部在公司大门口及生活垃圾站设立环保废电池存放点(收集桶),并负责

94-62EC 包装物及废弃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1994年12月20日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 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 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 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 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 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

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包装工业的迅速崛起,包装废弃物也同时大量增加,若不及时加以处理,将会严重地污染环境,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恶性的不可治理的趋势。目前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与再利用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当务之急,也是治理全球性环境污染的首要措施。本文拟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及再利用技术作一些阐述。 一、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可以节约能源,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可减轻垃圾填埋和焚烧的压力。据不完全推算,目前我国每年包装废弃物为1600万吨左右,占城市废弃物体积的25%.长此以往将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对资源造成巨大浪费。我国每年因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可利用而未加以利用的废弃物资源价值篼达300亿人民币。 以塑料包装材料为例。我国每年塑料包装制品达300万吨左右,其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可节约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如采用塑料废料制成塑料零件和包装容器,与用纯树脂制造塑料零件和包装容器相比,可节约所需能量的85 ~96%;如采用焚烧法回收塑料废料虽然可以节约能源,但与回收再利用法相比,后者可以节约更多的能源,例如:45.4千克的篼密度聚乙烯的燃烧值为1.9万焦耳,但回收再利用可节约3.8万焦耳的能量。 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一般分为材料回收和热能回收两大类。目前国内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以材料回收为主。 材料回收技术是将经过分选(按包装材料种类)的包装废弃物,利用相应的处理技术,使之再生为新的同类材料。就再生技术而言,各种不同种类的包装废弃物一般都可以进行材料回收利用,但其再生材料的经济性却有较大差异。其中纸、玻璃和金属的回收再生的经济性较为合理,塑料不够理想。 热能回收是将混杂的可燃性包装废弃物投入焚烧炉内燃烧,将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作为能源,用以进行发电和取暖。热能回收前一般不需对混杂的包装废弃物进行严格的分选,其回收处理的结果使固体垃圾的体积和重童大大减少,是一种方便的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法。但值得一提的是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烟气要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加以处理,防止造成大气的二次污染。 二、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现状 塑料包装材料的种类及用途我国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占整个塑料产量的26%左右。塑料包装的品种多,成型种类多,兼具多种优良性能,如分为耐常温的、耐低温的、耐篼温的、耐拉伸的、耐压的、防震的等各种材质,在包装界应用很广泛,不论是食品(固体的、液体的)、工业品、杂货品、化工品、文化用品等都可采用。目前应用较多的塑料包装材料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酿、尼龙、乙嫌一醋酸乙烯共聚物等。塑料成品形式有薄膜、纤维及刚性成型材料。其中薄膜可制成各种塑料包装袋,纤维可以编织成手提袋或较大型的编织袋,刚性成型材料可以制成各种塑料桶、塑料瓶、塑料包装盒、周转箱、钙塑箱等。 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现况我国每年用于包装的塑料制品约300多万。但每年对塑料的回收率仅达10%左右,而且只是对一些硬质塑料包装容器进行回收。就此情况国家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今后5年中,将投入500亿元人民币进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使其城市存童控制为1.8亿吨,无害化学处理综合利用达45%。目前,国家在安徽投资1000万元已建成国内最大的废塑料资源再生利用基地,其他省市也相继有了一些回收处理中心,每年回收处理塑料废弃物产值多达亿元以上。 环境管理标准,以加强全球环保意识。德国是当前发达国家中最重视环境保护和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国家,其颁布的包装一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指出:其管理目标是包装材料能够回收再利用以及要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日本制定了塑料废弃物再循环目标,加大对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同时利用从垃圾中分离塑料的机械系统,可以有效地将PE薄膜及袋类分离出来进行处理。欧共体计划2005年之前对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篇一: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 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 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 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 4、餐 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 不得泄漏、撒落; 5、禁 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 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 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 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 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二:废弃物管理制度 弃物管理制度 1.目 的 为了 确保公司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有效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 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施工生产的各类废弃物的处置。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和日常的监督 检查; 3.2 各部门管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废墨盒统一由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 4.管理范围

4.1 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包装物、废物、废金属。 4.2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 置: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3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化学危险品,废药 品、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等。 5.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处理) 油料,将废油分类桶装,隔离后作明显标识后堆放,堆放期间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联系回收商 回收; 5.3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理。 5.3. 1生活垃圾: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存放在各自的生活垃圾桶内,每天将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 圾堆放处; 5.3. 2建筑垃圾:由各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定期清运; 5.4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 5.4. 1办公、生活废弃物(含油抹布、废油桶、废药品、化学品等)放入 定堆放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置; 5.4. 2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废胶水、清洁剂罐等,各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办理接收手续;废墨盒交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做好相应记录。 5.5 在废弃物集中堆放处要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废油品、化学品,危险品的堆放应有场地和消 防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 5.6 各类废弃物堆放处要有防扬散设施,地面须经防渗漏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75 .8对不可回收的有 a; b;c d、对其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了解,必要时对其进行跟踪。 篇三: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 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 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 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 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QC080000纠正及预防管理程序

QC080000纠正及预防管理程 1.0 目的: 分析绿色管理系统发生不合格的原因﹐确保纠正及预防措施有效的执行﹐特制定本程序。 2.0 范围: 2.1 不合格品 2.2不符合绿色管理体系要求事项 2.3 客户投诉 3.0 定义: 3.1 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共包括下面六类物质: 铅及化合物(Lead(Pb) and its Compound) 镉及化合物(Cadmium(Cd) and its Compound) 汞及化合物(Mercury(Hg) and its Compound) 六价铬及化合物(Hexavalent Chromium(Cr6+) and its Compound) 多溴联苯,PBBs(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多溴联苯醚,PBDEs(Polybrominated Dipenyl Ethers) 3.2 HS:有害物质,即:Hazardous Substance:在IECQ-HSPM体系的定义中,凡是在欧盟“危害物质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RoHS)”及“废电机电子产品指令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规范的物质,就是危害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PBB以及PBDE。其它根据自己或客户的要求,或是不同地区、国家所订定的危害物质也包括在内。但以RoHS 指令为基本项目。 HSF:无有害物质,即:Hazardous Substance Free是指如在WEEE或RoHS指令或其它适当的标准或法规中列出的任何减量或排除的材料。 HSPM产品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要求Hazardous Substance Process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3.3 WEEE指令:《电子电气产品的废弃指令》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该指令也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 国于2005年8月13日起已经开始强制实施。 3.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欧盟指令94/62/EC(以下简称“包材指令”)。限值:在均质材料中,铅、镉、汞、六价铬总含量小于100ppm。 3.5 JIG-101:Joint Industry Guide, Material Composition Declaration for Electronic Products 联接工业指南之电子产品物料成分声明,限制了15种A级物质(包括RoHS限制的6种)和9种B级物质。符合JIG-101要求:按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 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废弃物的产生,防治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降低生产成本。尤其是实现合理收集、存放、运输危险废物,以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3 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进行控制并分类存放、分类标识。 3.2生活、办公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由办公室定期统一并及时通知相关方进行回收或处理。 3.3 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由企管部定期统一并及时通知相关方进行回收或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各责任部门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分类标识。 4.2 本公司的废弃物可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具体如下: 4.2.1 一般废弃物: a. 办公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等; b.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等; c. 实验活动产生的玻璃仪器、无毒废液、实验垃圾等; d. 职工食堂的剩饭剩菜、除油烟系统收集的动植物油、生活垃圾等; e. 食堂、宿舍等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4.2.2 危险废弃物: a. 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灯管、废电池等。 b. 办公活动产生的废旧灯管、废电池、硒鼓、废磁盘和电池等; c. 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机油及其污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溶剂、废油漆及其污染物等; d. 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布碎等; 4.3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3.1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浅谈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措施

近年来包装在工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据不无安全统计,世界每年包装用材的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2.3%,发达国家包装工业在国内为第九或第十大产业。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包装工业区的了巨大发展,已经从“一等产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落后状态,经历了一个快速、健康的历程。但因受技术资金管理水平等的限制,对包装材料与环境的有利融合,生化循环与再生的研究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包装材料由于使用寿命短使用量大废弃后难以降解,固体废弃物量大并难以集中处理。从而对环境和生态造成巨大影响。据统计2005年,我国包装废弃物总量达1600万吨,并且还在以每年10.5%以上的速度增加,然而我国每年生产的包装制品有回收量还不到20%,这不仅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而且还让很多可以回收利用的物料白白浪费了[1]。目前,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有关包装废弃物处理的研究会议和研究资料多不胜数。在我国,由于包装工业的快速发展,包装废弃物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包装废弃物逆向物流的建立迫在眉睫。 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造可以带来不可估量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生态效益 逆向物流最有益于人类的功能,就是对环境保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据统计,用废铁再造成钢材,所能节约的能源比例、对空气及水污染降低的比例分别为65%、85%和75%;用废纸再造成纸,三者的比例分别为70%~75%、74%和35%[3]。 (二)经济效益 包装废弃物回收后循环利用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按2000年的回收水平计算:我国一年回收纸箱14万吨,可节约生产同量纸的煤8万吨、电4900万度、木浆和稻草23.8吨、烧碱1.1万吨;一年回收玻璃瓶10亿只,可节约生产同量玻璃瓶所需的煤4.9万吨、电3850万度、石英石4.9万吨、纯碱1.57万吨;回收各种铁桶4000万只,可节约钢材4.8万吨。以上几项的总价值就达数亿元。 (三)社会效益 能源问题现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人们对能源的关注已转向极具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包装废弃物的逆向物流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对企业来说,发展逆向物流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进程中绿色环保的呼声,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包装废弃物逆向物流体系的建立,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虽然我国目前的包装废弃物资源化虽然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回收利用率低 包装废弃物虽然种类繁多,但按包装制品的材质可分为纸包装、塑料包装、玻璃包装和金属包装四大类。各类制品在废弃后都能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或再利用,或再生成新的制品,使资源得以循环利用。但我国除金属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率较好外,其他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较低。我国2004年废纸回收率是30.4%,废纸利用率是51.7%,而韩国和德国在1999年废纸回收率分别高达73.8%和70.7%;塑料包装物除PET瓶的回收率约为50%外其他的回收率仍很低,尤其是用量巨大的塑料袋无人回收;废玻璃的回收率发达国家最高的达80%~90%,而我国2004年玻璃包装容器回收和再生利用率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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