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不力”为何不问责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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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不力”为何不问责书记

作者:杨涛

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09期

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委作出决定,免去治理超限超载不作为的山阴县县长左中伟中共山阴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同时提名免去其山阴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纪检监察部门对另外23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在山西省治理超限超载的行动中,左中伟成为第一个被“问责”的县级官员,这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媒体普遍赞扬这一举措。但笔者仍然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当地的县委书记没有被“问责”呢?事实上,近年来,对于领导干部“问责”事件中,极少有对地方党委书记的“问责”的现象,前不久,山西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因洪洞“12·5”特大煤矿事故被免职,但是,市委书记没有被“问责”;更早的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因为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引咎辞职,市委书记同样没有被“问责”。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主要来自上级机关。在一个地方,政府“一把手”——县长、市长掌管事权、财权,党委的“一把手”掌管人事权(提名权),那么,出现重大事故或者执法不力的情况,上级机关认为理应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责任,因为他掌管人事权。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责任当然不错,但这并不表明党委的“一把手”不需要追究责任,因为,重大事故等的出现,跟人的关系很大,用人失察,对人的管理监督不力,导致被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执法不力或者渎职、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而用人失察、管理监督不力,都跟党委的“一把手”行使权力有关。其次,基于党的领导的原则,地方党委书记往往都参与当地重大事件的直接决策,党委的“一把手”也就对这些事件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党委书记还往往直接主管当地重大事务,比如“进京抓记者”事件的主角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就亲自主抓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设;安徽淮南前市委书记陈世礼为吸引外资,违规批地、违规审批财政资金、强令金融机构放贷,造成韩商卷走1.5亿元贷款资金。因此,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执法不力时,党委的“一把手”理应负有更大的领导责任,应当责令辞职或者自己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包括党委领导干部,他们属于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2004年,北京市密云县发生“2·5”特大伤亡事故后,除了当时的密云县县长引咎辞职外,北京市委对当时的县委书记夏强也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当时的县委副书记陈晓红,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于地方政府“一把手”的“问责”,除了上级机关外,地方人大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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