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市场化推进”的要求,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着力构筑投资创业和承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我市工业园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目标任务与规划布局

(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到2012年,全市建设6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其中:2010年建成150万平方米,2011年建成200万平方米,2012年建成25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按建设组织主体进行分解下达。

(二)规划布局。我市标准厂房规划布局的重点区域为高新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官渡工业园)、呈贡工业园、杨林工业园、安宁工业园、海口工业园、富民工业园。其他省级工业园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

三、建设组织和投资主体

(一)建设组织主体。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区域内建设标准厂房的组织主体,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的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土地报批、施工管理、基础配套等工作。

(二)建设投资主体。坚持市场化导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下属投融资公司,招商引资引进的投资开发商、各类企业,均可作为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投资主体。

四、认定标准与确认程序

(一)认定标准。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认定标准为:

1.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标准厂房应为框架混凝土或轻钢结构,容积率不低于0.8(高新区、经开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园区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20%,配套建筑土地面积不高于7%。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2层。

3.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建设投资主体自用面积少于30%。

4.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5.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

(二)确认程序

1.由建设投资主体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委审核。市工信委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2.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工信委会同市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省级优惠政策

1.市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配合,按照省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

2.市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配合,严格比照省级确认补贴范围兑现市级应承担的相关扶持资金;

3.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的具体落实;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落实省级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加大对标准厂房用地的监管力度。

(二)市级扶持政策

1.按照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实际出租面积,从企业入驻开工之日起,由市级财政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3年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011年~2013年。租金每一年补贴一次,每次补贴10元/m2(实际租期半年以下不予补贴)。出售的标准厂房,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2.从2010年起,市政府根据目标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当年全市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以及现有企业厂房改建、扩建标准厂房。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

3.各金融机构应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对积极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金融机构,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三)扶持资金申报

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市级租金补贴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建设投资主体向建设组织主体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申报,经县(市)区工信(经贸)、财政部门初审后按程序和要求上报。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建设投资主体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或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

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建设投资主体予以纠正。对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业主,收回其《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或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及政策性收入,终止优惠政策。

七、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一)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指挥部负责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标准厂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市工信委要定期向指挥部报告工作,通报建设进展情况。

(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定专门领导、专门机构负责建设标准厂房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申报、征用、拆迁、立项、设计、建设等工作,做到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三)各级监察部门、目督办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和事,依法依规坚决予以追究;不断完善勤政廉政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不出现建设质量问题,不出现干部不廉洁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谈钱不伤感情,谈感情最他妈伤钱。我诅咒你一辈子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热点专题地方频道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411771746.html,/html/2009-07/15/content_670849.htm 【全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6/03/27 【实施日期】2016/06/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 【正文】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三章建筑间距7 第四章建筑退让10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 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 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 第八章市政工程27 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 第十章附则39 附录一名词解释40 附录二计算规则43 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 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 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 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工作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委、 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推进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长热线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为民排忧解难,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三条“12345”市长热线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公开电话。 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市长热线工作。 第四条市长热线实行“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各网络联动单位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开展市长热线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本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均可通过市长热线电话“12345”和市政府政务信息公众服务网中的“书记电子信箱”和“市长电子信箱”以及市长热线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411771746.html,进行反映。 第六条市长热线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经济、文化、教育、公安和城乡建设等政府工作及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投诉、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举报; (五)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党委和政府解决的其他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七条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对群众来电来件(含人工受理、“书记电子信箱”、“市长电子信箱”、网上受理、自动语音信箱、传真)的受理、分类、交(转)办、协调、反馈、答复、统计和归档; (二)承担对网络联动单位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承担对来电反映进行综合分析,编发《热点调研》、《情况通报》、《工作简报》、《专报》和《群众来电摘报》等文稿,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信息; (四)承担调研、起草全市热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五)承担全市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交办、转办、参办的职权,对有关单位的承办有督促权和检查权; (二)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超过规定期限的,有权提出查办、重办和催办; (三)有权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有关问题的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晓东(常务副省长) 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班程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韩先平(省监察厅厅长) 李岷(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福成(省农委主任)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 徐圻(省文化厅厅长) 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 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 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 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 陶谋立(省统计局局长) 傅迎春(省旅游局局长) 付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王应政(省移民局局长) 王平(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王岩岫(贵州银监局局长) 梁盛红(贵州证监局局长) 李翰辉(贵州保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 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7.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说明: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档案条例》代替。 8.《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2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渠道不顺畅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昆办通〔2013〕6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抓重点促深入,抓责任促落实,抓规范促提高,着力在行政职权信息公开、市县(区)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有新突破,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二、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大保密审查力度,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对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信息,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着力推进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托政府信息公开门户在线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开通市、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实现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受理、答复、查询受理结果等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97号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市长:张祖林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 1 —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除四区一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 2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l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协议。 第四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收取土地闲置占用费。对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为保证公平,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不得设置过高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自有资金额度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在昆企业参与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昆明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入滇备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七条为保障民生,确保工程质量,本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昆企业生产的高性能抗震钢筋及钢材。 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投融资平台,按照省市联动的要求,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钢材实行集中采购或收储,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呈贡新区改 革发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昆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决定 (昆发〔2015〕19号 2015年11月25日) 为深入推进现代新昆明战略,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充分发挥昆明在滇中城市经济圈“中央处理器”作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呈贡新区是现代新昆明东城,规划建设范围为呈贡区行政辖区461平方公里,包含核心区和托管区,其中呈贡区实际管辖区域160平方公里为核心区,马金铺、洛羊、大渔、七甸四个街道为托管区,分别由昆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国家级滇池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2003年5月,

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决策,呈贡新区作为先行区和主战场率先启动,掀起了开发建设的热潮,形成了核心区和托管区齐头并进、“五轮驱动”的发展格局。 历经十二年的努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功能日趋完善,产业布局逐步优化,一个集湖光山色、融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于一体的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新城框架基本形成,为再续未来十年发展新篇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新区已到了蓄势待发、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把体制机制创新贯穿到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区域发展不够充分、功能配套不够完善、产业发展不够协调、城市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到,聚焦呈贡新区改革发展,把呈贡新区作为滇中城市经济圈“中央处理器的核心”,是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希望所在、潜力所在,对昆明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全省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凝心聚力、改革创新,勇于担当、真抓实干,迅速掀起呈贡新区改革发展新热潮。 二、明确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四个全面”引领工作全局,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抢抓机遇、改革创新,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推进新区建设的强大合力,把呈贡新区建设成为昆明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增长极、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新引擎、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核心、国家内陆沿边开放的新高地、“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门户。

【新提醒】经典再发:王文涛同志在昆明市政府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新提醒】经典再发:王文涛同志在昆明市政府全体会议上 的讲话 王文涛同志在昆明市政府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3月)本届政府第一次全会,从头到尾就讲两个字——“落实”。市政府把今年确定为“目标任务项目落实年”,我们今年工作的基调就是“落实”,所以,第一次的全会,我们不再讲“两会”中已讨论过的一些具体东西,就是围绕“落实”,把落实这个问题讲透、讲明、讲深。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落实”,我们提出对已经落实的要问效果,对正在落实的要讲进度,对尚未落实的要查原因,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下面,围绕着讲透、讲明、讲深,我讲3个方面:第一个,为什么要抓落实;第二个,抓哪些落实;第三个,如何来抓落实。一、为什么要抓落实第一,抓落实是我们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需要。两年前,省委省政府带着我们到沿海地区学习考察。回来以后,白书记在党政领导干部会议上讲,我们跟江浙等地的思想观念并不怎么有差距,大家讲的都差不多,问题在于人家讲三就做到三,甚至做到四,好的做到五、六,而我们讲三能做到一就不错了,经常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这就反映了我们在落实上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从那个时候,我们就提出了执行力、落实能力的问题,而且市委在强调提高执政能力中特意

加上了落实能力这一条。刚刚结束的市人代会,通过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应该说,整个关于“十一五”发展的战略、目标、方向,思考已经比较清楚了。特别是“十一五”规划,广泛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工作做得比较细,我们当时要求规划要像昆明、是昆明、为昆明。蓝图已经绘就,现在的问题是怎么样把蓝图变成现实,怎么样把规划变为现实。不是说我们开完会以后,把两大包材料,一包是政协的,一包是人大的,丢在一边,我看有的同志回去以后,可能第一件事就是处理材料,或者把材料扔了,或者放进抽屉里了。五年以后当我们重温这些规划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些规划又变成“鬼话”了。在我们政府内部,包括我们自己,经常是《政府工作报告》作完了,很少拿出来对一对,读完了就结束啦,回去就不管了。做还是按照自己的一套做,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做到哪算哪。这种情况今年开始不行。“十一五”规划绘就了,怎么来实现,特别今年是第一年,怎么样来开好局、起好步,关键就是把规划落实。“十一五”要做的事情,我们讲得都很具体了。农村是什么,城市是什么,交通是什么,而且还是充分集中了民智,也集中了在座各位的智慧,听取了意见,人民代表讨论,市民又参与。讨论完了以后不是作形式的,一定要把它落实。第二,抓落实是我们把握机遇、加快发展的需要。我们现在有些什么机遇,这次“两会”统一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9〕9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四、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等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代建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格审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公开招标进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六、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拦标价,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拦标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清单项目中影响造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应与拦标价同时公布。 七、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编制拦标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八、实行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和廉政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保证金予以扣除。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施工机械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建立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十、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或者低于拦标总价30%(含30%)的;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昆办发[2001]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2 【实施日期】2001.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 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2001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调配工作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0号)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调配工作以邓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7-12-07 【实施时间】2007-12-07 【时 效 性】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和重点。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对象,其中,要把新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就业培训对象应在劳动年龄段内。具体包括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用地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被征地农民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需要异地移民安置的,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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