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电子证据2011[1].8[1]

提纲电子证据2011[1].8[1]
提纲电子证据2011[1].8[1]

制定《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的争议问题

(讲课提纲2011.8 江苏)

一、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称谓之争

(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电子证据”

(二)学界的主流观点也称之为“电子证据”

二、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理念之争

(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坚持中立立场与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利益的冲突

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考虑问题,就要求公证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要做到以下三点

1、公证员不应当完全被动地跟着当事人的申请走

2、要考虑到公证书的最终使用者是法官

3、要考虑到鉴定机构的竞争

(二)风险风范与风险控制的嬗变

1、是控制风险,不应当是杜绝风险

2、如果公证机构一点风险都不承担,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公正原则与协助当事人抗辩的冲突

1、公证处从受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就站到了公证申请人的后面,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

2、在单方法律行为中,对公正原则的再认识

3、在办理保全证据中对于每一步环节都要考虑如何应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

三、超越执业区域是否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一)公证机构“异地取证”不同于“异地受理”,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二)公证机构超越执业区域受理公证申请的行为不影响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三)如何理解公证“管辖的链接点”:侵权行为发生地、保全行为发生地与终端设备所在地

四、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究竟需要几名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指派二人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一人是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二)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办理保全证据,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是为了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赞同一律二人(其中一人为公证员)

五、代理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一)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

1、《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和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2、便于当事人维权,便于公证员取证

(二)委托书是否需要注明“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收集证据或者申办公证”

(三)审查委托人身份材料和委托公证书的自由裁量

1、需要提交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是否要求提供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要求委托书必须公证,均有公证员自由裁量,但下列情况值得关注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

(2)不能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3)不能留存委托书原件的

(4)律师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作为代理人

(5)没有律师机构的公函

六、保证电子证据公证中的“利害关系”如何理解

(一)公证程序中利害关系的范畴要比诉讼程序中利害关系的范畴宽泛

(二)公证机构对当事人与保全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仅作形式审查

(三)虽然公证机构不证明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之间所存在的利害关系,但是卷宗中最好有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明

七、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申办目的、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二)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取证瑕疵的责任承担

(三)利害关系的形式审查与不承诺必然有利于当事人

(四)申请内容瑕疵和取证方法瑕疵的风险

(五)保全易更改数据的后果

(六)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身份的核实与证明

(七)物证的保管期限与约定(有争议)

八、提取证据的主体应当是谁

(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二)区别不同的保全对象

1、对行为的保全——由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

2、对事实的保全——公证人员提取证据

3、外聘无利害关系人员提取证据的情形

八、如何确定提取证据的操作步骤

(一)书面操作步骤

1、提取证据的方法

2、每一步操作:开机、打开浏览器的名称、输入登录网站的域名以及登录后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包括输入的指令、对话框的名称(或对话框在屏幕上的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安装、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退出登录、重启等;

3、存储证据的方法

(二)提取的内容,既要考虑法官的采信,又要考虑对方的抗辩,同时要兼顾申请人的处分权

九、清洁性检查的边际

(一)外部设备要求

1、单独的计算机

2、正版软件

3、二条以上网线

4、DV录像机(包括使用屏幕录像软件的情况下,仍使用DV录像机较好)

以上硬件不完全具备不必然影响公证书效力

(二)计算机前期准备

1、校准时间(参见程序3)

2、下载屏幕录像软件(原则上从“天空下载”、“华军下载”等知名网站下载)

3、升级杀毒软件并杀毒(主要过程截屏打印)

4、检查计算机已安装的软件并截屏打印(参见程序5)

5、清理上网记录(参见程序6)

6、主要过程截屏打印(程序1、程序2)

7、检查本地网络连接(参见程序7)

8、检查host文件(参见程序8)

9、重启与登录

在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1以上操作步骤都不是必须的,但是第3步“检查计算机已安装的软件”在个别法院审理特殊案件时要求提供,以排除软件之间冲突,但多数法院都没有这种要求

在其他场合办理保全证据,第2步“下载屏幕录像软件”和第5步“清理上网记录”最好是有,但没有似乎不影响证据力

(三)网络接入清洁性检查

1、必须检查的情形

(1)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之外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2)使用当事人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3)使用当事人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之外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4)使用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2、接入互联网的清洁性检查

公证机构的人员可以通过登陆著名门户网站或登陆个人电子邮箱并对登陆的网页(最好是有日期标示的网页)实时打印(或存储打印)证明计算机真实地接入互联网。例如:通常以登陆门户网站的方式核实即可,最好登陆带有日期标示的网页(例如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新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人民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并实施打印

3、查看自己的IP地址并截屏: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参见程序4,不是必需)

(四)计算机以及相关服务器清洁性的检查

关于对登陆网络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相关服务器清洁性的检查,目前法院较为认可的且公证员能够胜任的方法是使用ping的方法,即“点击计算机左下角的“开始”,再点击“运行”,在空白框中输入“cmd”,回车后出现黑色屏幕,在光标所在位置输入“ping+空格+域

1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处的网络接口和设备登陆网络。

名”,回车后即出现当前网络状态下所对应IP地址。虽然这种方法并不能保证绝对查清真实的IP地址,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证书的证明力,对此,有多个法院的判决作出过释明(参见程序9)

(五)选择性检查的情形。如果在公证处内部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进行一下清洁性检查也有利于提供证据力

(六)存储介质的清洁性检查

1、使用公证机构自身掌握的存储介质应当在取证前通过“打开”存储介质查看有无存储的文件或通过查看存储介质的“属性”等方法检查存储介质的清洁性。如果存储介质中有预存的文件,应当通过“删除”或者“格式化”的方式清洁存储介质,并在清洁后应当再次查看存储介质以核实其清洁性

2、使用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存储介质应当采用“格式化”的方式清洁存储介质,并在清洁后通过“打开”存储介质查看有无存储的文件或通过查看存储介质的“属性”等方法查看存储介质以核实其清洁性(参见程序10)

3、在将提取的证据存入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后,公证机构的人员应当再次检查存储介质内是否有其他与保全网络证据无关的文件,并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始终由公证机构的人员保存存储介质

(七)在输入域名登陆后,最好再以搜索引擎方式登录核实一遍

十、如何选定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

(一)公证机构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应当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二)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截屏打印的,应当截屏打印。不能够截屏打印的,应当录像或拍照

(三)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方能提取的证据,除了对主要内容(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开头部分的截图和结尾部分的截图)截屏打印外,建议同时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四)录像——屏幕录像软件和DV录像机同时使用最好,屏幕录像可以详细记录操作步骤,而DV录像在动态影音文件保全中比较清晰

(五)截屏打印很重要,因为电子证据的性质有争论,打印出来就成了书证

(六)不可重复刻录光盘刻录,并使用油性笔标注

十一、如何保证提取固定证据的完整性

(一)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参见程序2),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拍照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

(二)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建议同时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三)因保全的影视作品数量较大,播放耗时较多,当事人申请仅对部分内容的播放进行保全的

(四)保存网页设计侵权证据,要保全源代码(程序11、程序12)

(五)作品的版权证明及工商登记信息的保全

(六)保全部分内容不能断章取义

(七)保全涉及色情暴力的内容另行封存

(八)外文网站

(九)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实施截屏打印所获得的打印文件均应当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十)当事人上网因实施观看、阅读、下载、购物而支付费用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付费过程和付费凭证一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十二、如何保证保全过程记录的完整性

(一)重要性

(二)具体内容。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应当制作现场记录(工作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记录登陆网络的每一步操作,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和记录的人员

2、登录的时间、下载的时间、刻录的时间等主要时间

3、登陆网络的地点和接口,以及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存储介质在登录之前属于谁掌握

4、如果未使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接口登录网络,或者所使用的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在提取、固定证据之前不为公证机构掌握,则应当记录网络接入清洁性检查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清洁性检查,并记明未使用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计算机或存储介质的原因

5、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及其他相关软件的名称、版本

6、打开浏览器的名称

7、安装或启动截屏软件或屏幕录像软件等特殊软件的过程以及软件的名称、版本

8、登陆网络以及登陆后的每一步操作,包括输入的指令、对话框的名称或在屏幕上的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退出登录、重启等

9、存储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和存储介质的保管过程

10、复制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存储复制证据的介质的提供者、所提取证据的复制品的数量和保管者

11、登陆局域网、收费网站、会员网站提取、固定证据,应当记录登陆的账号(账户名、用户名)

十三、局域网取证是否核验登录身份

(一)正常登录

(二)非法手段的禁止

(三)无需核实真实登录身份——借用校园卡登录问题。

(四)公证机构在公证书中应当明确表述相关操作路径,而不能简单表述为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操作

(五)通过所在单位计算机,要任选计算机和检查IP地址。

十四、网吧取证的清洁性检查

(一)防备对方当事人从网吧的地点不详、网络的清洁性、没有任选计算机、证据的传输存储过程方面提出抗辩

(二)操作要求

1、网吧的详细地址(必要时可对网吧外观拍照)

2、公证员进入网吧登记使用的身份

3、公证员进入、离开网吧的时间

4、公证员随机挑选计算机的过程

5、开机或重启计算机后,该计算机是否安装了系统还原系统

6、网络接入清洁性检查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清洁性检查

7、使用屏幕软件进行同步录像的,应当载明软件下载、安装的步骤

8、在网吧通过网络传输将提取的证据发回公证员掌控的电子邮箱的,应当载明传输的操作步骤和回到公证机构下载邮件的步骤

十五、保全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争论

(一)申请人的身份与资格

1、申请保全自己的邮箱

(1)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者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保全电子邮件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2)公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其申请登录邮箱提取固定邮件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和隐私权

(3)同时,公证机构应告知,如果申请人仅是保全了邮件,不能证明邮件的收件人和发件人,法院依旧难以采信

2、申请保全公务邮箱(他人邮箱)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应当提交其与该员工有关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或者由该员工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

(2)如果该员工已不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无法向公证机构就邮箱使用情况予以确认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邮箱的密码和其他证明材料,对该邮箱内涉及当事人单位事务或者业务的电子邮件进行保全

(3)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证是为了向该员工主张权利或者电子邮件内容涉及员工个人信息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二)真实性的权衡

1、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的邮件

2、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所设立网站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书证词中明确表述当事人与该网站的关系,并可以酌情在证词中注明“本公证所保全的证据仅是对电子信息数据被提取时客观状况的真实记录,并不证明其在提取之前的存在状况”

3、对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outlook、foxmail等客户端程序中

4、当事人申请保全已经下载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中的电子邮件,视为保全硬盘中的数据

(三)保全邮件的完整性

1、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包括以下三方面信息内容

(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如果通过第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和收到时间(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收件人邮箱地址;发件人的邮箱地址;邮件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邮件正文;附件

2、电子证据的保存。除了下载打印,保留电子文本也很重要,因为鉴定需要电子文本

十六、保全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合法性争论

(一)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二)保全机主自己的手机短信保全。存储短信的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用户或者经该用户确认的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申请办理手机短信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并审查

1、当事人应当提交短信收发当月的手机缴费帐单

2、移动通讯服务商网站内该手机号码登记的用户信息

(三)保全配偶的手机短信

1、《宪法》通讯自由与《婚姻法》夫妻知情权的分歧

2、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非法证据排除理论主要引进英美法,但英美法不在民事诉讼领域使用非法证据排除

3、国内非法证据排除的争论

(四)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1、对非实名登记的手机用户以

2、无法核查手机号码登记的用户

3、配偶以外未取得机主同意的手机

(五)保全的方法

1、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提取手机短信

2、并通过查看来电显示的方式核查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

3、对存储于手机内置存储介质中的短信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还应当记录该手机的品牌、型号、序列号等手机身份标识

4、查询通讯商的记录(来电显示可以作弊)

5、当事人申请保全存储于可拔插的手机扩充存储卡内的短信

十七、保全QQ、MSN聊天记录的证据价值的争论

(一)保全聊天记录和保全修改聊天记录均可受理

(二)告知确定聊天人身份的意义

(三)告知当事人最好有其他旁证

十八、保全存储在终端设备中的数据的证据价值的争论

(一)当事人应当承诺其合法拥有查看和复制存储介质中电子证据的权利,或者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二)公证机构提取本条规定的电子证据应当尽可能采用硬盘拷贝设备或者程序的方式进行完全复制,如果采取复制粘贴、拍照摄像、人工摘录等方式进行电子信息数据载体转换的,公证机构应当记录该电子信息数据属性中的相关信息

(三)公证机构可以在公证证词中加注:“本公证所保全的证据仅是对电子信息数据被提取时客观状况的真实记录,并不证明其在提取之前的存在状况”

(四)告知当事人最好有其他旁证

(五)建议多种方式收集保全证据,如保全数据、保全鉴定过程、保全证人证言

十九、保全网络购物证据的完整性

(一)告知

1、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对网络购物的部分环节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保全的完整性

1、由公证员携带邮购物品回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封存

2、保存原包装的完整性

3、封条上应当由申请人和公证人员的共同签字(盖章)。

(三)保管实物证据的期限

(四)当事人自行保管的责任

(五)记载收货凭证的记载瑕疵

二十、使用公共软件是否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一)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中需要下载使用“公共软件”(免费软件、绿色软件)的,应当尽量选择著名的门户网站或专业网站下载。

(二)如果公证机构万一下载使用的软件属于盗版软件的争议

二十一、公证书的瑕疵与补正

(一)公证机构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特别注意预防下列形式瑕疵:

1、当事人、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保全证据的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的签字与身份证不一致;

2、现场记录(工作记录)和公证书记载的取证步骤不完整或提取证据的顺序颠倒;

3、公证员助理制作记录、但记录上却写记录人为公证员;

4、公证书存在缺页、漏字、错别字,特别是域名、网址、地址、时间、人名、数字存在错误。

5、公证书遗漏公章或签名章;

6、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公证书记载不符(建议用油性笔在光盘上标注提取证据的名称);

7、截屏打印件不完整、漏页、截屏打印件顺序颠倒。

8、公证书记载的时间、地点相互矛盾

9、超过15天出证,公证书中对延期出证的原因没有作出说明

10、公证机构没有按照出具公证书的编号逐一开具收费凭证,或者收费凭证上没有注明公证书编号;购买数个物品最好也分别开发票,不能购买的玩具剑和玩具枪,笼统些玩具XX元。

11、封存前将所提取、固定的证据交给申请人掌控。

12、工作记录的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操作步骤》的内容不相符。

13、公证书所保全的内容与当事人的办证目的不符。

14、制作多份公证书。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时,经常会因诉讼需要而提起反诉或另诉案件,因此,有必要多制作几份公证书,以防出现无法向法院提交原件的情况发生。

(二)补正的限制

二十三、公证词注释

二十四、公证员是否出庭

附录:

保全网络证据常用操作程序

1、截屏:打开网页——按键盘“Prtsc”健(通常在“F12”健的右边),——新建并打开word文档——“粘贴”(或“Ctrl+V”)。

2、打印网页:如果打印不出网页的背景,则可尝试如下操作:打开网页——“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勾选“打印背景颜色和图像”——“确定”。

3、校准计算机的时间:(国家授时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

4、查看自己的IP地址:

(1)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或者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s/3/?.gif或者https://www.360docs.net/doc/d011987217.html,,查询

(2)“开始”——“设置”——“网络连接”——“本地连接”——“属性”(Internet 协议)——截屏。

5、检查计算机已安装的软件:“开始”——“设置”——“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截屏。

6、清理上网记录:打开“IE浏览器”——“工具”——“Iternet选项”——“清除历史记录”(有三个选项“删除cookies(I)”、“删除文件(F)”和“清除历史记录”,可逐一点击“确定”,予以删除)

(1)点击“删除cookies(I)”,出现对话框“删除Tempor ary Internet Files文件夹中所有Cookies吗?”——点击“确定”。

(2)点击“删除文件(F)”,出现对话框“是否删除Internet临时文件夹中的所有内容,你也可以删除本地存储的所有脱机内容”——选择“删除删除所有脱机内容(D)”——点击“确定”。

(3)点击“清除历史记录”——“是否确实要让Windows删除已访问网站的历史记录?”——点击“是”。

7、检查本地网络连接:点击“开始”——“设置”——“控制面板”——“网络连接”——“本地连接”——“Internet协议”——“属性”——“自动获取DNS服务器地址”。如果是“设定DNS服务器地址”,容易发生问题。

8、检查host文件:点击“我的电脑”——点击本地磁盘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记事本”——打开该文件夹中的hosts文件,截屏打印(或将其中内容清空后截屏打印)

9、解析域名:点击计算机左下角的“开始”——“运行”——在空白框中输入“cmd”——回车后出现黑色屏幕——在光标所在位置输入“ping+空格+域名”——回车后即出现当前网络状态下所对应IP地址。

(2)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还可以使用工行、招行等大型银行U盾登录网银(在外部网络,网络数据可能被篡改,但U盾具有双向加密,如果被篡改,不可能登录网银。

10、检查当事人提供的优盘(或移动硬盘):插入USB接口——打开桌面“我的电脑”——查杀病毒——打开U盘——点击右键——点击“格式化”——选择“快速格式化”——点击“开始”——点击“属性”——打印

11、保存网页电子文件:打开网页——打开网页,点击“文件”——点击“另存为”——选择存储介质(如U盘)—“保存”。

12、保存网页源代码:打开保存的网页——点击右键——点击“查看源文件”——截屏(也可以打开网页——点击“查看”——点击“源文件”——截屏)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试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试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审计证据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从广义上说,审计证据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鉴证、验资等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取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情况和过程的相关资料。 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密不可分,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满足对有关审计事项证明的需要,或者说缺乏应有的证明力,审计风险就不可避免,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败,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 一、影响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几种不良现象 —是审计过程中的“程序现象”。表现为单纯追求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范围面面俱到,做表面文章,忽视重点领域实质性的风险控制,对潜在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对被审计单位虚假的会计信息视而不见,甚至虚构未履行的审计程序,自欺欺人。走程序成了“玩”程序。二是证据收集中的“数量现象”。其表现为,只注重审计证据的取得,认为资料多总比资料少好,即所谓“油多不坏菜”。证据收集后未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筛选,甚至对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或是否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缺乏应有的分析和识别。如对被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未进行核对,即使有核对也是由被审验单位“自核”

或写个保证;采用的文件依据为非有权部门出具;查验的合同文书等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行为能力;数据之间未衔接等。三是取证方式上的“简化现象”。表现为应进行函证或实地查验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因时间、成本等原因而取消或直接实施不具有替代作用的其他审计程序;现场审计的精力主要放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账面数据作“搬家”式的抄录,未能抽查足够数量的会计凭证予以验证说明,甚至在未能提供必要的会计凭证时,仅依据会计账本或报表资料发表无保留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实施程序未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等。四是风险控制领域的“应付检查现象”。其特征是,将风险控制定位于应付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忽视法律诉讼或司法调查等风险;表现为事后进行补制程序表、检查表,未进行实质性“三级复核”;当事人应签章未签章或代签章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甚至直接由审计人员“代劳”等。 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一是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二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基本属性和要求缺乏足够认识。 二、审计证据的基本属性 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应具有如下属性: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性,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现状,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 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的公正进行,反之,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鉴定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的使用也是十分审慎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规范,仍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重复鉴定多发、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待完善等众多问题,

因此我们急切需要进行恰当的改革以克服上述弊端。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本质出发,拟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给出克服不当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从称谓到本质 从传统上而言,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鉴定结论”这一称谓。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这一称谓不仅夸大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有悖于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首先,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因 为真理总是具有相对性。任何知识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的权威性定理都有可能被后人推翻;而且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也可能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次,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引起细微偏差也是很正常的。再次,人进行鉴定的操作也并非总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何况鉴定任务日益繁重的鉴定人呢?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国迈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docx

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及云存储解决方案 1项目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执法记录是安防监控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视频监控系统是执法监控的主要基础,它保证了所有活动都在监控中心的可视范围内,同时又保证了出现相关事故后所有视频录像文件可供查证,因此,视频监控系统是公安顺利执法的基础和保证。 在当前交通执法环境趋于复杂,人民群众对公安人员规范执法期望值越来越高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推广使用现代科技执法装备,是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必然选择。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飞速发展,用户在满足有线监控的同时,对移动监控的需求及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长期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传统有线监控已无法满足对户外突发、特殊事件的处理需求。移动视频监控可以及时、全面、准确的获取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预先制定的预案进行正确的指挥调度,将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等优势,从而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青睐。 执法记录仪是一种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勤,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提高执法水平,监督执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现有的公安系统中,仍采用固定的摄像或监控设备进行执法过程的采样和取证,不满足公安现场执法的实时性、全面性、灵活性原则。全面、系统地更新公安局执法记录的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执法记录视频的整合、存储以及利用程度是公安执法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大部分的公安系统中已建成大量、属于各个部门、基于不同制式标准、不同设备、不同平台的执法监控系统,但目前这些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无法跨平台、跨部门进行集中优化处理,这就造成了公安执法现有视频资源利用率低、重复备份、缺乏统一调度等不良现象。

第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习题案例

第6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习题参考答案 1.审计证据的定义是什么? 【答】审计证据是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证实审计事项、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审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 2.审计证据可进行怎样的分类? 【答】1.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分类,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电子视听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五大类。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清点获得,用以确定某种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数量的证据;书面证据是通过审查各种书面记录所获取的证据;电子视听证据是通过检查电子数据或影音形态存在的资料所获得的证据,其最初存在形态为电子数据和影音资料;口头证据是有关人员对审计师的提问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证据,也称为言词证据;环境证据也叫状况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 2.审计证据按其来源分类,可分为亲历证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三类。亲历证据是指审计师直接、亲自获得的各种证据;外部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编制的书面证据、证词等,它一般包括从外单位获得的发票、运单、对账单,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函证所作的回复等;内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并保存的各种书面资料,它包括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声明书、其他书面文件等。 3.审计证据按其证明力分类,可分为基本证据、佐证证据和矛盾证据三类。基本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它对审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具有直接影响;佐证证据又称辅助证据,是指支持基本证据证明力的证据;矛盾证据是指与某一证据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证据。 3.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审计证据习题

审计证据 一、单项选择题 二、1、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检查了被审计单位销售发票副本上有关人员的签字,这一程序所属的测试类型为()。 三、A.控制测试 四、B.实质性程序 五、C.了解内部控制 六、D.双重目的测试 七、 八、2、下列有关审计证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九、A.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也越高 十、B.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必须要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 十一、C.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不同来源获取的不同审计证据相互矛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十二、D.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可能越少 十三、 十四、3、下列关于审计证据可靠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十五、A.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十六、B.口头形式的证据比电子证据更可靠 十七、C.非统计抽样得出的结论比统计抽样得出的结论更可靠 十八、D.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的证据比细节测试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十九、 二十、4、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下列关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表述不正确的是()。

二十一、A.充分性和适当性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二十二、B.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 二十三、C.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二十四、D.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必须收集更多数量的审计证据,否则无法形成审计意见 二十五、 二十六、5、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二十七、A.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二十八、B.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二十九、C.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十、D.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减少某些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三十一、 三十二、6、注册会计师运用检查有形资产程序主要为()认定提供审计证据。三十三、A.资产的金额是否正确 三十四、B.验证资产是否存在 三十五、C.验证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本文针对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认定与审查标准,做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它有哪些特征?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三、电子合同如何保障电子证据证明能力?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浅谈电子证据证明力

浅谈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让人类尽享文明甜美的同时,也开启了使得犯罪更加多样化的潘多拉魔盒。网络的隐秘性,无限性,便利性等特征,使得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网络数据给予刑事诉讼足够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许多的纠纷,也产生了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给予说明。本文试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一番探讨。 关键字:诉讼电子证据证明力网络数据 正文: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概念 电子数据证据,也称计算机数据证据,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以其记录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电子化数据①。 从信息学和计算机学的角度上看,电子数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不仅包括与计算机相关的数据,还包括传真、电报等非计算机数据。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贮在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②。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产生和运用方式与计算机密不可分。实际上,狭义的电子数据就是数据电文中的电子资料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由计算机产生、运行的电子资料。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狭义的电子数据也可分为静态的存贮与动态的传输两大部分:静态部分是指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上的资料,而动态部分则体现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的信息交流。 (二)特点 ①李苑、王萍·《物证技术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③ 1、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计算机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篡改或差错的影响,计算机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这种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计算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计算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 2、无形性 电子数据是以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它不像文字符号那样被人直接识别。人们可以将这些电子数据以对应的方式转换成数字信号,但单纯认读这些信号却无法了解其所代表的确切含义。 3、多样性 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以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数据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不同,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数据证据能够更加直观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4、易损性 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数据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计算机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这些都是危害电子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处理、传输均以电磁、光信号等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存在的问题 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 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 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

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

审计学(第二版)-第6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习题答案

第6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习题答案1.审计证据的定义是什么? 答:审计证据是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证实审计事项、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审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 2.审计证据可进行怎样的分类? 答:1.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的分类 审计证据按其存在形式,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电子视听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五大类。 2.审计证据按其来源的分类 审计证据按其来源分类,可分为亲历证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3.审计证据按其证明力的分类 根据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分类,可分为基本证据、佐证证据和矛盾证据。 3.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答:审计证据的特征可从数量、质量两个方面来考虑。充分性是其数量特征;适当性是其质量特征。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支持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它是审计师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但并非审计证据数量越多越好。由于需要考虑审计效率和效益,审计师通常把审计证据的数量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但需确保实现审计目标。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其充分性。一般而言,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越高,则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就越少。 4.审计证据的类别与一般审计目标存在什么关系? 答:审计证据基本种类与一般审计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涉及法官对已经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的判断。我国证据法对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都作了规定,相当于对一个事实问题赋予法律上的约束,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规则不同。证据能力,主要反映证据的合法性,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其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不当,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程序性问题,一般由法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试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审计证据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从广义上说,审计证据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鉴证、验资等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取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情况和过程的相关资料。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密不可分,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满足对有关审计事项证明的需要,或者说缺乏应有的证明力,审计风险就不可避免,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败,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一、影响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几种不良现象—是审计过程中的“程序现象”。表现为单纯追求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范围面面俱到,做表面文章,忽视重点领域实质性的风险控制,对潜在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对被审计单位虚假的会计信息视而不见,甚至虚构未履行的审计程序,自欺欺人。走程序成了“玩”程序。二是证据收集中的“数量现象”。其表现为,只注重审计证据的取得,认为资料多总比资料少好,即所谓“油多不坏菜”。证据收集后未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筛选,甚至对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或是否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缺乏应有的分析和识别。如对被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未进行核对,即使有核对也是由被审验单位“自核”或写个保证;采用的文件依据为非有权部门出具;查验的合同文书等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行为能力;数据之间未衔接等。三是取证方式上的“简化现象”。表现为应进行函证或实地查验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因时间、成本等原因而取消或直接实施不具有替代作用的其他审计程序;现场审计的精力主要放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账面数据作“搬家”式的抄录,未能抽查足够数量的会计凭证予以验证说明,甚至在未能提供必要的会计凭证时,仅依据会计账本或报表资料发表无保留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实施程序未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等。四是风险控制领域的“应付检查现象”。其特征是,将风险控制定位于应付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忽视法律诉讼或司法调查等风险;表现为事后进行补制程序表、检查表,未进行实质性“三级复核”;当事人应签章未签章或代签章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甚至直接由审计人员“代劳”等。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一是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二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基本属性和要求缺乏足够认识。二、审计证据的基本属性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应具有如下属性:1、合法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可采用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合法来源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否则将丧失证据资格。一是形式要合法,按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规规定,证据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视听证据、口头证据、当事人陈述、鉴定和现场查验等证据,审计证据也应该基本符合这些形式,法律上对证据形式必须履行相应法律手续的,审计证据应当满足这些要求。如:不动产的权证应是有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还有会计报表须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等规定也属必要的“形式”。二审计证据的来源要合法。包括审计证据的形成过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empirenews.page--]2、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之间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相关程度越高,其证明力越强,相反,则证明力弱,甚至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如实物资产的监盘结果只能用来证实实物的存在或毁损,而不能作为证明其权属和计价的依据。3、真实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如实反映了审计事项或审计过程。一是审计证据的内容真实。如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日期是否其发生日;复印件、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一致。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确认,无证明力。当然,受职权及技术手段的限制,这里的真实以及上述的合法性只能是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的范围。二是审计过程真实。审计是对会计确认进行再确认,注册会计师未直接记录和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能根据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和经过会计处理的资料,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审计程序如实进行记录,体现其工作轨迹,以表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果注册会计师为证明自己已抽查某个项目但实际并未实施而编造的的工作底稿纪录,其审计证据则不具有真实性。4、可靠性。指审计证据反映审计事项客观现实的程度。审计证据可靠性越强,其证

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内容摘要: 摘要:口供是一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 摘要:口供是一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 关键词:口供;证据力;证明力;人道主义 一、口供性质和范围 口供是证据的一种,而对于证据性质的认识,大体上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事实,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但是这种学说近来受到严厉的批判,比如何家弘教授指出:“证据一词本身,并有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事实’一词则改变了证据概念的这一性质,使他不在具有中性的立场,而是坚决的站在‘真实’的一边……我们就被这‘不属实者非证据’的定义带入了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②第二种学说就是以樊崇义等为代表的“根据说”,认为证据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依据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③这种学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事实说的不足,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可。第三种学说是事实和根据说,这种学说没有认识到事实与证据的内在的矛盾性。由此来看,口供时一种根据。 口供传统定义的笼统性,使学界对口供的范围认识上众说纷纭。而要彻底的打破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采用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就必须对口供做出严格的区分:自白(confessions)、自认(admissions)④和辩解陈述(exculpatorystatements),并且三者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⑤在实务中,辩解陈述与自由、自认能比较容易的区别开来,但是自由和自认比较难于分辨。由于供述有假、假中有真,鱼龙混杂,所以有的学者干脆就对自白和自认就不加以区分。⑥我们认为,实务中的难操作性并不能否定理论上分类的意义,并且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由于忍受不了心理上的罪过的精神折磨,而向司法机关忏悔自己的真实所作所为。我们将自白和自认区别开来,就是为了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让自白适用于更加严格的证据规则,更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让自认适用于较宽松的证据规则,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同案中被告人供述的性质认定问题,也就是攀供的性质归属问题。我们认为,要想准确的辨别攀供的性质,必须首先对供述者的被告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实质考察,实质上的共同被告(真正的共犯)供述应当认定为口供,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则应归属证人证言。⑦换言之,只是将实质上的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有的学者将攀供简单的归为口供,⑧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攀供实际是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混合体,将其中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将另外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将另外的部分(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归为证人证言,则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在实质上共犯的情形下,供述者对自己的所为的自白或者自认与他对共犯中他人的攀供也有明显不同,那么为什么同将两者界定为口供呢?我们认为,这是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的必然结果。因为将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适用严厉的证据规则,有利于共犯中供述人外其他人的人权的保障,相比之下,若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与国家的公诉机关相比处在弱势地位的共犯中的供述人外其他人更加容易被审判机关认定为罪犯——因为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显然比口供宽松的多,同等情况下的证人证言的证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1、4认定方面。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2、4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 加强电子证据方面的国际合作, 做到技术与信息共享。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全球性, 加强电子证据方面的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携手打击电子证据, 也是我们下一步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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