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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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入门

民法的全貌

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

(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

(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

(1)所有权保障

①排除妨碍请求权

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合同的保障

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

(1)物权:

①所有权:

a.使用价值

b.交换价值

②限制物权:

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例:建筑用地使用权)

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例:抵押权)

(2)债权: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之债

③不当得利之债

④无因管理之债

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

(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

(二)教师推荐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2、王泽鉴《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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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振瀛《民法》

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

(一)创造一般性概念

(二)特征:

1、抽象性:

(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

(三)内容:

1、权利:

(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

(2)权利客体:物

(3)权利内容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

2、义务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说:

(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课本P53:):

1、民法上“人”的含义:

(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

(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

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

3、合伙(课本P53)

(二)客体:

1、物:

(1)人体之外

(2)可被主体支配

(3)有形(不是绝对的)

(4)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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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人格权)

3、身份(身份权)

4、物的分类(课本P56-58):

(1)动产与不动产:

①区别标准

②区别意义:

a.不动产的书面合同

b.动产的流转和保护

(2)主物与从物:

①从物的认定:

a.不是主物的成分

b.常助主物的效用

c.主物和从物应从属一人

d.交易上没有特别习惯

②区别意义:主物的法律命运变更时,从物要保持一致,以便继续实现①b.之作用。

③物的成分:

a.重要成分:如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部分,或变更其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部分。

b.非重要成分:排除法

注:重要成分必与物有相同的法律命运。

(3)原物与孳息(原物产生的利):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5)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7)可分物(现物分割)与不可分物(变价分割)

(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5、给付——债权关系的客体

6、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积极内容:

1、权利

(1)权利是什么?

(2)权利的分类: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②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

③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a.支配权:仅凭权利人意志就可实现权利内容(排他性)。

b.请求权:需义务人配合(以他人行为为媒介)。

c.抗辩权:请求权的反对权。

c1:延期性(一时性)抗辩权(例:同时履行义务)

c2: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

c3:“阻止权利发生的异议”和“权利消灭的异议”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抗辩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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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形成权:能够单方面变更法律关系的权利。

例:撤销权

注:对相对人应有适当保护。

限制条件:不得撤回,也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划分。

主权利:不以其他权利为存在条件。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例:在债权和抵押权这一组关系中,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注:主从权利享有相同的法律命运。

⑤既得权与期待权

2、权能: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

3、权限

(二)消极内容:

1、义务:

(1)形态

(2)分类: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②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③主义务与从义务

④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

(3)民事责任:是债的一般担保。

2、法律上的拘束:不可抗拒的必须性。

3、不真正义务:不产生针对他人的法律责任,而是为义务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情形

(一)发生

(二)变更:

1、主体变更

2、课题变更

3、内容变更

(三)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课本P61):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分类:

1、行为(课本P62):

(1)行政行为(征收、罚没等)

(2)司法行为

(3)民法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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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示行为:

a.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b.准法律行为——法律赋予

②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例:无因管理、占有、添附、侵权等。

2、事件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能力

(一)概念:生理学意义上的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涵义: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

2、特点:

(1)平等性:机会和资格平等。

(2)普遍性

(3)不可剥夺性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3、权利能力与权利:

(1)权利能力是前提资格,权利是运用前者的结果。

(2)权利能力是权利义务的双重资格,权利不含有义务。

(3)权利能力存续不断,权利存续与否取决于具体法律事实。

(4)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权利大多可以转让。

4、权利能力的开始:

(1)以出生为始期:

①出生:胎儿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

②户籍证明优先,其次为医院出生证明,再次为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①胎儿与继承:

a.胎儿活体出生,根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继承应保留其份额。

b.胎儿死体,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②胎儿与侵权行为:宗金娜案

5、权利能力的终止:

(1)以死亡为终期: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的继承关系认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目的:简化法律关系。

(2)死后权利保护:荷花女案、霍寿金案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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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

②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

②患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

二、监护

(一)意义

1、概念(课本P68):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2、性质:是一种职责。

3、监护与亲权

(二)分类:

1、按设立方式:

(1)公法监护

①法定监护

②指定监护

(2)私法监护

①遗嘱监护

②意定监护

2、对未成年人监护: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争议时适用)

(3)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对(成年)精神病人监护

(三)监护人职责(课本P72):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

偿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正当理由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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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三、住所

(一)概念: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二)意义(课本P73):

1、是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2、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

3、是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

4、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5、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6、是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课本P74):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

的状态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司法程序,为宣告失踪。

2、条件(课本P74):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时间从音讯消失次日起计算。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民通意见》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列举)(3)须经法院宣告。

①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宣告。

②下落不明者的答复期限为3个月。

3、法律后果(课本P75):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4、撤销(课本P75):《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

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1、概念(课本P75):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

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课本P75):

(1)时间期限:

①普通期限:4年(公告期1年)

②特别期限(适用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公告期1年)

③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如海上空难):公告期3个月

④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4年。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

(3)须经法院宣告。

3、法律后果(课本P75):

(1)财产继承启动,婚姻关系和所负债务消灭。

(2)与自然死亡不同:被宣告死亡人如果实际上存活,那么其在生存地的法律行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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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如果宣告死亡法律后果与其实际法律行为相冲突的,以其本人的实际法律行为为准。

4、撤销:

(1)法律后果:

①财产关系:恢复原状(适当补偿的涵义:补偿价值应与原物价值相当)

(2)程序(课本P76)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课本P76)

法律行为

一、概述

(一)涵义: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相同的效果将得到认可的行为。

1、是一种法律事实。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1、私法自治的表现:

(1)合同自由

(2)处分自由

(3)遗嘱自由

(4)结社自由

2、限制条件的体现:

(1)使用民法的法律技术。

(2)国家以法律制度参与行为内容的形成。

(3)监督行为自由。

(4)限制内容。

(5)机关参与。

(6)强制缔约。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课本P104):

(1)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受领意思表示

(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

(4)决议(多方):以社团法为主

①各意思表示内容、词句一致。

②意思表示不是针对其他成员发出。

③对未同意决议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2、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课本P105):实践中以后者为主。

要式行为:

①提醒当事人慎重决定。

②明了法律行为的存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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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明了权利的范围。

3、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课本P106)

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依据法律行为的效果区分

(1)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①效果:确立某种给付义务。

②直接后果: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③开始但不能完成一个“经济事件”。

④债权得以履行,行为的法律目的方能实现。

(2)处分行为:直接作用于某项既存权利,使之发生变动。

(3)比较:

①对于处分行为适用确定性原则(处分行为的对象必须确定),负担行为则否。

②处分行为需以处分权(权能)为前提,负担行为不需。

③根据处分对象不同对处分行为的分类:

a.处分物权:物权行为(action in rem)

b.处分其他对象:准物权行为

5、要因行为与无因行为(课本P106):

(1)要因行为:是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给付原因存在欠缺将影响财产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2)无因行为:与(1)相反。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意思表示(一般)

2、要式合同和要物合同(特殊)

(三)意思表示的含义与构造:

1、含义

2、构造

(1)意思(内心)与表示(外部)相区别:

①明示的意思表示

②默示的意思表示

③沉默=不表示

(2)效果意思和动机的区别:

效果意思:是指与“因意思表示而最终获得认可的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意思。

(3)行为意思的必要:

①心理受强制:有行为意思。

②身体受强制:无行为意思。

(4)表示意思的承认

(四)意思表示的成立:

1、表示行为——不可缺

2、行为意思——不可缺

3、效果意思——可以是错误的

4、表示意思的成立——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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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思表示背后的原因:

1、不同立场的差别: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2、意思主义的背后原理:

(1)意思原理

(2)自决原理

3、表示主义的背后原理:

(1)信赖原理

(2)归责原理

(六)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1、发出: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2、生效:

(1)对话的意思表示。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电子邮件等):存在时间差问题,我国从大陆法系,实行到达主义原则。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一)有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注:“有效”的反面不全是“无效”。

(二)有关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1、概论:意思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①表意人知情:

a.单方知情:心里保留。

b.双方知情:虚伪表示。

②表意人不知情:意思表示错误。

(2)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

2、心里保留:不影响效力。

3、虚伪表示(双方都不想使之生效):无效,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错误:

(1)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有意义)

①动机错误(德):对人或物交易上被认为是重要的性质产生的错误,视为表示

内容的错误。(这是动机错误定性的例外情况)

②表示错误:

a.表达错误(口误、笔误等):表意人使用了本来没有打算使用的手段。

b.内容错误:表意人误解表达意义。

(2)错误、误解与误传:误传的效力等同于意思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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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

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欺诈:

(1)涵义:欺骗了表意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从而使其做出意思表示,这样的行为称作欺诈。

(2)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68条

①欺诈的行为:

a.欺诈的故意:

a1.一方面欺骗对方使其陷入错误状态。

a2.另一方面欺骗相对人在错误认识中做出意思表示。

b.违法的欺诈行为:

b1.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b2.有时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沉默。

注:违法性意指欺诈行为超出了社会所允许的限度(不包括轻微的夸张)。

②因欺诈而实施意思表示

a.错误的引发: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

例:王海案

b.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如果没有错误就不会做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注:民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决策自由,而不是为了保护财产。

(3)欺诈的法律效果: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三))

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对此做出修正——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其他的是可撤销的,因欺诈撤销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胁迫:

(1)涵义:向相对人施以危害,使其产生恐惧,从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

(2)构成要件:

①胁迫行为:

a.胁迫的故意

b.违法的胁迫行为

②基于胁迫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a.产生畏惧。

b.畏惧与做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3)法律后果:

①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②其他情况的可撤销。(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民法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7、乘人之危:

(1)涵义: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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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件:

①相对人处于危难处境之中。

②行为人利用对方的这种处境或急迫的需要,提出苛刻条件。

③相对人被迫接受条件,做出意思表示。

④相对人因此受损害。

(3)法律后果:

①《民法通则》:无效

②《合同法》:可撤销。

(三)有关法律行为内容的有效要件:

1、违法:行为违法即无效。(《合同法》第52条、《担保法》第24条)

2、缺乏社会妥当性:传统道德、公序良俗等。

3、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

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有关行为能力的有效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以有效。

(五)小结: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1、有效:《民法通则》第55条。

2、无效:要件严重欠缺——致使其不按照当事人意思内容发生效力。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当然不发生效力。

(3)确定无效:此后永无发生效力的可能。

例:《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之情况。

3、可撤销:“未决的生效”。(《民法通则》第59条)

4、效力未定

(六)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财产被返还。

2、赔偿损失。

四、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和期限

(一)条件:

1、涵义:法律行为的附加条款,将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

不能确定的事实。

2、分类: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3、对条件的制约:

(1)不得附条件的行为:

①身份行为

②单方形成行为

(2)无效条件:

①不法条件

②不能条件

③纯粹随意条件(日本民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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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力:

(1)条件成就

(2)条件不成就

(3)条件成就的拟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4)条件不成就的拟制:表述同上。

(5)期待权

(二)期限:

1、含义:法律行为的附加条款,将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2、种类

(1)生效期限

(2)终止期限

(3)确定或不确定期限

3、不许附期限:

代理

一、概述

(一)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二)代理制度的必要性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

例外:《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三款的情况。

(四)代理的基本构造及与代理类似的制度:

1、构造:

(1)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

①事务处理的合同

②代理权的授予

(2)外部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

“显名”:代理人向相对人表明本人的存在与身份。

(3)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本人与相对人

2、类似制度:

(1)传达

(2)代表:对代理的规定可类推适用。

(3)间接代理:以自己名义为本人(被代理人)利益而为。

①行为效果首先归属于代理人。

②然后以内部关系移转给本人。

注:英美法体系的规定。

a.代理人与第三人签约时指出本人姓名,行为由本人负责。

b.代理人表示了自己的代理身份,但未指出本人姓名,行为由本人负责。

c.代理人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行为由代理人负责。

c1.本人可以介入合同,从而对第三人负义务。

c2.第三人可以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做出选择,但一经选择即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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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隐名代理——未明示代理关系,而是通过其他形式推知代理关系的存在。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能够以代理人名义做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地位和资格。

2、性质:是一种能力(资格),一种权限,而不是一种权利。

(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2、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发生的代理。

(1)授予行为的性质:

①独立性:基础法律关系与代理权的授予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②单方性:把代理权的行为看成是本人或代理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是需要受理的意思表示,

受理人可以是代理人或第三人。

③无因性

(2)授予行为的方式:书面或口头。

(3)授予行为的对象:

①向代理人:内部授权

②向第三人:外部授权

(三)代理权的范围:

1、确定范围的方法:

(1)外部授权:根据相对人的标准

(2)内部授权:根据代理人的解释

2、授权不明的情形:《民法通则》第65条(3)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

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代理人等于第三人或代理人同时为本人及第三人代理的情况

下,将造成利益冲突。

出现上述情况的,认定构成无权代理。

2、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1)懈怠行为:代理人一方损害本人利益。

①第三人善意:代理行为有效。

②第三人恶意:构成无权代理。

(2)诈害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五)复代理:

1、概念: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

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要件:

(1)委托代理:须经本人同意。

(2)法定代理: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3)指定代理:征得有权机关的同意。

3、复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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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仍可继续执行代理权,并监督复代理人的行为,享有

解任权。

(六)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消灭:《民法通则》第69条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民法通则》第70条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行为

(一)性质:

1、通说:代理人行为说

2、法律规定承认通说。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

1、代理人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

2、代理人“显名”:实质公开标准。

(三)代理行为的有效性

1、代理行为的瑕疵:

(1)总体原则:就代理人的行为判断。

(2)例外:代理人受托实施特定法律行为的情形,对本人一方的情况也应考虑。

本人应当知情,因过失而不知情,或者已经知情的情况下,不能主张代理人不知情。

2、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四、无权代理

(一)概念: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发生原因:《合同法》第48条

(1)无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

1、价值选择问题

2、本人追认的,视为有权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48条(2)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本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追认代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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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效。

(2)追认的意思表示向代理人或相对人做出均可。

(3)追认后,合同溯及至订立时生效。

3、对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权

(2)以善意为前提的撤销权

4、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由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合同义务或

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4),恶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

二者负连带责任。

五、表见代理

(一)概念:《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二)基本原理:

1、交易安全说

2、表见法理说:

(1)合理外观的存在。

(2)对外观的正当(无过失)信赖(善意)。

(3)外观作出的可归责性。

(三)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代理权的表象。

3、相对人对代理权的外观报以信赖。

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5、本人具有可归责性。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代理合同有效。

2、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本人可就因表见代理造成的损失向代理人主张

赔偿。

法人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承认团体法人格的意义:

(1)使法律关系单纯化。

(2)使团体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

(3)使个人债务与团体财产相分离。

16

(4)使团体债务与个人财产相分离。

通过财产独立化形成限制责任的效果,构成了设立法人的本质动机。

2、法人、公司与企业

3、法人的特征(课本P77-78):

(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①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

②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

③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性质

(三)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课本P78-80)

(四)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4、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二、法人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课本P82,《民法通则》第37条)

1、依法成立:

(1)设立必须合法。

(2)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成立程序:特许主义、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

三、法人的能力

(一)权利能力:

1、法人自身性质的限制:

(1)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

(2)专属某些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自然人不可能享有。

2、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行为能力

四、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揭开法人的面纱”:对公司法人格的否定,即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对其重新配置义务或责任的法律制度。一般结果:使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公法义务。这种特定事由主要有:

1、股东滥用对法人的控制权,损害了法人的独立,使其空壳化、资产不足;股东强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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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有损法人利益的行为。

2、股东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

(二)法人的责任,就是法人以什么财产来履行自己的债务之问题。

五、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课本P87-89)

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诉讼时效

(一)概念(课本P131):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1、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律事实,即事件。

2、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

(二)制度存在的根据:

1、维护社会稳定。

2、节约司法成本。

3、推动权利人主动行使权利。

(三)效力及范围:

1、效力:抗辩权发生主义——通说及司法解释的认可。

2、范围

(四)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

1、登记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六)诉讼时效期间及其分类:

1、概念

2、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①《民法通则》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1年。

②有关环境污染的诉讼时效为3年。

③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或技术进出口的诉讼时效是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七)起算:

1、权利受到侵害。

2、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

(八)中止: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通则》172条规定的情况: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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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

的情况:

(1)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2)权利人或义务人被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3)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九)中断:

1、《民法通则》140条规定的情况:

(1)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3条规定的

情况: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除斥期间(《合同法》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起算:形成权成立。

(二)后果:实体权利消灭,并不需权利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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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军事理论课笔记

一、核袭击前的防护工作有哪些? 1、建立现代化的警戒网 采用预警卫星、超视距雷达、远程跟踪雷达等组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警戒网,日夜担负着发现、识别、报警、捕获、跟踪来袭目标的任务。 2、使用反导武器摧毁敌导弹核武器 (1)导弹反导弹 (2)激光反导弹 (3)粒子束反导弹 3、筑起防核武器的新长城 修筑各种防御工事——人防坑道、掩蔽部、地下室。 4、做好临战前人员物资防护的准备工作 人员:(1)要准备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用具 (2)要了解人防工事的位置、入口、标志和行动路线 (3)要听懂报警信号 (4)要服从人防部门的指挥 物资:掩、盖、埋、涂、包 二、敌核袭击时的防护动作和方法? 1、疏散隐蔽 (1)当国家进入临战状态时,对大中城市的人口要进行疏散,到山区、农村隐蔽。 (2)留守城市的人员,当听到报警信号时,迅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携带个人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按指定的路线进入人防工事迅速隐蔽。 2、发现核爆炸闪光时的行动 (1)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 A、利用高地背向爆心迅速卧倒。 B、室内人员可躲在背向爆心的墙角边,最好是框架结构的水泥柱边,注意避开易倒塌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C、遇到有水塘、河流等立即跳入水中,短暂隐蔽二十秒也可减轻伤害。 (2)在开阔地时的防护动作 见闪光,核爆炸,背向爆心快卧下;双手交叉叠于胸前,闭眼收腹闭嘴;热浪来时停呼吸,保存自己好杀敌。 三、敌人核袭击后的行动? 1、严防放射性沾染的伤害 核爆炸后尽量利用工事来保护自己,减少放射性沾染的伤害,不在沾染地方停留、休息和吃东西,穿戴好防护器材,扎好“三口”,快速通过或绕过沾染地带。 2、组织沾染检查和消除工作 (1)对人员、武器装备进行沾染检查,然后组织进行全身洗消或局部消除,没有条件洗澡更换衣服的,应组织拍打、扫拂等方法消除沾染减少伤害。(2)对粮食、蔬菜的消除可采取多冲洗几次的方法进行。(3)对饮水的消除沾染可用土壤净化法、过滤法、三防净水袋等。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艾跃进军理课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之一(2011.03.02)来源:刘丽婧的日志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先秦 2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3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4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5三国 6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7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8唐朝——万国归附 9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10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11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12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1.向其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2010.03.02)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历史简介 先秦 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三国 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唐朝——万国归附 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2.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1)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2)国防服从与政治,服务于政治。国防的状况从来都是和统治阶级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良好的政治才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向我们的对手学习 1.善于向比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在国防战略指导方针上,是积极进取的还是消极畏缩的是决定国防事业能否真正强大起来的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四个阶段) 国防的基本内容: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 第三阶段:两弹一星 新中国发动八场正义战争 四、国防战略 定义:谋划和指导国防发展的战略 1.几种模式: 前苏:抑民重军 美国:以军带民 西欧:军民兼顾 两瑞:寓军于民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军理课感想

军理课之感想 张旭(经济学院金融系1211709) 上了艾教授的这么多次军理课,我不仅感觉到了中国当今形势之严峻,而且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责任。这节课上不仅仅是学习一些军理知识,我觉得更多的是在进行一种思想的洗礼和升华。在这种思想的熏陶下,我们才能更清楚的认识到我们应该如何去做,知道以后努力的方向。 首先我想先说说在军理课上我了解了的军理课知识。我们一共学习了2本书,第一本书叫做《军事思想纵横谈》,第二本书叫做《大学军事课基础教程》。所谓军事思想,是关于战争与军队问题的理性认识,通常包括战争观、战争问题的方法论、战争指导思想、建军指导思想等基本内容。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强烈的时代性和明显的继承性。军事思想都是从社会实践中、从实战中总结出来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军事思想;由于各个时代拥有的武器、条件及物质生产水平相差极大,因此军事思想又具有时代性,它需要与时俱进;我们可以从以往的战争实例以及古人的著作中总结出自己符合自己的军事思想,又体现了它的继承性。《军事思想纵横谈》这本书首先给我们介绍了我国古代自先秦以来有关军事的各种策略,后有介绍了我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本军事著作《孙子兵法》,让我们更明确地认识到我们古代军事思想的精华,再介绍我们自鸦片战争以来出现的近代军事思想。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军事思想的起源以及发展,接着介绍克劳塞维茨所写的《战争论》并对其中一些观点做了分析,又对资产阶级的军事思想做了评价。书中肯定了他们一些观点的科学性,但是也提到不管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还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都有一个共同点是否认战争和政治的阶级属性,不承认人类社会是在有了私有制和阶级以后才有的战争,这一点是不科学的。紧接着,采用大篇幅说明毛泽东思想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军事思想。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我真正的认识到毛泽东的确称得上是最伟大的军事家、战略家和军事理论家。毛泽东的军事理论思想充满着哲学色彩,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与战略,并且运用辩证法对涉及军事的若干范畴,诸如军事与政治、军事与经济、战争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等做了生动的论述与分析。可以毫不夸张说毛泽东开创了军事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最后又介绍了邓小平与江泽民时期的军事建设思想。总而言之,这本书中毛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军事理论课知识点

第一部分:中国国防 选择题: 1、现代国防的主体是国家,维护国家( B ) 是国防的根本职能。 A 经济利益 B 安全利益 C 政治利益 2、( B )时期,国防思想已经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标志我国古代军事思想在这个时期已经基本形成。 A 秦朝B春秋战国 C 唐代 3、国防是( A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A国家B军队C武装集团 4、国防的( A )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的。 A性质B质量c坚固程度 5、一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其国防的要求和国防也不同,因而,国防的(C)也各不相同。A政策B目标c类型 判断对错: 6、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军事上的不断强大?(错) 7、我国实行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对) 8、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 对) 9、世界的国防类型大致有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四种?( 对) 10、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中立型国防?(错) 第二部分:信息化战争 1、什么是信息化战争?(信息化战争是信息时代的基本战争形态,是信息化军队在陆、海、空、天、信息、认知、心理等七维空间,运用信息、信息系统和信息化武器装备进行的

战争。) 2、信息化战争的基本特征?(信息资源急剧升值,信息的主导作用增强;武器装备高度信息化;作战空间超大多维;作战节奏迅疾快捷;作战要素一体化;作战指挥扁平化;作战行动精确化) 3、信息化的武器装备系统由哪三部分构成?(信息武器、单兵数字化装备和C4ISKR系统) 4、信息化战争作战行动的精确化主要体现在哪三个方面?(一是精确侦察、定位控制。二是精确打击。三是精确保障。) 5、如何加速培养国防信息化人才队伍?(一方面,要依托地方进行信息化人才的双向培养;另一方面,军事院校教学中要加大高新技术知识的比重,提高部队信息化条件下的训练水平,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和信息化文化氛围。) 6、信息基础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哪三个方面?(一是努力发展以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二是加快国家大型网络系统建设;三是大力开发各种软件技术。) 7、机械化战争和信息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有何不同?(机械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是消耗敌人、摧毁敌人,大量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而信息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是控制敌人、瘫痪敌人,通过破击敌人作战体系,达到巧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8、信息化战争中的信息作战样式有哪些?(电子战、空间战、网络战、情报战、心理战) 9、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发射的精确制导弹药,占发射弹药总量的多少?(9%) 10、诺曼底战役、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哪个作战空间最大?(阿富汗战争) 第三部分:中国周边安全环境 1、中国的陆地国土面积、海洋国土面积、大国土面积分别是多少平方公里?(960万、300万、1260万) 2、中国的陆地边界和海岸线分别有多少公里?(2.2万、1.8万) 3、《联合国海洋法》规定,一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分别不超过多少海里?(12、200) 4、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正确吗?(不对) 5、目前在我国的海洋国土中,存在争议的海区面积有多少平方公里?(100多万) 6、当前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主流是什么?(缓和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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