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议行政刑法下的行政犯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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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行政刑法下的行政犯

本文作者杜娟工作单位吉林大学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如何维护社会的稳定,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现整个社会平稳、和谐的前进。

刑法中的一些行政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尤其重要的作用,对这些犯罪的正确审判能够促进法治的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0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治安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车管处附近买卖伪造机动车牌照。

当日15时许,警方将宫、刘等人抓获,并从宫处收缴伪造机动车号牌六副。

2008年11月1日,警方将王和张二人抓获,缴回造假车牌模具、材料、反光膜等物品。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在2006-2008年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共伪造机动车牌300余副,获利3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宫在王处购买假车牌约160副,卖出后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张从王手处购买假车牌约100副,卖出后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刘从宫处购买假车牌6副,卖出后非法获利60元。

2009年4月21日,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等4人公开宣判,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宫、张、刘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1年。

经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将机动车号牌定位国家机关证件,对伪造买卖机动车号牌行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来定罪量刑,这在全省是首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证件不仅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书,也包括号牌,这些都是机动车的合法证件。

车辆号牌是公安机关专属制发的机动车合法权属及使用的证件之一,是与行驶证书同时使用并起相同证明作用的法定证件,是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机动车辆的凭证和手段,它与行驶证配套颁发,缺一不可,它以外挂在机动车上的形式,与行驶证一同起证明机动车合法性的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作、销售机动车号牌。

而本案被告人明知伪造和买卖机动车号牌违法,却大肆伪造和贩卖,因此用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什么关系? 来源:作者: 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等。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 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 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再就是行政处罚,本法对此作了规 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具有不可免除性。举例来说,一汽车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 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失,这司机首先应当对被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该汽车司机违反交通法 规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汽车司机驾驶执照或者罚款。如果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只追究该汽车司机的民事责任,那就是错误的。有的同志会提出,民事责 任应主要由法院解决,行政机关是否有调整民事关系的职责。从理论上说,行政机 关可以不负责调整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应由法院判决。但也有例外,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可以裁决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 裁决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等;二是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调解的,这种方式是一种比较简 便、比较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如我国基层的司法调解。 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 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做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 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法 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 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 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 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 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在罚金和刑期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什么区别?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再就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

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北京发布3种备选“劝阻吸烟手势”(图)

小议行政刑法下的行政犯

小议行政刑法下的行政犯 本文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如何维护社会的稳定,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现整个社会平稳、和谐的前进。刑法中的一些行政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尤其重要的作用,对这些犯罪的正确审判能够促进法治的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10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治安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车管处附近买卖伪造机动车牌照。当日15时许,警方将宫、刘等人抓获,并从宫处收缴伪造机动车号牌六副。2008年11月1日,警方将王和张二人抓获,缴回造假车牌模具、材料、反光膜等物品。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在2006-2008年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共伪造机动车牌300余副,获利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宫在王处购买假车牌约160副,卖出后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张从王手处购买假车牌约100副,卖出后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刘从宫处购买假车牌6副,卖出后非法获利60元。2009年4月21日,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等4人公开宣判,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宫、张、刘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1年。经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将机动车号牌定位国家机关证件,对伪造买卖机动车号牌行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来定罪量刑,这在全省是首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证件不仅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书,也包括号牌,这些都是机动车的合法证件。车辆号牌是公安机关专属制发的机动车合法权属及使用的证件之一,是与行驶证书同时使用并起相同证明作用的法定证件,是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机动车辆的凭证和手段,它与行驶证配套颁发,缺一不可,它以外挂在机动车上的形式,与行驶证一同起证明机动车合法性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作、销售机动车号牌。而本案被告人明知伪造和买卖机动车号牌违法,却大肆伪造和贩卖,因此用刑法此条款定罪是适当的。[1]然而,本案被告人王、张的辩护人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刑法意义的“国家机关公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3380282.html,/ 财考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3380282.html,/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行政刑法的产生和性质以及我国行政刑法的发展

行政刑法的产生和性质以及我国行政刑法 的发展 一、行政刑法的产生 自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J. Goldschmidt)于1902年提出行政刑法这一概念以来,距今己有百余年的历史。在欧陆国家和日本,行政刑法的研究己经十分发达,有些国家己经制定了独立的行政刑法典、经济刑法典等。 行政刑法的公认发源地是德国。18世纪德国警察犯的概念开始出现,归根结底,出现了与刑事犯相对应的警察犯这一概念归因于德国日渐增强的警察权力,日益扩大的活动范围。德国的学者们认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而警察犯罪与刑事犯罪虽然侵害的客体相同,但是具有间接性。随着警察犯罪在法学领域的发展,在19世纪警察刑法的概念在德国的法学中基本形成,以德国的黑森州为例,黑森州制定了警察刑法典。而这一时期的警察犯与违警罪基本相等。因为警察犯概念的形成,为后来行政刑法中行政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从形式上说,我国比较陌生的行政刑法概念是随着行政犯(罪)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因为一定的刑法规定一定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如经济刑法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处罚,军事刑法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另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就应当有一定的刑法进行规制,如出现了军事犯罪,就需要有军事刑法,同样,出现了行政犯(罪),就需

要有行政刑法。 就行政刑法的产生而言,这是行政职能增强的结果,了解和借鉴他国行政刑法的产生对我国行政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刑法的性质 行政刑法的评价对象是前置性地违反国家行政经济管理法规,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刑事评价的行为。行政刑法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行政法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刑法是指有关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的制定旨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该观点的提出,理由有如下四点:第一,以调整对象为出发点,行政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对该社会关系进行细化,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因其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尤其是行为人引发的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致使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受到了严重的阻碍。第二,就法律渊源而言,行政刑法或为行政法规,或体现为行政刑法典,或在行政法律体系中散见于各个分支部门,第三,以制裁主体为切入点,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相关的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这里可以明确的是,行政刑法制裁的主体系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二)刑法学说 刑事法学说认为,行政刑法是规定虽然是有关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

2013年武汉大学622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2013年武汉大学622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含部 分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D卷) 科目代码:622 法理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司法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2.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原则 3.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五五宪草》 2.宪法惯例 3.人性尊严 4.比例代表制 5.国务院常务会议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及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 行政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3.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4.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行政责任之法理与构成。 刑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从旧兼从轻原则 2.正当防卫 3.犯罪中止 4.一般累犯 5.抢劫罪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2.占有与占有权能 3.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 4.名誉权与隐私权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D卷) 科目代码:622 法理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司法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1.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基本特征是:

(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 (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十种; (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4.刑事责任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 其基本特征是: (1)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3)刑事责任直接体现着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谴责、责难),因而犯罪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除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 (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刑法与行政法的一体化建构_兼论行政刑法理论的解释功能

2008年7月 当 代 法 学 第22卷第4期(总第130期) July,2008 Conte mporary La w Revie w Vol,22,No.4(Ser,No.130) 刑法与行政法的一体化建构 ———兼论行政刑法理论的解释功能 刘 军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域与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界的疑难杂症,一方面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和社会控制乏力,另一方面导致刑法的不断修正和重刑主义抬头。惟有通过对行政刑法理论追根溯源,把握其核心意旨,厘清秩序犯、行政犯以及刑事犯的关系,并根据它们的异同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才能对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进行一体化建构,完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行政刑法;公法一体化;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8)04-0023-6 [收稿日期]2008-01-07 [作者简介]刘军(1972-),男,山东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域与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疑难杂症,自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 idt)第一次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以来,各国学者纷纷提出不同的见解和理论,至今仍无定论,德国学者科斯特林(K.Koestlin)更称之为一个“导致法学者绝望的问题”。[1](P6)笔者认为,行政刑法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表达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功能导致了行政刑法的概念在实际运用中的极度混乱,因此,只有从行政刑法的理论解释功能入手才能正确评估其存在价值,并从源头上厘清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域与衔接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反社会行为在什么时候才能动用刑罚方法进行规制?动用刑罚方法规制反社会行为是否以行政制裁的介入为前提条件?刑法与行政法如何进行衔接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下面以对非法乞讨行为的法律规制为引子提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

2007年武汉大学综合卷(含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7年武汉大学综合卷(含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 一、概念辨析(每题5分,共l0分) 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参考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 【参考答案】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对违法失职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权限合法;二是程序合法。依法执政是十六大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是指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执政党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治理,即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两者的区别是: (1)涵义不同。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3)原则不同。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按

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如何理解司法程序的正当性?(10分) 【参考答案】程序公正,或者说正当性的程序,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根据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的过程中,确保程序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1)司法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2)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完备的司法程序不仅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程序公正又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①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②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现实保障。③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 (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三、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10分) 【参考答案】法的价值冲突既存在于不同时代的不同国家、阶级、群体和个人之间,也存在于同一时代、同一国家、阶级、群体甚至个体自身之中。法的价值的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逻辑原因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体系。其中包含自由、正义、平等、秩序、利益、效率等各种法的价值,不同法的价值的相互之间逻辑上就存在矛盾,甚至难以兼容,从而导

工程建设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自测题

工程建设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自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A.政府职能部门 B.危害行为 C.公民和法人 D.单位负责人 2.行政处分是指( )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A.由单位负责人 B.由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 C.由单位职员 D.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 )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行为 B.实施了侵权行为 C.实施了犯罪行为

D.实施了法人犯罪行为 4.下列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是( )。 A.田园建设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B.国家公务员李某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C.国家公务员张某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D.某施工单位因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某建筑施工单位在一次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重大事故,直接负责人贾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对于贾某的承担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刑事处罚B.刑政处罚 C.刑事罚金D.刑事处分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是指由( ),对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企事业单位 C.公民和法人 D.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团体 E.单位负责人

浅谈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并立

浅谈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并立 2016年6月18日在中国社科院召开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提出: 在网络安全法中直接规定罪刑规范,以真正确立我国刑事立法中刑法与行政刑法并立的二元立法机制,解决附属刑法“附而不属”的问题,将附属刑法变成真正的行政刑法,是刑法现代化的当务之急。当然我国刑法立法究竟是“二元立法机制”还是“三元立法机制”还值得深入探讨,但行政刑法与刑法的并立看来势在必行。故本文就这一问题做专门阐述。 一、行政刑法与刑法的不同及其属性: 罚的不同 行政刑法是舶来品,一般认为德国是行政刑法(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最早的发源地,而其前身又是警察刑法,这必然影响到了德国以外的欧洲,乃至亚洲的日本和我国20世纪警察刑法及早期行政刑法自发地发展。于是有关警察犯与刑事犯区分的话题很快在德国演变成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大讨论。其中,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深入研究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区别之后,提出了建立“行政刑法”的主张。由于郭氏理论的推动,德国虽然没有制定独立的行政刑法,但催生了大量的单行本的经济刑法,以1910年德国的“钾盐法”为主要代表或蓝本。 就世界范围而言,行政刑法立法及其研究已经成为各国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回避或必须正视的法律现象与问题,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行政刑法的表现形式与类型并不完全一样,如早期的警察刑法,稍晚时的经济刑法,以致成熟时期的行政刑法。甚至随着行政国时期行政刑法的最初诞生,以及法治国时期的进一步发展,直至福利国时期行政刑法的相对成熟等,都表现出了细微不同之处及其规律,其核心内容与性质还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像1989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针对行政刑法所形成的“决议”中描述的那样:国家干预的领域扩大了,随着行政法规的增加,作为其辅助形式的行政刑法也就相应增加了。甚至像“决议”中指出的: 行政刑法与刑法之间的最大不同正在于制裁方法上的差异,当然也是由于行政犯和自然犯的差异最终导致了行政刑法与刑法在制裁内容和种类也即“罚的不同”,诚然行政刑法制裁的严厉程度也应作一定的限制,包括“剥夺和限制个人自由不应该被作为其主要的制裁和执行措施”,制裁的量上也“不应该超过刑法所规定的最高量”。由此可见,在行政刑法及其属性的界定中,更应关注“罚”的概念及其内容,甚至“罚”的性质及其程度都是判断行政刑法还是普通刑法的根本依据和标准。因此,在讨论二者的关系及行政刑法的定义和属性时,也就更应注意和重视对其“罚”的性质、在“罚”的不同内容及其程度的深入研究上,包括行政刑法的具体处罚方式等都应该予以更多的关注。也就是说,行政刑法与刑法的不同及其属性最关键或根本的还是“罚的不同”,以及具体处罚方式上的差异。 在我国,除1906年清朝末年《违警罚法章程》和1908年4月修改后被清政府钦定为《违警律》等这些早期自发的行政刑法立法外,行政刑法理论的真正传入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也即1989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催生了我国行政刑法由原来的自发立法向自觉理论研究方面转变。这也与我国改革开放后所进行的一系列刑法和行政法的立法有关。实际上截止目前,我国基本上仍然处于行政刑法研究的萌芽和初始阶段,甚至我国行政刑法的学科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包括行政刑法在我国的定位及其属性至今仍未能梳理清楚或在学界达成共识。当然,学界对行政刑法性质归属的探讨一直争论不断,主要有“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双重属性说”“独立说”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甚至有学者主张,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在刑法之外建构“新的行政刑法体系”。由此可见,梳理其基本概念和属性,尤其是对行政刑法进行应有的定位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行政刑法产生之初,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就在研究“行政刑法”的称谓,并将行政刑法的属性定位于行政法。“称其为行政刑法乃自其外形上的观察所得,自其本质观之,则仍为行政的一部分,系属于行政法的领域。”显然,这里的“外形”是指行政处罚性( 罚金或罚款)与刑事处罚性(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共同形式而言的;这里的“本质”是指行政法与行政刑法对“行政目的”的共同追求而言。也就是说,在郭特希密特看来,虽然称其为“行政刑法”,但其本质属性仍旧是“行政法”的属性,这是最初德国行政刑法的主流观点。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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