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办事指南(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受理机构省建筑业管理局政务办理中心

办理期限一、省厅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建设厅受理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资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公示、启动特别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

可期限内)二、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本

金、企业地址、工商注册号等)、省厅负责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

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地址、工商注册号等):省建设厅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

设立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

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第六条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建建[2007]106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市[2007]229号)等规定。

办理流程:

一、省厅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初审;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

上报省建设厅受理;

3、省建设厅随时受理资质申请;

4、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法人、企业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地址、工商注册号等)、省厅负责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企

业法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地

址、工商注册号等):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初审;

2、申请单位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申请材料

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随时受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3、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省厅负责核准的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养老保险凭证;

9.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10.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如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11.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1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13.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凭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凭合同等相关证明;

1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附件材料的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3.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他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装订分类:

①附件材料—(综合资料),内容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章程;

——近三年统计报表;

——经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件;

——企业设备、厂房的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或房屋租凭合同等相关证明。

②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③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

——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

——标准中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养老保险凭证;

——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五)材料册数

材料基数:《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铁路、交通、信息、水利、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

二、建筑业企业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经济性质变更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第一条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情况;

3、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应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7、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资料。(二)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整体改制的,按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具体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整体改制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相关部门整体改制的批准文件。

2、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原合并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注销证明;

(3)原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章程;

(5)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三、省厅负责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应提交下

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变更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资质申请要求的人员相应证明资料。

(5)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复印件。

变更法人: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公司变更核准登记通知股东会决议章程3 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工

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复印件。

五、建筑业企业申请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

六、建筑业企业申请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除需提供第一条

规定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订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