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08-12-30] 来源: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作者:[字体:大中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

屋建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商品房

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建设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和扶持

普通居民住宅建设,控制开发建设高档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禁止

使用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

府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

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包括

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九条设立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证明;

(二)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经济、财务等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

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会同开发主管部门对设立开发企业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并申请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五个等级,兼营和单项开发企业不定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

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手续时

应当缴验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单项和兼营开发企业,二、三级开发企业由地区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四、五级开发企业由地区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审定。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颁发。开发企业的资质年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对年审不合格或者设立一年后仍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

企业,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共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开发企业非法收取费用,也不得无偿占用

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应当加强财

务管理,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计划、城

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提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后,纳

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立项前,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

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方可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品房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制定土地使用权出

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划拨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

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或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一个月内,与开

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应当载明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

应当承担的对项目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的责任,以及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

的建设责任等内容。未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同时,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到计划部门办理

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企业乍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

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报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

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等群体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

合验收;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以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开发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要求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方式是否落实;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不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第二十六条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开发主管部门,并提供

给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之内,持转让

合同

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项目转让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应当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

商品房预购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预售人按照原商

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预购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预

售合同的,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与商品房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项目转让人、

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协议报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结构、面积、价格、交付日

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

申报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

工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经审查合格

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

文号。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商品房

预售合同。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税

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销售给中低收入的住

房困难户,不得向社会公开出售。

第四十一条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

品住宅,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

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

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

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总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非法向开发企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处理。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开发企业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开发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或者设施总价值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

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造成商品房不能按预售合同约定的

时间交付使用的,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变更手续的;

(三)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

解困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1%以上

和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5000以上的,须报上一级开发主管

部门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 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9月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有七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上级目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予以登 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 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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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附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工程建设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工程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竣工标准: 1、毛坯竣工标准: 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拆除完毕。 主体工程完工后9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开发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豪装竣工标准: 在毛坯竣工的基础上,室内装饰工程全部完工。 主体工程完工后15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竣工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三条建设工程交楼标准: 各项工程全面完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完成相关验收并取得以下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书(根据当地文件要求需要):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质量监督意见书; 3、人防验收备案表; 4、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交楼许可证。 主体工程完工后180天内,须达到上述工程交楼标准。否则,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开发部经理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二节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第四条新开发项目在详规批复一周内、开工前,由工程部牵头,

地区公司负责人主持召开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参加人员为总工室、当地建筑设计院、综合计划部、工程技术部、招投标部、开发部、合同管理部、营销部、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查通过后三天内报管理中心备案。 未按时召开会议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策划方案未经审定即开工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综合策划方案出现漏编、错编的,每项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的内容(附: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会签审批表): 1、施工给水系统:给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用水量及用水计量等。 2、施工排水系统:排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排水量等。 3、施工用电系统:施工用电线路走向规划、用电总容量、用电计量等。 4、施工道路系统: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文明施工需要、与永久规划路的关系等。 5、施工场地划分、围蔽及临时设施的规划: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满足销售需要等。 6、施工场地的土方平衡:考虑场地的竖向布置及标高协调、挖方与填方尽量平衡等。 7、制定主体总包及各类专业分包合同提交计划。 8、制定甲供材料采购供应计划。 9、制定项目各期开发建设计划及分批销售计划。 10、制定项目各期分批移交物业管理计划。 11、小区的公用工程(供水、供电、供煤气、备用电源、电信、消防、供暖、污水处理等)的建设是否能满足首期交楼的使用要求。 第五条在工程开工前及开工后,每月召开一次由工程部经理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以上参加的工程建设交流会。未召开的,每次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工程建设交流会内容: 1、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联系方式; 2、工程部介绍公司的运作模式、验收程序及进度、签证、结算申报流程等;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初稿) 一、总则 经营工作在建筑企业活动中起主导和率先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概(预)算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经营体制,理顺经营工作的运行程序,提高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职责 (一)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送达投标书。 (二)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概、预算,施工主要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并提出产值计划。 (三)参与各项工程承包、发包合同审核,并在合同批准生效后监督其执行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洽商合同事宜。 (五)对经营文件、台帐单据及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竣工后,负责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决算审核工作。(七)在公司的领导下探索新的经营渠道、运行机制和发展新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建筑市场。 (八)做好新项目开发前的投资分析工作。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接到招投标文件后经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图、熟习招标文件内容。

(二)根据招标文件存在有异议的部分及时汇总发函至业主或咨询机构答疑。 (三)根据招标文件、答疑复函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好该项目成本分析、项目投资分析等数据报公司领导审定。概、预算人员根据公司领导拟定的最低合理利润编制合理投标报价。(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盲目投标,不轻易被废标,将报价和误差率控制在标准范围以内。投标报价不低于公司领导拟定的合理利润下限值,不高于控制价,否则弃标。 (五)投标文件应由专业投标人员封标并按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送达。如已明确某项目必须投标且正常工作日不能完成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外加班完成。 (六)项目工程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经营科草拟或审阅工程承包范围等内容(业主约定的条款合同为审阅),合同条款应内容齐全,措辞严谨,合同传阅至各相关部门并提出意见,呈至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签订。 (七)合同签字生效后,在主管副总经理的主持下,向各部门及履行合同单位进行全面交底。并由工程技术副总与经营管理副总共同组织公司范围内部招标,明确项目成本、完成项目所需总金额、明确奖惩情况等,项目经理竞争上岗签订责任状。 (八)项目工程如需外包的在总经理的授权下,由经营经营副总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需按合同报批流程完善手续),明确权责,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项目部无权对外直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2009)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business 【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 (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 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 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 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 照合同(contract)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

特许加盟管理条例

特许加盟管理条例 优来客时尚餐饮管理XX(以下称“本公司”)与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本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西式快餐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签订的合同,为保证特许加盟连锁关系能长期稳定、健康、友好的发展下去;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为使我公司快餐连锁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为标志的统一的半成品、包装品、餐厅布置、店铺动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的改善和实践,我公司的标志、招牌,营运训练手册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总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我公司商标所表示的快餐餐厅,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 本条例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快餐管理XX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快餐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立的经营技术系统,是我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快餐厅”:指使用总部所有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快餐餐厅。 “商标”:指我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我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形象”:加盟店因使用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信誉并在定型 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的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快餐厅的经营由快餐厅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由或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行的行为。 处罚:若加盟店或其本身员工以总部名义进行任何有违背规定的经营或其他行为而引起妨碍总部声誉的事件,一经发现,总部将立即与其终止合同。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我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我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若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面的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 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处罚:1、若违反资格条件(1)总部将立即终止加盟合同。 2、若违反资格条件(2)则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申请到总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 营业,否则为保证总部声誉,信誉,我们会立即终止与您的合同。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公司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餐厅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我公司承诺在合同执行期内,加盟店可在店中使用我公司的商标,以及表示这些的标志、 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做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而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

某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公司 市场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市场拓展能力,规范公司市场营销活动,统筹公司市场营销资源,促进公司生产经营良性发展,本着“快中求稳、稳中求强、服务××企业、优化市场”的经营理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工程项目业务承接的市场营销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班子是公司市场营销领导机构,负责公司营销体系的建立及管理。 第四条市场开发与项目管理部(简称市场部)是公司市场营销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营销体系的有序运行,组织对外招标投标活动,牵头组织公司参与的重点项目的营销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其专业业务范围内项目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六条区域项目部负责其区域范围内项目的市场营销,负责其承担工程及所服务客户的二次营销工作。 第七条公司其他职能部室,应履行好“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职责,树立分工、协作、服务意识,确保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的

有序开展。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八条公司广大职工应增强营销意识,树立全员营销理念,多渠道、全方位为公司介绍、提供准确、可靠的项目信息。 第九条为确保项目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各业务市场范围内的营销责任单位(包括市场部、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分支机构)可根据所提供信息的价值大小,定期给予信息提供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和津贴。 第十条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分支机构获得项目信息后,确定对外开展接洽、招标投标活动的,需将项目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负责登记、备案(《项目信息登记表》详附表1),以避免重复营销。 第十一条对外开展接洽、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项目,由其业务市场范围内的营销责任单位进行项目可靠性评价,经评审合格后方能开展项目洽谈、招标投标活动;特殊项目(如技术难度大、规模大、垫资额度较大的项目、BT项目等)应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经理办公会核准后方能开展洽谈、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对外开展项目接洽、招标投标活动需开具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应交市场部审核并按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具。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公司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专职业务人员及公司认可的其他在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向非公司在册人员授权参与项目洽

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针对本公司危险性作业多,人员构成复杂,管理疏漏等情况,建立健全各各类的安全 规章制度是确保建立施工安全的基本保证。 二、建立完善和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层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等方面,能够产生一定的管理绩效。 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严格安全生产要求的需要,时 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的需要。 四、安全管理要变为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则必须实现安全管理的四个凡事,即凡事有章 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要明确事前如何预防,事中如何控制, 时候如何处理。 五、为确保安全管理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化建设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要实时分析生 产作业流程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随时捕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信息,结合情况,客观分析存在 的问题并及时修订或拟定可行的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并结合我公 司房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望公司部门及各单位务必遵照执 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加强特殊时段的安全防护检查和举措,全面提升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减少损害,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一)房屋结构性安全防护。 (二)供暖设备的生产安全。 (三)住宅楼及办公经营性用房的用电和防火安全。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上述各项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突发事件和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经营管理及制度执行监督条例

兰州长信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管 理 及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条 例 兰州长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及制度执行监督条例 1.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证公司各项制度有效性执行和公司经营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建立监督机制,特制定监督条例。 2.适应范围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公司所有经理和员工。 3.监督人: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总裁,部门负责人,以及被授权的其他经理或员工。4.监督办法: 监督人直接检查、抽查;授权监督人检查;员工监督检举;客户监督;合作伙伴监督;董、监事会财务审计。 5.扣分制度 5.1扣分原则: 监督人发现经理或员工有明显违反公司各项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采取扣分法监督处罚,扣分1-100分,每1分等于50元人民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分值,参考如下: 1)迟到、早退、衣着不整、办公室脏乱不堪、上班时间不佩带工牌、开会手机响铃等,扣1分; 2)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区域内)抽烟、开会迟到、旷工半天、开会发言汇报工作无任何准备,扣2分; 3)工作严重失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而又无理由(合理解释),扣3-5分; 4)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严重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扣分5-10分;

(Eg客观/严重5分;主观/非严重6-7分;主观/严重10分) 5)有意识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扣分10—100分。 (Eg有意/非重大损失:50分以下;有意/重大损失:50分以上) 5.2执行流程: 1)由监督人(或其委派人员)填写《扣分执行表》(见附件一); 2)《扣分执行表》经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同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3)人力资源部依据《扣分执行表》统计各人扣分累计,并按换算公式(1分=50元人民币)计算扣款总额,在当月工资中作相应扣除。 6.降薪: 当员工不能按照岗位责任书实现工作计划目标,连续3个月考核不能达到合格时,公司保留降低该员工薪水的权利。 7.降职: 当员工6个月考核结果离计划目标相差太远(50%以上)且无充分理由时,公司保留对该员工降职的权利。 8.辞退: 当员工6-12个月经过考核明显不能完成岗位目标、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又无其它适合岗位提供;或员工有明显违反公司四条禁令时,公司保留辞退该员工的权利。 9.备注: 9.1本《经营管理及制度执行监督条例》解释权归属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总裁; 9.2其中6.、7.、8.三项条例的实施:经董事长批准后,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16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十二)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不再组织审核。 (十四)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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