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

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
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

莆田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事项,遇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需要进一步规范时,市局将随时补充修订。

第三条本规范所列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包含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除本规范所列行政许可项目外,各县区公安机关不得增设任何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时不得随意增加审查环节。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申请事项时,应当认真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

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可以办理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审核审批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申请事项时,应对所提交的复印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需要留取复印件的应由经办人核验无误后签名留取。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主动提前介入,靠前服务,自觉增强窗口透明度,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推诿拖拉,或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影响公安机关形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审批后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落实领用、损耗、清退、登记等制度,落实储存场所的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防止丢失、被盗、被抢现象的发生,确保场所安全。

第二章民爆物品行政许可项目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实行分级-2-

审批(分级审批办法待公安部具体明确)。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表;

2.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3.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在受理后5日内报市局,市局在15日内进行审批,或在5日内进行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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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市内销售企业到生产企业购买的、或使用单位直接到生产企业购买的,其购买申请必须报市局审核后,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四)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有仓库的,其购买总量由仓库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核定储量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后应存放在自设的仓库内,需从仓库运往市内各爆破工地的,不必在爆破工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总量的数据统一向仓库所在地公安机关上报。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

(一)由运达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收货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4-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有仓库的,需从仓库运往该单位市内各爆破工地的,不必通过民爆信息系统开具“电子两证”,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手工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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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内随车运输,有效期限控制在7日之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当天使用量,并做好爆破器材的现场保管和当天使用剩余的清退工作。

第十二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指特定区域爆破作业)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实行市局、县(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

1.特定区域爆破作业审批表;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

4.施工单位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警戒方案;

5.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该爆破施工项目《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批,市局在15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在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进行爆破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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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事先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四)市局审批后,以“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程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建设单位,该爆破作业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并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确保工程爆破安全。

(五)经市局审批的爆破工程竣工后,爆破施工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市局提交详细的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分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表;

2.爆破作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3.爆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4.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6.爆破作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7.爆破作业人员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局统一组织培训,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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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专家技术培训小组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公安机关应及时收集审查当年度需参加培训的人员情况,待市局确定培训时间、地点后,由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通知爆破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经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由市局核发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已经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复训工作由市局组织,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参加复训。参加复训合格的由市局在原证件上签注复训意见,方可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未经复训的不得继续从事爆破作业。

(四)市内的涉爆单位因工程需要,需临时增加爆破作业人员的,由爆破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适时组织培训。

(五)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和工作类别的,应向市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审核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逐级审核上报审批。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由省公安厅审批。申请中、高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

(二)申请人员必须参加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分集中培训考核和自学考核两种形式。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集中培训考核;申请提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的参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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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考核。

(三)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民爆物品销售、使用单位的职工,爆破工程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单位的职工;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3.具有高中、中专(含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申请初级的,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二年以上,或具备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取得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技术员以上(含)职称的人员。申请中、高级的还须分别取得初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其中申请中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申请高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2.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3.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5.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6.申请初级的,提交爆破员、安全员作业证原证并复印件,或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学历的技术职称证书原证并复印件;申请中、高级的,提交《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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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证并复印件。

第三章烟花爆竹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达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和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表;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二)本条所称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市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需从省外调进烟花爆竹-10-

的,实行审核制度,即生产、批发企业应将拟调进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规格、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市局审核后,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各县区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认真审查有关资料,办理准运审批手续。

(五)鉴于A级组合烟花和礼花弹属于焰火晚会产品,必须由取得《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进行燃放,为了确保群众燃放安全,市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从任何市内、外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购进超过3寸的A级组合烟花和任何规格的礼花弹。需要燃放A级组合烟花和礼花弹的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六)市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物品专门配送车辆,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配送业务。在本县(区)内或本市辖区内(指四个区),用专门配送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不超过20件的,可不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加盖批发企业印章的“配送单”随车运输即可;超过20件或跨县辖区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六条《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审批

(一)焰火燃放申请由主办单位提出,由燃放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实行分级审批。级别为C级的由各县区公安机关审批,B级的由市公安局审批,A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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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焰火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合格证明;

4.燃放作业方案(包括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包括燃放单位相应级别的《焰火晚会燃放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和燃放单位相应数量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原件并复印件);

6.燃放作业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原件(根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规定)。

7.燃放地点平面图。

(二)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三)焰火晚会根据举办的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1)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为305mm(12”)。

(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大于-12-

等于2000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1)为省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78mm(7”),小于305mm(12”)。

(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1)为市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数量小于1000发。

(四)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的资格

1.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5 人以上参加过3 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承担B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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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有8人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4)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07]9号)、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要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公内传发[2007]1218号)和福建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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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四章剧毒化学品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核发给经常需要使用、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实行市局、县(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4)有关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件并复印件。

2.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提交: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并复印件;

(4)有关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件并复印件。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当提交: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并复印件;

(3)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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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4)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并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批,市局在3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加盖市公安局印章,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审核签批使用。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7日内交市公安局核查存档。持证单位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市公安局核查存档。

(四)经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由市局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通报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对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市公安局核查存档。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核发给临时需要使用、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实行市局、县(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受理时审验以下资料: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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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单位说明品名、数量、用途的证明;

4.有关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批,市局在3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加盖市公安局印章,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7日内交市公安局核查存档。经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市局及时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通报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涉及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证件、文书和申请表中的审核审批栏统一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该章的签批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涉及的剧毒化学品证件、文书和申请表中的审核审批栏统一加盖治安部门和公安机关印章。证件上涉及的物品数量必须用汉字大写填写,首字顶格。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所列许可事项的各类证件式样由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各类申请、审批表格及文书式样由市局统一制定,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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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公安机关在制定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行政审核审批规定时,不得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施行前市局制定的有关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行政审核审批规定,若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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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安危险物品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印发通知

抄送:市领导林光大、徐凡新、傅冬阳;

市委、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效能办,市

行政服务中心;

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本局领导;

市安监局、经贸委、供销社、交通局、工商局;

边防支队,局属相关部门。(共印30份)莆田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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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民爆物品管理存在问题成因

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本着依法从严管理民爆物品,确保社会稳定,从而服务经济建设的精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安全规范和标准,采取有力的措施,针对解决农村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过多、过滥、安全状况差,从业人员行为缺乏制约和公安机关审批管理与使用单位现场管理相脱节等问题,规范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法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形势很不容乐观,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从而导致涉爆案件和事故频发,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等问题,给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重大损失,同时也留下了沉痛的教训。在此,本人就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如何管理好民爆物品,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分析。 1、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爆炸物品用途广泛,不仅军事和国防建 设需要,而且开山、采矿、兴修水利、筑路、架桥等工农业生产中也广为应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过去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到处都有,而且制作简单,人们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农村,没有意识到它的危害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喜欢在家存放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品,用于开山造房子,甚至炸鱼的大有人在。非法制造黑火药的情形更加普遍,人们对这些情形都习以为常。就是管理部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3、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是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但民爆专 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也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地矿、在民爆物品的流通、使用等环节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和具体的工作规范,个部门执行各部门自己上级的文件,许多问题各地执行的标准尺度不一样,于是就容易造成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如民爆物品使用审批的前置条件问题,虽然在《浙江省民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里有作了规定,但不具体,也不明确,造成相关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一样,加上部门与部门没有很好的沟通,就致使执行的范围、标准不一样,象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证,有一部分是由各地县市区自己规定的,这样就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就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证》的前置条件不一样,就温州市来讲,有些地方工程项目、机耕路、公路、水电站建设申请使用爆破器材时不用办理采矿证,而有的地方的矿管部门认为不管是什么用途,只要是使用爆炸器材就要办理采矿证,那么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时应该怎样操作呢?又如现在的〈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的办理是以采石为条件还是以营利为标准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爆破作业是矿山的问题,相关的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定界,所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就很难操作,就要靠部门之间协调来工作了,如果协调不好的话就会导致管理的混乱,就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如: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期间,市公安局要求没有办理矿山条件合格证的采矿单位一律停止爆破作业,由于某县的所有爆破作业都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所以,为了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该县只好停止了所有的爆破作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民零星爆破都因没有爆炸物品而停业,直到经县府多次协调才与矿管,经贸部门达成共识,给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民爆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清,责任难落实,造成管理不规范。

2021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2021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制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42

2021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 一、董事长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 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 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 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 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 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 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

民爆物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总 则……………………………………4.

2.安全例会制 度 (5) 3.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治理制 度 (6) 4.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 度 (7) 5.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 度 (8) 6.安全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8)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治理制度 (10) 8.民用爆炸物品库房治理制度 (11) 9.爆破作业安全治理制度 (13) 10.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5) 1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治理制度 (16)

12.民用爆炸物品装卸治理制度 (17) 13.事故报告和处理治理制度 (18) 14.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20) 15.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21) 16.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22) 17.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23) 18. 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23) 19.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24) 20.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25) 21.专职驾驶员岗位责任

制 (26) 22. 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6) 23. 外包工治理制度 (27) 24.坑口验身制度 (28) 25. 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规程 (28) 26.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29) 27. 爆炸物品治理报告制度 (29) 28.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30) 29.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30) 30. 购销爆破器材合同制度 (31)

31. 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31) 32. 警卫看守爆炸物品制度 (32) 33. 井下爆破治理制度 (33) 34.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总则 一、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治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治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 一、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二、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三、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四、爆破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五、民爆物品仓库主管岗位责任制 六、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七、装卸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九、库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十、库房巡守员岗位责任制 十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矿民爆管理各项制度。 二、负责对本矿涉爆队组爆破队、火工组进行全面管理, 负领导责任。 三、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民爆物品。 四、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定期对民爆物品库进行检查, 并要留有检查记录。 六、定期对涉爆管理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 七、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做到帐物相符, 检查要留有记录。 八、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如发生被盗、丢失、转借、私藏及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对民爆物品储存、发放、使用、退库、运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矿长和安全矿长的领导下, 负责抓好本矿火工品领取、入井运输、井下存放及清退交库工作, 确保火工品安全。 二、对爆破工作面放炮作业进行管理, 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做好本队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出勤管理工作, 抓好劳动纪律, 搞好工时利用。 四、抓好本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本队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放炮、火工品的各种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 及时调整放炮地区, 合理安排, 使之满足生产需要。 七、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放炮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井下火工品的运输、临时存放及爆破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证安全。 八、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 以此确保安全作业。 九、掌握火工品使用情况, 负责审查爆破材料台帐, 日报及放炮员原始记录, 保证爆破材料管理达标。 十、抓好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作业技能的教育。 十一、严格遵守本矿及公司公安科的其它有关规定。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汇编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2) 二、爆破员职责 (3) 三、安全员职责 (3)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3) 五、爆破器材押运员责 (4) 六、爆破器材库主任职责 (4)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5) 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6)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7)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9)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0)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11)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2)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6)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23)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24) 二十二、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 (25)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27)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8)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2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 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企业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 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编号:SM-ZD-79606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大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民用爆破企业的行业规划要求,确定专门的销售场所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仓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专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秘保卫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上级专营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五桥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销售。

第五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同时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2年备查。 第六条销售民爆物品后3日内将销售数量、品种和购买单位向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爆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并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购买、销售、运输、储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万州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区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收货单位、存放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和品种数量运输。 第九条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按规定安装有关警示标志,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按。照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龙永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武汉桥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3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3 第二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4 第三章爆破物品装卸 4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5 第五章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5 第六章爆破员职责 6 第七章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6 第八章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6 第九章附则 8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一、警示标志: 1、炸药库有无“库房重地、严禁烟火、闲人免进”等警示标示牌; 2、进入库区内有无禁带火种标志及设置(手机、打火机、火柴)存放处。 二、日常管理: 1、看守、库管员必须三人以上,看守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库管员(职工)、爆破员、安全员(职工)必须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出入库人员是否按规定登记; 3、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备并且上墙,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的手续是否齐全并登记完整; 4、是否按规定填写火工品申领单及追踪卡; 5、是否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6、是否对看守、库管员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记录; 7、是否每周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三、硬件要求:

1、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是否达到防范要求; 2、库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库区防雷、防静电、防盗设施状态是否良好,有无年审记录; 4、库区内是否按规定设置有防爆隔离带; 5、库区内是否干净整洁,无杂草、杂物; 6、储存库内爆炸物品存储量是否超过核定的储存容量,爆炸物品数量是否帐物相符; 7、储存库内是否有标记品种、规格、数量的标示牌,同库储存多种爆炸物品时是否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储存库内有无干湿度温度计及检测记录,通风窗是否畅通、是否有防鼠板遮拦; 9、储存库内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堆放且稳固整齐。 四、领用监管: 1、领取爆炸物品时施工员、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是否到位; 2、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是否符合GB6700要求,雷管、炸药是否按规定分别运送; 3、领取的爆炸物品是否有项目部施工员在现场监督使用,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及时清退回库,并做好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含运输之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 含运输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含运输)》之范本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1)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1) 2、安全例会制度(1)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2) 4、安全检查制度(3) 5、危险场所定点定量管理制度(3)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7、仓库安全保卫制度(4) 8、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 10、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6) 11、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6) 1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7) 13、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8) 1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5、盲炮安全处理制度(10) 1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1)

17、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12) 18、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12) 19、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3) 第二部分岗位安全责任制度(16) 1、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16) 2、仓库安全生产职责(16) 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 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 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8)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8) 7、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9) 8、爆破员安全生产职责(19) 9、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0、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1、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2、装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1) 第三部分爆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2)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84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X)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

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 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担任。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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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2) 二、爆破员职责 (3) 三、安全员职责 (3)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3) 五、爆破器材押运员责 (4) 六、爆破器材库主任职责 (4)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5) 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6)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7)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9)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0)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11)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2)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6)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24)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25) 二十二、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 (26)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28)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9)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30)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

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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