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家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三、第七条所称的“革命烈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符合以上(一)至(三)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四)至(十一)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第(十二)项条件的,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以上(一)至(十一)项条件的,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因公牺牲军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病故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经军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军人。军人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遇意外事故死亡,也按病故军人对待。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不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认定条件、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千元的限制,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予以取消。

本条所说的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本条所称的“其他军人”,是指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

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五、第九条规定,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六、第十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其条件是: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本条所说的“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女者。本条所说的“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本条所说的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七、第十一条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按照定期抚恤应与城乡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参照中央制定的基本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在中央制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允许高于基本标准。

八、第十二条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是指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九、第十四条所称的“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本条所称“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十、第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是指下列三种情况外,一般不再办理:

(一)、本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本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十一、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当前是指: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其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十二、第十九条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十三、第二十条所说的“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是指: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需要集中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本条所说的“需要集中供养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十四、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待遇,具体是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十五、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其优待金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十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是指: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十七、第二十九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规定,其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规定。

十八、第三十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减收票价的规定,具体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十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是指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

二十、第三十八条所说的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是指: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二十一、第四十条所说的“停止抚恤和优待”,是指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本条所说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经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所说的“其他人员”,是指参加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本解释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军人伤亡抚恤、补助和优待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89年04月17日实施日期:1989年04月17日(中央法规)

(完整word版)SerDes知识详解

SerDes知识详解 一、SerDes的作用 1.1并行总线接口 在SerDes流行之前,芯片之间的互联通过系统同步或者源同步的并行接口传输数据,图1.1演示了系统和源同步并行接口。 随着接口频率的提高,在系统同步接口方式中,有几个因素限制了有效数据窗口宽度的继续增加。 ?时钟到达两个芯片的传播延时不相等(clock skew) ?并行数据各个bit的传播延时不相等(data skew) ?时钟的传播延时和数据的传播延时不一致(skew between data and clock) 虽然可以通过在目的芯片(chip #2)内用PLL补偿时钟延时差(clock skew),但是PVT变化时,时钟延时的变化量和数据延时的变化量是不一样的。这又进一步恶化了数据窗口。 源同步接口方式中,发送侧Tx把时钟伴随数据一起发送出去, 限制了clock skew对有效数据窗口的危害。通常在发送侧芯片内部,源同步接口把时钟信号和数据信号作一样的处理,

也就是让它和数据信号经过相同的路径,保持相同的延时。这样PVT变化时,时钟和数据会朝着同一个方向增大或者减小相同的量,对skew最有利。 我们来做一些合理的典型假设,假设一个32bit数据的并行总线, a)发送端的数据skew = 50 ps ---很高的要求 b)pcb走线引入的skew = 50ps ---很高的要求 c)时钟的周期抖动jitter = +/-50 ps ---很高的要求 d)接收端触发器采样窗口= 250 ps ---Xilinx V7高端器件的IO触发器 可以大致估计出并行接口的最高时钟= 1/(50+50+100+250) = 2.2GHz (DDR)或者1.1GHz (SDR)。 利用源同步接口,数据的有效窗口可以提高很多。通常频率都在1GHz以下。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见到如SPI4.2接口的时钟可以高达DDR 700MHz x 16bits位宽。DDR Memory接口也算一种源同步接口,如DDR3在FPGA中可以做到大约800MHz的时钟。 要提高接口的传输带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提高时钟频率,一种是加大数据位宽。那么是不是可以无限制的增加数据的位宽呢?这就要牵涉到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步开关噪声(SSN)。 这里不讨论SSN的原理,直接给出SSN的公式:SSN = L *N* di/dt。 L是芯片封装电感,N是数据宽度,di/dt是电流变化的斜率。 随着频率的提高,数据位款的增加,SSN成为提高传输带宽的主要瓶颈。图1.2是一个DDR3串扰的例子。图中低电平的理论值在0V,由于SSN的影响,低电平表现为震荡,震荡噪声的最大值达610mV,因此噪声余量只有1.5V/2-610mV=140mV。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详细讲解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详解 第一节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第二节领导作用 第三节全员参与 第四节过程方法 第五节管理的系统方法 第六节持续改进 第七节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第八节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第一节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如何理解“顾客”这一术语 英语customer可以翻译为顾客,也可以翻译成客户、用户、买主等等。按GB/T 19000-2000的定义,顾客是“接收产品的组织或个人”(3.3.5)。例如:消费者、委托人、最终使用者、零售商、受益者和采购方。顾客与供方密切相关,供方是提供产品的组织或个人,例如:制造商、批发商、产品零售商或商贩、服务或信息的提供方。没有供方,就没有顾客;反之,没有顾客,供方也难以存在。供方可以是组织内部的或外部的,顾客可以是供方组织内部的或外部的。也就是说,顾客不仅存在于组织外部,也存在与组织内部。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下一 道过程”就是“上一道过程”的顾客。对顾客的理解应是广义的,不能仅仅理解为产品的“买主”。 过去,对“顾客”这一术语有两种错误理解:一是只认“买主”,对产品的最终 使用者不予以关注;二是只认组织外部顾客,对组织内部顾客不予关注。例如:涉及和生产汽车,如果只考虑驾驶员这一直接顾客,而不考虑乘客这一最终使用者,汽车很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又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不考虑“下一道过程”的“顾客”,就可能给“下一道过程”增加很多麻烦,造成管理纠纷,影响工作 效率。当然,顾客主要还是指“买主”和“用户”,供方首先应当满足他们的需要。 组织与顾客的关系2. 现代组织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组织提供给顾客,顾客用货币汇报组织,双方形成交换关系。虽然也可能有极少数例外,组织无偿提供产品给顾客,但是顾客虽然未用货币予以汇报,却可能用其他方式(如广告效应、感情)汇报组织。一个组织不能没有顾客,没有顾客的组织就不可能生存。因此,组织是依存于顾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组织和顾客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组织和顾客之间进行商品(货币是特殊商品)交换,就必然要遵循等价的原则。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制约,交换也可能出现暂时的“不等价”,但迟早都会趋于等价。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察,交换的双方更是完全等价的。再加上交换双方是自由的,顾客可以买也可以不买,组织可以卖也可以不卖,这样就决定了组织和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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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019修正)?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颁布日期:2019-03-02 ?执行日期:201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四章优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就是一切要以顾客为中心,没有了顾客,产品销售不出去,市场自然也就没有了。所以,无论什么样的组织,都要满足顾客的需求,顾客的需求是第一位的。要满足顾客需求,首先就要了解顾客的需求,这里说的需求,包含顾客明示的和隐含的需求,明示的需求就是顾客明确提出来的对产品或服务的要求,隐含的需求或者说是顾客的期望,是指顾客没有明示但是必须要遵守的,比如说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产品相关的标准的要求。另外,作为一个组织,还应该了解顾客和市场的反馈信息,并把它转化为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来实观这些要求。想顾客所想,这样才能做到超越顾客期望。这个指导思想不仅领导要明确,还要在全体职工中贯彻。 领导作用 领导者确立组织统一的宗旨和方向。他们应当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作为组织的领导者,必须将本组织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积极的营造一种竞争的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所有员工都能够在融洽的气氛中工作。领导者应该确立组织的统一的宗旨和方向,就是所谓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能够号召全体员工为组织的统一宗旨和方向努力。 领导的作用,即最高管理者应该具有决策和领导一个组织的关键作用。确保关注顾客要求,确保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相应的资源,并随时将组织运行的结果与目标比较,根据情况决定实现质量方针,目标的措施,决定持续改进的措施。在领导作风上还要做到透明、务实和以身作则。 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够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收益。 全体职工是每个组织的基础。组织的质量管理不仅需要最高管理者的正确领导,还有赖于全员的参与。所以要对职工进行质量意识、职业道德、以顾客为中心的意识和敬业精神的教育,还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没有员工的合作和积极参与,是不可能做出什么成绩的。 到这里,我们已经讲了8项质量管理原则中的头三条,我们在讲解的过程中多次提到了“组织”这个词,那么在这里,“组织”指的是什么呢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 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家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三、第七条所称的“革命烈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 (一) 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 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理解非常好

八项管理原则-理解 八项管理原则是人们在生产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的八项基本管理原则,它是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抽象出的最一般原则;可以说她凝结了半个多世纪来管理学的精华,它不仅是管理体系的基础原则,也是管理学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以顾客为中心。 组织依存于其顾客,因此,组织应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 这条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顾客定位与企业的核心能力; ●顾客需求的识别管理与市场战略; ●顾客识别——效益最大化 以顾客为中心就是以市场为中心。市场是一个企业的生存基础,对一个企业而言不但需要善待市场,还需要准确的把握市场。

这条管理学原则首先要注释的是顾客的概念,对一个组织而言,顾客是分类的,并不是所有层面的顾客都应成为该组织的顾客。比如,饭店的顾客定位就十分重要,普通饭店有再豪华的总统套间也不会吸引有钱的顾客光临;海尔集团在空调市场大降价的时候,提出“你跳水,我跳高”的口号的实质就是:海尔集团从来都是把自己的产品定为在最有能力支付质量的顾客群的,她“跳高”的含义就是用提高产品质量来提升价格,永远保住自己的顾客群,这批顾客群又是产品流行潮流的领头羊。抓住了产品的潮流才能保住市场的占有率,保住竞争力。那么是什么能使企业牢牢地抓住市场呢?就是靠企业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是与对手相比具有竞争力的东西,包括产品、技术、管理(充分的协调和快速的反映能力)以及独有的经验和知识,这四个层次。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顾客的需求不是十分具体的,有时是十分模糊的,这时就需要我们去创造。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随着它的成熟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们通常在所在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当中都能看到,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都在此基础上深刻地分析了十九世纪初西方经济的特点,并预言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产生,并结论性地预言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腐朽和垄断。但是,近百年过去了,尽管发生了几次经济危机,尤其是近三

眼图常用知识介绍

眼图常用知识介绍 关于眼图及其测量大家已经做了较多的讨论传输指标测试大全其侧重于眼图的定义和测量光眼图分析张轩/22336著 以及色散对长距离传输后的眼图的影响 如下降时间消光比信噪比以及如何从各个方面来衡量一个眼图的优劣 现在我们公司常用的测量眼图的仪器为CSA8000 1眼图与常用指标介绍 下图为一个10G光信号的眼图右边一栏为这个光信号的一些测量值ExdB交叉点比例QF平均光 功率Rise下降时间峰值抖动 RMSJ 消光比定义为眼图中电平比电平的值传输距离又不同的要求G.957的建议 衡量器件是否符合要求除了满足建议要求之外 一般的对于FP/DFB直调激光器要求EML电吸收激光器消光比不小于10dBμ?ê??a2¢2?òa??×???1a±è

可以无限大将导致激光器的啁啾系数太大不利于长距传 输与速率的最低要求消光比大0.5~1.5dB???ùò???3??a?′ò???êy?μê?o|????1a±èì???á? μ????ó??2úéú?òí¨μà′ú??3?±ê??óD2úéú?ó??2¢?òí¨μà′ú???ú×???±êòa?ó?à′ó???éò? óéóú′?ê?1y3ì?Dμ????óê?2àμ???2?μ??à??óú·¢?í2àé?ò?±£?¤?óê?2àμ???2?μ?±èày?ú′ó??50ê1μ??óê?2àμ?áé???è×???ò?°?·¢?í2à??2?μ?±èày?¨òé?????ú4045 Q因子综合反映眼图的质量问题表明眼图的质量越好 光功率一般来说1???????ú2??ó1a?¥??μ??é????越高越好越高越好 如果需要准确地测量光功率 信号的上升时间下降的快慢 的变化的时间下降时间不能大于信号的周期的40如9.95G信号要求其上升 峰可以定性反映信号的抖动大小这两个测量值是越小越好如Agilint 的37718 在测量抖动的时候才能保证测量值相对准确 做为一个比较参考一般在发送侧的测量值都大于30dB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

管理八大基本原则到底是啥

管理八大基本原则到底是啥 企业离不开管理,如同鱼离不开水。管理离不开人才,如同婴儿离不开奶。没有人才,不懂管理的企业前景绝对堪忧。一家企业兴旺发达,绝对是管理水平高的结果。一家企业衰败倒闭,绝对是管理水平低下的结果。可能有人认为这不是可能的,但是事实就是如此,容不得怀疑与质疑。因为管理涵盖面很广,几乎无所不包。持怀疑论者,是因为不精通管理与不会管理的缘故。管理不但有管理理论、还有管理哲学,更有管理技术与管理工具。现在我结合所学管理知识,又提出了管理基本原则。管理有实用型,还有花拳绣脚型。其实管理是有规律的,是有一些共性的。管理基本原则,就是管理的一些规律性的总结。万变不离其宗。殊途同归。万事万物都有本原,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相当于其本原。 管理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里除了办公场所、工厂、设备等外,其中最重要的是人。人在企业里是决定要素。就算企业里是用机器人作员工,也需要人去操作与维护,还是需要编程指挥命令机器人作业,还是需要人管理机器人工厂。何况那些都是人类员工的企业呢?以为人本的根本,就是以人才为核心。人才是竞争的关键。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离开了人才,那是一句空话。没有人才的企业,肯定竞争不过其它企业。人才是创新的源泉,企业研发新产品,发明创造都是人才搞出来。离开了人才,就谈不上创新。再者,没有人才去管理企业,去经营企业,企业又怎么能活下去呢? 管理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效率与效果的原则。管理的目的是什么?管理的目的,最基本的就是要提高效率与效果。没有效率与效果,或者低效率与效果,还大言不惭懂管理,简直是挂的是羊头,卖得却是狗肉。没有效率与效果的管理,其本质是走走形式,搞搞花架子而以。管理注重的实质性的成果,这种实质就是效率与效果,而效率的提高,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出量。而效果的提升,能达到预期目的。效率是办事速度与过程,效果是办事的结果。高效率是正确地做事,好效果是做正确的事。做事快是效率,事做得好是效果。作为企业管理者,要牢记的一条是,把效率与效果搞出来,这才是真的管理效力。 管理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质量为天的原则。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假冒伪劣的产品不但伤害的是消费者,而且伤害了整个民族的企业。坑害的不止是顾客,还坑害了社会。因产品质量问题倒闭的企业有许多,其中最典型的是三鹿企业,因奶粉富含三聚氰胺而倒闭。企业产品质量好,是因为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结合现代质量管理方法而形成的。企业产品质量不好,主要是领导层注意不够与疏于管理。产品质量优异的企业,不但能形成名牌,而且企业商誉好,往往是长寿企业。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就算花钱搞铺天盖地的广告,形成品牌后,但只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质量有缺陷,就会投不信任票,等很多消费者吃亏上当后,就会联合抵制该企业产品,企业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于倒闭。有些企业刚开始重视产品质量问题,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成了知名企业后,就忽视了产品质量问题,最后在市场竞争中丢掉了曾经千辛万苦得来的市场份额。如果把重视与爱惜产品的质量,就像重视与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那么企业离兴旺发达不远了。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 原则1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他们的顾客,因而组织应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需求并争取超过顾客的期望。 实施本原则要开展的活动: ◆全面地理解顾客对于产品、价格、可依靠性等方面的需求和期望。 ◆谋求在顾客和其他受益者(所有者、员工、供方、社会)的需求和期望之间的平衡。 ◆将这些需求和期望传达至整个组织。 ◆测定顾客的满意度并为此而努力。 ◆管理与顾客之间的关系。 实施本原则带来的效应: ◆对于方针和战略的制订,使得整个组织都能理解顾客以及其他受益者的需求。 ◆对于目标的设定,能够保证将目标直接与顾客的需求和期望相关联。 ◆对于运作管理,能够改进组织满足顾客需求的业绩。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员工具有满足组织的顾客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原则2 :领导作用 领导者建立组织相互统一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所创造的环境能使员工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实施本原则要开展的活动: ◆努力进取,起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 ◆了解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并对此作出响应。 ◆考虑到包括顾客、所有者、员工、供方和社会等所有受益者的需求。 ◆明确地提出组织未来的前景。 ◆在组织的各个层次树立价值共享和精神道德的典范。 ◆建立信任感、消除恐惧心理。 ◆向员工提供所需要的资源和在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方面的自由度。 ◆鼓舞、激励和承认员工的贡献。 ◆进行开放式的和真诚的相互交流。 ◆教育、培训并指导员工。 ◆设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 ◆推行组织的战略以实现这些目标。 实施本原则带来的效应: ◆对于方针和战略的制订,使得组织的未来有明确的前景。 ◆对于目标的设定,将组织未来的前景转化为可测量的目标。 ◆对于运作管理,通过授权和员工的参与,实现组织的目标。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一支经充分授权、充满激情、信息灵通和稳定的劳动力队伍。 原则3 :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都是组织的根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收益。 实施本原则员工要开展的活动: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7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4.19 【实施日期】1990.04.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4月19日云政发〔1990〕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家居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简称抚养人),以及再婚的烈士生前配偶。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表彰和奖励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省、地(州、市)、县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切实把军人抚恤工作做好。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分别发给其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标准,由持证家属居住地的

项目质量管理八项原则

项目质量管理八项原则 第一节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如何理解“顾客”这一术语 英语customer可以翻译为顾客,也可以翻译成客户、用户、买主等。按GB/T 19000-2000的定义,顾客是“接收产品的组织或个人”,顾客可以是组织内部的或外部的。也就是说,顾客不仅存在于组织外部,也存在与组织内部。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下一道过程”就是“上一道过程”的顾客。例如:我们公司采购部是工程部的顾客,客服部是设计部的顾客"。 2.组织与顾客的关系 组织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交换。组织提供给顾客,顾客用货币回报组织,双方形成交换关系。因此,组织是依存于顾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组织和顾客之间最基本的关系。组织的产品只有顾客认可了、购买了,组织才能生存下去;而组织又不可能强迫顾客认可和购买,这样决定了组织应“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用优质的产品吸引顾客。从这个角度看,组织的地位就应该比顾客“低一等”,因此,才有“顾客就是上帝”的说法。 3.顾客的需求 A.“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本质是以顾客的需求为关注焦点 B.从组织的角度看,要把握的是自己的产品针对的是顾客的哪一层次、哪一方面的需求,是当前 的需求还是将来的需求。 C.需求和需要是有区别的。需要是本身具有的,需求是需要的反映,是需要和实际购买能力相结 合的产物,是受条件限制的需要 D.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入,顾客对产品的需求已呈现五大趋势: 1)从数量型需求向质量型需求转变; 2)从低层次需求向高层次需求转变 3)从满足物质需求向满足精神需求转变 4)从统一化需求向个性化需求转变 5)从只考虑满足自身需求向既考虑满足自身又考虑满足社会和子孙后代需求转变。比如房子:短缺经济时代以前是有住就行,顶多是过年挂个画,而现在还需要个性化,舒服,美观,漂亮,有档次等 4.满足顾客的要求并努力超越顾客的期望 组织“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就是通过自己的产品去满足顾客的要求并努力超越顾客的期望。 1)顾客的要求是顾客需求的反映,包括:明示的(明确表达的)如柜子是什么颜色的?;通常隐含的(虽然没有提出,但可以理解,双方有默契的)如要保护好已有的门,墙面要刷平整,不要有痕迹等和应履行的(例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如厨房,厕所不漏水,装修完后屋内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国家标准等。 2)顾客的期望很大程度上是隐含的,但这与“通常隐含的”要求不同。“通常隐含的”要求往往是不言而喻的。“顾客的期望”往往高于顾客的要求。达到“顾客的要求”,顾客可能便认可了。如果满足了“顾客的期望”,顾客可能就大大提高了满意程度。如果超越了“顾客的其期望”,顾客可能“喜出望外”。组织“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最鲜明的表现,就是努力超越顾客的期望。例如:柜子接口处缝隙达到国家标准---这是达到顾客的要求;接口处缝隙小于国家标准----这是满足了顾客的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内涵及理解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内涵和理解 在ISO9000:2005的0.2“质量管理原则”中,有一个前言,全文如下:“为了成功地领导和运作一个组织,需要采用一种系统和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针对所有相关方的需求,实施并保持持续改进其业绩的管理体系,可使组织获得成功。质量管理是组织各项管理的内容之一。” 这段前言说明了组织应采用的管理方式(系统、透明)、组织获得成功的途径(针对所有相关方需求,实施并保持持续改进其业绩的管理体系)、八项原则的作用(改进业绩的框架,即指导思想)和目的(帮助组织获得持久成功) 原则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其顾客。因此,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理解要点】 顾客是每个组织存在的基础,组织应把顾客的要求放在第一位。因此,组织要明确谁是自己的顾客,要调查顾客的需求是什么,要研究怎么满足顾客的需求。IS0900 0:2005的3.3.5“顾客”的定义是“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这说明顾客既指组织外部的消费者、购物者、最终使用者、零售商、受益者和采购方,也指组织内部的生产、服务和活动中接受前一个过程输出的部门、岗位或个人。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有潜在的顾客,随着经济发展,供应链日趋复杂,除了组织直接面对的顾客(可能是中间商)外,还有顾客的顾客、直至最终使用者。最终的顾客是使用产品的群体,对产品质量感受最深,他们的期望和需求对于组织也最有意义。对潜在在的顾客不容易忽视,虽然他们对产品的购买欲望暂时还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如果条件成熟,他们就会成为组织的一大批现实的顾客。还要认识到市场的变化的,顾客是动态的,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组织要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期望,还应超越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使自己产品/服务处于领取先的地位。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0 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

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 第七条 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 60 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0 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1954-11-1 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 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

质量管理8项原则

质量管理8项原则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重要性认识2000版ISO9000族标准中,ISO9000标准起着确定理论基础、统一技术概念和明确指导思想的作用,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新版ISO9000标准代替1994版ISO9000标准在内容上有了很大变化。这其中新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八项质量管理原则。它是新标准的理论基础,又是组织领导者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是新版ISO9000标准的灵魂,所以对它的含义的理解和掌握是至关重要的。 原则1:以顾客为中心 专家认为: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组织应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顾客是每一个组织存在的基础,顾客的要求是第一位的,组织应调查和研究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并把它转化为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观。这个指导思想不仅领导要明确,还要在全体职工中贯彻。 1.全面了解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如对产品、交货、价格、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2.确保组织的各项目标,包括质量目标能直接体现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3.确保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在整个组织中得到沟通,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能了解顾客需求的内容、细节和变化,并采取措施来满足顾客的要求。 4.有计划地、系统地测量顾客满意程度并针对测量结果采取改进措施。 5.处理好与顾客的关系,力求顾客

满意。 6.在重点关注顾客的前提下,确保兼顾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使组织得到全面、持续的发展。 原则2:领导作用 专家认为:领导必须将本组织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并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环境。领导的作用,即最高管理者具有决策和领导一个组织的关键作用。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关注顾客要求,确保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随时将组织运行的结果与目标比较,根据情况决定实现质量方针,目标的措施,决定持续改进的措施。在领导作风上还要做到透明、务实和以身作则。 1. 全面考虑所有相关方的需求,相关方包括:顾客、所有者、员工、供方、当地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2.做好发展规划,为组织勾画一个清晰的远景。 3.在整个组织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设定富有挑战性的目标。 4.在组织各级创造并坚持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并树立职业道德榜样,形成企业的精神和企业文化。 5.使全体员工工作在一个比较宽松、和谐的环境之中,建立信任、消除忧虑。 6.为员工提供所需的资源、培训及在职责范围内的自主权。7.激发、鼓励并承认员工的贡献。8.提倡公开和诚恳的交流和沟通。9.实施为达到目标所需的发展战略。 原则3:全员参与 专家认为: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最大的收益。全体职工是每个组织的基础。组

浅谈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之全员参与原则

浅谈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之全员参与原则 摘要:本文简单阐述了全面质量管理的定义,从全员参与的重要性、策略以及 实现的方式方法三个方面点出了全员参与的特点就在于“全”,从而明确只有培养 组织质量文化,创造全员参与的环境,才能推动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质量管理;原则;全员参与 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它从系统理论出发,以最优生产、最低消耗、最佳服务、使用户得到满意的产品质量为目的。用一定的组织体系,科学的管理 方法,动员、组织各个部门的全部员工,在产品质量形成的所有环节上,对影响产品质量的 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全面质量管理不仅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也要对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管理。不仅对 物进行管理,也要对人进行管理。其特点就在于“全”,管理的对象、管理的范围、参加管理 的人员、管理的方法都是全面的。质量应当是“最经济的水平”和“充分满足顾客要求”的完美 统一,所以离开效益谈质量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1、全面质量管理中全员参与的重要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中“全员参与”原则指出“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唯有 其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最大的收益”,指的是全面质量管理不仅涉及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检验部门,也涉及企业中各个部门所有人员。过程的有效性取决于各级人 员的意识、能力和主观精神。“全员参与”的核心就是充分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 全员参与强调在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过程中要上至管理者、下至基层员工的全体参与。由 于多数组织都存在信息流的向上障碍,组织管理者极少了解自己必须进行决策的事项的各种 可选方案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而全员参与能使组织管理者掌握全员拥有的大量宝贵信息, 当信息流动达到改变组织管理者决策过程的程度,决策质量就会相应提高。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充分重视和推进全员参与。通过员工全面参与质量管理,关心产 品质量,可以大大降低质量损失,参与意识能使员工与组织的联系更为紧密,使消极怠工、 互相埋怨等现象减少,人际关系更加融洽。组织和员工之间的需求互相得到满足时,员工心 理上会得到信任感、温暖感和实惠赶,从而对组织产生认同感,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 作质量。 2、全面质量管理中的全员参与的策略 质量管理的难点之一在于统一组织内部的质量认识。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的最终形成是 离不开组织内部各部门的同类协作的,由于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不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所做工作的差异性,各部门甚至各员工对质量认识有所不同,就有坑你造成他们在工作中 有所侧重或有所忽视,也就有可能带来沟通不利,进而出现产品的质量问题,不利于整体质 量水平的协调提升。 引入组织文化这个概念可以充分协调员工个性和质量意识不统一的矛盾,在大环境上和 思想根源上,消除对质量的不认同带来的冲突和副作用。组织文化是组织在长期的实践活动 中所形成的,是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本组织特色的价值观念、团体意识、思维 模式、行为规范的总和。 要打造并提升组织质量文化必须确立组织的核心质量价值观,在高层管理者的倡导下全 员参与,培养组织质量文化,以组织质量文化来推动质量的提高。组织质量文化对整个组织 有着导向、凝聚等作用,其核心思想也是以人文本,立足的根本就在于全体员工的高度认同 及共同遵守,在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的作风。凡有违背质量方针、目标的行为,凡有不遵守质量规章制度的现象,都能受到员工的自觉抵制。培育组织质 量文化有利于保留组织内质量认知的差异性,避免用生硬的条款和强制性的命令将个体对质 量的追求及思维上的个性抹杀,甚至可以激励员工在质量方面的创造性,有助于员工最大程 度地发挥自主性,进而带来有形和无形效益。 3、实现全员参与的方式方法 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有全体员工来支持,要充分提高全员的质量觉悟和能力。从体系

2015年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律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616930274.html,](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2.26 【实施日期】1992.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1992年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我省境内管辖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条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增发额按其中最高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退出现役后牺牲、病故的不予增发。 第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确定,并在取得《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后,方可享受该待遇。 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已享受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补助的,不再享受该待遇;对所享受的补助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补足。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其遗属交地方仍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从次年一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后,停发抚恤金。 第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定标准和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制定的具体标准可高于省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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