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家庭婚姻道德的法制化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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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家庭婚姻道德的法制化及成因

作者:王渭清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0期

【摘要】法家功利主义对秦人的家庭婚姻道德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表现在父子伦理和婚姻伦理上,孝道的绝对性依赖制度的支持,婚姻道德规范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秦人在婚姻道德生活上具有从个体德性的伦理诉求转向群体社会规范的伦理诉求的特点,对后世道德的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关键词】秦人家庭婚姻道德规范伦理

传统观点认为,秦代任用法家、崇尚功利,焚书坑儒,蔑弃儒学,在一定程度上中断了儒家伦理道德。通过对统一前的秦国以及统一后的秦国家庭婚姻道德生活的考察,发现实际情形并非如此,秦人的家庭婚姻道德生活實践在中国传统道德生活史上具有重要的转向意义,即从个体德性的伦理诉求转向群体社会规范的伦理诉求,对后世家庭婚姻道德规范伦理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本文拟从父子伦理和婚姻伦理两方面予以考察。

孝道的绝对性与制度依赖

秦人原处西陲,久与戎狄杂居接触,礼义道德观念相对滞后。自商鞅变法以后,整顿风俗,道德观念也随法家的律令得到强调,如睡虎地秦简《秦律·为吏之道》:“君鬼(读为怀,意为怀柔)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①在这一观念指导下,秦律对孝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子对父的绝对顺从。

一方面,法律禁止子告父,而父对子所犯的过错则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为‘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他人(又)袭告之,亦不当听。”②这里明确规定儿子私自不能告发父母,若告,反而获罪。《法律答问》还规定:“‘父盗子,不为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论?当为盗。”③即使是父亲偷拿了儿子财物,都是合法的,只有养父盗非亲生的儿子的财物才能称为盗。甚至,父亲杀亲生子在法律上都可以从轻处罚,如《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者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④

另一方面,若父告子不孝,则要处以重罪。如《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⑤这里的“环”据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即是说,老人若告子不孝,官府不必履行判死刑的‘三宥’程序,要立即拘捕惩处。即便父亲杀不孝之子,只要向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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