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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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

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效率,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匿名回购业务”)是指: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X-Repo系统),于每个交易日连续交易时段内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授信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的正回购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券种与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成交单。

1.3匿名回购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市场成员。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成员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交易情况,为参与机构开通交易系统匿名回购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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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进行报价成交,不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基本规则

2.1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以利率债为质押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所称利率债包括国债、央票与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券的券种、折算率与估值等遵照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折算率规则》执行。

2.2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隔夜、七天、十四天质押式回购交易,每个期限品种根据最低报价量以及报价量与成交量最小变动单位的大小分为标准合约和Mini合约。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亿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标准与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均为50亿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品种合约时,另行向市场公布。

2.3 交易系统每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9:00-12:00、13:30-16:50;匿名回购业务的连续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的10:00-10:10、11:00-11:10、14:00-14:10、15:00-15:10、16:00-16:1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连续交易时段时,另行向市场公布。

2.4 匿名回购业务的所有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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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授信与限额管理

3.1 参与机构在开展匿名回购业务前应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双边授信设置。

3.2 参与机构可选择按关系授信或按额度授信。

3.2.1按关系授信,是指参与机构仅需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无需设置具体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交易量不受限制。

3.2.2按额度授信,是指参与机构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并设置授信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且每笔成交的交易量不超过交易系统根据初始授信额度与每笔成交的扣除额度计算的实时剩余授信额度。

扣除额度=交易金额×相应交易品种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由参与机构根据不同交易品种自行设定,但不得超过交易系统设定的上下限。

授信额度类型包括当日授信额度和累计授信额度。当日授信额度在每个交易日内累加扣除,第二个交易日恢复;累计授信额度累计扣除,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3.3参与机构授信对手方的最低数量要求为30家,参与机构根据本细则第3.2条规定完成授信的对手方数量大于等于该数量时被视为完成有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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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授信设置实时生效。参与机构调整授信设置时,其所有有效报价冻结,授信设置调整完成后冻结报价需手动激活。

3.5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交易限额的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匿名回购业务的报价量,避免出现超限额成交的情况。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达成交易的,交易系统暂停该机构匿名回购业务权限,并视情况予以恢复。

第四章用户与账户管理

4.1 用户管理

参与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为本机构的部分或全部用户赋予匿名回购业务的前台或中后台权限。拥有前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报价、成交等操作,拥有中后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授信设置等操作。

4.2 债券及资金账户管理

4.2.1交易系统按照前一日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参与机构设置的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自动更新相关账户信息,并默认使用前一日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2参与机构拟变更匿名回购业务默认使用的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信息或新增账户信息的,可在当日通过中后台账户管理界面设置,但变更、新增的账户信息应为本币交易系统中已有的账户信息。变更或新增的账户在匿名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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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中仅当日可用,次日交易系统仍将默认使用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3 参与机构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五章报价与成交

5.1报价

5.1.1参与机构可在连续交易时段内,通过交易系统以订单的形式提交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限价报价,该价格是报价方提交的其可接受的单边最高买入价或单边最低卖出价。

5.1.2参与机构报价时可选择合约品种,具体报价要素包括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不包括质押券信息。

交易金额应满足具体合约的最低报价量和最小变动单位要求。

回购利率应以百分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交易系统对回购利率上下限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分别设置提醒与控制功能。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同一合约、同一时点的最高正回购报价不得高于最低逆回购报价。

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在同一时点对同一合约在同一方向的同一价位上只能提交一笔报价,同一时点最多可提交五个不同价位的报价,但单个机构与同一用户每日提交报价的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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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

5.1.3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连续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报价。连续交易时段开始后,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报价,并可在连续交易时段截止之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每次连续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下一连续交易时段开始时,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作撤销处理。

5.1.4 参与机构报价时,可就多笔报价组合成OCO(One Cancels the Other)订单,OCO订单中任何一笔报价中的任何一部分报价量成交后,其余报价自动冻结。

5.2 成交

5.2.1 参与机构在连续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5.2.2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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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3 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4 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的授信设置对报价进行过滤,并在成交前检验双方的授信要求。

5.2.5报价部分成交时,交易金额的最小变动单位为标准合约1亿元,Mini合约1000万元。

5.2.6 连续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进行提交。点击提交的报价按本细则第5.2条规定的成交规则成交,但部分成交时,未成交的剩余报价量自动撤销。

5.3质押券提交

5.3.1报价成交后,正回购方应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成交记录,遵照交易系统发布的质押券及质押券标准折算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质押券。交易系统规定时间自每笔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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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交时间起算。最后一场提交质押券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币交易系统T+0交易的交易时间。

5.3.2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面值根据折算率计算的金额应大于等于到期结算金额,质押券的摘牌日不得早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日。

5.3.3 交易系统自动判断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是否符合要求,无需逆回购方对质押券进行确认。若交易系统判断质押券提交成功的,交易系统生成完整的成交单。

5.4 成交撤销与补救

5.4.1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5.4.2 若正回购方未按本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押券,或提交的质押券经交易系统判断不合格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协商一致的,交易双方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在开市时间结束时对成交作自动撤销处理,交易双方根据本细则第8.2条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信息展示

6.1交易系统向参与机构提供匿名回购业务的匹配或点击成交行情。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匿名回购业务的交易纳入本币交易系统汇总行情。

6.2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连续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 8 -

参与机构预提交的报价展示各合约全市场最优正逆回购报价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连续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及双边授信情况,展示市场最优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以及最优五档可成交利率、可成交量和报价笔数。

第七章应急服务

7.1 因交易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匹配或点击成交交易的正回购方无法在交易达成起三十分钟内完成质押券提交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提交质押券。

7.2 若正回购方拟提交的质押券不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质押券券种和折算率要求,但逆回购方接受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提交质押券。

7.3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债券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的,应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修改账户。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不可应急修改账户信息。

7.4 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

第八章监测与违规违约处理

8.1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匿名回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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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测职责。

8.2 正回购方应根据成交记录提交合格的质押券,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履行相关义务。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8.2.1正回购方未按照成交记录、时间要求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质押券的,正回购方应向逆回购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2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就成交记录实际达成交易的,超限额的一方应向对手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当超限额的一方为正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当超限额的一方为逆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成交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3 交易一方未按照成交单记载履行有关义务的,双方可依据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进行违约认定与处理。

8.3 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匿名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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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及时提交合格质押券的;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超限额提交报价导致无法实际达成交易的;

(四)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其他

9.1本细则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遵照《债券交易规则》执行。

9.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交易中心。

9.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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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

附件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一、材料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说明书; 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的意愿; (2)机构基本情况简介; (3)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如有《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相关情形,不得参与市场评价。 2、2010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200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述三个制度文体(应为本单位发布实施的制度); (2)上述三个制度说明,要求简单扼要、清晰明了。 6、从事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机构组织架构图及相关说明; (2)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承销队伍规模、债券承销业务部门在本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债券承

销业务开展情况等; (3)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模板见附件1) (4)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工作简历(模板见附件2)。 7、2010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一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上承销发行的相关业绩情况,如承销发行金额、只数及相关排名等。 (2)二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业绩情况,如交易结算金额及相关排名等。 8、市场评价信息表(见附件3); 9、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格式 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应当按照上述材料顺序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发送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一)电子材料 1、审计报告电子版可只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应按照EXCEL格式,其他可按照Word或PDF格式提供。 2、邮件标题为“XXX单位参与市场评价材料”; 3、所有材料以附件形式打包发送,每项材料的文件名称和标题一致,如“XXX单位材料一:参与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说明书”。 (二)纸质材料 1、将材料按照顺序逐份装订; 2、每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最新版)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585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Master Agreement on bond repurchase in National Interbank Bon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

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 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规、有序开展,提高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效率,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匿名回购业务”)是指: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X-Repo系统),于每个交易日连续交易时段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授信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的正回购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券种与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成交单。 1.3匿名回购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市场成员。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成员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交易情况,为参与机构开通交易系统匿名回购业务权限。 . . ..

1.4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进行报价成交,不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基本规则 2.1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以利率债为质押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所称利率债包括国债、央票与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券的券种、折算率与估值等遵照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折算率规则》执行。 2.2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隔夜、七天、十四天质押式回购交易,每个期限品种根据最低报价量以及报价量与成交量最小变动单位的大小分为标准合约和Mini合约。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亿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标准与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均为50亿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品种合约时,另行向市场公布。 2.3 交易系统每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9:00-12:00、13:30-16:50;匿名回购业务的连续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的10:00-10:10、11:00-11:10、14:00-14:10、15:00-15:10、16:00-16:1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连续交易时段时,另行向市场公布。 2.4 匿名回购业务的所有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13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

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二)主要交易模式。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从机构的投资风格来看可分为投资配置型和利差交易型两大类。其中,投资配置性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通过自营投资账户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获得长线稳定票息,投资目的是资产配置,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辅助履行做市场商职责并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利差,此外商业银行代客理财部门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配置和交易账户双重性质。市场利差交易机构主要是基金、券商和保险等机构,主要通过低买高卖交易赚取利差,是活跃市场增强流动性的重要力量。在市场上,有关参与主体为获得更高收益,一般会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两种方法采取杠杆倍数放大资金规模。 (三)债券异常交易。异常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已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虚增交易规模对倒、调节利润、逃避监管、输送利益等,其外在表象主要是以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来成交。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界定是,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央行将债券价格与其中债估值偏离200BPs以上界定为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一、债券结算情况 (一) 融资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正回购业务350笔,结算金额共计1135.40亿元。回购期限品种中有R001和R007两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068.56亿元和66.84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2322%和2.6149%。本月未发生买断式正回购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逆回购业务132笔,结算金额共计295.0773亿元,回购期限中只有R001一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加权平均利率为2.3167%。本月未发生买断式逆回购业务。 本月发生拆借拆入业务36笔, 结算金额114.0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IBO04M和IBO06M三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12.00亿元、1.0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1525%、3.20%和3.25%。 本月发生拆借拆出业务6笔, 结算金额1.5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和IBO03M两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0.5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0860%和3.95%。 (二)现券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一级市场分销买入3笔,结算金额合计1.10亿元;二级市场现券交易228笔,结算金额共计42.50亿元,其中买入交易102笔,金额21.00亿元,卖出交易126笔,金额21.50亿元。

(三)机构参与情况 本月我行与17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债券交易。其中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国开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包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 (四)债券利息收入情况 本月,按收付实现制我行共计收妥往年人民币债券利息收入11545.64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279.17万元;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2185.12万元;商业银行债利息收入55.73万元;企业债利息收入119.48万元;短期融资券利息收入13.73万元;资产证券化利息收入3.9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444.38万元;中期票据利息收入2077.48万元;超短期融资券170.69万元;政府支持机构债利息收入351.70万元;同业存单利息收入844.23万元。 二、本月综述 综上所述,债券一级市场方面,2019年11月我行增持债券1.10亿元;二级市场上,增持债券21.00亿元,减持债券21.50亿元,债券借贷融出0亿元,债券到期或还本6.80亿元。故截至11月30日,我行持有债券总余额为361.76亿元。 XXX农商银行 二〇一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培训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培训 主讲人:建行金融市场部胡亮 时间:2011年2月24日第一部分:了解交易员 1.1金融市场业务分类 国有四大行的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外汇、黄金、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衍生品、理财等相关业务。 1.2交易员的分类 2.1按业务类型分类:外汇交易员、贵金属交易员、债券交易员等。 2.2按资金来源分类:自营交易员、代客交易员。 1.3交易员的能力要求 具备良好的基础知识、判断能力及毅力来坚持交易员的工作。 1.4交易员每天的工作 信息交易监控制度 4.1信息:交易员每天要接触来自各方的大量信息,如彭博、路透、其他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行业网站、同业及小道消息等。 4.2 交易:详见第二部分:债券交易员投资流程 4.3 监控:进行自我监控,避免违规 4.4 制度: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部分:债券投资人交易流程 2.1步骤一:摸清家底 在于弄清楚可供投资的资金量以及若已有债券 商业银行资产包括:贷款、存款准备金、投资资金、同业存放资金和超额准备金等。 商业银行主要资产: 贷款:目前国有四大银行正常的贷存比率为65%,该比率是指银行所吸纳的所有存款中的65%要作为贷款放出去。 存款准备金: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已上调至19.5% 投资资金:剩余的部分为债券投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出来。 目前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94%,若贷存比为65%,贷款/总资产:94% * 65% = 61% 法定存款准备金/总资产: 94% * 19.5% = 18% 投资资金/总资产:1 - 61% - 18% = 21% —> 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20%的资金可用 来进行债券及其他投资活动。 例:假设商业银行具有10亿资产,总资产的20%,2万亿可以用于投资,一般情况 下,1.8万亿用于主动投资,其余2千万会依据流动性的需要投放于货币市场。2.2步骤二:拟定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分为主动投资、被动投资、债务匹配、模拟指数,首先了解账户分类: 商业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SCP分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SCP分析 日期:2003年03月25日 文章内容: 摘要:以哈佛大学的梅森(Mason)和贝恩(Bain)等人为代表的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构造了市场结构(Structure)——企业行为(Conduct)——经济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简称SCP框架),其基本内容是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企业行为决定市场运行在各个方面的经济绩效。本文借鉴SCP的分析框架,对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做初步的分析,探讨了现行交易制度对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债券市场;交易制度;结构——行为——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2-7246(2003)03-0054-09 一、引言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凭证式国债市场三个部分。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非常迅猛,从1997年6月启动时的16家成员,到2002年11月已经有880家成员,债券托管量面值从1997年末的4100亿元,上升到2002年11月的25251.61亿元,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投资场所,而且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公开操作的唯一场所,对于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提供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做出了巨大贡献,支持了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但是,由于银行间市场一直存在进入障碍,人为地与交易所市场、凭证式国债市场分割,越来越暴露出不少缺陷,

直接影响了市场效率。银行间市场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和金 融机构投资的重要场所,其效率缺陷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绩效,而且也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直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探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构——行为——绩效问题,已成为中国债券市场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市场结构 所谓市场结构是指特定的市场中企业间在数量、市场 份额、规模上的关系,以及由此对市场内竞争程度及价格形成等产生影响的产业组织特征。反映市场结构的指标主要 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企业规模经济、企业进入和 退出障碍等。本文首先借鉴上述指标,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结构特征作简要分析。 1.市场集中度。是刻画市场结构状况和大企业市场控 制力的一个概念。一般讲,集中度越高,少数市场成员价格 支配能力就越大,市场垄断程度也就越高。本文采用绝对集中度指标C■计算市场集中度,即用在交易规模处于前几位的市场成员累计交易量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比重来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 ■(此处有公式或插图) 式中C■的大小取决于n值的大小,在本文中分别取 n=4、10、20,计算了2001年、200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见附表1和2)的市场集中度指标,如表1 所示。 表1 市场集中度指标C■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1 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 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

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 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2009修订)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09]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NAFMII 规则0001)进行了修订,并经2009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

NAFMII规则000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 (1)以下报价类型中,不能直接成交的有(AB) A、意向报 价 B、双向报价 C、对话报价 D、点击成交报价 (2) 在现券 买卖意向报价输入界面中,必填项有(BD) A、净价 B、 债券代码 C、收益率 D、债券名称 (3)在现券买卖对话报价 输入界面中,必填项有(ABC) A、净价 B、债券代码 C、 收益率 D、全价 (4)点击成交报价与意向报价的区别,以下正确的有(AC) A、可以直接成交 B、交易要素不必填全 C、只可以向全市场发送 D、可以发送批量报价 (5)在群组管理中,群组成员最多可添加多少条(D) A、10 B、 20 C、50 D、100 (6)在快捷撤单功能中,交易员可以根据以下哪些条件批量撤销报价 (ABD) A、交易方式 B、报价方向C、交易对手 D、债券代码 (7)批量报价待发送列表中,最多可添加多少笔报价(B) A、50 B、100 C、150

D、200 (8)在现券买卖意向报价窗口, 可设置以下哪些过滤条件(AC) A、债券类型B、债券发行人C、债券代偿期 D、债券计息方式 (9)在中后台内部管理功能下,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的首席用户可以创建以下哪些类型的用户(B) A、首席用户 B、普通用户 C、系统管理员 (10)在中后台内部管理功能下,系统管理员可以创建以下哪些类型的用户(AB) A、首席用户 B、普通用户 C、系统管理员 (11)信用拆借市场,以 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AC) A、对手方限额B、单笔交易限 额C、交易员限额 D、衍生品授信 (12)远期利率协议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D) A、对手方限额 B、单笔交易限额 C、交易员限额 D、衍生品授信 (13)现券买卖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D) A、对手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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