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引言

我国《物权法》第4编“担保物权”第18章名为“留置权”,其中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该条以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制了我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所谓商事留置权,就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在沿革上就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据学界考证,民事留置权乃发轫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和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此种以公平原理为基础之拒绝给付权,仅系一种人之抗辩,乃对人之权利,且系分散规定,而无统一之制度。然此种原理其后深深影响大陆法系。”[1]该种制度最终在大陆法系发展成为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当然,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效力,又有物权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分。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通说认为,其乃是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的习惯法,[2]不同于民事上一般留置权的起源与发展。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留置的标的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性的要求不同。反映在我国《物权法》上,便是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外规定。类似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9条也以对牵连关系进行拟制的方式对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做出了宽松的规定,该条规定:“商人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与其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视为有前条所定之牵连关系。”[3]在我国《物权法》上,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前者一般包括留置权的主体须为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属于动产且该动产为债务人所有、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权人尚未受偿等条件,而后者则包括占有的取得不是出于侵权行为、留置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约定等。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在消极要件上与民事留置权无异,但在积极要件上,则有所不同:其一,是对留置权制度中权利义务主体的要求不同。在民事留置权制度中,其权利义务主体只要求是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即可,而商事留置权制度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还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企业。其二,对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要求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方可发生留置权,而商事留置权则没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具有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实践中该制度具有较大的价值。首先,商事留置权的发生具有法定性,这就降低了各类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寻找担保的成本;其次,商事留置权赋予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受清偿时得以就留置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可以及时弥补债权人未受清偿时的损失,从而可以鼓励企业积极从事交易。在此制度中,“立法者之所以赋予如此强大的保护,惟一可以合理化的论点就是以…现成?的工具压迫债务人履行,多少有简化诉讼或其他争议成本的功能。”[4]正因如此,该制度有助于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和交易效率的维持;最后,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债务人如果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属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因此其对所留置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得以优先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法定清偿顺序而受偿,大大提高其债权受偿的可能性。

二、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物权法》明确规定,商事留置权的发生只能是在“企业之间”,即商事留置权制度中,权利义务的主体都只能是企业: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只能是企业。而企业原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在经济学上,企业泛指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然而在我国已有的民商事立法上,却曾多次采用“企业”的概念,它们既包括了法人类的企业,也包括了非法人类的企业,既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其结果导致“在我国似乎已经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企业?概念,其含义究竟如何,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实际上都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未决问题。”[5]和其他一些民商事立法相似,《物权法》在此也采用了“企业”的概念。与其他几个常见的商事主体概念相比较,我国立法上所采用的“企业”一词,其范围较“商人”为窄,而较“公司”为宽。

在传统大陆法系商法上,“商人”就是商法的主体,例如,在采用主观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其商法又被称为商人法。因此,“商人”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商事主体,其所涵盖的主体类型远较企业为广。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类型有三大类,即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商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合作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而我国民商事立法中所使用的“企业”,只包括“商人”中的某些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因此,“企业是商人的下位概念,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商法中的商事个人和商事合伙,而企业中的公司企业则属于商法中的商事法人。”[6]所以在《物权法》上,有些商个人就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除此之外的商合伙和商法人,其主体都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要求。

公司是最为典型的商法人类型,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在我国法上,公司的基本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前者除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外,还包括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特殊的形式。从前述企业的范围可以得知,公司都是企业,而企业的范围比公司要广得多,有许多企业并没有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所以,公司之间发生的留置关系,其主体都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要求。

事实上,我国《物权法》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采用的是一种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即直接规定该制度所适用的权利义务主体,而非直接规定该制度所调整的行为类型。此种模式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9条(着眼于“商人间”)相似,而与王利明教授、梁慧星研究员分别主持起草的两部主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皆着眼于“营业关系”)相异。[7]从德国商法和法国商法各自所采取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两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缺陷,或者说两者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因为对商人的界定离不开商行为的概念,而对商行为的界定也会涉及商人的概念。例如,《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8]而《德国商法典》第1条关于商人的规定是:“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9]因此,尽管我国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采用了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在确定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适用范围时,在考虑主体因素的同时,还应适当地考虑行为因素,即,首先需要判断欲适用商事留置权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否都是企业,然后还需判断企业间此种债权和留置的发生是否基于营业关系。只有企业间基于营业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和动产留置才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才可以突破“同一法律关系”这一牵连性方面的严格限制。

三、商事留置权中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之一,便是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具有某种牵连性。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立法上之所以对其成立要件有此要求,是为了在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之间取得一种平衡以实现公正,“简言之,债权人如果可以留置任何在其占有之下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不仅对于债权关系的…相对性?是一种逾越,对于债权间的…平等?也是一种伤害(留置权的分配使该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10]我国《物权法》第231条没有直接采用“牵连关系”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同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因为我国立法者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11]以“同一法律关系”取代“牵连关系”,只是立法者为了求得判断标准的简化与明确,因为“…同一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相比范围较窄。前者必须是与产生的债权完全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后者只需要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可。”[12]

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制度虽然以但书的形式对“同一法律关系”做了例外规定,不要求对标的物的留置和债权之间具有严格的同一法律关系,因为在商事留置权制度中,“没有象民事留置权一样…有关其物而产生的债权?的这种限制,只要有类似商业行为上的债权即可。所以,物和债权的牵连关系是极为软弱的。”[13]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商事留置权制度中对于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留置就不做任何的限制,否则,如果只要是债权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一切动产,都允许债权人可以任意进行留置,则未免对债权人保护过周而有害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商事留置权中,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留置须符合下列诸条件:

1.债权须发生于营业关系之中

营业也称经营,是商法上的一个核心概念。学界一般认为营业的目的在于营利,而且其行为具有持续性、公开性等特征。德国著名商法学家卡纳里斯对营业的详细定义为:“一种独立的、有偿的,包括不特定的多种行为的、向外公示的行为,但是艺术、科学的活动和那些其成果需要高度人身性的自由职业不包括在内。”

[14]从事营业活动是企业的存在目的,企业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还有基于纯粹的生活关系而发生的留置。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符合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而发生的债权,均属于营业关系中发生的债权。当然,基于《物权法》第231条的限制,其债权的相对人即债务人也必须是企业。企业之间的营业关系,还必须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由企业承担后果的商业关系,这就排除了企业经营者或员工私人之间的商业往来。除非构成对企业的表见代理,否则企业成员间私人的商业关系并不能形成企业之间的营业关系。

此外,根据1995年的《担保法》和1999年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权主要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有限的几类合同关系之中,这一过狭的范围规定早已受到学者们的诟病。《物权法》第230条仅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在符合其他条件时即可发生留置权,并没有对留置权制度适用的范围做出明确的限定。因此,遵循“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格言,我国《物权法》上留置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合同关系,而且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企业间在营业关系中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符合其他条件时自然可以适用商事留置权制度。而且企业间发生商业侵权关系时,如诋毁他人商誉、盗取他人商业秘密时,亦有商事留置权适用的余地。

2.债权须后于对动产的占有而发生

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在前,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后,此时债权人能否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对于这一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界不无争议,长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商事留置权而言,其“债权只须因营业而发生,无须于动产之占有取得前即已成立。”[15]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第230条已经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据此,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应发生于债权之前,或占有与债权同时发生,但不得后于债权的发生。商事留置权制度仅在牵连性方面对民事留置权制度有所突破,在其他方面则与民事留置权相同。因此,在商事留置权制度中,债权人的债权须后于对动产的占有而发生,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对动产的占有发生在前、债权发生在后,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3.对动产的占有须发生于营业关系之中

在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取得,必须发生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营业关系之中。如前所述,我国两部主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均明确要求商事留置权须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营业关系之中。虽然《物权法》第231条没有明确规定留置的发生应基于企业间的营业关系,但是基于商事留置权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障企业间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因此应认为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须发生于双方营业关系之中;非发生于营业关系中的占有,即便债权人已经取得

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也不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条件,不能发生商事留置权的效力。例如,甲企业是一家汽车修理企业,而乙企业是一家汽车运输企业。本月因发生大地震,甲乙企业均位于地震灾区附近,因此均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派出企业的部分工作人员携带工具前往灾区参加救援工作。乙企业的留守人员在此期间因维修车辆而拖欠了甲企业一笔维修费用未清偿。此时,即使甲企业在地震灾区参加救援运输车辆维修工作时发现并占有了乙企业的派出车辆,而且甲乙均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主体要求,债权亦是发生于营业关系之中,但由于此时债权人甲企业对债务人乙企业动产占有的取得,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营业关系,而是共同参加政府行使公权力而组织的救援活动,因此甲企业在此不能取得对乙企业车辆的商事留置权。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对动产占有的发生,必须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营业关系之中,如果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直接的营业关系而取得的占有,亦不能成立商事留置权,否则将构成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而给债务人带来莫测的商业风险。例如,甲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均为冷藏保管服务企业。现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食品冷藏保管服务合同,乙企业在履行过程中仓库意外出现漏水危险,为了避免被储存的食品腐坏,乙企业临时有偿委托丙企业代为储藏保管一部分食品。而在此期间,甲企业也曾委托丙企业运输过一批食品尚未支付运费。在此,即便丙企业得知其受乙企业委托而保管的那批食品属于甲企业所有,其也不能对这批食品进行留置以行使商事留置权。因为虽然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属于营业关系,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也属于营业关系,但是就丙企业所占有的甲企业的那批食品而言,双方并没有直接的营业关系,丙企业是基于乙企业的委托才占有甲企业的动产。因此,丙企业虽然取得了对甲企业动产的占有,但此时的占有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直接的营业关系,所以不能以其对甲企业的债权而主张对其所占有的食品行使商事留置权。

4.占有动产的主体与债权人应具有同一性

在留置权中,占有动产的留置权人应当与债权人具有同一性,即留置权人与债权人是同一主体,当然,“至占有之方式,自不以直接占有为限,间接占有或利用占有辅助人而为占有,与第三人共同占有,均无不可。”

[16]商事留置权在这一方面与民事留置权并无二致。但由于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是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企业,其与自然人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主体,如果是公司法人,则可以是公司

本身,也可以公司的分公司,但不可以是子公司,即便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亦是不可。因为子公司已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意思机关,子公司占有了母公司债务人的动产,母公司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债务人的商事留置权,否则将导致母子公司的人格混同,有违法人人格独立之精神,有害于商事经营之秩序。

在商事实践中,企业之间的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等业务都是较为常见的商业现象,因此企业间的债权让与情况亦是经常发生。那么此处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能否基于受让的债权而对自己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主张留置权?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不得基于受让之债权,主张留置权。”[17]笔者认为,在债权让与时,如果原债权人转让的是无担保的债权,而受让人恰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此时受让人仍不能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原因有三:其一,如果受让人先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然后才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那么按照留置权中债权须后于对动产的占有而发生的要求,受让人不能取得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的留置权。其二,由于“债权让与使债务人需要向一个他从未同意与之交易的人承担债务,基于债权人对债权拥有自由处分权的公共政策的要求,债务人必须承受这种由债权让与带来的结果,但不能因此给债务人课以额外的不利益。”[18]即便是受让人事先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然后才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人的债权原本并没有留置权的担保,如果在转让债权之后,该债权因为受让人恰巧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变成有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这样会使得债务人的地位在债权让与之后骤然变得不利,有违法律的公平与安全价值,所以,受让人仍不能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其三,留置权原本是法定担保物权,如果允许受让人通过债权让与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留置权,则有违留置权发生的法定性,因此需要限制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对债务人留置权的取得,“这一限制的意义在于考虑到了人为制造留置权。”[19]

四、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留置权制度的一个共通性问题,而商事留置权对此尤为关注。因为商人之间的营业关系对灵活性、快捷性、简易性和保障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建立,就要归功于商事交易方面所提出的强烈需要。[20]我国《物权法》第230条所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究竟应解释为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还是债务人交由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值得思考。例如,甲货运公司接受乙企业的委托,运送一批货物到某地,货物运到之后乙企业未能支付运费,甲企业欲对货物

进行留置,但事实上本批货物乃是乙企业接受丙企业的委托而代为保管,乙企业属于无权处分,此时丙企业向甲企业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那么甲企业还能否取得对该批货物的留置权?笔者认为,甲企业可以取得对该批货物的留置权,《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只要是债务人提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即可。商事留置权完全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因如下:

首先,商事留置权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条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即受让时出于善意,支付合理的价格,完成物权的公示。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可以参照这些条件。对比这三个条件,商事留置权完全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留置权人在接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一般并不会追问动产的真实所有权属状况,尤其是在营业关系中,债权人面对的是大量的、重复发生的类似交易,所以不会对某笔交易特别去询问其权属状况,只要交易符合商业惯例,债权人即以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能以恶意推定之。当然,在例外的情形下,如债权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悉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况,或是债权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那么此时可以通过举证推翻的方式或适用法律行为的无效及可撤销制度来对真实权利人进行救济,但这并不能否认商事留置权本身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置,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留置权制度本身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存在,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这就满足了善意取得制度对支付合理对价的要求。当然,如果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价值超过债权本身甚多,会造成对价的不合理,此时应适用《物权法》第233条来进行矫正:“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的动产为不可分物的,则债务人只能忍受此种形式上的不合理对价,因为强行将该动产分割再留置的话,只会给债务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法律绝非两全之策,而往往只是两难选择中较为合理公正的一种选择而已。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一,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而且此种占有必须是合法的、非出于侵权或有违公序良俗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还必须具有持续性,一旦非因他人侵权而丧失占有,依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债权人的留置权将会就此消灭。由此可见,商事留置权制度中,作为其成立要件之一,留置权人自始便必须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公开、和平、持续的占有,因此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对完成物权公示方面的要求。

其次,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善意是指当事人对对方行为人身份、意图或标的物性质等方面的一种不知情,而且此种不知情并非出于当事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现代工商社会,交通便利,资讯发达,每个人都可能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且随着分工的细化和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专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每日面对的是流水式作业的类似交易,如果要求当事人对每笔交易的当事人及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都做到知情,那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人们往往只能根据他人行为的外观进行简单的判断,而如果不保护这种善意,那么“其结果必造成交易各方努力…知情?,亦即使交易的…资讯成本?或…征信成本?(information cost)大幅增加,权衡的结果,保护善意(通常不保护咨询成本不高的重大过失而不知情)减省的社会成本往往还大于其增加的社会成本。” [21]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立法将此种权利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事项均加以法定化,其目的就在于减少债权人寻找担保的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磋商时间,从而使交易富有效率。商事实践向来重视交易中的外观主义,诸如票据上的签章、商业账簿上的登记、航海日志上的记载等,对于交易的性质与效力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商事实践中人们很少去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因为真意难以探寻清楚,而且费时费力,不符合商事交易快捷性的要求。因此,如果不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则会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缔结合同之时,就要求债务人提交有关标的物权属的证据材料,否则不与之缔结合同。而这种要求在商事留置权大量发生的运输、承揽、保管等商事领域中是不可能达到的,除非以牺牲社会整体的交易效率为代价。

综上所述,商事留置权完全符合所有权以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而且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

的,因此对于商事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肯定。事实上,《物权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经过分析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在留置权中有适用的余地。[22]“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时,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23]由此,承认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既符合《物权法》的立法规定,又符合对该制度的学理解释。另外可资参考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修订前,仅从其立法规定上进行分析是难以明确判断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以致引起学界的长久争议。但2007年台湾地区“民法”经修订之后,已经明确地将此前的“债务人之动产”的表述修改为“他人之动产”的表述,[24]由此,其立法已经明确承认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亦表明将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适应现代工商社会的需求。

注释: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381页。

[2]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383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3页;[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3] 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民法类第130-2页。

[4]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5]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0页。

[6]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7]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1095条“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第2款规定:“因营业关系发生的债权与债权人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视为有前款中规定的牵连关系。”(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602条留置权的“发生条件”第2款亦规定:“因为营业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对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8] 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9]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0]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11]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页。

[12]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5页;

[13]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14] [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6页。

[15]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1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394页。

[17]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18] 杨明刚:《合同转让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19] [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670页。

[20] 参见[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8-10页。

[21]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22] 代表性的观点,请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8-649页。

[23]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8页。

[24] 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8 条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考核作业指导二.

2013年秋季法学本科物权法第一次考核 试卷总分:100 一、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 ),二是其他原因,三是某些公法上的原因。 A. 私法上的原因 B. 所有权变化 C. 生活行为 D. 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该依照法律规定()。 A. 支配 B. 登记 C. 交付 D. 处理 参考答案:C 3.一物一权原则主要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A. 支配权 B. 物权 C. 所有权 D. 配置 参考答案:C

4.物权法定的第一个内容,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被称为()。 A. “法”的柔化 B. 类型强制 C. 物权的拘束力 D. 一物一权 参考答案:B 5.()有三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第二是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登记,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的存在。 A. 公示 B. 诚信 C. 其他 D. 信任 参考答案:A 6.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按其内容是两个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和()。 A. 物权设立原则 B. 物权登记原则 C. 物权交付原则 D. 物权公信原则 参考答案:D 7.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A. 顺位请求权 B. 逆位请求权 C. 变更 D. 公示 参考答案:A 8.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 A.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B. 动产物权和不动物权 C. 自物权和他物权 D. 所有权和他物权 参考答案:B 9.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 A.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B. 承担经济补偿 C. 承担经济责任 D. 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10.物权变动的(),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A. 区分原则

18春东财《物权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 (单选题) 1: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A: 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B: 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的补偿 C: 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 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2007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甲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除养子乙、侄儿丙外,甲再无其他亲属。3月7日甲私下对丙口头表示,死后房屋归丙所有。3月10日甲不幸去世,乙、丙二人就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休。4月15日乙与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卖给丁。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父亲,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 A: 应归王伟所有 B: 应归国家所有 C: 应归李里所有 D: 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立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人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成和两种。 2、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3、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 关为公示方式。 5、和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 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 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 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

41.独角兽法考(民法)-留置权的成立

第八节留置权(动产、法定) 一、留置权的成立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 此处“债务人的”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还是债务人交给他人占有的? 若是后者,可以不可以取得留置权?若可取得留置权,是不是善意取得? 【2016年-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2016年主观题有考察】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从“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到“非法律禁止留置,均可”。担保法84: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法395和422条,增加了仓储和行纪。物权法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 原担保法规定适用于承揽、货运、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但物权法已不限于合同关系,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商事留置权更为广泛。 【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2015-55】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vip专享]《物权法》在线作业一

物权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A. 必要费用求偿权 B. 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C. 留置物必要的使用 D. 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 2. 甲将大衣卖给乙后,与乙订立租约,租赁使用该大衣,该行为属于 A. 占有改定 B. 简易交付 C. 指示交付 D. 现实交付 3.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内,乙在房屋内堆放了成批烟花,准备将此房做烟花仓库,甲可对 乙行使 A.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C.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D. 正当防卫权 4. 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A. 使用权 B. 占有权 C. 处分权 D. 所有权 5. 以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畜牧或养殖为目的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 A. 农地使用权

B. 基地使用权 C. 地上权 D. 地役权 6. A公司向B银行借款,双方约定将A公司的一栋房产作抵押,双方可以约定 A. 不能还款时,房产归银行所有 B. 银行可以将对A公司债权转让,而将抵押权保留 C. A公司得在借款期内将该栋房产出租 D. 双方不必登记,而书面承认抵押权绝对生效 7. 土地使用人可以对邻地拥有的法定权利中 A. 相邻管线安装权 B. 必要通行权 C. 邻地租赁权 D. 排水权 8.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后,乙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走,甲可对乙行使 A.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C.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D. 正当防卫权 9. 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 付款后提货。该案应 A. 电脑应归丙所有 B. 电脑应归乙所有 C. 乙、丙二人共有 D. 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 10. 当事人之间订立假登记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转移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所

物权法司法解释 逐条释义二

《物权法》逐条释义二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担保,即担保物权。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可以对此担保物优先行使债权清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设立担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担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因此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跟届满之前,债权人都不得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处分担保物,取得价金,再从价金中优先受偿。

物权法期末作业

第1题 (12.0) 分 张某为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请回答问题:1)如果某银行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某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抵押担保?为什么?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2题 (12.0) 分 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3题 (12.0) 分 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请问如何处理本案?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4题 (12.0) 分 村民刘某1985年4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刘某承包本村的荒地5公顷用以种植果树,承包期限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承包土地后,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自1998年起则年年盈利,刘某每年按合同规定上交提留款。 2005年3月刘某所在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刘某停止种植,将其承包的土地交本村村民种植水稻。刘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同时要求被诉方承担请求仲裁的一切费用。请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本案?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 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 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法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6条的规定,原告对涉案车辆享有留置权,有权对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评析:法律设置留置权制度是基于公平原则。债权人既然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且对债务人的债权及该财产存在牵连关系,则在债权未受偿前,如果必须先返还占有财产,那么就将使债权难于甚至无从获得清偿,殊非公平之道。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其物之权利,以间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2]实际上,留置权的行使是法律例外地允许私力救济的情形,对债权人而言,留置权的存在抑制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使用留置权可以避免烦琐的司法程序和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可以更为快捷地实现自身权利。本案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间有长期的汽车修理关系,在债务人拖欠修理费且经催款后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被修理的汽车以实现债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留置权积极要件的规定。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即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成立,发生留置权的效力,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始成立。其成立的积极要件是:(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东财20秋《物权法》单元作业一_22559答案

(单选题)1: 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A: 处分权 B: 质押权 C: 抵押权 D: 留置权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2: 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B: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C: 留置、抵押、质押 D: 抵押、质押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3: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承租权 D: 海域使用权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 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B: 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C: 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 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5: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 A: 甲从乙处捡到手表一块 B: 丙从商店买到手机一部 C: 乙的自行车存放在戊家中 D: 丁帮别人提包、但不知道包内有毒品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6: 甲向银行借款10万元开设酒吧,以其所有的一辆依兰特轿车、一辆奇瑞QQ汽车作抵押,甲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依约放款,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甲为了购买音响设备又将依兰特轿车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不知甲己经将汽车抵押。另查,在抵押之前,甲已将奇瑞QQ轿车租给了丙使用。则()。 A: 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 B: 银行对两辆轿车的抵押权不成立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在线作业

1.第1 题 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 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 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 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 确定由谁购买 D. 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2. 第2 题 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 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3. 第3 题 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的条件?() A. 当事人约定 B. 债务已到清偿期 C. 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D. 当事人一方合法占有对方的相关财产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4. 第4 题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A. 集体 B.发现人 C.单位 D. 国家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5. 第5 题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赠与 D.没收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6. 第6 题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7. 第13 题

最新物权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实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的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的确定、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规范以及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解释规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

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 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物权法第四次作业及答案

题目1 甲在西服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服装店没有让其取回西装,服装店的权利属于 选择一项: A. 留置权 B. 抵押权 C. 典权 D. 质权 题目2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选择一项: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B.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C. 在建房屋 D. 某大学的教学楼 题目3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 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题目4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 该股权质权自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C. 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D. 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题目5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B.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C.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题目6 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典权 C. 权利质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题目7 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 选择一项: A. 返还留置人 B. 上交国家 C. 归留置权人 D. 留置权人和留置人均分 题目8 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 A.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属于价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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