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现场抽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经煤管[2009]31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9〕31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严肃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按照《重庆市200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渝经煤管〔2008〕338号)的要求,决定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部分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市经信委抽检和区县(自治县)互检相结合。市经信委组织三个检查组,抽检6个产煤区县,其余区县(自治县)实行互检(具体安排见附表)。

二、检查内容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生产许可日常监管情况和工作措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组织和落实情况、煤炭生产许可监管行政执法情况。

(二)煤矿整合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煤矿建设工程监管情况、煤矿建设工程调度情况、煤矿建设工程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煤炭经济运行监测措施及执行情况、煤炭经济运行数据统计上报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9年8月上中旬。具体时间由检查组提前与相关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系确定。

四、工作要求

1.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二是要牵头组织做好互检工作,三是加强相互间煤炭行业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学习和借鉴。

2.互检工作由牵头组织检查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本区县(自治县)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技术人员)为成员,总人数不得低于3人。被检查区县(自治县)必须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派本区县(自治县)管理人员和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3.检查组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煤矿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入井检查现场、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

4.检查组应收集整理汇总检查情况,于2009年8月底以前书面报告市经信委。

5.检查组应及时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整改,并向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等方面的建议。

6.现场抽查矿井原则上由检查组确定。被检查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根据工作日程安排提出建议。

附件:检查分组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检查分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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