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分析

附件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 577-2015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5-2-10发布 2015-3-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50/577- 201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4.1执行区域划分 (4)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4.4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限值 (5)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6)

4.6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

4.7其他控制要求 (7)

5.污染物监测要求 (7)

5.1原材料VOC S含量监测 (7)

5.2排气筒监测 (7)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8)

5.4监测工况要求 (8)

5.5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核算 (9)

6.实施与监督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12)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18)

附录E/T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VOCs自愿性排放限值 (2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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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恩,吴莉萍,方维凯,张丹,乔雷,杨清玲,王同桂、鲜思淑、刘永明。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2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3月1日实施。

II

DB 50/ 577- 2015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现有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有表面喷涂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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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automotiv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3.2 特种车special duty automotive

指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专用机动车;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集装箱拖头等。

3.3 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 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3.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称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特定的单项物质和涵盖该行业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代表的综合性指标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7 苯系物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合计。

3.8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C2-C8)的总称(以碳计)。

3.9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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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汽车制造工业建设项目。

3.11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total VOCs emission per unit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来自涂料和稀释剂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1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3]

3.15 排放推荐限值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而设立的排放限值,不作为强制性限值执行,可成为申请政府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3.16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9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

3.20 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不执行4.6.2的要求而按照环评相关要求执行。

3.21 基准排气量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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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区域划分

标准分主城区和其他区域两类区域执行。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他区域对应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及万盛经开区、大足及双桥经开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县、荣昌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汽车制造企业应通过涂装生产过程中低VOCs排放原料使用、工艺更新和控制、过程管控、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并达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Ⅰ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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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 577- 2015 表2 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Ⅱ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4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限值

4.4.1 企业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Ⅰ时段限值,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Ⅱ时段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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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单位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4.4.2 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总量限值在同类车型(根据种类、吨位判断)基础上宽松20%。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新建汽车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现有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按表2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排气筒的高度大于60m,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高度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4.5.2汽车生产线排气筒除遵守表2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半径200m范围内的周边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的50%执行。

4.5.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4.6.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4.6.2采用电泳涂装的新建涂装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系统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4.6.3 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和未采用电泳涂装工艺的新建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其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车间内应设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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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汽车零部件涂装和未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应在装有密闭排气系统的车间内作业,不得露天喷涂、烘干。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强制通风换气条件下进行,产生的VOCs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

4.6.5 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步运行。

4.6.6未达标的汽车涂装生产线应对调漆室、喷漆室、流平室、烘干室等VOCs废气排放进行处理。底涂、中涂和面涂烘干室应有脱臭装置。燃烧类处理设施的温度应严格按照设计温度设置温度,定期养护,废气处理效率可采用非甲烷总烃去除率表征。吸附类处理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吸附剂。吸附浓缩处理装置应按规范包括脱附设计,定期查看压差,及时启动清理工序。汽车涂装生产线调漆、喷涂、流平和烘干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通过有组织排放形式排放。

4.6.7生产过程产生的漆渣的处理与存储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产生的VOCs 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

4.6.8 汽车制造企业应如实记录含VOCs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供主管部门查验。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1)含VOCs的涂料、溶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密封胶等)的名称、月用量、含VOCs的重量百分比以及主要成分及其所占百分比;

(2)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3)每月VOCs原料的回收方式、VOCs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4)VOCs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去除量;

(5)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的种类、动态吸附效率、堆积密度以及吸附剂的使用量、使用期限和更换频率;使用吸附浓缩处理装置的应定期记录压差和清理程序的启动;有脱附设计的吸附装置应记录脱附处理频率、温度等参数;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记录燃烧温度、烟气流量和能源消耗;使用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燃烧温度、烟气流量;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和维护保养事项。

4.6.9 既有整车生产又有零部件生产的企业,数据记录应按照产品类别分类进行,单位面积VOCs排放总量应分别进行计算和评估。

4.7其他控制要求

4.7.1企业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14554中相关要求。

4.7.2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原材料VOC S含量监测

5.1.1 原材料取样应按GB/T 3186 的规定进行。

5.1.2 监测方法应参照GB 24409-2009中的规定进行。

5.2排气筒监测

5.2.1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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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2.2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5.2.3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4 对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项目的测定应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

表5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采用连续1 h采样平均值;浓度偏低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5.3.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执行。

5.4监测工况要求

5.4.1 新、改、扩建生产线须在处理设施前后预留采样口。现有生产线在进行处理设施更换过程时应在设施前后预留采样口。

5.4.2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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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进行。

5.5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核算

5.5.1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VOCs 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计算方法按附录D执行。

5.5.2 对于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等特殊监测类别,从可操作性考虑,可以监测期为时间单位,考核其总量排放限值。

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汽车制造行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执行附录E/T的汽车表面涂装VOCs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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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A.1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内插法,按式(A1)进行计算:

·················(A1)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 a——对应于排气筒h a的排放速率,kg/h;

Q a+1——对应于排气筒h a+1的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m;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

A.2 排气筒高度高于60米时,用外推法按式(A2)计算其排放速率:

················(A2)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A.3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时,用外推法按式(A3)计算其排放速率:

················(A3)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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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B1)进行计算:

···························(B1)

式中:

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

Q 1、Q 2——排气筒1和排气筒2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

B.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B2)计算:

)(212221h h h +=

···············(B2)

式中:

h ——等效排气筒高度,m ; h 1、h 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

B.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计算:

··················(B3)

式中:

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 ——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 、Q 1、Q 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VOCs 排放速率,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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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警告: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C.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环境空气中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C.2 方法概述

C.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标准:

1)美国EPA Mehtod 18.

2)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标准:

3)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C.2.2 方法的选择

C.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C.2.2.2 应选用表E.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C.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C.1的基本要求。

表 C.1 VOCs的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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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涂装工艺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 以上。

对排放浓度较大的前五种有机污染物质要在监测报告中需列出其监测浓度。汽车涂装工艺全过程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C.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 C.2 汽车涂装过程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

C.3 基本要求

C.3.1 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C.3.2 采样

C.3.2.1 采样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C.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C.3.2.3 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C.2.3.4 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C.2.3.5 如采用不同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C.2.3.6 注意事项

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C.3.3 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述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d)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e)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f)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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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 质量保证和控制

C.3.4.1 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C.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1996和本附录C.4.6的要求执行。

C.4. VOCs的监测方法

C.4.1原理

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对于许多吸附剂,水蒸气是主要的干扰物。如果存在水蒸气干扰,可以在吸附管前加一个冰浴的小型撞击式水分收集器,水分收集器收集的水应当同时分析,水分收集器和吸附管都要做回收实验(recovery study),回收量的和应符合要求。

注1:用吸附管采样,不应在采样前进行检漏测试,否则会造成采样器污染。

注2:采样前应顾及废气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废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限。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

C.4.2 试剂和材料

C.4.2.1 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C.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

C.4.2.3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氢气。

C.4.2.4 零气:小于检出限。

C.4.3 仪器

C.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C.4.3.2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C.4.3.3 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C.4.3.4 气体采样器:流量0 ~0.5 L/min。

C.4.3.5 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C.4.3.6 吸附管: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见GB/T 16157-1996中9.3.5。

C.4.3.7 转子流量计: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使之恒定。

C.4.3.8 流量校正器: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C.4.4 吸附管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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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4.4.1 采样准备

C.4.4.1.1 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C.4.4.1.2 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 ,活化至无杂质峰。

C.4.4.2 样品采集

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合适范围内,采集约一定体积空气,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记,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应尽快分析。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C.4.4.3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C.4.5 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C.4.5.1 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C.4.5.2 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

C.4.5.3 标准曲线的建立

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4个不同标准浓度点,各标准样品配制好后注入吸附管,为标准系列。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 )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C.4.5.4 测定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C.4.5.5 计算

C.4.5.5.1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

R V m C nd c

………………..(C1)

式中: C c ——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 3;

m ——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μg ;

V nd ——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

R ——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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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5.2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n i i c

TVOC C C 1………………………….(C2)

式中:C TVOC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TVOC 的浓度,mg /m 3 。

注:1这里是指对汽车制造企业使用较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定量加和,包括:苯、甲苯、二甲

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乙酸异丁酯、正丁醇、异丁醇、丁酮、丙酮、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等。可根据预其调查结果和实际监测条件作适当调整。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2 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C.4.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C.4.6.1 吸附管回收实验

在预测和识别所有相关的污染物后,应就相关的污染物对采样系统做适当回收试验。按照吸附管采样法,在采样现场进行回收研究。使用两套完全相同的采样装置,一套加标,另一套不加标。在烟道或者无组织监测点中并列两采样管,采样管应放在同一断面上,相距

2.5cm 。采样前在加标装置的吸附管中加入所有预计的化合物(气态或液态)。加标量应是不加标装置收集量的40~60%左右。两套装置同时采集管道气体,使用相同的仪器和方法分析两套装置采集的吸附管样品,重复测试共3次。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加标物质的平均回收率(R ):

S u t R V S ?-=

)(……………………………..(C3)

式中: R ——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t ——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 3;

u ——未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 3;

V s ——加标样品的采气体积,L ;

S ——加标物质的质量,mg 。

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平均回收率的有效范围为:0.70

C.4.6.2 吸附管采样法的其它要求

C.4.6.2.1 (可选)测试样品吸附效率。如果可能穿透,应测试吸附效率。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超过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10%,则认为已经穿透。

C.4.6.2.2 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

C.4.6.3 方法的性能指标

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样品含有不同的物质,因此不能有精确的检出下限。典型的气相色谱技术有 5~10%的相对偏差。

本方法精密度:平行样偏差在不大于5%。

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附件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 577-2015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5-2-10发布 2015-3-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50/577- 201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4.1执行区域划分 (4)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4.4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限值 (5)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6) 4.6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 4.7其他控制要求 (7) 5.污染物监测要求 (7) 5.1原材料VOC S含量监测 (7) 5.2排气筒监测 (7) 5.3无组织排放监测 (8) 5.4监测工况要求 (8) 5.5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 S排放总量核算 (9) 6.实施与监督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12)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18) 附录E/T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VOCs自愿性排放限值 (20) I

DBS50 001-2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毛肚

ICS67.120.01 X 22 备案号:  DBS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S50/001—2011   代替DB 50/37-2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毛肚                      2011-08-19发布2011-10-01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发布

咨询顾问:颜老师 咨询电话:183******** 023-******** 咨询 QQ: 2216819515 重庆雕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从事食品QS现SC代理认证多年,大重庆范围均可代理服务,在众多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声誉!我公司以“客户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理念,以正直、真诚、诚信、爱心的品格为核心价值观。 服务主要内容: 六大好处及优势: 厂房选址建议及实地勘察(新办) 专业团队协助指导 厂房实地勘察设计及整改计划 签订有效合同 资料收集编写申报 免费指导学习 检验仪器设备整理 全程服务 现场审查企业预审及陪同 终身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产品代送检 其它后续免费咨询帮助 其它信息提供 重庆雕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从事食品QS现SC代理认证多年,大重庆范围均可代理食品QS/ SC认证服务,在众多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声誉!我公司以“客户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理念,以正直、真诚、诚信、爱心的品格为核心价值观。 代办QS/SC的服务主要内容:厂房选址建议及实地勘察(新办)、厂房实地勘察设计及整改计划、资料收集编写申报、检验仪器设备整理、现场审查企业预审及陪同、产品代送检、其它信息提供 六大好处及优势:专业团队协助指导、签订有效合同、免费指导学习、全程服务、终身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其它后续免费咨询帮助 经验丰富——上千家食品企业QS/SC代办案例积累! 专业指导——专职QS现SC资深技术人员一对一服务! 快速高效——条件齐备三日内申报! 增值服务——将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带给客户! 专家资源——企标评审专家满足备案要求! 咨询顾问:颜老师 咨询电话:183******** 咨询 QQ: 2216819515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民间组织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将遴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参与民间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审计、评估审计、专项审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开业满三年;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以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愿意从事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8日11时(以我局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不再接受。)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民政局四楼403办公室(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三)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事务所,以书面方式递交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全芳89188256) (四)报名所需材料 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遴选确定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参加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遴选审查,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0982085.html,)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 附件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巴蜀小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

重庆市巴蜀小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 )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重庆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应重庆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教育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重庆教育跨入了城乡教育一体化创公平满意教育的新阶段;各学校也步入了课程改革的深水区,要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如何紧紧抓住这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不断开创教育新局,实现巴蜀教育事业的新跨越。特制定本行动规划。 一.规划背景。 1933年,巴蜀小学《建校宣言》中提出“创造一所新的学校环境,实验一些新的小学教育”的办学思想,宣示了巴蜀小学探索教育本质和规律的历史使命,为学校发展奠定了“创造”“实验”的基础;经过十六年“创造教育”研究,“创新”的思维方式融进了巴蜀人的工作和生活,并以此奠定和确立了巴蜀小学在全国基础教育界的地位;八年“激活教育”哲思与实践,鲜明提出了文化建校的思想,激发了巴蜀人的教育热情和教育智慧,塑造了巴蜀小学作为“教育部基础教育定点联系学校”和“重庆市首批示范小学”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城市小学生活教育创新实践研究”,在建校宣言的旗帜下深入探索了巴蜀律动教育体系,经过近80年的教育积淀,巴蜀人励精图治办学,使巴蜀小学发展成为全国知名小学。学校现有教职员工600余人,学生5000多人,已拥有“三校两项目”办学规模。审视今日之巴蜀小学,顺应素质教育导向,顺应人的发展规律,强化巴蜀人系统理性的教育思考和自我觉醒,通过优质师资团队带动学生全面素质提升,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在未来的时日中,这绝没有止境。

“十一五”时期,学校鲜明提出“与学生脉搏一起律动”办学理念,彰显了巴蜀教育的“律动”基因。五年间,巴蜀小学完成了一品多牌的学校布局和稳定而开放的国际教育交流平台建设,全面探索了新格局下的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物业保障等,同时还搭建了走出巴蜀走向世界的多元化教育通道,为学生和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制度性保障。五年间,学校各项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无论是办学思想、校舍面积、师资队伍、还是每年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都取得可喜的成绩,学校整体步入科学发展的快车道。 我校虽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仍面临许多发展中的问题,如思想型名校的特色打造问题;大学校行政管理的负担问题;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教育理念与教学行为脱节等问题。 二.发展任务与目标。 “十二五”时期,巴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与学生脉搏一起律动”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文化主题,坚持思想立校创新实践,深化课程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持续优化学生学习方式,营造宽松的教育改革的政策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五”时期,巴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到2015年,真正实现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一体化,学校教育现代化和国际化,建设起一支学习型、研究型的教师团队,基本建成重庆小学教育领域的研究高地并影响辐射周边,基本实现思想型名校的宏伟愿景。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

重庆市地方标准火锅底料

X 1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105-2006 代替DB50/105-2003 火锅底料 2006-10-20发布 2007-03-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50/105-2006 前言 本标准对DB50/105-2003标准中酸价、总固形物、铅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卫生局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重庆市渝中区锅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谷政、张春、于福增

DB 50/105-2006 火锅底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植物油脂、食盐、香辛料、鲜味剂等为原料经熬制加工而成的火锅底料。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2003 食品中固形物的测定 GB/T 5009.39—2003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测定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

重庆市“十二五”专利事业发展规划

重庆市“十二五”专利发展专项规划 (征求意见稿) “十二五”期间是重庆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314”总体部署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重庆市大力发展专利事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随着国内外环境 重要进展。 1、专利管理体系不断健全 “十一五”期间,市政府调整充实了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横向协调、合力推进”的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机制,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能力明显加强。市知识产权局成立党组,并增加内设机构

和工作人员。区县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得到加强,经市编委审核,全市已有27个区县挂牌成立知识产权局,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职责。 2、专利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2006年6月5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 , 11 30 效机制。 “十一五”期间,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先后出台了专利资助、质押、许可、纠纷调解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多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34个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也相继出台了若干激

励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政策。全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不断完善。 3、企业专利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从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企业申请专利累计17282件,年均增长21.5%;获得专利授权累计11289件,年均增 43 4、专利执法机制逐步健全 “十一五”期间,市知识产权局与西部十二省市区签署了《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建立了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新模式;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开展生产制造、重点市场、大型展会、广告传媒等领域的专利行政执法检查行动,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督办,形成了有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办[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民办[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2.《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地方标准 - 重庆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附件2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 重庆沱茶始创于1953年,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是一款独具特色的茶叶产品,除受到川渝地区消费喜爱外,还出口意大利、日本等10多个国家。曾经荣获国际、国内奖项无数,其中1983年被评为国际金奖最具影响力。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经济体制逐渐转为市场经济,全国各地均大量兴办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重庆沱茶销量受到严重冲击。近年来,已有多家企业恢复重庆沱茶生产,市场反响良好,销量迅速增加。但部分企业在原料、厂房、设备、加工工艺等方面普遍存在规范性问题,导致重庆沱茶产品品质差异非常大,甚至有部分存在异味、霉变等质量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沱茶原料、厂房、设备、加工工艺等规范化,严格控制加工各个关键环节,亟需制定《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不断提高重庆沱茶标准化生产加工水平,帮助企业提质增效。 二、项目来源和编制工作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沱茶加工,振兴重庆沱茶品牌,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调查研究,于2017年8月确定拟申请立项《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由重庆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指定专人组成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

准起草、申请、制定等工作。2017年10月30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2017年第三批拟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公示的通知中,把《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列为2017年第三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制项目。 在深入沱茶加工企业调研、查阅相关标准和研究材料、充分听取行业专家和企业技术骨干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目前已形成了《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原则 编制地方标准《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如下: 规范性。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GB/1.1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科学性。《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中重庆加工要求、工艺流程、加工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规定是以沱茶加工关键技术科研成果和相关标准为主要依据,并经行业专家和沱茶加工企业技术骨干充分论证。 创新性。目前沱茶加工技术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标准把沱茶蒸压、干燥等工序参数具体化,对加工企业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四、标准制定情况 由于规范的 制定《重庆沱茶加工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是为了促进标准化加工,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但由于企业规模、设备设施等差异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病防治“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渝办发〔201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一、防治现状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地方性、区域性疾病。重庆市地方病主要有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近年来,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大了综合防治力度,实施了地方病预防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市燃煤型氟中毒病区儿童氟斑牙检出率有所下降,病区范围缩小,成人氟骨症减小至局部病区发病,2010年全市病区改炉改灶率达90.53%。碘缺乏病防治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2010年全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7%,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均在90%以上,并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实现了基本消除和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燃煤型氟中毒主要分布的13个区县(自治县),8— 12岁儿童氟斑牙检出率高达70%以上,并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氟骨症患者;巫山县、奉节县、巫溪县等病区还有近4万户尚未实施改炉改灶。在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由于我市防治工作起步较晚,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时,全市仅25个区县(自治县)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成为全国7个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之一。虽然2010年实现了全市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但在榨菜生产区仍存在非碘盐流入居民户的现象,巩固全市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任重道远。目前我市尚有9个区县(自治县)为克山病病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健全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效,发展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推进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保障2012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特制定《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推进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推进工作方案 为务实推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297号),特制定2012年重庆市知识产权发展推进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袁杰 副组长:向虎、陈纪纲 成员:曾学东、蒋其全、陈永春、姚树、周建超、田正伟、许庆生、颜冲、高小景、洪昶、夏文龙、陈杨、王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纪纲同志兼任。 (二)推进工作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督办组、宣传组、保障组和11个专项组 秘书组,设在规划发展处。负责组织制定推进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收集并反馈推进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对推进工作计划进行必要调整和部署。 督办组,设在机关党委。负责在每年年中、年末时,对《规划》推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部署到地方开展的推进工作,每年开展调研、指导,年底进行考核、验收。 宣传组,设在保护协调处。负责对推进工作的宣传,建立大宣传格局,创新宣传工作方式,彰显知识产权规划实施效果。同时,提高各级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度,提高各部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 保障组,设在办公室。负责推进工作经费、人员、车辆等后勤保障,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

ICS13.220.01 C80 备案号:30754-2011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 T396—201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程 The operation manual for the Four Capacity of the Fire Safety 2011–07–01发布2011–08–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0/ T396—201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建设要求 (1)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 4.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 4.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 4.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 5 特殊建设要求 (4) 5.1 宾馆(饭店) (4) 5.2 商场(市场) (5) 5.3 公共娱乐场所 (5) 5.4 学校(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5) 5.5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6) 5.6 物业服务企业 (6) 6 单位自评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防火检查记录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防火巡查记录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 (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夜间防火巡查记录 (14) 附录F(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上墙制度 (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18) 附录I(资料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评表 (19) 参考文献 (31) I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 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渝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9〕1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8名、委员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各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发展改革

委。 二、专家委员会职能 专家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十二五”规划的咨询、论证、评估等工作。重庆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包括基本思路、市委建议和规划纲要)和12个重点专项规划在送审前,原则上须经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 成立专家委员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规划咨询机制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认真听取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规划专家咨询机构。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2017]1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7]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部分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

学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按相关规定又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其他专项救助措施也很少,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救未救,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纳入社会救助。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长期刚性支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重庆市渝北区十二五房地产业规划

渝北府办发〔2011〕5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重庆市渝北区“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目录

第一章“十一五”期间房地产业发展回顾第一节取得的主要成效 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十二五”期间房地产业发展形势第三节发展机遇 第四节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十二五”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第五节指导思想 第六节基本原则 第四章“十二五”期间发展目标 第七节发展定位 第八节总体目标 第九节具体目标 第五章房地产发展布局 第十节住宅地产布局 第十一节商业地产布局 第十二节工业地产布局 第十三节旅游地产布局 第六章重点工程安排 第十四节住宅地产重点工程 第十五节商业地产重点工程

第十六节工业地产重点工程 第十七节旅游地产重点工程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节充分发挥宏观政策的综合调节作用 第十九节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第二十节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第二十一节加强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节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重庆市渝北区“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重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纵深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宜居重庆”的部署,以加快建设两江新区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渝北区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市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居住品质,实现“宜居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渝体[2008]35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 社区运动会的通知 (渝体[2008]35号) 各有关区(县)宣传部、体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体育活动,活跃社区居民的体育生活,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大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旋律,积极宣传和弘扬奥运精神,喜迎2008北京奥运盛会的召开,充分展示我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就和广大社区居民的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 结合我市实际,在成功举办首届社区运动会的基础上,本届运动会将适当增加参赛规

模。按照全市确立的“一圈两翼”新格局,本届运动会将“一圈”中所包括的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作为本届运动会参赛单位。 希望各有关区(县)宣传部、体育局和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积极做好本区(县)内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管委会的选拔赛和决赛等各项工作,确保运动会取得圆满成功。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届运动会组委会及办事机构名单 2、本届运动会总则及各单项竞赛规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 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 何事忠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 主任: 吴建华市体育局局长 刘涛市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

防雷安全管理规程重庆地方标准2020版

防雷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雷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具体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802.1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8802.21低压电涌保护器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1698复合接地体技术条件 GB/T21714.2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 QX/T85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QX/T104接地降阻剂 QX/T245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QX/T317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 QX/T318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DB50/T715防雷安全检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雷电灾害敏感单位sensitive organization of lightning disaster 雷电天气时,易发生雷电灾害的单位。 3.2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lightning disaster emergency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减灾应急处置方案。 [QX/T245-2014,定义2.1] 3.3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evaluation of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根据雷电特性及其致灾机理,分析雷电对评估对象的影响,评估雷电对评估对象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公共服务中断、文化遗产损失、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综合风险,提出降低风险意见的过程。 注:改写QX/T85—2007,定义3.1。 3.4 防雷工程lightning protection project 经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防御雷电灾害的工程。 3.5 非工程性防雷措施non engineering measur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为防御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雷电监测、雷电预报预警、雷电预警信息发布与接收、防雷科普宣传与技术培训以及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建设等方法和措施。 3.6 工程性防雷措施engineering measur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为防御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等工程性的方法和措施。 4防雷安全管理原则 4.1属地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应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 4.2动态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根据雷电天气的特性,适时排查雷电灾害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3系统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按照“系统管理”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4.4超前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分析雷电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5精细管理原则 防雷安全管理应细分防护对象、岗位职责及每一项具体工作并落实。 5防雷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防雷安全管理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1.2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有效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

重庆市十一五和十二五主要指标

专栏1 “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序号指标名称 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绝对数 年均增 长(%) 2010年 预计 年均增 长(%) 1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5000 (2005年价)10 7800 2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18000 (2005年价)10 27000 3 非农产业增加值比重(%)89 4 非农产业就业比重(%)60 58 5 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5 6 研究与开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7 人口自然增长率(‰)<4 8 城镇化率(%)52 53 9 城镇登记失业率(%)<5 10 耕地保有量(万公顷) 11 搬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万人)【】【】 1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亿元)3500 12 其中:引进内资(亿元)450 17 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10 15 63 静态移民补偿投资(亿元)【】【】 1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2150 12 14 进出口总值(亿美元)100 18 其中:进口(亿美元)45 出口(亿美元)55 15 公路通车总里程(公里)* 110000 112000 其中:高速公路(公里)1914 1865 16 铁路营运里程(公里)* 1394 1342 17 港口货物吞吐能力(万吨)12500 13000 其中:集装箱(万标箱)160 200 18 电力装机容量(万千瓦)1100 1135 19 森林覆盖率(%)36 37 2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 2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80 22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23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率 其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 8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93 24 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水质(地表水国家标准)II~III类II~III类 25 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满足II级天数(天)290 311 26 人均受教育年限(年)9 9 27 儿童“四苗”接种率(%)98 98 28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50 3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公告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对具有重庆市户籍或在重庆市有工作单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登记方法 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获得社会工作

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复审。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由单位汇总后,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 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1张(重庆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四、登记时间 重庆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30日。 五、领证时间 由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点领取登记证书。 咨询电话:89188334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 编制说明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编制组 2008年3月

一. 任务来源 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网中的重要构筑物。随着重庆市桥梁建设的篷勃发展,我市巳建和在建的城市桥梁逐年增多,跨江大桥特别是特大型桥梁的安全营运问题日趋突出。为加强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维持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建设部于2003年10月10日以118号令颁发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2006年4月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以渝市政委〖2007〗1号文发布了关于编制《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的通知,并委托重庆市桥梁协会组织实施规程的编制。 地方标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桥梁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结合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吸收了两年来在城市桥梁安全评估方面的经验,集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和桥梁技术专家的诸多建议和意见编制而成。 二. 编制原则 地方标准《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的编制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要求,和建设部118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编制。力图使本规程符合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达到地方标准应具有的高度及深度,又能满足贯彻建设部和重庆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桥梁管理要求的需要。 本标准引用的规范、规程、办法,均为近年来的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的最新版本,及重庆市政府近年来颁发的有关规定、办法。编制组努力收集国内外桥梁建设技术和养护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展望发展水平,分析整理,使本规程所拟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考虑了重庆市城市桥梁数量多、规模大、跨度长、结构类型多,以及管理系统不同等特点,并借鉴城市桥梁近年来检测评估的经验,比较切合我市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三. 编制过程 受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桥梁协会组织了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多位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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