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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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注册 第四条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 第五条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六条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第七条本公司努力创造驰名商标。 第三章商标印制 第八条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 第九条产品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公司确定。 第十条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 第十一条印制商标用于其他目的,应报本公司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 第十三条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一)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 (二)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三)产品生产形成批量。 (四)产品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 (五)产品执行并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建立的产品企业标准须通过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定义: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集体商标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 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

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商标注册新闻发布会,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证明商标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 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 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 公章。 (3)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 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4)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 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 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 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 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 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

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 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 区的范围; (9)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 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 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省 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 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 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 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 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 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 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 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 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

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 商标所有权人(甲方):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乙方):黑龙江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xx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甲方将已注册的第4325xxx号“xx”商标(以下简称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物上。 二、许可使用期限及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1.许可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期使用,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乙方应规范印制和使用富锦商标。 三、商标使用管理的费用与交付方式 商标为有偿使用。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商标管理费(注:本许可合同期内免交)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2)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3)对xx商标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4)对假冒、侵权xx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5)甲方可以在中国境内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商标。 2.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5 .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5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 年月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年?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录 1 总则--------------------------------------------------------------------------------------(1) 2 使用安全管理---------------------------------------------------------------------------(2) 3 使用登记和变更-----------------------------------------------------------------------(10) 4 附则-------------------------------------------------------------------------------------(14) 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6)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式样)------------------------------------------------------(17) 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8) 附录c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0) 附录c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5)附件D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7) 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28) 附件 F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式样)-----------------------------------------(29) 附件G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30)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商标局

××××××协会(机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那么地理标志商标如何申请? (一)地理标志申请条件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商标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地理标志申请流程 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还应当附送汇宝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委

托书》。 2、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

2 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材行业发展,引导绿色建筑选用绿色建材,规范绿色建筑选用产品、环保建材和健康建材证明商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是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用于证明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筑功能需求及绿色建材要求的特定标志,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拥有证明商标的管理权和专用权。 第三条证明商标颜色为绿色,外圈为两个环,内部为象征绿色、生态和环保的图案。为明确证明商标的内涵和注册单位,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在图案相应部位添加相关文字,具体如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设立证明商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是:

(一)组建和管理证明商标运营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二)审定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程序文件;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运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程序文件; (二)组建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并指导与监督其日常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建筑、建材行业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绿色建筑选用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二)评审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申请; (三)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证明商标的日常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上级主管单位)第一检验认证院。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技术要求; (二)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 (三)受理、审核及处理证明商标相关的申诉、举报; (四)维护证明商标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11039714.html,); (五)承办证明商标的相关活动; (六)其他相关工作。

地理证明商标(完整版)

地理证明商标 地理证明商标 第一篇: 地理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 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注册规费和其它费用 一个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加上运作费用至少要2万元。 第五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 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

土层较厚,土质肥沃。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 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具体量化技术指标: (以下指标均以干燥品计算;Rb1、Re、Rg1薄层鉴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规定。) 一、生晒野山参: 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 Rb1%≥0.60;人参皂苷(Re+Rg1)%≥0.40;人参总皂苷%≥4.40。 二、生晒移山参: 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 Rb1%≥0.4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3.50。 三、鲜园参: 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 人参总皂苷%≥2.50。 四、红参: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明。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2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推荐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最新商标局+申请书集体、证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附件4:××××××协会(机构)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有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___________。 第六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需此条)__________。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证明商标。

第三章“”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完整版)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⑶、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⑸、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

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篇: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 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 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 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 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 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 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 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 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 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 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 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 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 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 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 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 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 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 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 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 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 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品牌建设水平,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商标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对企业商标进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升商标价值,创建知名品牌。 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管理工作,明确统一管理商标的部门,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 (二)制定年度商标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商标管理工作经费; (三)负责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 (四)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六)负责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七)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工作。 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企业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报等工作; (五)负责企业商标维权及其他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商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八)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商标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提高商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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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 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 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 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 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 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 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 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 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 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

“盱眙龙虾”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教学文案

“盱眙龙虾”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盱眙龙虾”的生产、加工、经营,提高质量,维护和提高“盱眙龙虾”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证明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盱眙龙虾”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盱眙龙虾”商品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盱眙龙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需要使用“盱眙龙虾”证明商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使用“盱眙龙虾”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 第五条使用“盱眙龙虾”证明商标商品应具备以下品质特征: 一、龙虾出产地域:盱眙县境内盱城、淮河、明祖陵、管镇、兴隆、铁佛、鲍集、官滩、河桥、观音寺、穆店、维桥、马坝、王店14个乡镇,上述区域水质清新无污染,水体中生长有苦草、轮叶黑藻、菹草等一百多种水草,这些水草为盱眙龙虾提供了天然饵料。 二、龙虾特征:盱眙龙虾和其他龙虾相比,具有鳃丝洁白、无异味,腹部清洁透明,壳色红润有光泽,体态饱满、匀称、爬行有力等特征。

三、使用“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1、挑选 挑选时,选择鲜活体健爬行有力的,个大、肉实、壳亮、肚白,鳃丝清爽的龙虾。 2、洗刷 采购回来的龙虾要做好四步工作,第一步整理,剪掉虾须和大钳后的小爪;第二步吐污物,将剪好的龙虾放在有流动的活水盆里使其吐污,时间半小时左右;第三步刷,将吐好的龙虾用刷子里外刷一遍,特别要刷的是龙虾的腹部;第四步清洗,将刷好的龙虾放在清水里进行清洗,捞出淋干待用。 3、调料准备 ①每2公斤左右的龙虾准备50克左右的盱眙龙虾调料。 ②准备少许切好的生姜片,剥净的大蒜瓣,切成碎块的青辣椒,葱段。 ③准备胡椒粉、花椒粉、川椒备用。 ④啤酒。 4、加工过程 ①取锅烧热,放入烹调油(一般菜籽油),油热时放入花椒,炸出香味后捞出花椒,再放入葱段,炸出香味,倒入龙虾。 ②用铲、勺炒龙虾炒到发黄时,放入料酒,继续炒,待有香味发出即可。 ③在炒出有香味的虾中,加入啤酒、盐、糖、辣椒粉,

什么是证明商标(完整版)

什么是证明商标 什么是证明商标 第一篇: 什么是证明商标 什么是证明商标 什么是证明商标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 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 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 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 内容: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 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 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 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六、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 章的有效复印件; 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 容: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 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 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 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七、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注意的问 题 1、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 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 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 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除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一样,必须提供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的法律文书证件外,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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