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与自由——略论托克维尔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与自由——略论托克维尔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托克维尔,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1805年出生,1859年去世。与孟德斯鸠一样,他也出身于贵族,并且经历过法律职业生涯。1823年高级中学毕业后,他前往巴黎学习法律,1827年出任凡尔赛初审法院法官。1831年以考察美国监狱制度的名义前往美国实地考察美国的民主政治。回国后,他继续担任律师。1835年出版考察美国的心得《论美国的民主》(甘阳先生则认为,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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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一书,应译为《民主在美国》才能反映托克维尔区别于“贵族的自由主义”的“民主的自由主义”的理念[1]),引起强烈反响。1840年他又出版了该书续集。1856年他的另一种名著《旧秩序与革命》面世。托克维尔的一生是短暂的,但他留下的学术遗产却非常丰富。使他享有盛誉的《论美国的民主》在世界学术界开创了两个第一,即,它是第一部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民情进行社会学研究的著作;它还是第一部专门论述民主制度的专著。[2]他看来,一定时代的民主原则应该从该时代的具体历史条件去总结和解释。他根据自己实地调查所取得的经验材料,着力分析美国实行民主政治的各项具体条件,研究美国民主制度中个人自由的机制以及法律与民主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作为一代社会理论巨匠,他提出的许多问题,至今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美国民主政治下的个人自由——理性的检讨






“自由的秩序”是托克维尔社会理论所揭示的典型的现代性问题。诚然,他不是一般地关注个人自由,他之所以考察美国的民主,就在于他认为美国的平民或民主的自由主义比前民主时代英国的贵族的自由主义更符合平等化的世界潮流,更需要自己的祖国——法国向共学习。甘阳把自由主义从贵族政治形态向民主形态的转变称为“托克维尔问题”,指出这个问题迫使所有的自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都必须回答,他自诩的自由主义是民主的还是反民主的。[3]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民主政治所必然包含的多数专政是否可能危及个人自由?第二,个人自由在民主政治中如何成为可能?托克维尔尤其强调自由价值的优先性,因此,他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民主与自由、平等之间的关系或张力,即美国人如何使民主的自由主义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机制。






民主是多数人决定的制度,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托克维尔是赞赏民主制度的。他说过:“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

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为贵族生来总是少数。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是十全十美的制度,民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他接着说:“民主立法的好处也就在于此。”[4]与贵族制比较,民主制可能为一时的冲动所驱使,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不象贵族制那般精于立法科学、办事考究。这样一来,他等于对民主制的理性基础提出了质疑。因为,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之一或者道义前提之一,就是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理性,多数人的决定才是理性的。但是,法国是启蒙思想的发源地之一,托克维尔则目睹了法国大革命带来的民主演变成为暴政和内乱。他注意到:民主潜伏着一种多数人的暴政的可能性并可能危及个人自由这一更为持久的价值。所以,必须反思民主制度的理性基础。






在托克维尔眼中,19世纪,尽管民主与平等的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挡。然而,世界范围的民主化进程在不同的国家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和结果。“六十多年以来,我们昔日创制的人民主权原别,在美国正完全取得统治地位。它以最直接、最无限、最绝对的形式在美国得到实施。六十多年以来、以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切法律的共同基础的这个国家,使其人口、领土和财富不断增如,并且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在这一期间不仅比全球的其他一切国家更加繁荣,而且比它们更加稳定。然而,欧洲的一切民族不是被战争所破坏、就是由于内哄而衰败。在整个文明世界,只有美国人民安然无恙。几乎整个欧洲都被革命弄得天翻地覆,而美国却没有发生这种动乱。在美国,共和政体不仅没有践踏一切权利,而且保护了它们。在那里,个人财产受到的保护大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政府主义也同专制主义一样,依然没有市场。”[5]那么,美国的民主政治为什么既能够确立平等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呢?美国民主是基于何种条件发展起来的,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托克维尔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通过考察法国民主制的演进,托克维尔检讨了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指出封建主义体制中贵族阶层在维护自由抵制专制方面的作用,强调平等、民主并不必然意味着自由。在对美国的考察过程中,托克维尔注意到,身份平等对美国社会发生着重大影响,所有的个别事物似乎都是在它的影响下产生的。由身份平等启动了美国民主下的自由制度。而在他的祖国——法国,贵族作为大片土地的所有权人,由拥有地产而形成了一系列特权。为维

护特权,贵族阶层成为抵制王权的重要力量,同时他们成为个人自由的象征。在国王与贵族的斗争中,平民的社会地位开始提高。加之科学的发展、工商业的前进,甚至十字军东征等,各种各样的大事,都在推动身份平等。然而,法国发生的民主革命,由于缺乏与此相应的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的变化,导致“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能提供的好处。”[6]与封建制度比较,民主制度中的法国失去了王权的威严,而没能代之以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可以独自抗拒暴政的个人(即贵族)的存在,却使政府集中了过去由家庭、团体和个人享有的一切特权;身份平等导致贫富差距缩小的同时,也使双方的对立加剧,按他的话说,那就是“出现了我们本来不愿意见到的异常大乱。”[7]在无法无天纵情发展的法国政治民主带来的大乱中,人们忘记了本来的目标——自由的秩序。有人因为害怕政治民主而反对政治民主,有人因为害怕失去民主之下的平等而牺牲自由。法国的平等没有带来作为一切人类的最高品德基础的自由,相反,自由主义者还使自由脱离了道德意蕴,变成物质的附庸。法国民主走到了自由的对立面。






但是,在美国,个人自由与身份平等却共同成为美国民主的基本内容和条件。托克维尔详细地分析了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与特点。首先,他通过美国社会成员的来历和历史形成的民族性,把握美国人身份平等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机缘(这一点可以看到孟德斯鸠的影子)。他指出:“英国的所有殖民地,在建立的初期,彼此之间就很象一个大家族。从他们坚持的原则来看,它们好象都命定要全发展自由,但不是它们祖国的贵族阶级的自由,而是世界上从未提供过完整样板的平民的和民主的自由。”[8]因为,领主贵族制度的天然基础就是土地,贵族依靠土地才能生存。而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土地自然被分割为许多小块,也就必然缺乏贵族赖以存在的特权和身份制度。加之继承法废除了长子继承制,使土地的再集中失去可能,也就使美国很难出现宗主国英国那样的有巨大影响的贵族阶层。同时,由于移民来自于欧洲,而且往往是出于躲避宗教迫害而来到新大陆,因此,他们比当时的大多数欧洲人更熟悉权利观念和真正的自由原则。其次,通过对美国政治制度形成过程的分析,他指出,美国的民主来源于地方自治,具存天然的自由色彩。在被称为新英格兰的美国诸州,移民来的多是清教徒,清教的教义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和共和理论:在英

国.清教徒的主力又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他们带着新思想来到美洲大陆,第一件事就是依照社会契约理论建立自己的社会。在莫尔顿的《新英格兰回忆录》中记载了这样一段新移民公约:“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为了使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的荣誉,特着手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谨在上帝的面前,对着在场的这些妇女,通过彼此庄严表示的同意,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管理我们自己和致力于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根据这些契约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9]英国政府在美洲的殖民地政策,造成了一种发源于乡镇自治的自个而上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形式推动、保证了平等基础上的政治民主,同时赋予政治民主明确的目的性,即自由。再次,美国的政权结构设置,从根本上保证了平等与自由的协调,有效地抵制了多数专制。美国的政权结构,按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政府集权,行政分权”。在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事物上,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本国与外国的关系等,政府是高度集权的;而在地方的建设事物上,权力则是分散的。前者是政府集权,后者是行政分权。托克维尔并不掩饰他对美国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的偏爱。他说:“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10]孟德斯鸠说过,共和政体适用于小型国家.而幅员广大的国家则适合专制政体。托克维尔也认为,“如果只有小国而无大国,人类无疑会更加自由和幸福。”[11]但是,国家大小,则无力抵抗其他大国的侵犯。而美国的共和制度由于起源于乡镇和地方自治,联邦制是地方的自愿结合。所以兼具大国和小国的优点。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交由联邦处理的事项,均属于联邦自治范围,因而各州实际上对联邦保持着一定的自主权。所以,美国虽然缺少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依据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却不会因其不符合地方习俗而遭遇反抗。同时联邦司法机构也有足够的权威保征联邦宪法的实施;各州和地方,管辖地方又小到可以与人民直接接触.符合小国寡民的情况。因此,“联邦制度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的强大组织形式之一。”[12]






法律对民主政治下个人自由的作用






民主政治中的权力集中现象是托克维尔始终非常忧虑的问题。在《旧秩序与革命》一书中他多次说明,法国革命的目的虽然在扫除旧事物,而且也在许多方面达到了这个目的。但是,在有的方面,旧事物不仅没有打倒,而

且有所加强。“我不否认政府权力集中是一项光辉的成就,而且其他国家的政府也羡慕我们法国的这种成就。但是我不认为这是革命的成果。相反的,这是旧朝代遗留下来的东西——我甚至认为这是旧朝代的宪政制度中,唯一没有被革命摧毁的事物。”[13]在民主政治中,个人越来越微不足道,社会和国家却越来越强大。社会的强大在于它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智慧。而个人却沉溺于私人事务,疏于公共事务。个人愈发孤立和渺小,依赖于社会与国家。所以,民主社会的人渴望和平稳定,而只有强大的集权的政府才能防止平等原则带来的无政府倾向。但是,民主政治变成专制政治的可能性,也正是根源于此。






美国的民主政治为什么没发生这种惜况吸?这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密切关系。作为一位具有丰富法律职业经历的思想家,托克维尔非常注意法律在美国民主政治中的作用和地位。他在研究美国的民主政治为什么没由多数专政演变为多数暴政的时候,除了强调美国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既无强临压境之忧,又无地寡人多之虑)、民俗风情、宗教信仰以及美国人对自由与平等的热爱外,着重指出法律制度的独特作用。






首先,美国存在一个类似于贵族阶层的法律职业团体。他认为贵族阶层注重荣誉,具有自由精神,是制约王权抵制绝对权力的重要力量。而在美国,贵族阶层存在的天然基础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但法律职业团体却发挥着类似于贵族阶层的作用。“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阶级在何处,我将毫不犹豫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14]法律职业团体具有反抗专制的职业倾向。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得了专业知识,专业相同和方法一致使他们思想相互结合,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他们的工作规律决定了他们喜欢按部就班,注重规范,讲究程序,处事谨慎。他们爱秩序胜干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就是权威。他们重视自由,但是更重视法治。因此,他们反对群众的轻率冲动,一般也反对革命。[15]从利益和出身上说,法学家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上看,他们又属于贵族。他们是贵族和人民之间的天然纽带。从总体上看,法学家的精神气质有利于秩序的稳定。只有在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被忽视,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美国人最聪明的地方就是支持法学家参与国家管理,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团体的作用。因为民主精神只有与法学家的精神结合,民主才可以长期治理社会。他说:“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

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道德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16]在他看来,“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17]






其次,美国存在一个能够保证人民广泛政治参与的陪审制度。陪审制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从公民中指定或选举几名陪审员参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它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传统。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不仅具有司法制度的法律意义,而且发挥着政治制度的功能。由于美国的陪审员是从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产生,而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选举权,也就都有资格担任陪审员。因此.美国的陪审制的这种政治功能如选举制一样,体现在人民对国家活动的广泛参与。所以,在他看来,美国的陪审团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人民参与审判还有更多的好处,“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18]这里要注意,托克维尔尤其强调民情对美国民主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维护美国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19]而“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20]所以,陪审制度因其能够使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对政府活动的参与,有助于迫使人们关心与己无关的活动,克服自私自利的社会积垢,培养人民依法办事的习惯,教导所有的阶级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从而使民情与法制协调,促使养成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政治道德和主政意识。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制度既是人民实行统治的手段,也是人民学习统治的重要手段,是法治精神渗逼到社会最低层的重要渠道。[21]那么,让一群不懂法律的外行参与审判是否可能破坏司法制废的功能?他也有一个比较。他认为,采纳陪审制可以减少法官人数而不会给工作造成不便。法官人数太多不免有人滥芋充数,而他“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由一位精明强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意把它交给绝大多数只对法学和法律一知半解的一伙法官审理。”[22]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美国存在一种有助于民主共和制度的法制结构因素。这种结构因素包括联邦制度、乡镇和地方自治以及司法权的结构。联邦制度使美国把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乡镇和地方自治既限制多数的专制,又使人民养成爱好自由的习惯和掌握行使自由的艺术。这两个因素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着重说一下托克维尔对美国司法权的观点。司法权有三个特点:第一,处理有争议的诉讼案件;第二,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够对一般法律的原则宣判,也就是不能直接裁判法律的一般规定本身;第三,具有被动性,即法院只有在被请求时,才能行使司法权。他认为美国的司法权也体现了这三个特征。那么,美国的法官又是如何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权力的?“其原因只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22]在美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因而,宪法不仅约束公民行为,而且也约束立法者。法官应该优先服从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是对立法专制的约束和个人自由的重要保证;这种做法在别的国家可能导致法院实际上掌握制宪权,但在美国,由于国家可以修改宪法以使法官服从公众意愿,也就不存在这种危险。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使法官拥有了巨大的政治权力。同时,这种权力配置强调法官职权的被动性,使法官仅仅是通过对个别具体案件的审理发挥政治作用,其结果是减少了某件法律的道德力,却不用废除法律。政治问题在法律范围内解决,既十分有利于公共秩序,也十分有利于个人自由。“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止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24]






另外.托克维尔还讨论了美国的立法体制、联邦宪法、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的具体法律内客以及它们与美国民主的关系。






民主社会下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






托克维尔社会理论明显地触及到现代的问题性。现代社会理论的重点就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现代的问题性也就表现在这一领域。






首先,在讨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时,他看到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的一股中介力量有助于约束国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他认为在各个国家,贵族阶层、家庭、各种地方政府、政治社团都可能成为中介力量。而在美国,法律职业团体和法学家则是防止专制的主要中介力量。他的这个观点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涂尔干的社会

分工学说都是很类似的。说明托克维尔对现代性问题的观察是相当教锐的。






其次,在讨论平等与自由的问题时,他不仅提出平等的民主社会不一定有自由,平等与自由难以同时保持,而且注意到了工业社会中形式上的平等关系下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处于“孤立”状态的个人境况。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指出,人类的不平等可以分为先天的不平等与后天的不平等。先天的不平等包括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异;后天的不平等是政治与道德的不平等。法律在符合公意的情况下,可以为人们提供社会机会的平等。但托克维尔的看法则不完全是这样。他认为要了解美国社会的民主,不能仅仅看到社会条件的平等。因为,许多社会的观念、现象与平等无关。自然环境、宗教思想、民情习俗等各方面的因素都可以影响社会平等条件下的美国民主。法律虽然提供了平等的社会机会,但生产规律却给予个人一个无法超越的社会定位。在这种状况下,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甚至不如贵族和仆从。贵族基于自私的理由关心仆人,而在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关系则更为疏离。“随着分工原则的普遍应用,工人便日益软弱无力,日益缩小活动范围,日益处于从属地位。工艺是进步了,但手艺人的精神却退化了。”“实业科学在不断贬低工人阶级的同时,抬高了老板阶级。”“工厂主只要求工人给他做工,而工人只希望工厂主给他工钱。工人不需工厂主保护,工厂主也无须工人保卫。无论从惯例上来说,还是从权利义务上来说,他们之间都无永久的联系。”[25]社会严重分化,贫富不均,每个人都不关心他人的命运,自私自利。人与人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一方面使人们之间越来越相似,另一方面又越来越有距离。[26]对物质财富的满足代替了荣誉、崇高、英雄气概等精神性需求,出现了一个新型的人际社会。






托克维尔的思想总体上反映了他对中产阶级在全世界的胜利的确信。他对美国民主的考察,证明了作为中产阶级社会的美国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时代的价值,即民主的或平民的自由主义。他看到了世界范围民主、平等事业发展的大趋势,“在我们这个时代,没有一个主权拥有足够的本领和足够的力量以重新建立臣民之间的永久差别的办法建立专制;也没有一个议员高明得和强大得能不以平等为第一原则和号召而维护以自由为基础的价值。”[27]同时,他也高度评价了法制在这一潮流中的重大作用。他说过,“美国民主制度的成功,有赖于它的法制本身和民情之处多于其自然环境。”[28]






他的敏锐之处更在于注意到

并集中分析民主社会中的专制倾向,甚至认为,民主时代专制的危险可能远大干以往。“我不怀疑,在象我们今天这样的文明和平等的时代,统治者们可能比古代的任何一个统治者更容易把一切公权集中在自己一个人手里,使其习以为常地和无孔不入地深入到私人利害领域。”[29]这超出、打破了我们许多人关于民主与专制完全对立的常识见解。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托克维尔思想存在许多矛盾之处:他看到民主的巨大力量和不可阻档之势,又注意到民主为多数人暴政及个人专制提供了条件,并担忧政府的办事效率;他强调法制的价值和意义,又发现法制中存在着一些坏的东西需要民情加以克服;他意识到政治平等的趋势,又看到工业化社会严重贫富不均的现实;他发现物质需求的巨大创造力,又怀疑美国人过分看重物质享受、崇拜财富而手致对精神追求的轻视;他注意到普选制对人民主权的体现,又担忧普选制将导致当权者对选民的无原则迎合,怀疑普选制能够推动优秀人物参加竞选;他看到实业家控制社会的必然性,同时也看到实业社会严重的自私自利。这些矛盾不能不反映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体现为两个深层次的社会学问题。第一,他对美国民主的普遍适用性心存疑虑。他从社会学角度对美国民主的考察使他必然强调美国民主结构中一些现象的特殊文化价值。如他在谈到美国联邦宪法时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30]第二,他的社会学方法与他的价值取向的关系。对于社会学研究来说,传统的经验实证方法要求研究者必须与其研究对象保持中立,维护研究的客观性。而托克维尔充满激情的陈述则毫不掩饰其思想偏好,这样一来,他的思想从理论结构上看必然自相矛盾。当然,他的种种困惑也使我们看到这位19世纪的思想家已经朦胧地意识到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性;他的矛盾实际上就是他在自己时代观察到的现代性问题。






注:






[1][3]甘阳:《自由主义:贵族的还是平民的?》,裁《读书》1999年第1期,第85页以下,87页。






[2]参见董果良:《译者序言》,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5][6][7][8][9][10][11][12][14][15][16][17][18][20][21][22][23][24][28][30]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版,第261页,第十二版序,第9、13、33、39、183、181、191、308—309、303、316、315、318-319、313页注[4]、111、115、359、186页。






[13][26]黄维幸:《法律

与社会理论的批判》(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52页及57页以下。






[19]按托克维尔的话说,民情就是“人在一定情况下有的理智资质和道德资质的总和。”






[25][27][29]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95、697及873页、868页。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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