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其新发展

论“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其新发展
论“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其新发展

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及其对策

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及其对策
[大] [中] [小] 一、理论界定 “公共物品”这一概念首先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 1919 年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一文 中正式提出的。而再次正式使用此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两个特 征: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布坎南在《民主进程中的公共财政》一书中也强调了公共物 品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它的不可分性和排他性。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也指出“公共物品是这 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 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除此之外,他还指出,有 些公共物品在消费时会产生拥挤性,如道路、公园在消费者达到一定人数时就具有拥挤性。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关于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就其本质来看,他们的观点 又都具有一致性,只是在侧重点方面存在某些差异。比如,邢福俊认为,所谓城市公共物品,是 指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 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城市内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我们可以根据各位学者对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把本文的城市公共物品界定为:是指以实现 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 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它包括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航空设施、公共交 通、供水、废水处理、内河航道、港口、水源、固体废弃物与有害废弃物的处置设施、公共建筑 与庭院、通讯系统等等。可以说,城市公共物品是一个城市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城市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公共物品城市特征 通常来说,公共物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般特征即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城市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指对于一种纯粹 公共物品来说,任何一个人为了消费而实际可以支配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物品的总量。 特殊性即空间性。城市公共物品的空间性是指这种公共物品尽管对于新来的居民无需耗费更多的 成本便可以获得其收益,然而这种收益却局限在一个社区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这个地区 内的居民可以受益,而不在这个地域内的居民则不受益。 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现状 (一)主体选择单一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和一般性作用,但市场调节对治安设 施、环境与卫生设施、防洪防灾设施、文化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往往鞭长莫及,由于公共物品的外 部性,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其结果直接表现为市场失灵,通过政府供 应公共物品以弥补市场失灵。因此,提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便成为城市政府配置资源职能的主 要内容。 (二)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不足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

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摘要: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公共利益取向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一定义突出了3个思想: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3.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但由于“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第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第三则是个人利益取向。 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呢?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有人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从利益觉醒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利益差距的扩大到新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有人认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规范,公共政策的存在象其他一切构成相互依存社会关系的公共规范一样,其对社会的凝聚和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有赖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如果说政策是联结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 教材:任选一本 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阅读书目: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预习思考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 系?如何理解国际性? 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 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 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 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 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 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 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 则是否已经产生? 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 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 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 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 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 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 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 区别 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 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 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 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 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 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 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 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 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

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讨论什么是政府利益以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来源和主要内容。进一步从案例图克诉洛佩兹案中分析政府利益分析说的适用问题。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借鉴该学说的精华,同时尽量避免其不足,优化我国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这些新理论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中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其政府利益分析说。(一)首先阐述政府的利益。柯里认为,一州如果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致使适用其本州的法律有助于增进该法律的目的或者政策时,该州即具有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其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认定一州是否具有适用其法律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涉外因素、有关法律以及法律下隐藏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法院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其他州的法律。(二)其次论述虚假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在一个案件中,“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明确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柯里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1]因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策的实现。 [2]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将其法律选择方法归纳如下:1.法院被要求适用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州法时,法院就应该审查这一法律所体现的政策,以及有关州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实现途径分析_郑克岭

第33卷第2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Vol.33No.2 2013年3月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March,2013 □经济与管理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实现途径分析 郑克岭,颜冰,王威 (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8) 摘要:促进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发展,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和公平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仅需要政府方面的政策引导与改革,以及来自社会方面的监督与倡议,同时也需要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完善。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公共物品;物品供给 作者简介:郑克岭(1964-),男,黑龙江克山人,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政治学、政府经济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模式研究”(12522003)。 中图分类号:C91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13)02-0030-04收稿日期:2012-12-15 从霍布斯在1657年发表的《利维坦》中提出“公共物品供给”这一概念开始,这一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而“公共物品由谁供给、在多大程度上供给才能达到公共物品供给的均衡”一直是学术界的研究焦点。笔者试图从公共物品供给的模式以及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条件出发,探寻其实现的路径。 一、公共物品供给的三种模式 从世界各国公共物品供给的实践来看,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及非政府组织(NGO)供给三种,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原因,形成了公共物品政府一元化的单一供给模式。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为适应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需求的多样性、复合性的需要,供给主体的单一性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公共物品的单一供给正被混合供给所取代,即从政府一元化供给模式向政府、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共同参与的多主体、多中心的多元化供给模式转变。 我国对于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选择一直是一个被动选择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更高层次的需求,政府被期望提供数量更多、种类更多元、质量更高的公共物品。但是,政府财力有限,没有能力完成日益增长的供给任务,急需第三种力量介入。由于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组织一样具有公益性,其参与公共物品供给就成为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还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刚刚起步,以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从总体上说,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因此,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首先要解决的仍然是如何发展和壮大我国非政府组织的问题。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条件分析 1.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有利条件 (1)外部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这跟社会需求的增大以及改革开放带来的宽松社会环境有密切的关系[1]。 第一,扩大的社会需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均迅速提高,对公共物品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现今,环境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民众非常关心的一类公共利益。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粗放型扩大生产,提高GDP数量,出现了一些以优美环境换取金钱的不当的政府行为,一方面政府利益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相结合,企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已经严重阻碍了环境公共利益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民众往往被排除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主体之外,民众的诉求往往无法得到回应。所以准确界定环境公共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 (一)公共利益解释的困境 环境公共利益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对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先入手。公共利益是一个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生活中出现频率都非常高的概念,而且其思想内容出现的时间也极其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无数学者都曾经试图去对它的含义做出准确的解释,界定其范围。对于公共利益最一般的解释就是社会全体的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解释可谓是见仁见智,极不统一,甚至有学者感叹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许可法》第12条对公共利益进行过简单列举,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如此热衷,首先是因为其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得失,因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意味着一部分人利益的丧失。有学者就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正当性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很大价值。公共利益在实现时不管所牺牲的是私人或者集体的利益,甚至

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与政府转型tihedaan

当代中国的政治探索严格说来,应从1840年算起,1840年西方国家用殖民侵略方式使得中国社会遭遇现代性,政治发展命题浮出水面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发展的基础制度,也是政治合法性构建的核心体现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中国现实的政治改革采用的是渐进而相对平衡的改革道路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题型】判断题 4.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当代中国的政治改革,那就是“在合法性中累积有效性”。 对 错 【答案】:错 【解析】: 【题型】判断题 5.中国的政治发展是从创造政治有效性出发的,并在保持政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效作用的过程中,逐步深化和扩大民主化,累积政治的合法性,以保证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整体进步。应该说,我们所采用的这种政治发展思路是非常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题型】判断题 6.党政分开:在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进行必要的职能划分,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减少和排除党内的非技术官僚对经济建设的瞎指挥,阻止党的保守的意识形态对经济改革的干扰 对

错 【答案】:错 【解析】: 【题型】判断题 7.政企分开:解决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过多干预,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提高其经济活力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题型】判断题 8.干部制度的改革:改变过去党的以阶级斗争为主的用人制度,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政精英的转换。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题型】判断题 9.领导体制的改进和制度化:人格化基础上的领导体制向制度化的集体领导转变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题型】判断题 10.林毅夫、蔡昉出版了《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引起海内外对“中国模式”研究热潮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何谓“中国模式”?第一种是特指1978年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主要是对已有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另一种重在展望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模式 对 错 【答案】:对 【解析】: 【题型】判断题 2.英国发展问题专家库克等认为,中国模式总的特征是“威权式的管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

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失灵”问题研究

全文目录 中文文摘: (1) 关键字:公共物品政府失灵对策性建议 (1) 一、相关概念及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 (一)公共物品 (1) (二)政府失灵 (2) (三)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失灵”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 二、我公共物品供给的“政府失灵”现象 (2) (一)我国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2) (二)政府公共物品供给“失灵”的原因分析 (3) 1.“丛林法则”不足导致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低效 (3) 2.政府部门的“扩张本性”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3) 3.政府公务员的自利性诱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中的“寻租”行为 (3) 4.公共物品供给决策过程的“公共性”缺失造成公共决策失误 (3) 5.公共物品需求多样性与政府供给方式单一之间的矛盾 (3) 三、如何规避公共物品供给的“政府失灵”问题 (4) (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 (4) (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4) 1.政府内部引入竞争 (4) 2.政府提供的部分公共物品实现市场化 (4) 3.打破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垄断局面 (5) (三)建立服务型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结成合作伙伴关系 (5) 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5)

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失灵”问题研究 中文文摘: 我国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重要主体,然而在供给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出现了供给行为低效化、利益化、法外化的不良特征,导致了公共物品供给领域中的“政府失灵”。本文将对当前我国政府供给公共物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造成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失灵”的现实原因。审视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的地位和问题,从而对我国政府有效供给公共物品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关键字:公共物品政府失灵对策性建议 一、相关概念及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从公共物品和政府失灵的概念出发,了解研究背景及发展现状,有利于进一步解析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的低效问题。 (一)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1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1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2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1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31955.html,/view/690856.htm(百度百科) ○1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31955.html,/view/690856.htm(百度百科)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国际私法是以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应受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学科。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提出“法则区别说”标志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到现在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国际私法起源于法律学说。几百年来各家学说争鸣的背后却一直暗含着一条线索,那就是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探求。法律价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虽然无声无形,但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各个部分法律的研究之中,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不能割裂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对国际私法的导向作用。对于国际私法的价值概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效益、利益协调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2]正义价值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价值,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为同秩序等其他价值比较,它超然于制度、规则等社会生活的形式层面而达到理想和精神追求的实质层面。 正义价值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已几成定论,但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价值标准本身没有标准———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受到社会背景、时代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差异。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2]P56 人们在论及正义的实质时往往以公平(平等)和自由作为基点,尽管二者在某 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冲突。笔者认为,正义概念是具有多元性的,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来加以概括,就如同无法对“人”这个概念做出定义一样。但这并不能说明正义是不可知的甚至是无用的。我们试图对正义做出狭隘解释时不能不注意到正义价值的无处不在和博大精深。但为了研究的需要,且引用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理解: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2]P261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同样也是推动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法律与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不同,除了经济基础的推动之外,它的体系内部有着推动其发展的合理自在的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段平刚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正义是法学历史中永恒的理想,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正义价值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导 向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正义价值;导向作用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6-0135-03 收稿日期:2009-05-19 作者简介:段平刚(1968-),男,重庆荣昌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Vol.28No.6 2009年12月第28卷第6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9135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利益的内容亦不相同。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社会共同体谋利益是其职责;而政府作为共“经济人”,它同时又存在着自身的利益。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政府又该如何平衡利益层面的冲突? 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治理模式 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内涵界定 1.1政府利益的内涵 关于政府利益的内涵,学者赵锡斌、费显政认为“所谓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或非全国整体的利益。”学者王洛忠认为“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根据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政府利益就是政府对满足自身客观需要的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是政府机构中存在的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这样利益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取,既包含政府正当利益,也包含其额外追求的非法利益。 1.2公共利益的内涵 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E.R.布鲁克斯和 B.M.杰克逊在《公共政策词典》中指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专门行业的利益,即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另一些学者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公众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等同于公民个人或团体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并被认可的利益要求。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称,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全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 第二章政府性能决定政府利益 一般认为,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前近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府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也决定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对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共利益亦有决定性的影响。 2.1“统治型”治理模式 “统治型”治理模式在目标取向上体现更多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说是国家利益,并且在管理方式上与统治方式极其相近,它往往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教化或强制手段,强迫整个社会立足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点上。工业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则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它仍在相当程度上带有强制性内容和统治性的特征,但它已不可能再采取赤裸裸的统治行政方式,而是在摒弃人治遵循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倾向于采用民主和参与的管理方式,从而使管理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性。 2.2“管理型”治理模式 “管理型”治理模式日益把传统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统治模式转化为深入到社会之

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方式

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方式及其公共责任研究 ——从“杭州地铁塌陷事故”看公共责任政府与公共物品供给 管博佳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南京) 摘要:公共物品的供给是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供给主体,权利和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共物品供给的三种基本方式即政府公共供给、市场供给和志愿事业组织供给,研究三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出研究对策与实现机制,以便更好地促进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最优化配置。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渴望。但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成为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事关社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为研究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提供了必要性。 一、公共物品的性质与特征 简单地说,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称之为公共物品,它具有如下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

成员所共享。 12.消费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竞争指在消费某种产品时会影响其它消费者同时同时从该产品中收益。竞争性源于来自产品的分割性。非竞争性指某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对其的同时享用,即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量。 23.受益消费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将其所不喜欢的公共物品排除在其享用范围之外。[1]排他性是指某个消费者购买消费权之后把其它消费者排斥在外。而非排他性则相反。另外,公共物品还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或者,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 二、公共物品的三二种供给方式及其关系 长久以来,有一个被大众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诚然,政府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它反映公民要求,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而供给公共物品是政府份内的事情。但是,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政府失灵”也表明了政府在许多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不了作用,需要依

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概念 编者按: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这三方面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使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 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 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 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 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注重可谓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 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 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二是宪法修改后, 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 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 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三是物 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不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 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 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 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过,准确理解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 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见, 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 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1所以,不能将公

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和政府制度

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和政府制度 摘要:在公共物品供给关系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准公共物品供给条件下的收费行为和产权确定。公共物品应该主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但不排除在明确产权或收费状态下为经济效率的考虑由私人提供或公私合作提供。 关键词:公共物品政府私人 在纯粹的理论分析中,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天然生产者和供给者,而市场则是私人物品德生产者和提供者。因为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由政府来生产和供给要比市场更节约和有效。然而,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这种划分方式及其结论都建立在纯粹经济学分析之上,与事实有相当大的出入。更为关键的是,它没有把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区分开来,使得在实际的运作中发生模糊意指。一方面,在生产上,市场由于公共物品的独特属性而不愿意生产它,但是只要由政府付费,市场还是可以并且愿意生产公共物品的,政府通过购买私人部门的产品而完成公共物品供给的任务。比如政府采购行为,这是政府与市场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基础。与此同时,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同市场制度一样,同样是内生变量,其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问题。由于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制度,其成本和效率较私人部门难以测量。再者,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中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既然如此,在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上,就存在合适的其它形式,它可以弥补公共部门供给的不足。另一方面,在供给上,政府在本质上应该提供公共物品,以实现为公众谋福利的目标。所以,不论这种物品的生产者是谁,最后的供给者必须是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政府不应该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这与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中的效益分析并不矛盾,这是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上的不经济,使市场力量得以竞争进入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中,但改变不了市场的自利本性。因而,假设由市场供给公共物品而不由政府进行委托代理,那就不仅存在市场失灵,可能还存在供给困境问题。这就引发另一个问题,即政府在公共物品私人生产与供给中的作用如何发挥。 促使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不仅在于市场机制的效率,同样也需要政府公共部门的积极作为。公共物品私人供给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方面通过把公共物品生产与供给分开,由私人组织生产,公共部门组织供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界定产权、出租业务等契约形式组织供给。 对于把公共物品生产与最终供给分离的做法,尽管有些市场力量可以直接供给公共物品,但从根本上说,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机制是一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过程中,由私人部门或市场力量组织生产公共物品,再由政府公共机构以付费形式购买,提供给有需求的公众。这种运行机制所能带来的好处在于公共部门能有限地摆脱繁琐的事务工作,专心从事管理活动;私人部门积极参与公众事务,以市场力量固有的高效率实现公共部门达不到的目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革新浪潮,所倡导的重点之一就是市场化和公私合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自国家的公共部门危机。但是,无论是从法源关系上还是运行机制本身,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需要承担无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政府利益界定”的研究综述1

关于“政府利益界定”的研究综述* 胡东1 (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云南楚雄,675000 ) 摘要:学界专家围绕政府利益分别提出了五种代表性观点,即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政府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区别的政府自身利益;政府和公务员既代表公共利益,又有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行政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而政府官员则具有自身利益;剥削阶级国家的政府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与缺陷不足,未来政府利益的研究应在科学确定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基础上,采用结构形态研究方法,把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有机结合起来,开拓多学科交叉的研究视野,重视政府利益作用的研究。 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共同利益;研究现状;评述 长期以来,政府利益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学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现将对于这一问题探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围绕什么是政府利益,国内外的专家主要形成了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凡是“正宗政体”,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自然是公共利益;只有“变态政体”行为的价值取向才是统治者个人的利益或部分人的利益[1]。亚氏的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学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英国政治学家大卫·休谟认为,自由政府的目的就是为公众谋利益[2]。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将政府看成一个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特别强调政府管理的公共性质,认为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理所当然地是公共利益。美国公共行政学家E·彭德尔顿·赫林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联邦行政机构看成是一个整体:它必须发展成为执行公共利益政策和促进总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3]。当代美国政策科学家詹姆斯·E·安德森也认为:“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07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公共政策中的政府利益研究”(项目编号:07Y41872)及楚雄师范学院2006年度引进人才项目(项目编号06YJRC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作者简介:胡东(1976—),男,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研究。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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