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零售药店实施药品电子码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审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食药监函〔2013〕76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零售药店药品电子码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审方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和工作方案的函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工作目标和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拟在全省开展零售药店实施药品电子码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审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实施药品电子码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申请试点的县(市、区)局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试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软件系统等均由县(市、区)局自行解决。全省将遴选基础较好的2-3个县(市、区)开展零售药店实施药品电子码试点工作。每个县(市、区)内参与试点的零售药店(或门店)数量不得少于20家。

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审方试点工作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单位,由申请试点的企业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鼓励企业探索和运用远程视频、处方传真、业余时间服务等多种门店执业药师审核处方的方式。全省将选择10家左右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和指导合理用药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市选择1-2家,且每家只能选择一种审核处方的方式。

三、自愿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先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将纸质申报表(见附件)报送所在市局,市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局。初步拟定试点时间为半年,今年年底将对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明年将在全省全面推广实施。

四、省局将拟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省市县各级局分工,以及试点单位工作任务等事项,并发文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请各市局在2013年9月10日前,将推荐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申请表和试点方案汇总后上报省局。联系人:徐永先,电话:0571-********。

附件:试点工作申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试点工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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