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

1、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2、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3、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过的三种刑事证据:

4、”弹劾式”诉讼制度:

5、为什么古代奴隶制社会实行”弹劾式诉讼”?

6、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7、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这种制度在当时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8、中国奴隶制社会究竟采用什么证据制度?

9、纠问式诉讼:

10、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1、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具体规则有)

12、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积极意义: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

14、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15、《唐律》规定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6、关于”众证定罪”:

(对以下人员不得实施刑讯)

17、关于”罪疑听赎”:

18、自由心证的提出与确立:

19、自由心证的表述与含义:

(一、表述。二、内容:)

20、法学家从理论对自由心证的补充解释:

21、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积极意义: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

22、英美国家证据法的主要规则:

(一、关于证据资格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二、关于证人资格与证人特权:三、关于举证责任:四、关于证明标准:)

2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4、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

25、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初创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26、建国初期,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进一步以展,但是受到”左”的干扰:

27、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28、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最大特点:

29、刑事证据制度与刑法的关系:

30、刑讯逼供罪:

31、诬陷罪:

32、伪证罪和隐匿、毁灭证据罪:

33、徇私枉法罪:

34、外国学者和旧中国的法学家以及台湾的学者对诉讼证据的概念的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35、新中国的法学家对于诉讼证据的不同认识:

(多义说认为使用”证据”大致有以下几种用法)

36、诉讼证据的定义及其意义:

37、刑事证据的概念:

38、刑事证据的特点:。

39、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1、客观性的基本含义: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3、正确阐明证据的客观性,有两点实际意义:

二、关联性:1、证据关联性的基本含义:

2、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三、合法性:1、含义: 2、主张刑事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

40、刑事证据的种类:

41、物证:

42、以上定义与以往概念表述不同之处,集中在以下三点:

43、物证的表现形式:

44、物证的特征:

45、物证的分类:

46、物证的意义:

47、书证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征:

48、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其特点有:2、非公文性书证 3、一般书证:4、特别证据:)

49、书证的意义:

50、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51、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52、证人证言的概念:

53、证人证言的特点:

54、证人证言的意义:

55、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与证人范围的规定:

56、对以上规定的解释:

(一、关于证人的范围。二、不能作证的人员,三、证人应是自然人。)

57、封建社会赋予某些人拒绝作证的特权:

58、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证。

59、证人的诉讼权利:

60、证人的诉讼义务:

61、对证人的保护:

62、询问证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63、询问证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64、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65、对被害人陈述概念的理解:

(被害人陈述人选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66、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67、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68、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69、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70、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71、询问被害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72、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7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7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7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76、轻信口供的表现有:

77、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主要有三项:

7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79、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8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与讯问有关的主要权利主要有:

81、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

82、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

83、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来认定案件中的部分事实:) 84、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

85、为什么说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

86、”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一

伙完全继承了封建法西斯审查方式,并进一

步有所创新,他们总结了一整套逼供信的”

典型经验”,概括起来是四句话:

87、刑讯逼供的性质:

88、刑讯逼供的危害:

89、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主要是:

90、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1、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91、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意义

92、鉴定结论的种类:

93、鉴定人须具备的条件:

94、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95、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96、关于鉴定结论的署名:

97、关于鉴定机构:

98、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

定的根据:

99、关于鉴定结论的告知:

100、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101、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

102、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103、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一关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勘

验、检查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复验、复查的

法律规定:

三、关于侦查实验的法律规定:)

104、勘难、检查笔录需要注意的问题:

105、视听资料的概念:

106、视听资料与一般录音、录像证据的区

别:

107、视听资料的特点:

108、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109、视听资料的意义:

110、使用视听资料应当注意的问题:

111、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各自的概念:

112、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

113、控诉证据的特点:

114、辩护证据的特点:

115、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

116、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划分的意义: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一般仅具有

相对的意义,其相对性表现在:)

117、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各自的概念:

118、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的意义:

119、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

120、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121、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

122、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123、言词证据的概念与范围:

124、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范围:

125、言词证据的特点:

126、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

127、实物证据的特点:

128、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

129、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

130、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言词

证据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

131、言词原则:

132、直接原则:

133、刑事诉讼中应当贯彻言词、直接原则:

13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13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依据:136、

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137、使用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38、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139、有两种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

是间接证据,它们是:

140、间接证据的特点:

141、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142、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

143、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时,应当注意

防止和纠正两种偏向:

144、证明:

145、诉讼证明:

146、诉讼证明具体含义:

147、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148、刑事诉讼证明的具体含义:

149、“自由心证”制度下的证明要求:

150、在资本主义各国,对于诉讼证明“盖

然性”的要求,实际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51、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

152、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证

明要求:

(一、对立案的证明要求:二、对拘留的证

明要求:三、对逮捕的证明要求:1、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须具备三个条件:

四、对侦查终结的证明要求:五、对提出公

诉的证明要求:六、对审判的证明要求: )

153、证明对象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15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证明犯罪事实,应当分两步进行:1、

如果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应当立案,随即开展侦查,进一步

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方面情况:)

155、刑事诉讼中的无须证明的事项:

156、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157、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15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

的举证责任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有明显区

别,表现在三个方面:

159、审判:

160、关于“非法所得罪”中的举证责任:

161、推定的概念:

162、推定与拟制的区别:

163、推定的意文:

164、无罪推定原由的实质,主要涉及以下

两个问题:

165、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理由:

166、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67、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的前提:

168、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扩辩护律师等,

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承担的任务不

同,因而收集证据的计划就决不能是一样

的,大致如下:

2、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内容:

3、辩护人应针对起诉方的指控,制定收集

证据的计划,其内容是:

4、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收集证据的人员是)

169、对物证、书证的收集:

170、对证人证言的收集:

171、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172、对犯罪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收集:

173、对鉴定结论的收集:

174、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

175、保全证据的概念与意文:

176、保全证据的要求和方法:

(一)对物证、书证的固定、保全。

(二)对各种人证的固定保全。

177、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任务:

178、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179、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与方法:

180、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一)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任务,是对每一证

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验证其主要方法有:

(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性审查判断。

181、在审查各种证据的来源时,应有不同

的侧重:

182、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可以采用

多种方法。

就一般情况而言,关键证据可能表现于下列

三个方面:

183、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和意义:

184、证据排列组合的原则与方法:

1、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一)现行刑事

诉讼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二)刑事诉讼

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三)历史上的

刑事证据制度(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

度(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2、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一)精通法律

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

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三)博览

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3、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过的三种刑事证

据:(一)上古奴隶社会普遍衽的”神示证

据制度”(二)中世纪封建社会衽过的法定

证据制度(三)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广泛实

行的自由心证制度

4、”弹劾式”诉讼制度:最早出现的诉讼制

度,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

(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5、为什么古代奴隶制社会实行”弹劾式诉

讼”?(一)奴隶制社会刚刚从原始社会脱

胎而来,它必须地还会沿用原始社会的许多

习惯作法。(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国家还有限度地允许私人复仇。

6、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一)起誓,

即对神宣誓。(二)水审、火审、铁审(三)

决斗(四)卜筮

7、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一)神示证据

制度是一种反科学的、极不合理的制度。它

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二)这

种制度在当时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对维护

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过重要作用。(原

因)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神威”

来巩固其统治地们的需要。2、它与古代实

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是古代

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们认识能力低下

的必然结果。

8、中国奴隶制社会究竟采用什么证据制

度?从史书记载和实际情况分析,似可概括

为”察颜观色”的证据制度。(一)五听:

一曰辞听:”观其颜色,不直则烦”二曰色

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变”三曰:”观其气

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

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瞻视,不直则乱”

(二)早在奴隶制时期,就实行”罪疑从赦”

的制度,即对于证据不足的犯罪,应予赦免。

9、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指封建

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寻违法犯罪

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于

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

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法

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是与封建社会经济|、

政治及科学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1532年

日尔曼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则是最为

典型的反映法定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2、

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是同中央集权的封建

专制制度相适应的。

11、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一)所谓”法

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

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

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二)其具体规则有:1、法律预先把各种

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

类。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

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而不

管其具体内容如何。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

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

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

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4、判断证言

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

证言的优劣。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

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

案的规则。

12、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法律

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

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二)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

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的形而上学思

维方式的体现。(三)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

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

认了刑讯的合法化在日尔曼和法兰西的刑

事诉讼中,刑讯甚至成为”整个大厦的中

心”。这充分表现了封建法制的野蛮性和残

酷性。(四)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

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鄙和等级特权原

则。

1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一)法定证

据制度的积极意义:1、它毕竟将对于证据

的审查判断,从虚无缥缈的”神灵”复归到

了人间。2、形式证据制度中的某些规定,

有一定的合理成分。3、法定证据制度在中

世纪欧洲各国盛行,其实际的作用还在于防

止和限制了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

法院的法官们违背中央集权原则而实行司

法擅断,这对于封建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了

积极的影响。(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缺陷和

弊端:法律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预先作

了机械的、固定不变的规定,排除了法官对

不同案件中具体证据作出合理判断的机动

性,它所追求的事实真相,只能是形式上的”

真实”,很难据以发现案件的实情。从总体

上说,法定证据制度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

的制度,尤其是它把被告人自白(口供)当

作”证据之王”,从法律上公开规定了把刑

讯作为逼取口供的必要手段,这就不可避免

的会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

14、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中国封建

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认为”犯

供最关紧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并由

此而形成了”无供不录案”的惯例。这就把

被告人的口供当成了决定一切的证据。在”

罪从供定”的问题上,中国封建法制更加走

向了极端,刑讯逼供在中国封建社会更得到

了畸形发展。当然,封建统治者也深知,毫

无节制的刑讯,必定会造成冤滥,因而,中

国封建社会历朝的立法,也在不断总结经

验,试图对刑讯有所限制,由此而形成了”

适度刑讯”的法律制度。

15、《唐律》规定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

度的主要内容有:(一)刑讯的条件。(二)

刑讯的方法(三)刑讯的扩大适用(四)拷

打的部位(五)拷打的杖具。

16、关于”众证定罪”:封建法律的核心是

维护等级特权,并标榜”怜老恤幼”,因此

又确定了实施刑讯的若干禁忌,对以下人员

不得实施刑讯:1、依法享有”议”、”请”、”

减”特权的贵族、官僚及其家眷;2、70岁

以上的老人与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废疾

者;3、患有疮病尚未治愈者;4、正在怀孕

和产后未满百日的妇女。由于法律以上的禁

忌,对于涉及这些人员犯罪的案件,立法上

又规定了”据众证定罪”的原则,即凡涉及

上述四类人员犯罪的案件,一概不得实施刑

讯,而必须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才能定罪。

并且规定,对于应”据众证定罪”的案件,”

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这就是说,在这

种情况下,对控告者也不适用”诬告反坐”

的规定。

17、关于”罪疑听赎”:按”众证定罪”的

解释,要认定有罪,必须有三人以上证明其

事,但是,如果有三人证实,有三人证虚,

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

就应作为”疑罪”看待,令被告人交纳一家

数量的”保释金”之后予以释放。

18、自由心证的提出与确立:法国议员杜波

尔最先把封建社会衽的证据制度,命名为”

法定证据制度”并且给予了猛烈的抨击。他

建议:应当废除以往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

而改为”法官自由心证”。法国议会经过激

烈的辩论,于1791年1月18日通过了由杜

波尔起草的一项决议,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

的原则,同年9月29日,法国宪法议会发

布训令予以公告。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

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

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

度。其后,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也都效法法国,

纷纷通过立法将自由心证确立为审查证据

的基本原则。

19、自由心证的表述与含义:(一)表述:

1808年通过的《法兰西刑事诉讼典》,在第

342条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个经典的表述,

原文是:”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

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

则,要他们必须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

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中产生

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

把每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

或者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

分证实的。’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

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

诚的相信吗?’”这一段表述,一向被认为

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古典公式。(二)内

容:一是,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

依据法律事先作出的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

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发来自由判断;二是,

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

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客观存在是真实的。概括

来说,自由心证的实质,说是相信法官的”

理性”与”良心”。”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

的基础;”良心”即职业道德,则是作出正

确判断的保证。

20、法学家从理论对自由心证的补充解释:

(一)心证必须从案件的情况中得出结论,

(二)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与判断,

(三)考察判断这些情况的时候,不是孤立

的,而是它们全部情况的总和;(四)必须

是对每一证据依据其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

的关系加以判断的结果。

21、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一)自由心

证制度的积极意义:1、它冲破了法定证据

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

讼结构的变革。2、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

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琐规

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

具体情况。(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1、

自由心证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的

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它所强调的是法

官的理智的良心。2、自由心证的哲学指导

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

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

22、英美国家证据法的主要规则:(一)关

于证据资格: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十分强

调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他们认

为,只有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或者材料,才能

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而且,即使具备了相关

性,由于某些原因,也未必能够被采信。1、

相关性:对于某些事实,应当认为不具有相

关性,这些事实上是:(1)相似事实或类似

事件(2)当事人的品格(3)犯罪前科2、

可采性:总的原则是:凡不具有”相关性”

的事实或者材料,均不具有”可采性”;反

之,某些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则不一定具有”

可采性”。例如,(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

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2)证人对案件

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3)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二)关于证

人资格与证人特权:1、关于证人资格:按

照英美证据法的规则,任何人均能够,并且

可以被强制作证。这是一般原则,但有若干

例外:(1)未成年人只有在”懂得说谎的危

险和什么叫不虔诚”的情况下,才允许作证。

否则,没有作证能力。(2)有精神缺陷的人,

如果其病情严重到不能从理智上理解作证

前的宣誓的义务,便丧失作证能力。(3)在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能成为起诉方的证

人,因此,任何同案被告人,均不得为起

诉方提供不利于另一被告人的证据,但是,

如果起诉方决定撤回对某一被告人的起诉,

并宣告其无罪则该人便可以作起诉方的证

人,提供证明其他被告人犯罪的证词(4)

在刑事诉讼中,夫妻双方不得作为配偶被控

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作为特殊例外,在涉及

重婚、堕胎、猥亵等罪案中,被告之配偶可

以为起诉方作证(但不得强制)。2、关于作

证前的宣誓3、关于证人特权:英美证据法

赋予某些证人可以对特定事项拒绝作证。例

如,(1)任何人均有拒绝”自我归罪”的权

利,(2)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的

特权,(3)某些人员由于职业需要,依法享

有对职业秘密拒绝作证的特权。(三)关于

举证责任:明确划分举证责任,是英美证据

规则的重要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认证

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如要反驳某项指

控,则须提出相应的事实。(四)关于证明

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

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

据以定案。

第二章

2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

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

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4、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就我国的

证据制度而言,我们则强调一切从实际出

发,坚持”实事求是”。我们的侦查、检察、

审判人员,都有有自由审查判断证据的权

力,但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法

律规定的某些限制。在这一点上,使它与”

自由心证”制度区别开来,似乎与”法定证

据制度”有了某些相似之处,但客观存在同”

法定证据”制度又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限制,只是表现在对

惧、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上和对证据进行

审查判断的要求上,而不是表现在对证据证

明力判断的限制上。

25、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初创了实事求是的证

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是在

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权所衽的证据制度

上创立起来的。(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是在同”左”倾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

起来的。(三)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形成。

26、建国初期,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进一步

以展,但是受到”左”的干扰:1949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它标志着新

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我国进入了社会主

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从建国以后到”文

化大革命”前的十七年,是我健康、稳定、

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进一步发展的联合体,它以1954年颁布的

《中化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标志。1954年,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这一

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刑事诉讼的

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人民法院独立

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对法院适用法律一

律平等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既有分工又有

合作并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开审判制度、辩

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但1958年,”左”的指导思想抬头并愈演愈

烈。表现形式下表现了出来。表现形式之一,

是把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所规定的独立审

判、辩护制度、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进行了批判,把

它们说成是”向党闹独立”、是”丧失立场,

替坏人说话”、是”资产阶级虚伪的平等观”,

进而加以彻底否定。表现形式之二,是把公

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又要互相合作又要要

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修改为”一长代三长,

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

表现形式之三:是提出了政法工作台也要开

展”大跃进”运动。

27、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一)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

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三)公安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

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

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五)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

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

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六)证

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

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

证人的证人证言并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

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七)询问

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

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

责任。(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

成立的无罪判决。

28、我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最大特点:就

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经信口口供,要

绝对忠实于事实真象。从刑事证据制度的历

史发展来说,我国实事求是一证据制度由对

自由心证制度的否定。

29、刑事证据制度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证据

制度与刑法的关系,并不仅仅是闪单向的保

证与被保证的关系,而是一种互为依存、互

相保护的关系。(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如果不能实事求是

地审查判断证据,就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

实,也就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那就难免发

生冤假错案;(二)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贯

彻执行,又依赖于刑法作为坚强的后盾。换

句话说,刑法又反过来有力在保证了实事求

是证据制度得到切实的遵行。由此可见,证

据制度与刑法这二者的关系,是双向保证、

辩证统一的关系。

30、刑讯逼供罪:(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

或者以其他威逼方法,逼取其口供和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2、本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

正常工作秩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实施了刑讯的行为。4、本罪的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1、诬陷罪:(一)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

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

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有责任

能力的人赌了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国

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2、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

的正常工作秩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实施了诬告的行为。4、本罪的主观方

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2、伪证罪和隐匿、毁灭证据罪:(一)1、

伪证罪:伪造、变造、涂改证据材料,虚构、

歪曲案件事实,肆意改变与案件有重大关系

的情节,或者愿意作虚假证明、虚假鉴定、

虚假记录、虚假翻译的行为。2、隐匿、毁

灭证据则是故意把能够证明犯罪分子实施

了犯罪行为的证据隐匿起来,使人难以发现

或者故意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二)本罪

的构成:1、构成伪证罪和隐匿、毁灭证据

的主体,可能有不同的情况:一般是参与到

刑事诉讼中,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作证

的证人,或者被指派、聘用从事鉴定、记录、

翻译的人员,也可以是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的律师;也可以是从事本案侦查、检察和审

判工作的很高法人员。2、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双重客体,即一方面,它极有可能使无辜

的公民受到不就有的刑事追究,使被告人含

冤蒙辱,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另一

方面,它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无辜的人错

捕、错判,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

序。3、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提

供虚假证据或者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

节作虚假证明,或者有隐匿、毁灭证据的行

为。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33、徇私枉法罪:(一)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利,徇私

舞弊,违反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

使他受到追诉、明知是有罪的而故意包庇他

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出不

公正裁判的行为。(二)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

司法工作人员构成。2、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3、本罪的客观方

面,是利用职务使利和职务实施了徇私枉法

的行为。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

接故意。

第三章

34、外国学者和旧中国的法学家以及台湾的

学者对诉讼证据的概念的提出了不同的见

解:(一)原因说: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

确信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二)

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认定某一特

征事实的方法。(三)结果说:这种观点认

为证据是对待事实的认定。(四)证明说:

这种观点认为:证据是用已知的事实为基础

对待事实的推测。(五)综合说:这种观点

说:证据是指那些可以被用作证明的事实和

方法。

35、新中国的法学家对于诉讼证据的不同认

识:(一)事实说: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

是用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已知事实。

(二)反映说:这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本身

并不是纯客观的”事实”,而是客观事实在

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三)信息说:这种观

点认为诉讼证据既不能称之为独立于人们

的认识之外的”存在”,也不能称之为”意

识”,而是一种”信息”:是关于案件情况的

信息。(四)两义说:这种观点认为对于诉

讼证据不能单纯强调一点,而应承认其本身

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借以行知有关案情事

实的来源和材料;一是指错以确定有关案件

真实情况的事实。(五)多义说:这种观点

认为诉讼证据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在不

同的诉讼阶段,或在不同的场合,使用”证

据”一词时的实际含义往往不尽相同,大致

有以下几种用法:1、指证据内容,其含义

为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2、指证

据形式,其含义为证据如要纳入诉讼程序,

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3、指证据

来源,其含义为证据的出版或最初来源;4、

指证据材料,其含义为收集或调查所取得的

可能认为证据的原始素材;5、指证据线索,

其含义为可能取得证据之嫌疑人,知情人或

者可疑地点、场所。6、指定案证据,其含

义为经过调查核实,最后用以定案的可靠依

据。

36、诉讼证据的定义及其意义:(一)诉讼

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件的已知事实与表

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二)它包括

了三个方面的意思:1、诉讼证据首先必须

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杜绝了诸如想象、

猜测、分析、估计、推论等并非客观存在的

其他因素作为证据。2、作为诉讼证据的事

实,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对争议案

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这就把与案件无关的其

他材料排除于证据之外。3、作为诉讼证据

的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这就把某

些形式上不合格的材料排除于诉讼证据之

外。

37、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

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

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

38、刑事证据的特点:(一)刑事证据要受

到时间的限制。(二)刑事证据受到条件的

制约。(超大型)刑事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

约束。

39、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客观性:1、

客观性的基本含义: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

在的事实。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

最本质的特征。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

观性:(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

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或反映现象。这些

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有是客观丰硕的,

不以当事人有主观意志为转移。这是证据客

观性的第一层含义。(2)任何诉讼证据,都

有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决不能用主观臆断来

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

替换惧到的证据材料。这是证据客观性的第

二层含义。3、正确阐明证据的客观性,有

两点实际意义:(1)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相

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一切证据

都有是独立于办案人员主观意志之外的客

观丰硕,办案人员只能去正确认识它,判断

其证明作用,而平能用猜测和推论来代替这

些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这些证据材料,

强调这一点的目的是在于反对主观臆断。办

案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去客观、全面

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2)一切言词证据,

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

现象。由于每个证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

复述能力各不相同,这种反映现象就不一定

能够如实地重现案件经过与本来面目,因

此,不能主为所有证据都是”不依任何人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纯客观的东西。强调这

一点的目的在于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必须

认真在、仔细地审查、判断各式各样的证据,

进行多方面的比对和鉴别,以判明真伪,并

对其中的矛盾加以合理排除,只能把那些经

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二)

关联性:1、证据关联性的基本含义:诉讼

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从而能够发

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

其他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

据。2、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客观的联系,(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的必须联系。(三)合法性:1、含义:刑事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2、主张刑事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1)理论依据:a强调刑事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学术观点可理论是非之争,而涉及当事人是否有罪和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判断结果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有着极其重要的约束,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收集和运用。b作为诉讼证据,仅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与案件有关的联的客观事实,只是具备了”证据能力”;然而要作为诉讼证据,它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具备必要的”规格”,这是属于”证据效力”和问题。(2)法律依据:务国法律一般都有对哪能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能些东西不可以成为诉讼证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事实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说来,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第四章

40、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情事实的各种表现形式,又称证据的来源。我国刑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1、物证: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42、以上定义与以往概念表述不同之处,集中在以下三点:(一)这一定义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二)这一定义指出了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丰在新诗况来证明案情”,这就揭示了物证的特殊本质,并将物证与书证、人证等其他形态的证据明确地区别开来。(三)这一定义突破了以往”物品与痕迹”的局限。

43、物证的表现形式:一般认为:物证有四大类:(一)犯罪工具。(二)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三)实施犯罪所留下来的痕迹。(四)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44、物证的特征:(一)客现性:物证本身是无意识的客观实在,它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自然形成或不可避免地遗留下来的。物证的形成与存在,不以犯罪分子和主观意志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规律而发生的。物证的这种客观性,是任何其他的证据所无法比拟的,因而物斑点又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二)特定性:物何物证,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或者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三)间接性:物证,通常是不能开口说话的”哑巴证据”,它不能自行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由谁使它形成的,又是谁用它去实施了犯罪经及如何实施犯罪,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物证的间接性还表现在:某一物品或痕迹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往往还需要其他的手段加以印证。

45、物证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物证用不同的分类:(一)以物证的体积大小,可以将物证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1、宏观物证:一般将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物证,称为宏观物证。2、常态物证。能够用人的感官,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称为常规物证。3、微量物证:凡是不能被人的感观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和体积微小的物证,称为微量物证。(二)从物证赖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可以把物证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态物证。1、特征物证。凡是其外部特征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的物证,称为特证。2、属性物证:凡是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称为属性物证。3、状态物证:凡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称为状态证据。(三)以物证的形态分类,可以把物证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四)以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进行分类,还可将物证分为视觉物证、嗅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46、物证的意义:物证的意义主要有下列四点:(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如现行犯。(二)从现场以现的某些痕迹、实物,往往可据以推断出犯罪的性质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为查破案件指明方向。(三)物证可被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物证自身的客观性较强,不容易伪造,即使伪造也空易发现,因此,在诉讼中如能尽快取得确凿的物证,对于侦破案件与最后的定案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物证是制服犯罪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47、书证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征:(一)概念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二)表现形式:常见的书证主要有四大类:1、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档案记载的历史情况以及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等等。2、犯罪分子为陷害他人或转移视线而伪造、涂改的各种书面材料。3、反动标语、传单和行动计划,挂钩、串连的信件,电报、密码、代号等等。

4、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三)书证的特征:1、物质性。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2、思想性,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

3、确定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是本案直接有关的,它所反映有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

48、书证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书证作不同的分类:(一)根据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可以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1、所谓”公文性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凡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各种命令、决议、决定、通知、通告、指示、信函等文书,称为”公

文书”。其特点有:(1)它是国家机关或者

人民团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某种管

理职权而形成的,具有确定的意思表示和明

确的用途。(2)它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制作

的,大部分公文书都有特定的格式,比较规

范(3)公文书一般都加盖制作该文书的机

关的印章,具有明显的标志。2、所谓”非

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以外的其他书证,

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制作的各种文书,而且也

包括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所制作的与其职

权的无关的其他各种文书。(二)根据书证

的制作过程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原本、正

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

1、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将有关内容予

以记载而制成的原始文件,又称为原件或底

本。2、正本:是指与原本同时制作,并经

仔细校对,确认其内容与原本一样,其法律

效力与原本等同的文本。3、副本:其内容

与正本相同,制作方法也与正本基本相同,

但副本一般是发给主收件人以外的应当知

悉该文件内容的其他人。4、影印本,是指

采用照相和印刷技术,将原本翻拍后印制的

文书,影印本与正本的内容相同,而且可以

印制较多的数量。5、复印本:则是由复印

机复印的文书,其内容与正本相同。6、节

录本,是从原本或正本中摘录主要内容而形

成的文书。译本:则是翻译成外文或其他民

族文字的文书。(三)根据对制作程序的要

求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1、一般书证:是指对其制作没有特别要求

的书证,对于此类的书证,只要确认其真实

性,即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2、特别证据:

是指对其制作程序有特别要求的书证,

(四)按照书证表现形式不同,还可以分为

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49、书证的意义:(一)由于书证是以其记

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因而某些书证可能

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二)书证

比一般的物证较易于保存,因而一般具有持

久的证明人力。(三)特定书证的有无,是

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四)书证可以

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50、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物证主要通

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

序收集。侦查人叫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

十分仔细,告别应当留意可能被忽略的部位

和死角。对于保存或者藏匿有物证的单位或

者个人,侦查机关有权向他们调取证据。在

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能够

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

证。

51、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对于书证,

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对于抄件

和复印件不可盲目轻信,一定要经过认真的

核对,以防止将某些虚假不实的证明材料用

作书证。

52、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

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

作的陈述。

53、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同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虽然同

属于”人证”的范畴,但却具有不同特点,

主要是:(一)证人证言通常较为客观,证

人作证时,具有不同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其一,他不是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必担心因作证遭到对自

己不得的后果;其二,他又不是犯罪行为的

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

利害关系。因而证人也就具有不同于当事人

的作证心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更为重

视证人证言的证明作用。(二)证人证言不

可替代。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是指只

能由知悉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而不能

另找其他人员代替证人作证,某人或者某些

人了解案情,这是由案情发展的特定环境决

定的,是人们无法选择的。正是这种案情发

展的特定性决定了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三)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司

法实践中,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和主客

观多种因素的制约,证人证言也可能出现虚

假不实的情况或者发生某些误差。

54、证人证言的意义: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

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证人证言可能成为指认犯罪有直接证

据。有些证人,目睹了犯罪的经过,事后可

以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这类证言便可能成

为证实犯罪和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二)

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

实犯罪,证人常常能够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

性别、身高、大致年龄和体貌特征,或者提

供某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情况,有助于扩大

或者缩小侦查范围,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

情,并且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三)

证人证言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由于

证人通常是当事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

他所提供的证言一般比较客观,有助于司法

机关查明案情,并且可以用以验证其他证据

的真伪。

55、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与证人范

围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

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

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人。

56、对以上规定的解释:(一)关于证人的

范围。我国法律对于证人的范围,规定的非

常广泛,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

作证的义务。(二)证人必须是知情人。某

个人是否可以作为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

决定的,因此,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才能作证人,证人是不能任意指定的,也不

允许由别人代替作证,证人提供的证言,并

不局限于本人亲自看到、听到的情况,他也

可以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但必须是

有根据的,而不能转述别人漫无边际的主观

臆断或毫无根据的流言。(三)证人必须是

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不应是本案的当事

人,而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以外的第三者。(四)关于作证能力的限制。

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

能否作证的问题,就作全面的理解。从法条

的规定来看,并不是说所有”生理上、心理

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关

键要看他们能不能辨别是非、能不能正确表

达。(五)不能作证的人员,根据司法实践

经验,下列两类人员一般不能作证人:1、

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作

为本案中的证人。如果他们为本案作证,由

应退出本案的审理,另换其他同承办此案。

2、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充当

辩护人的律师,均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人。

(六)证人应是自然人。证人应是自然人。

这是因为;(1)只有自然人才能借助于感观

感知案件事实,并且发挥大脑的记忆功能将

感知的信息储存起来,进入诉讼时,又可以

通过口头的陈述把事情的经过描述出来,机

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则不具有这种感

知、记忆、复述的功能。(2)证人如果作伪

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还应科处刑罚,而对机关、团体和

企业、事业单位,则很难以”伪证罪”追究

其刑事事责任。因此,单位本身不能作为证

人,单位也不能随便指派某人来充当证人。

单位的档案材料等,如果对证明案件有意义

时,可以视为”书证”,而不属于证人证言。

57、封建社会赋予某些人拒绝作证的特权:

中国封建法律规定”子不证父”,确认”亲

亲相容隐”的原则。具体原则如下:(一)

亲属间的殴、骂、杀、伤、尊长减轻,卑幼

加重。(二)亲性间的盗窃,其罪名与处罚

均与亲等成反比例,即:亲等愈近则罪刑愈

轻;亲等愈远则处罚愈重。(三)亲属间的

奸非,则不分尊卑长幼,一律重处。

58、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某些人有权拒绝作

证。英美证据法赋予某些人可以对特定事项

拒绝作证,例如:(一)任何人均有拒绝”

自我归罪”的权利。如果某人由于提供证言

或者出示文件可能使他本人承担刑事责任

或者民事责任,他便取得了拒绝作证的特

权,(二)夫妻双方均享有拒绝为配偶作证

的特权,作为特殊例外,在涉及重婚、堕胎、

猥亵等罪案中,被告之配偶可以为起诉方作

证,但不得强制。(三)某些人员由于职业

需要,依法享有寻职业秘密描绘作证的特

权。

59、证人的诉讼权利: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

利:(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

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

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

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

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

译。(二)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

分陈述的权利,如果一时记忆怀清的,经过

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三)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

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人身自由权: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

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

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的权利。(五)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报

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

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0、证人的诉讼义务: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

义务:(一)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

法机关的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地

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

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二)如实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

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三)出庭接受

询问、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

定,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

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

问和各方的质证。

61、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不能强制证人

作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能适

用于证人,而只能对证人作耐心的说服工

作,晓以大利,动员证人提供证言,积极同

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疑

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中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

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

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按照本条的规定,

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是公、检、法三

机关的法定义务,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加强保护,防止

和避免证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为作证而受到

伤害。

62、询问证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要求,询问

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侦查人员询

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

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

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得用”开

会调查”、”集体回忆”等方式向证人询问。

(三)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

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

负的法律责任。(四)询问不满18岁的证

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五)询

问证人时,应当认真作好询问笔录,经证人

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

充或者更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让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证从如果有能力并且愿意书写

证词的,应当允许,必要时司法机关也可以

要求证人书写书面证词。

63、询问证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法

律允许证人提供书面证词,但是,一般仍应

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

让其书写,而不应不经询问就让证人书写书

面证词。(二)询问证人,事先应作必要的

准备,大体了解证人与本案及当事人是否有

某种利害关系,是否对作证有疑虑,以便有

铿性地作思想工作,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

壳”现象。使询问收到预期的效果。(三)

询问证人,是向证人进行调查访问,要求证

人提供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四)询问证

人时,应当先让他自由陈述,然后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向他提出有关问题,要求证人讲

明实际情况。

第六章被害人陈述

64、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

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

作的叙述和控诉。

65、对被害人陈述概念的理解:(一)刑事

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应当是遭受犯罪

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二)所谓”遭受犯罪

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

产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三)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

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四)被害人可能是成

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

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者呆傻人。

(五)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

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六)大多数

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

害人,有的案件则可能有若干个被害人。

(七)被害人陈述人选为诉讼证据,其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

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

情况的陈述。

66、被害人陈述的意义:(一)指认犯罪人,

证实犯罪。有些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有过正面

接触,他们能够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并提

供出遭受侵害的详细经过和具体情节,其陈

述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和最后定案的直接证

据。(二)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许多被害

人虽然不能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但他们能

够对遭宾伤害或损失,提供具体的情况,或

者提供出犯罪人的体貌特征及其他线索,有

助于缩小侦查范围和及时破案。(三)核实

案情,排除伪证。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

的侵害他的感受最为深刻,他所提供的语词

一般比较具体、真切。在审查证据时,将各

种证据加以比对,往往可以发现若干证据之

间存在的矛盾,促进办案人员进一步展开调

查,排除伪证。

67、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被

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

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二)

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果不予

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

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

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四)被害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示服时,有权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五)被害人有权

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六)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

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

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

行适当的赔偿。(七)在侦查阶段,被害人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

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八)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

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姓名。

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

害的情况予以保密。(九)被害人对于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

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十)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

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68、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一)被

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

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二)被害人应

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

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

人。(三)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

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69、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属于性质不很严重,法

定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被

害人的诉讼权利是:(一)对于自诉案件是

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

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使纠纷得

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起诉讼。

(二)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

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

回自诉。(三)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世间的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70、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自诉案件

中被害人用为本案的自诉人,其诉讼义务主

要有: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本案的自诉

人,其诉讼义务有:(一)被害人对于在自

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

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者在起诉

后不能补充必要的证据,就要承担被驳回起

诉的后果。(二)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

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经过两次

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

理。(三)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

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71、询问被害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

用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具体的要求是:

(一)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二)

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如果一案有数名

被害人时,不得用”开会调查”或”集体回

忆”等方式向被害人询问。(三)询问被害人,

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

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四)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被害人,可以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五)询问被害人时应

当认真作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对于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经核对

无误后,应当让被害人签名或者盖章。

72、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诉讼

原理和司法实践经验,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

以下问题:(一)被害人在报案时,可以用

打电话的方式报案,也可以书面材料进行控

告。(二)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无

论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都有应当对被害

人抱有同情、抚慰的态度,耐心地向他(她)

了解遭受侵害的情况,(三)询问被害人事

先应作必要的准备,大体上了解被害人与犯

罪嫌疑人是否相识?平时关系如何?对揭

露犯罪是否存有疑虑?以便有针对性的作

好思想工作。(四)询问被害人不宜反复多

次。

7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

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

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

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事实的供

述,有自首、坦白和供认三种表现形式;二

是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有否认申

辩、反证等到多种表现形式;三是检测举、

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子告示人的犯

罪事实,又称为”攀供”和”举发”。

7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受刑事追诉的对

象,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在诉讼中处

于极为特殊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其供述和辩

解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口供查证履

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犯罪嫌疑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于自己

是否有罪以及如何犯罪,他们比任何人都更

为清楚。因此,他所作的有罪供述,能够直

接地,详尽地交代出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

作案的手段、过程和具体情节;他所作的无

罪或罪轻的辩解,一般也会提出一些具体的

事实根据,或者充分申述其理由,共同犯罪

的若干被告人的供述,还可以从各个侧面反

映出案件的全邈以及集团的形成,分工和实

施犯罪的全过程,因此,凡属真实的供述或

者有根据的辩解,都有可以成为认定案情事

实的直接证据。这是口供的最大优点,也是

任何其他形式的证据所难以具备的。(二)

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

复多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

中被追诉的对象,深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

身利害关系极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

总是企图抵赖其罪行,或尽量减轻其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邮购于某种考虑,也可能肝承

认一些并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发此把侦

查工作引入歧途,来掩盖他的真实罪行;或

者把别人的罪行包揽过来,以求为同伙或亲

属开脱,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口供中虚假

的成分很多,或者有真有假、半真半假、造

成审查判断证据时的困难。口供还常常呈现

出反复无常的”易变性”昨天供了今天翻

了,今天推翻了明天又承认,后天则可能又

是推翻了,如此反反复复,呈现出极不稳定

的状态。这是口供与任何其他证据所不同的

又一处显著的特点。

7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一)口供在侦查阶段的意义: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

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他所

作的实事求是的辩解,也有助于及时发现

错、漏,或多中发现新的线索。(二)口供

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在审判阶段,可用被告

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

于司法机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

论。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用做

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三)口供对量刑的

意义: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

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

后量刑时的参考。

76、轻信口供的表现有:(一)是有证无供

不敢定案。(二)是有供无证轻率定案(三)

是供、证矛盾时按口供定案(四)是把正常

的辩解视为”狡辩”和”抗拒”;(五)是为

逼取口供不惜采用刑讯、欺骗、利诱等非法

手段。这些都不能正确理解口供意义的典型

表现。

77、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主要

有三项:(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交代中获取调查取证的线索。例如,通过讯

问,得知凶器、赃物的去向,以便及时提取

实物证据。(二)是核实有关案情,并对已

经惧到的其他证据进行核对。通过讯问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案情发展有一个概

略的了解,并强化对某些证据真实性的认

识,也可能排除掉一些虚假不实的证据,

(三)是将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加

以固定,以归入案卷作为以后认定案情的有

效证据。

7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公安、司

法机关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负责进行。

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机

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讯问,每

次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审

查起诉阶段,应由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负

责进行,在审判阶段讯问被告人,则应在审

判人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交叉讯问,除了自

诉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应

由合议庭负责审理。(二)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公安机

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把他们传唤到本人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

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地讯问前,应当出示

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

娣破例,需要传唤或者拘传时,传唤、拘传

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

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对于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

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四)如果一个案件

中有若干个犯罪娣破例,应当分别进行讯

问,以防止他们互相串供。(五)侦查人员

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

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就种情况记

入笔录。(七)在讯问时,应当认真作好笔

录。(八)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增

加了下列规定:犯罪嫌疑人地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是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现申诉、控

告。

79、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

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极为严

肃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须注意以下几点:(一)应切实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应

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在讯

问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出的辩

解,审讯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认真研究,不

要一听辩解就大动肝火。应当明确: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承认其有罪的供述,固然是诉

讼中的重要证据,其实事求是的辩解,也是

重要的诉讼证据。(三)应当恰当解释和掌

握”如实回答”的问题。

(四)应当慎重对待书面供词。法律允许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书写供词,但对书写

供词应当谨慎对待。必须先进行口头讯问后

才能允许其书写供词。

8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其中与讯问有关

的主要权利主要有:(一)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讯问和用本民

族文字书写供词的权利;(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

辩解的权利;(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有

要求核对并进行补充和更正的权利;(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审讯人员非法讯问

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

讯问时,有要求其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

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权

利,审讯人员应当予以尊重,不得以任何理

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81、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证人应当

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

人)以外的第三者,也就是说,证人是案件

的”局外人”一般说来,证人与案件没有直

接关系,某些证人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某种瓜葛,但他并不像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那样要对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因此,证人通常能够较为客观的提供证

言,这正是人们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的证据效

力的基本原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

案件的当事人,是被追诉和可能科刑的对

象。因而在其口供中,通常虚假的成分较多,

即使同案若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彼此检举

揭发的材料,也大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

你,你中也有他”,其罪行互相交织在一起,

并非与自身不相干,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决不

能因为犯罪嫌疑从、被告人也”知道案件情

况”,就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视同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这两种证据形

式,无论就其内容而言,或者就其证据效力

而言,都有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82、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

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证据。因

此,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互相检

举揭发,就不能以一般的证人证言看待。这

是因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毕竟会有彼此互有牵连的供词。所以,从原

则上来说,若干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彼此检举揭发的供词,仍然应当看作是”口

供”而不能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鉴于以往将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当作证人证

言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对于这个问题的解

释就更应当特别慎重。(二)但是,如同对

待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既然有”一般”,就

会有”特殊”。我们认为,总结司法实践经

验,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视为例外:1、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

他同案被告人与已无关的犯罪事实,可看作

证人证言。2、已经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

理的案件作证,可视为”准证人证言”。有

些共同犯罪的案件,由于某种原因,司法机

关将其作了分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前案

业已审结的被告人,在后案审理时出庭作

证,本来不属于证人证言,但由于前案已经

审结,前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业已确定,后

案的审理并不会改变前案的判决,因此前案

被告人的供词,在后案审理中,可以当作证

人证言来对待。这种情况,可以看作一种特

殊意义上的证人证言,即”准证人主证言”。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同案被告人,

揭发首犯、主犯、实行犯的罪行,一般也可

以按证人证言对待。4、已经决定不起诉的

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也可看作是证人

证言。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作是特殊的例

外,即:尽管这些人原本也是某一犯罪行为

的同案人,但是他们的这些供述可以当作证

人证言看待。

83、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主要

根据:某些案件,起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或

者案件中的某一具体情节,只有若干同案被

告人的一致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

或者其他证据并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能

否仅凭若干同案被告人的致供述来认定案

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支持三个

基本观点:(一)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若

干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基本一致,更有利于较

快地查明全部案情它较之仅有单个被告人

的认罪供述而言,更朝着求得案件真实的方

向前进了一大步,因此,在审理共同犯罪案

件时,特别应当注意各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

是否一致,无明显矛盾。如果若干同案被告

人的口供彼此矛盾,则显然不能认定。(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必须支持,

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所说

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应

当包括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

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有同案被告人

的口供完全一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

证,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三)

我们说”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没有

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是指认定全案来说的。至于认定案件

中的部分事实或某些情节,就不能说得过于

绝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以下两种情况

下,可以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

来认定案件中的部分事实:1、在共同犯罪

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

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2、案件的主要事实

或基本事实业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

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

84、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一)被告人翻

供的两面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

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

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

法定刑内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但有的翻

供,则是纠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

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二)对被告人

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究竟相信哪一次?我

们认为,对不同的案件应当作具体的分析,

而不能一概而论。总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

是:对于先后不同的多次供述,哪一次能够

查证属实,就认定哪一次,而不问其先后。

概言之,就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

否。”

85、为什么说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一)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

法的手段。(二)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

上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

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三)革命阵营中”

左”的指导思想导致逼供泛滥。

86、”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一

伙完全继承了封建法西斯审查方式,并进一

步有所创新,他们总结了一整套逼供信的”

典型经验”,概括起来是四句话:(一)”办

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这句话的意思

是说:首先要肯定受审查对象”有问题”、”

是坏人”——这是纯粹的有罪推定。(二)”

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人嘴里掏,何必舍近

求远到处去搞抽查?”这是公开否认调查研

究、实事求是。(三)”棒子底下出材料,后

半夜里出战果。要搞得他们哎呀呀,受不了,

直至最后缴械投降。”这是公开鼓动搞车轮

战、疲劳战,大搞法西斯审查方式。(四)”

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

这是明确无误的”罪从供定”。公开宣扬不

要其他证据,只用被审问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四句话,完整地表述了逼代信错误路线的全部内容。这一套谬论,当时被当作成功的经验广为传播,其流毒很深,对我国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87、刑讯逼供的性质: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无论任何人都有不应对这类问题姑息迁就,对于某些办案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护短,决不是对民警的真正爱护。那种做法,实际上会助长歪风邪气,等到发生了严重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时,谁也无法庇护,到头来会坑害了自己的同志。

88、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大忌,其主要危害是:(一)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二)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其中有真有假,有的半真半假,往往搞得真假难辩,正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真假混杂的口供,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三)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作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与法律的权威,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89、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主要是:(一)要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要教育广大民警认清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要看到: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或许能收一时之功效,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则刑讯逼供有害无益。要下决心与此类违法犯罪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二)发现问题必须认真严肃查处。公安机关的各级邻导,要树立讲政治、讲法纪的风气。对部下刑讯逼供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不要护短,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作法,这对于能否纠正刑讯逼供,是一个决定性的关键。(三)要认真作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制服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很好地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求普遍培养费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案,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去制服犯罪。(四)要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也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战斗力。因此,必须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使他们有必要的手段掌握有关犯罪的信息和监控犯罪,并能迅速及时地惧和提取有关犯罪的证据。如果技术装备等实际问题不解决,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禁绝刑讯逼供等到非法取证现象,则是难以办到的,但是,决不能以技术装备落后为借口。放纵刑讯逼供。总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和基本的刑事政策。

90、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一)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二)特点:1、鉴定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鉴定结论是有关专家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借助于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测定后得出的科学对於,这一点,是它同勘验检查笔录的明显区别,也是客观存在同证人证言等到言词证据的显著区别。(二)鉴定结论只能对送鉴物品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鉴定结论只能是对于送检验物品的检验测试后提出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这是因为,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本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法官理应知法”,这属于常识范围内的道理。因此,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鉴定人回答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鉴定人也不得超越鉴定的权限,对本案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否则,其鉴定结论中的这部分内容无效。(三)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这是因为,2、鉴定中涉及的许多专门性问题和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魏难用口语表达清楚,2、鉴定结论还须经过审查与复核,棒中的各种数据和检测参数等必须记录清楚,以免造成误解。鉴定内容,应当明确记载方面军鉴材料的品类、数量,送鉴的时间,要求鉴定所依据的原理,使用的仪器、设备,检测的方法,检测所获得的数据等等,还应当写明鉴定之后得出的结论,最后应当署明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和作出鉴定的年、月、日,盖印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以便司法机关用做诉讼证据。

91、鉴定结论的意义: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范围十分广泛。无论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会有许多事项需要鉴定。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在侦查阶段,往往需要作大量的鉴定结论,它们可以排除绝大部分涉嫌人员的犯罪嫌疑,从而大大缩小侦查范围。许多鉴定结论可以判明现场遗留物证的种类和性能,有助于迅速查破案件,查获犯罪分子。(二)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鉴定结论对于判断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往往能够发挥其独特的认定作用。(三)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由于鉴定结论常常能够准确地认定某一痕迹与样本是否同一,有时便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92、鉴定结论的种类:司法实践中,鉴定有众多的种类,常见的鉴定主要有:(一)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凶器的种类和鉴别血型、指纹、遗传因子是否同一等专门性问题,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提供科学依据。(二)司法精神鉴定。司法精神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以及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此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毒物分析鉴定。毒物分析鉴定。毒物分析鉴定是运用化学原理与方法,对投毒、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物中毒等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或鉴别被害人是否中

毒以及确定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定罪、量

刑提供科学依据。(四)痕迹鉴定。痕迹鉴

定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领域,通常包括对

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

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等的检验

鉴定,明目张胆类鉴定对于确定侦查方向,

排除犯罪嫌疑、判明法律责任以及最后定罪

量刑等,都有着重要作用。(五)文件鉴定。

文件鉴定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

字迹、纸张、图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比对、

分析、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

或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

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六)物品鉴

定。这里所说的物品鉴定,是指除了上述法

医鉴定、毒物鉴定、痕迹鉴定、文件检验以

外,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各式各样的物

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学科的专门

知识和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定,以确

定某种物品的质地、性能以及内含成分和化

学结构等。(七)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

鉴定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

关财务、账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它对

于审理贪污、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案件,是

必不可少的证据。(八)工程技术及责任事

故鉴定。这类鉴定往往涉及众多领域的科学

技术问题,通常还需要聘请多方面的专家进

行”会诊”,其鉴定结论对于查明某些事故

的原因和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具有重

要的价值。

93、鉴定人须具备的条件:鉴定人是指司法

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

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的判断的人,在刑事

诉讼中,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但他

们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所谓”

特殊”,是指他们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又

不同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也不是负责审

理案件的司法官员,而是接受司法机关的指

派或聘请,运用自己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拥

有的仪器、设备等,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

问题进行检验和测定的人,基于鉴定人在诉

讼中承担的特殊任务,法律明确规定:鉴定

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具有专门知识

和鉴定手段。鉴定人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

门知识,其知识水平足以达到能够对某一特

定事物做出科学鉴定。这是鉴定人必须具备

的首要条件。与之相适应的,鉴定人还须掌

握、使用必要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从事鉴

定工作的需要。这是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所必须的。(二)与鉴定涉及的案

件及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在案件

中的审理过程中,其地位是中性的,本人与

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案件当事人不得有任何

利害关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有关回避的制度虽然主要适用天侦查、检

察、审判人员,也同样适用于鉴定人。这是

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所必须

的。此外,我国法律对鉴定人还有一项程序

上的要求,即:鉴定人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指

派或聘请的。换句话说,当事人不得自行聘

请某一专家作为鉴定人。

94、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保证鉴定人能

够客观公正在从事鉴定工作,我国法律对鉴

定人赋于必要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一)

有要了解案件中的送鉴材料的来源。必要

时,经侦查、审判人员许可,鉴定人还可以

询问证人和当事人,(二)有权要求提供足

够的材料。鉴定人如果认为送鉴材料不足

时,有权要求补充提供足够的材料,以保证

能够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三)有权坚持

个人意见。如果一个案件有若干鉴定人时,

可以互相讨论;出现意见分歧时,每个鉴定

人都有权坚持自己的意见,可以分别作出鉴

定结论,而不能强求一致。(四)有权拒绝

鉴定。鉴定人由于某种原因难以完成委托的

鉴定事项时,有权拒绝鉴定。

95、鉴定人的诉讼义务: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主要是;(一)认真负责工作,忠实于事实

真相。鉴定人一旦接受指派或聘请承担鉴定

任务,就必须认真负责地从事本职工作,不

受任何外来的影响,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如果故意做虚假鉴定结论的,依法要承担法

律责任。(二)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负

责。鉴定人对于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当做出

明确的回答,并写出鉴定结论,签署自己的

姓名,以表示对所做的鉴定结论负责。(三)

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

定结论,并回答提出的疑问。法庭审理本案

时,鉴定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出庭当众陈述鉴

定结论,对于当事人、证人和辩护人等提出

的疑问,鉴定人应当如实回答。(四)对于

本案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应

当保密。

96、关于鉴定结论的署名:鉴定结论应由鉴

定人署名,而不应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

章来代替。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鉴定结论

只加盖了单位公章,而鉴定人却没有签署本

人的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这是因为:

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鉴定人既然接受

委托承担了鉴定任务,他就必须对所做出的

鉴定结论负责。鉴定人所在的单位,不能成

为诉讼参与人,自然也就不能由单位对鉴定

结论负责。

97、关于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只有是否科学、

准确之分,而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

确定鉴定准确性的等级。但应补充说明:对

于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限定只能

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例如,对于某

些药品、农药、毒药等等,由于这些物品关

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对其管理本身就特殊严

格,因此对涉及此类物品的鉴定工作,同样

必须严格控制,而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机构和

人员进行鉴定。当诉讼中涉及这类国家特殊

管制物品的鉴定时,便只能以特别授权的鉴

定机构和人员的鉴定结论为准。我国刑事诉

讼法修改后,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即在第

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

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

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人身伤害鉴定和精神

病鉴定中存在问题较多,有些医院和某些医

务人员为了”创收”而接受当事人的好处,不

负责任地作虚假鉴定,为了防止人身伤害鉴

定和精神病鉴定过滥,特增加了这一新的规

定。

98、不具有特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

定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其证明

作用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确定

送鉴物与比对物具有相同的特征,从而认定

同一,(二)是确定送鉴物与比对物具有坏

同的特征,从而否定同一,排除犯罪嫌疑。

必须明确:鉴定结论用于排除犯罪嫌疑时,

其证明作用是绝对的。但用于认定同一时,

其证明作用则是有限的。

99、关于鉴定结论的告知: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

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

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根据这一规定,侦查

机关对于已经进行了鉴定的事项,负有告知

当事人的义务。不允许对鉴定结论秘而不

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

有疑问,提出申请时,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

新鉴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鉴定结论

的正确性,并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它体现了

诉讼民主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实际

表现。

100、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勘验、检查

笔录,是侦查、检察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

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

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所谓“笔录“自然

应以文字记录为主,但并不限于文字记录,

还包括绘图、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

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101、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一)是对勘

验、检查等侦查、调查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

一种客观记载,不应当掺杂任何主观的东

西,变是它的鲜明特色。(二)是对案件事

实的一种客观反映,具有客观性;它必须按

照法律的要求制作,具有合法性,因而它被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三)又是一

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承办

案件的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发生情况的直

接认识,它既不是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进行询问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向有关单位

或个人收集的物品、痕迹和书面材料,而是

办案人员亲临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验、

检查后制作的笔录,这种笔录更具有直观

性,因而古今中外的诉讼立法都把这种现场

笔录规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102、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勘验、检查

是法律授予司法机关从事的一种特殊的诉

讼行为。勘验、检查笔录在诉讼中的意义,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有助于司法机关对

案件的总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勘

验、检验笔录能够客观地案件的记录和反映

出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况,使

人们能够对案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实际损害

产生感性认识,有助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总

体情况形成较为客观的判断,刑事案件的现

场勘查,往往能给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并为

以后开展全面调查,提供许多有价值的线

索。(二)是收集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

重要手段,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必要时,

还可以根据勘验、检查笔录恢复现场,进行

侦查实验,以判明某些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

能否重复出现。(三)可以用来验证其他证

据的真伪。

103、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勘验、检查

笔录通过法定的勘查、检查程序制作。有关

勘验、检查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一)关于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勘验、检查的法律

规定:1、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难、

检查。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有义务

保护犯罪现场,并且通知公安机关勘验。3、

侦查人员执行勘测验、检查时,必须持公安

机关的证明文件。4、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

场。5、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

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

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

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6、勘验、

检查的财政部以及在勘验、检查中发现和提

出的物证,都应当记入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关

于人民检察院进行复验、复查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

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

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院人

员参加。(三)关于侦查实验的法律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

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

应当禁止一切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

风化的行为。

104、勘难、检查笔录需要注意的问题:勘

验、检查笔录作为诉讼证据,最重要的是应

当客观地、尽可能详尽地反映被勘验、检查

对象的实际状况。司法实践中运用勘验、检

查笔录中,主在应注意两个问题:(一)认

真保护好现场。犯罪现场保护的好坏,对于

能否收集到犯罪证据,能否及时破案和认定

案件事实,将会发生重大影响。不定期要反

复作好保护现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群

众懂得有关保护现场的基本知识。侦查人员

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同样应当

特别注意对现场的保护。(二)现场勘查应

认真过细,防止遗漏了重要的事项。有的司

法人员工作态度不够认真过细,在勘验、检

查笔录中遗漏了重要的事项,使之失去了证

据的价值。因此,要求在从事勘验、检查时,

必须认真,仔细地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

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

105、视听资料的概念:又称“音像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

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

件的信息。

106、视听资料与一般录音、录像证据的区

别:视听资料既然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是

刑事诉讼法原先规定的六种证据以外的第

七证据,自然应与某些以录音、录像等到为

载体其他证据有所区别,而不应将它们互相

混淆。例如:(一)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从

商店或别人家中偷来的录音、录像磁带,应

视为物证,因为它们是作为证实其盗窃的赃

物进入诉讼的,不应当作为“视听资料”。

(二)在侦查中收集到的记载着与犯罪有关

的思想内容的录音、录像等材料,应看作是

书证,也不应把它们看成是“视听资料”。

(三)在现场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时,

对从事这些诉讼行为的过程和扣押的物品

等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属于采取录音、录

像的方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扣

押笔录,而不能将其当作“视听资料”。(四)

在询部证人或被害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

属于促使证据的方式,仍然应看作是证人证

言或被害人陈述,不能把它们当作“视听资

料”。(五)在讯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

作的录音、录像,也属于促使证据的方式,

仍然应归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也不能把它们当作“视听资料”。9六)

在对于某些物品、痕迹进行检测、鉴定时,

必然要利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制作的

精密仪器和栓测装置,并尽量利用某些现成

的资料、信息,经过检测后作出的结论,从

证据种类来说,仍应看作是鉴定结论,而不

是“视听资料”。综上所述,视听资料应当

是在进入诉讼之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利

用现代科技手段形成和储存的能够证实案

件情况的各种信息和资料,但它们不是用来

固定、促使证据的手段,而是一种不同于其

他证据形式的独立的证据种类。

107、视听资料的特点:视听资料作为一种

新型的证据种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

点:(一)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任

何证据都是有关案件情况后的各种信息与

一定的物质载体的结合。视听资料则以最先

进和科学设备为载体,它是犯罪信息在这些

高科技设备中的反映,由于这些高科技设

备,具有极强的保真、储存与再现事物本来

面目的功能,顺而它所记录和储存的有关犯

罪的信息,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

书证及任何其他证据相比,就更为准确与逼

真。能够随时再现事情的经过和具体情节。

使其成为证明力极强的最有效的证据。

(二)具有直感性。各种言词证据,都是以

语言、文字、手势等方式来再现头脑中留存

的对案情经过的记忆。其优点就是能够比较

形象、生动、连续、直观地再现事情经过。

但是任何言词证据,都受到作证的人的感

受、判断、记忆和表达能力的限制,因而尽

管许多人在同样的地点、时间,目睹了同一

个事件,但在事后作证时,所提供的证词却

可能差异很大,甚至有可能大相径庭。而视

听资料,则能够忠实地记录当事人活动的原

声原貌,并且不存在“记忆力减退”的问题,

在用作诉讼证据时,就更为形象、生动、连

续、直观地再现事件发生的经过,往往可以

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从这个意义上

说,视听资料优于任何言词证据。(三)具

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都有是一个个

孤立的物品、痕迹或者文书,只能以静止的

形态来反映案件中的某些局部的、片段的情

况与个别情节,而不能反映出案件中的发展

过程。而视听资料则能够生动、形象地从动

态上连续不间断地将在特定时间、地点所发

生的事件经过与具体情节原原本本地记录

下来,从这个角度来说,视听资料优于其他

任何的实物证据。(四)视听资料由人来制

作和运用,也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视听资

料与物证不同,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

人来操纵和驾驭的。人可以利用各种最先进

的设备,故意地把某些情况记录下来,即将

另一些情况“省略”掉,或者对录音、录像

带进行剪接或进行其他的“技术处理”,对

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数据,出可以人为

地加以改动,以至使事情变得面目全非。由

此可见,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

的优点,但又存在着被掌握、使用它的人依

靠或篡改的可能性。应当全面地把据这两个

方面的特点,在使用时仍然应该进行认真的

审查,不可盲目轻信。

108、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视听资料的表

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录音磁

盘、磁带等形式所记录的声音;(二)以录

音磁带所录制的图像。(三)电子计算机储

存的资料、数据;(四)以其他现代科技手

段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

息。

109、视听资料的意义:视听资料的意义: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已经引起

人们的普遍重视,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

点:(一)视听资料所记录的信息,一般都

比较客观、准确、可靠,在刑事诉讼中运用

这类资料,就可发提供准确的信息,使案件

事实迅速得到证明,并可能成为认定案情的

直接证据。(二)视听资料具有很大的威慑

力,某些现代科技设备,可以作必要的监控

手段,以减少犯罪。(三)视听资料可用以

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110、使用视听资料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运

用视听资料作为诉讼证据时,必须注意两个

问题:(一)在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中,要

严格依法办事,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并将

制作的时间、地点和制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等情况,随时详细记录下来,(二)在使用

视听资料时,要对于这类资料的制作、保管

过程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查,

谨防某些虚构、伪造的材料,用作定案的根

据。

第三编刑事证据的分类

111、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各自的概念:控

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

据,又称“攻击证据”。辩护证据:是指那

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或者应当对其从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

据。又称为“防御证据”。

112、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是发各

种证据对于受刑事追诉者的利害关系不同

为标准来划分的。

113、控诉证据的特点:要揭露犯罪的证实

犯罪、

114、辩护证据的特点:

115、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一)“正面防

御型”辩护证据,这一类证据可以从正面证

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

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

起诉方指控的重罪。这一类辩护证据,对于

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明确的。只

要查证属实,确凿无疑,就可以在诉讼中发

挥其有力的辩护作用,而不需要依据其他的

情况。(二)“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这类

证据,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

实,但能够证明具有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法定情节。所谓“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是

指某些证据事实与特定的法律条文相联系,

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了法定的减免或免除

处罚的条件。(三)“釜底抽薪式”辩护证

据,这类证据,与上述两类辩护证据都有所

不同,它们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

也不能提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

任的事实,但它们能够推翻指控被告人有罪

的控诉证据,使起诉方提出的指控不能成

立,实际上也就洗刷掉了强加在被告人身上

的罪名,帮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有力的辩护

证据。这类辩护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提

出确凿的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

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西安样式无关

联,从而将控诉证据从根本上予以推翻,达

到辩护成功之目的。

116、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划分的意义:控

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分类,对于在诉讼中正

确地、有效地、运用证据,有其现实的意义:

(一)有助于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和分析

案情。把证据划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有助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地

惧证据和分析案情,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

信和主观臆断。(二)有助于确保辩护权的

行使。明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人分类方

法,有助于当事人和辩护人有理有据地依法

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侦查、起诉机关在惧与运用控诉证

据时,应当注意防止片面性,人民法院则负

有法定的义务,保证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辩护

权,但是,应当明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的分类,一般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其相对性

表现在:1、某一证据事实,有可能同时包

括有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内容。明确证据分

类的相对性,有助于办案人员以及辩护人等

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收集

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各种证据,避免片面

性。2、一个证据地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是

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往往不是一开始

就能判明的,常常需要经过反复的审查验

证,最后才能确定下来。

117、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各自的概念:所

谓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

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则是指并

非直接来自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

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118、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的意义:根

据证据的来源不同,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原始

证据和传来证据,对于判断每个证据的可靠

程度,以及正确运用传来证据,具有重要意

义。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

据,由于在转手、传抄、复制、复印的过程

中,原始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可能被遗漏

或被扭曲,所以,一般说来,传来证据的可

靠性的证明力都显然不扩原始证据。但是,

传来证据可以成为保存原始证据的手段,司

法实践中,传来证据通常成为发现原始证据

的媒介或桥梁。

119、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原始证据是直

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形式多样,包

括:(一)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

迹;(二)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

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

赃款、赃物;(三)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账簿、

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四)能够证明

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户口本、档案

材料的原件。(五)被害人的陈述;(六)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七)现场目击

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

120、原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由于原始

证据是从第一来源获得的,未经过中间环节

的转手、传抄或复制、复印等等,因而出现

误差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办案人员都应当

尽可能追根溯源,努力去查找、收集原始证

据。(一)对于物证,应尽可能寻找到原物,

直接了解犯罪现场的情况。(二)对于书证,

应尽量索取文件的原件,或将抄本、复印件

与原件核对。(三)对于证人、被害人等,

要亲自询问,不给满足于书面的证词;(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亲自提审,不

能满足于案卷中记录的口供或书面材料。

121、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传来证据是指

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得的经过了

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

料,包括:(一)各种物证的复制品;(二)

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三)

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

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四)各种书证的抄

件、复印件;(五)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

听到的情况。

122、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由于传来

证据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手、传抄或转述,

同案件事实距离较远,因而出现失真的可能

性较大。但是,决不能由此而认为传来证据

都不可靠,或者说传来证据在诉讼中没有什

么意义。事实上,传来证据的作用仍然是很

大的:(一)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

据的线索。司法实践中,并非每一个案件从

一开始都能收集到原始证据。常常是先得到

某些传来证据,再进一步追根溯源,说可能

顺藤摸瓜,寻到原始证据。用一种形象的说

法,原始证据是“源”,传来证据是“流”,

逆流求源,传来证据常常成为查找原始证据

的向导。(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判断原始

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例如。被害人陈述属

于原始证据,但是被害人可能由于时隔久

远,记忆模糊,或因被人收买、威胁而不讲

实话。如果被害人在此之前曾将有关案件的

情况告诉过他人,那么,办案人员从其他人

那里收集到转述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就可

以用以判断被害人陈述(原始证据)的真伪。

(三)传来证据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

原始证据。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中的证据

由于无法搬动或不便于提取,对于这些原始

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模型、录像等方法加

以固定或者复制;某些原始档案、原始帐簿、

单据以及秘密文件等,很难致命伤原始档案

库中抽出归入诉讼案卷,也可以采取复印、

拍照等方法用作诉讼证据。(四)某些原始

证据实在不可能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

属实,也可以作用为定案的证据。

123、言词证据的概念与范围:(一)概念:

言词证据是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

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

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据的录音)

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二)

范围:属于言词证据的有: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此外还包括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的客体是实

物、痕迹、声音、气味等等,但经过鉴定之

后所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关专家根据科学知

识和实践经验对送鉴物提供的鉴别、判断的

意见,归根到底,仍然还须以鉴定人的言词

(包括文字的表述)为其表现形式,因此,

鉴定结论也还是应当归属于言词证据。

124、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范围:(一)概念:

实物证据同言词证据恰恰相反,凡不是以人

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

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

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

据。(二)范围: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此外还应当包括勘验、检查

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尽管是侦查、审判人

员在进行勘验、检查之后所制作的“笔录”,

乍看起来似乎也是从事勘验、检查的有关人

员对于现场情况的反映,但它与鉴定结论有

着明显的区别,即:它只是客观地记载同本

案有关有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具体情

况,属于纯粹的“现场实录”,而不是提供

勘验、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意见。因此,

仍应归属于实物证据之列。

125、言词证据的特点:言词证据具有以下

两个突出的特点:(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

据的区别之一,是它并不仅仅停留于孤立、

静止的状态,而是能够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

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从而有助于判

明案件的性质,分清当事人有无过错,并明

确责任的大小。(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的区别之二,是它已不再是“纯客观”的事

实,而是由提供证词的人对于案情事实的折

射反映。由于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这种反映现象便有可能失真,或者不完全符

合案情的本来面目。这是它的又一特点,也

是它最大的缺点。

126、言词证据失真的原因:(一)提供言词

证据的人,出于各式各样的动机,往往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为

逃避罪责而说假话,最为常见。在特殊情况

下,有些被告人也可能编造或承认本来没有

犯过的罪行。被害人和证人出于某种考虑,

故意夸大或者缩小案情事实的,也时有发

生。甚至个别鉴定人也可能作虚假的鉴定结

论。(二)即使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在主观上

并无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但由于记忆、表

述等方面的原因,他所提供的情况也可能并

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三)当事人

和证人、被害人等,往往会首先从自身利益

出发来决定他的态度和出证的内容。他也许

会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反复掂量,引起证言内

容的前后变化。这是言词证据之所以呈现出

“易变性”的根本原因。

127、实物证据的特点:实物证据具有三个

显著特点:(一)一般来说,实物证据都是

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其客观性较强。一经

发现和提取,加以妥善保存,或以勘验、检

查等方法加以固定、保全,它们就可以成为

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实物证据通常是案犯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有些实物证

据牢固地附着于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的身上,

它们是犯罪分子无法否认的,实物证据也不

容易伪造,有人想伪造证据,但很可能弄巧

成拙,又留下新的罪证。实物证据这种客观

性和证明力强的特点,也是它的最大优点。

(二)实物证据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外,都是一些无声无息的孤零零的实物或痕

迹,一般都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的某一局

部的事实。任何一个单独的物证,都不可能

反映出案件的全貌,更难以揭示出案件的前

因后果和发展过程,因此,绝大部分的实物

证据只能成为从某一侧面证明案情的间接

证据,吸有极少数实物证据,在一定的条件

下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三)实物证据有可能变形、腐烂或者挥发、

灭失,也可能被人为地隐匿、毁弃。由于各

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风吹、日晒等,都

有可能使其变形、变质,甚至消失的无影无

踪。某些更是“转瞬即逝”,例如气味。这

是物证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128、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

成过程相当复杂,如果人们将其形成过程加

以分解,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言词证据,通

常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

才能形成。

129、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言词证据

既然以言词证据为其表现形式,那么,在职

诉讼中就应当以言词证据的形式出现,真正

作为“言词证据“加以运用。具体来说,应

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般应以口头

询问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在收集证据时,

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

等,就案件事实及经过对侦查、检察、审判

人员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证人和被害人等也可以提交书面的供

词或证词,但书面供词或证词只能看作是辅

助性的证据,而不能以书面证词向司法人员

作口头的陈述。(二)发现疑问时仍以口头

询问的方式核查证据。在审查证据时,侦查、

检察、审判人员如果发现某些证词存在疑

点,应当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

被害人等进行面对面的询问(或讯问),让

他们再以言词的方式复述有关情况,进行补

充或更正。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央审查起诉

和死刑复核阶段,无论是否发现卷愉证据存

在疑点,承办人员都必须亲自提唐朝被告

人,再次当面听取他的口头陈述或辩解。

(三)法庭审判应当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作出判决前的庭审阶段,除了直接讯

问被告人以外,应当传唤主要证人和被害

人、鉴定人等出庭,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询

问,让他们当众陈述有关案情及对某些专门

问题的鉴定结论,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进行交叉询问、互相辩

护、质证,必要时,还应传唤新的证人到庭,

再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除非在特殊情

况下,证人和鉴定人均不能免除出庭作证的

义务。

130、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言词

证据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一)

作为“言词证据“的证人证言,往往平是以

言词的形式出现,在很多情况下,常以书面

的证词代替了口头陈述。(二)审查起诉主

要依靠单纯阅卷,对于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

人证言,通常都加以认可而不再进行核查,

偏重于“互相配合”而忽视了“互相制约”。

(三)法庭开庭审理时,很少通知证人出庭

作证,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则更少,法庭调查

中往往只是由办案人员代替证人宣读“证人

证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对证言的

内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致使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的上述

处种做法,集中反映了我们在很多财政部下

还不善于正确运用言词证据,这是我国的证

据制度尚不够完善的一种表现。

131、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

当事例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

方式作口头的陈述。

132、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所派生出来

的另一项诉讼原则。它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

段,无论进行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必须

由办案人员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进行调查和

讯问,尤其在法庭开庭时,必须通知当事人

和证人出庭应诉和作证,当众陈述案情和进

行辩论、质证,法官只应当庭审问和在法庭

辩论中得出的直接印象中作出判决,而不能

仅仅依据间接得知的情况推断案情。特别是

在诉讼中,更不允许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

下进行缺席审判。

133、刑事诉讼中应当贯彻言词、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互相依配套实施的

两项诉讼原则。言词原则要求必须以言词的

方式进行,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原则是

贯彻言词原则的保证。如果办案人员对案件

不进行直接审理,也就不谈下上实行言词原则,故二者密不可分,正因为如此,人们习惯地将这两项原则合起来,并称“言词直接原则”。

13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一)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二)所谓“间接证据”则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论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或称“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3、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13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依据:是看共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作用的强弱。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接的,它并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诉讼中的主要争议;而间接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形式,则是间接的。即:它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和个别的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只有把众多的间接证据串连起来,彼此互相印证,并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由此可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而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相对来说,远不及直接证据。136、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一)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四)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五)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六)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例如:1、枪支、炸弹等杀伤性武器,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品,如果发现某人非法携带枪支或枪弹,那么,这些物证,即足以成为认定某人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2、鸦片、海洛因之类,是国家明令严禁的毒品,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制造、运输、贩卖和携带、吸食毒品。如果发现某人身上藏匿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则这些毒品就可以作为认定某人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3、指纹、脚印、血迹、痕迹等等物证,通常都不是直接证据,但是,如果在犯罪现场发现并提取到几枚清晰的新鲜指纹,经鉴定确认是被告人某甲人指纹,而某甲在发案的前一天刚刚被释放出狱,即在案发之前根本不具备正常进入现场的条件,那第这些指纹便可以作为认定某甲作案的直接证据。

137、使用直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在使用直接证据时,必须非常慎重,关键在于要认真鉴别其真实可信程度,谨防偏听偏信而铸成大错。以下两点应当特别注意:(一)严禁为了获取被告人供述而实行刑讯逼供。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而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是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最禁忌,然后又是最难以纠正的顽症。这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把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看成是破案与定罪的主要依据,这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同时也正是表明了自己的无能。加之上级领导又往往在事实上予以默认或纵容,就使这个问题成了老、大、难的顽症。其危害,一是冤枉了无辜;二是破坏了法制;三是丧失了威信;四是坑害了自身。(二)证人与被害人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也可能搞错,务必不可轻信。司法实践表明:不仅被告人的口供常常靠不住,就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直接指影像出犯罪分子的证言,也可能发生错误,“张冠李戴”。的事例时有发生。在运用直接证据时,一定要极其谨慎,即使取得了某些直接证据,也不可轻率定案,而应当再用其他证据与其进行对照比较,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

138、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凡是能够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事实或材料,都是间接证据。因为它的范围无限广阔,其表现形式无法一一列举。139、有两种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间接证据,它们是:(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前有过类似行为,甚至犯过与本案相同的罪行,不能作为认定他在本案中犯罪的证据。但应指出;在一些尚未侦破的系列案件中,在对多起罪案的现场勘查中,发现作案的工具和实施犯罪的方法十分相似,则前几次的作案情况和当前的罪案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可以作为证实犯罪的间接证据。这就是公安机关有电动机对某些系列案件衽并案侦查的理论依据。(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的表情,不能作为养料他是否有罪的间接证据。[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的表情是否正常,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因此不能把某种“神态异常”,当为证明其有罪的间接证据。

140、间接证据的特点:间接证据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的情节,而不可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有把一个又一个的间接证据串连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明确的结论。(二)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的。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正面肯定被告人有罪,也难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只有把诸多的间接证据互相衔接起来,彩逻辑含义的方法,在最终排除掉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141、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一)间接证据是侦查破案的向导,并且是发现直接证据的桥梁。一般说来,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大都是从收集间接证据入手,一步步扩大战果,在取得了大量的间接证据后,才能逐步地指向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间接证据作为媒介,要想取得直接证据,是很困难的。(二)间接证据可以用来检验直接证据的真伪,使最后的定案确实可靠。直接证据中常常出现种种不真实的情况,但是,究竟是真是假,它们自身不可能自我证明,而必须由其他证据加以验证。此时,大量的间接证据(又犯法旁证),就显示出它们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时的重要作用。(三)大量的间接证据可用于排除犯罪嫌疑刑事侦查在开始阶段,通常会发现众多的犯罪骈疑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无辜的。但

要将他们逐个解脱,需要依靠有关证据。

(四)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只要间接证

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定案。司法实践中完

全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并不多,但是,

确有少数刑事罪案,自始至终找不到一个直

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收集到的

间接证据确实充分,并足以排除其他各种可

能性时,也可以完全依据间接证据来定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

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

142、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根据以往的司

法实践经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时,首

先应对业已收集到的所有间接证据逐一查

证属实;判明各个证据同本案中构成犯罪的

诸要伯中的某一个方面确有联系;并查明每

个间接证据的来源佥有效(即判明证据的客

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

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必须有一毓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

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或称“证据锁链”)。

这叫做把握间接证据的连续性或完整性;

(二)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

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如果发现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必须求得合理的解

释。这叫做把握间接证据的一致性。(三)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

可能性,以确认这个结论是唯一的,无可辩

驳的事实。如果还有其他的各种可能难以排

除,则不能认定。这叫做把握间接证据的排

它性。

143、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时,应当注意

防止和纠正两种偏向:(一)已经收集到的

证据有些并不确定,或者总的来看还并不充

分(是否“充分”的关键,看其能否排除其

他各种可能性),就想匆匆忙忙定案处理,

这就有可能造成错案。(二)大量的间接证

据已经具备“充分确实”的要求,并足以排

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能够证实案件的主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没有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便不敢据实

定案。

144、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

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145、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

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

的诉讼活动。

146、诉讼证明具体含义:(一)诉讼证明的

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二)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引起诉讼争议的

案件事实。(三)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一种

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从收集证据到

审查、判断证据以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

程。

147、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是指国家专门

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

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

活动。

148、刑事诉讼证明的具体含义:(一)刑事

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中

的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

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而诉讼当事人则凶手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上述这些诉

讼主体,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

同,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对案件事实分别承担

不同的证明责任。(二)刑事诉讼证明,其

内容包括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

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

疑的全过程。(三)刑事诉讼证明,本质上

本一种诉讼活动,它不同于一般的理论研究

和科学实验,因而这种证明活动必须得出确

定的结论,而不能留待继续探讨。

149、“自由心证”制度下的证明要求:自由

心证制度提出的证明任务,是要求达到或强

或弱的“盖然性”。所谓“盖然性”是“必

然性”的对称,也就是“可能性”或曰“可

靠性”。它是指一种仅有可能而并非必然的

状态。

150、在资本主义各国,对于诉讼证明“盖

然性”的要求,实际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在民事诉讼中,只要达到“盖然性占

优势”,就算是完成了证明任务。所谓“盖

然性占优势”,就是: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

的证据中,只要法官认为甲方提出的证据,

其可靠程度大于乙方提出的证据时,即可据

以认定甲方的诉讼主张能够成立,进而做出

乙方败诉的判决。(二)在刑事诉讼中的证

明要求又高一些,但在两大法系国家之间,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又不尽相同:

1、在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对刑

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达到“盖然性超过

合理怀疑”。意思是说,如果证明被告人有

罪的证据,其可靠性超过了人们可能对其提

出的合理怀疑,法官即可认定被告人有罪,

并据以判处其刑罚。2、大陆法系国家,在

刑事诉讼中对证明的要求,较之普通法第田

家的证明要求又要更高一些,即:需要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就是说,要证

明被告人有罪,起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必

须足以排除掉对其提出的各种合理怀疑。

151、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要求查明

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

理刑事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才能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公、检、法三

机关的共同要求。

152、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不同诉讼阶段的证

明要求:(一)对立案的证明要求:刑事诉

讼对于立案的证明要求是:“认为有犯罪事

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达到这

两条,就应当立案。(二)对拘留的证明要

求: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对于现行犯

和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因

此,只要能够证明具备了七种情形之一,公

安机关即可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先行

拘留。(三)对逮捕的证明要求: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

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不能是仅根

据有人举报或者仅有某种怀疑就实行逮捕,

而必须是:(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

为。(2)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某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实放的;(3)已有的证据是确实

的。这里所称“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

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可能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如果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只

应当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等轻刑,就不应逮

捕,否则在判刑后将无法折抵刑期。3、采

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位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只要具

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达到了对逮捕的证明

要求,公安机关即可报请批准逮捕。(四)

对侦查终结的证明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

侦查终结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的案件要求达到以下四条标准:犯罪事实、

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

名的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所谓“证据

确实”,就是案卷中收集的每一个证据都有

经过了审查检验,是确凿无疑、推不倒的;

所谓“证据充分”,就是认定犯罪的证据有

相当的数量,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

系,不存在任何一环的脱漏。(五)对提出

公诉的证明要求:这个时候,法律对其的要

求更高,即:对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必须全部

查清,并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以便对被告

人正式提出指控和出庭支持公诉。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

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

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

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

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

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六)对审

判的证明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

之后,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后,全文

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

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分别作出三种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

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

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

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53、证明对象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

证明对象又称为“行旅待证事实”,是指在

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

加以证明的事实。(二)特点:1、刑事诉讼

中的证明对象必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查明案情事实是正确处理案

件的基础;确定适用的法律则是判决的依据

和标准。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必须是

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的事实。(三)明确

证明对象的意义: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

查证的范围,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缓急,

从而有重点、有次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不

必浪费精力去查证某些无须证明的事项,可

以提高工作效率。

15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有关犯

罪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对

象,也是全部证明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证

明犯罪事实,应当分两步进行:1、首先需

要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应否追究刑

事责任。2、如果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并

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随即开展

侦查,进一步查明有关本案中构成犯罪的各

方面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如果是

共同犯罪,还应当查明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

的地位和作用,分清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实施犯罪的霎时间、地点、不幸、条件、

使用了什么犯罪工具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

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3、犯罪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行为

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是故意还是过失

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或可罚性的事实。所谓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是指须查明该行为是否

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依法行使职

权,所谓排除行为的可罚性,则是指应当查

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

事责任能力等等。6、行为人是否具有从重

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

犯罪后的态度。(三)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

面的事实。(四)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

155、刑事诉讼中的无须证明的事项:根据

司法实践经验,参照外国的做法,下列事实

应当属于无须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

理。(二)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所

谓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是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府各部门的设置和

某些政策措施等等。(三)预决的事实。所

谓“预决的事实”,是指已经由人民法院等

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这种预

决的事实,仅存在于人民法院的两个判决之

间,而其他所认定的事实,对于人民的审判

活动则是没有预决效力的。(四)推定的事

实,所谓“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

定或已知事实便能推断出另一事实,在这种

情况下,后一事实便无须再加以证明。

156、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刑事自

诉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

清楚的案件,并且有明确的被告。对于这类

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自诉人负

责举证。自诉人在提出直诉时,必须提供必

要的证据。同样,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也

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责任。

157、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

公诉案件,一般说来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由

专门机关开展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

家提起公诉。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最为复

杂,概述如下:(一)公诉案件原则上应由

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案件,应由人民

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有罪的指控,

因此,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向法

庭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确实、充分的

证据,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如果检察机关

提出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被告

人无罪。(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虽然也是案

件的当事人,他有以举报和控告,但法律并

不要求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被

害人力量单薄,没有能力收集足够的证据来

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瘵证责任,但在反驳指

控的情况下,有时也须承担部分的瘵证责

任。现代诉讼确认的一长基本原则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瘵证责任,既不

能要求他自证有罪,也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

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依

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

明其无罪、罪轻或者依法应当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反驳控诉的一部分

和全部,但是这是法律赋予他的要得,而不

是强制其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四)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有两条与举证责任

相关的规定:1、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当如实回答。”2、是刑事诉讼法第

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

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

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5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

的举证责任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有明显区

别,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法律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不得仅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

不出有力的辩护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或

者加重其刑罚,而起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

却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反

之,如果起诉方提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

证明其指控,那么,人民法院就只能作出有

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承担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是相对的,而控诉方要提出被告人有罪的指

控,其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则是绝对的,如

起诉时提不出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就根本

不予受理。更谈不到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

刑罚了。(三)证明要求不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反驳控诉的情况下承

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却并不要求其提出的

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对于起

主方提出的犯罪指控,则要求必须提出、充

分的证据,并足以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159、审判:所谓“审判”是指“审理”与

“判决”的合称,即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公开

审理的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

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合法而有根据的判

决。

160、关于“非法所得罪”中的举证责任:

“非法所得”是一种模糊概念,它并不要求

搞清其“非法”究竟是采取了何种手段,也

不要求查明其“所得”究竟不源于何处,更

不要求查明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条件和

作案过程等情节。只要发现某一国家工作人

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来源佥,司法机关即

可对其定罪并依法判处刑罚。从诉讼证明的

角度来看,认定“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

事实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转移到了被告

人的身上,即:当他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司法机关就可以

“责令当事人说明财产来源”。如果本人说

不清楚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

犯罪。

161、推定的概念:法律上的“推定”一词,

就是对于某种不确定状态,依法用假定和推

断的方式作出认定。所谓“推定”就是对某

皯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

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

或“无”,从而使某些实际上处于“冻结”

状态的法律关系予以“解冻”。

162、推定与拟制的区别:法律上的拟制,

是指根据实践操作的需要,把两种并不相同

的事项,视为相同的事物。法律上需要“拟

制”的情况委多,例如:“法人”就是一个

揟、拟人化的概念。“拟制”与法律“法律

推定”是不同的,“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

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

式加以确定。拟制的事项是不可推翻的,而

推定的允许事后在取得确凿证据时予以推

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163、推定的意文:法律推定的实质,是借

助于某一事实的存在,来推断出另一事实,

而这种推定的事实则无须再去加以证明。法

律上规定推定制度的意文在于:(一)可以

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由于推定的事项可

以基于已经确定的事项径行认定,不需要另

处提出证据来加以证明,这就大大简化了证

明活动,有利于对诉讼争议及时处理。(二)

可以消除对于某些无法证明的事项必须举

证的困难。(三)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合理分

担责任。法律上规定的推定事项,实际上也

就是了某些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

事人要求推翻推定的事项,则应举出确凿的

证据,加以反驳,由于反驳推定事项较为容

易,这就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举证责任分担的

问题。

164、无罪推定原由的实质,主要涉及以下

两个问题:(一)表明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之

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不确定的状

态,还存在着有罪与无罪两种可能性,因而

不能将被告人等同于罪犯。因此,“无罪推

定“可以看作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

原则。(二)凡被指控为有罪的人,其被指

控的罪行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明。在未经证实

之前,不得将被告人看作是有罪的人,也就

是说,如果证明不了被告人有罪,就应确认

其无罪,由此又引伸出另一条诉讼原则,即:

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

时,应作于被告人的解释-简称为”有利被

告原则“。因此,无罪推定又可以看作是强

调控诉方举证责任的诉讼原则。

165、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理由:

(一)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

际公约的普遍规定。(二)无罪推定在我国

的国内立法中已有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无罪推定的规

定。(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

中有效地保障人权。(四)确认无罪推定原

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

质和提高办案质量。(五)确认无罪推定原

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六)确认无罪

推定原则有利于纠正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羁

押人员的错误行为。

166、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一)收集证

据,就是侦检察、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

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

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二)特征:1、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

机关的职责和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2、收集证据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活动,

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3、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凡违反法定

程序所收集的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的品

格,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67、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的前提:收集证

据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活动,其意义主要

是:(一)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理

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而“事实”则需要由

客观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即使是情节简单的

案件,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也不能在

法律上予以认定和作出处理。司法实践证

明: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得好坏,最终决定着

案情事实能否查清和是否能够准确、及时地

对全案作出处理。(二)收集证据是审查判

断证据的基础。对证据判断的基础,是首先

需要将有关的证据材料都收集下来,办有收

集到各种证据材料,才能有可能对它们的真

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分析研究,加以

鉴别和判断,进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据

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168、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一)收集证据

要主动、及时。(二)收集证据要客观、全

面。所谓“客观”就是在收集证据时要坚持

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尊重客观事实,一

切从实际出发,事前不能带有任何的条条框

框,也不能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所谓“全

面”就是要注意收集两面的事实,反对先入

为主,片面取证。(三)收集证据要深入、

细致。所谓“常任主”,就是要亲自进入可

疑现场和知情群众中进行勘验、检查和调

查,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材料和转述的情

况,所谓“细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在侦

查或者调查趾,务必特别认真、仔细,绝不

能放过任何一件细小的、不引人注目的、似

乎微不足诞的物品或痕迹。(四)收集证据

应依靠群众。(五)收集证据应充分运用科

学技术手段。(六)收集人证要注意把握人

的心理状态。所谓“人证”,是指以人的陈

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

这些证据,都是有思维、会说话的自然人所

提供的,故统称为“人证”。(七)收集证据

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侦查、检察、审

判人员以扩辩护律师等,各自在诉讼中的地

位不同,承担的任务不同,因而收集证据的

计划就决不能是一样的,大致如下:1、侦

查人员应当制定详细、具体的收集证据计

划。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内容:(1)为了证

实什么问题而进行调查取证(2)可能从哪

个方向去收集证据。(3)实施的步骤,即先

收集那些证据,后收集那些证据(4)预料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什么异常

情况,准备采取什么对策。2、检察人员应

着重于核查证据并提出补充侦查计划。3、

审判人员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4、辩

护人应针对起诉方的指控,制定收集证据的

计划,其内容是:(1)有哪些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需要收集;(2)控诉

方提出的哪些事实并不确实,哪些证据还

有疑问,需要针对它们作哪些核查工作;

(3)预料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什么

阻力,如果证人不愿提供证据时准备怎么

办;(八)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

序进行。所谓“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收集

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

合法。上述三个方面,无论欠缺任何一个方

面,其证据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有效证

据。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收集证

据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律师;自诉人;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

须合法。3、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

法。

169、对物证、书证的收集:按照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的主要方法是:

(一)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收集物

证、书证。(二)通过搜查、扣押乖侦查手段

收集物证、书证。(三)通过合法邮检的方法

收集物证、书证。(四)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收

集物证、书证。

170、对证人证言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询问证人的法定程序是:(一)询问

证人应当选择适当的地点。(二)询问证人应

当个别进行。(三)询问证人时须告知作伪证

应负的法律责任。(四)询问证人应做好询问

笔录。

171、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对被害人陈述,

收集的方法与收集证人证言大致相同,但由

于被害人具有与证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自

身的,在收集时还应注意

下列各点:(一)询问被害人应注意掌握其心

理状态。(二)对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应及时

进行询问。

172、对犯罪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收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一)讯问的主体。(二)关于传唤、拘传的地

点和时限。(三)提问的程序和能否拒绝回

答。(四)对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五)

作好讯问笔录。(六)严禁刑讯逼供。

173、对鉴定结论的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收集鉴定结论的程序是:(一)

委托鉴定的主体。刑事鉴定只能由公、检、

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二)

对鉴定人的要求。他应是与案件及案件中的

当没有任何利害的人,必须具有某一些方面

的专门知识,并具有必要的设备和手段。(三)

关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74、对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制作勘验、

检查笔录,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勘验、检

查的主体。勘验、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二)勘验、检查笔录应是“现场实录”。(三)

石头平均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验证某些情

况是否能够发生的必要手段,又是收集证据

的一种方法。

175、保全证据的概念与意文:(一)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

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于由于自然的或者人

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

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

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二)意文:1、

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许多物品、痕迹,留存

于犯罪现场和各种场合同,有的用肉眼还难

以看到,更由于风吹、日晒、雨淋等自然原

因容易变形、变质或者很快灭失。因此,需

要采取各种办法将它们显现出来,并加以固

定、提取,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和

用。2、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如

果保管不善,也可能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

变质,以至失去了证据的。3、由各类诉讼

参与人提供的言词证据,也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而发生变化,有些证人可能外出、死亡而

不能在开庭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4、保

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176、保全证据的要求和方法:(一)对物证、

书证的固定、保全。1。对于容易损坏、灭

失或者腐烂变质的赃物、罪证,应当立即采

取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制作成模型

等方法,将其固定下来,以利于保存。2。对

于尸体或者伤痕,应在拍照后送交法医检验

或鉴定,作出鉴定结论。3。在侦查中采取搜

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时,必须让

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及其他见证人在场,在搜

查中起获的赃物、罪证,需要扣押时,必须开

列详细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另一

份归卷。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都要有当事人

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造成被动。4。对于特大、特重或者无法搬

动的证物,应当即时拍照或者录像,归卷保

存作为证据。对于易燃、易爆的证物,也应

在拍照后归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妥善处理。

5。对于赃款、赃物,应开列清单存卷备查,

原款原物按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

规定办理。6。对于可作为证据的机密文件,

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等拍照归卷,

原件按照内部规定的手续退回原发文机关,

必要时还可以调取。7。对于黄色书报、杂

志、淫秽录像、图片等证物,应开列清单后

立即封存,任何人不得播映传看,更不得扩

散。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于刑事

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

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案卷,永久保

存;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物证,如凶器、血衣、

妇女被奸后留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

单附卷,至少保存15年。(二)对各种人证的

固定保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几种人证,

应通过及时制作讯网笔录(或询问笔录)的

方式加以固定保全。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

笔录〉是固定保全证据的基本方式,其基本

要求是应当忠实于当时提问与作证人陈述

的原意,笔录应经过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过

目,允许对记录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内容进行

补充、修改,并由作证的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注明年、月、日,才能作为诉讼中的有效

证据。(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司法机关对

于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应当详细登记、编号,

指派专人保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注

意保密。对于有淫秽内容的,该封存的封存,

不得播映的扩散。

177、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任务:(一)

概念: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

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

鉴别,以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

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二)任务:

1、是审查每个证据的真实性。

2、是审核各

个证据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即审查其关

联性。

178、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一)鉴别证

据材料的真伪。只有做好审查判断证据的工

作,才能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做到“去伪

存真”,确保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只有做好审查

判断证据的工作,才能判明各种证据材料与

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从而将与案件无关联

的材料排除出去。(三)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

经达到充分的程度。只有做好审查养料证据

的工作,才能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

分的程度,为以后认定全案和正确适用法律

奠定基础。

179、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与方法:审查

判断证据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个别

证据的审查判断,即逐证审查判断;二是对

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180、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一)对

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的

基本任务,是对每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

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验证。其主要方法

有:1、要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和保管情况,

以便判断是否真实可靠。

在审查证据的来源时,首先要了解它们是原

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如果是传闻证据。则

应追根溯源,争取能够查找到原始的第一手

材料。在审查证据来源时,应有不同侧重:

具体见第181题。2、要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

事实是否有关联。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其基

本方法就是将证据事实和案情事实加以对

照,看它们是否能够吻合。3、要审查每个证

据是否合情合理。判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

信,就要看它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与案件

的发生在时间顺序上是否一致。4、要审查

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

是否合法,是证据材料能否用作定案根据的

必要条件。尤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口供,必须弄清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代的。是

否有刑讯逼供或引诱、欺骗等问题。因此,

对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应当特别注意进行

认真的审查。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可忽略。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中

心的内容就是判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

合法性,以达到“证据确实”的要求。只有

作好逐证审查判断的工作合审查判断的工

作,才能为下一步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

断奠定基础。(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性审查

判断。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是在逐

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换句话说,也

就是在对每个证据都加以核实之后,再对它

们进行综合的分析,看它们能否得到互相印

证,彼此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以

进一步判明现有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

分”的程度。这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它

需要办案人员进行理性的思维,客观、冷静

地作出科学的结论。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

养料,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具体见第182题。

181、在审查各种证据的来源时,应有不同

的侧重:(一)对物证,要审查它们是什么时

间、在什么地方、由什么人提供的,是原件

还是复制件,在保管的过程中是否可能被混

淆,以防止搞错或者伪造、替换。(二)对书

证,要审查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是

原件还是复制件。如果是复制的文件,则要

审查在复制的过程中是否有可能伪造或者

变造。(三)对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是在什

么情况下提供作证的,证人与案件及案件当

事人是否有某种关系,证人在生理上、精神

上是否有缺陷,其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

他们对作证的事项是否能够完整准确地表

达,有无虚构或者夸张的情节。对于某些只

对当事人称官衔或绰号而不知其真实姓名

的证据材料,则应加以核对,看他们是否名、

实相符,以免张冠李戴,弄错了证明方向。

(四)对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作证时的

心理状态,要了解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关系,还要了解被害人陈述时的精神

状态,是否曾受人利诱、胁迫、威吓而不敢

如实陈述,或者出于愤恨有意夸大犯罪事实

和情节,以判断其真实性。(五)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审查是在什么情

况下交代的,有无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等

情况。如果先供后翻、翻了又供、前后矛盾、

漏洞百出,则不能用作定案的证据。(六)对

鉴定结论,要审查送鉴的材料是否充分,鉴

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结论有无鉴定人的签名,

是否作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七)对勘

验、检查笔录,要审查是在什么时候制作的,

是在发案后即时对犯罪现场进行的勘验,抑

或在经过若干时间之后才进入现场进行的

勘验。笔录对现场的情况记得是否详细、具

体,是否经过了侦查实验等等。(八)对视昕

资料,要审查它们的制作经过和制作的时间,

在制作和保管的过程中是否作过剪接、拼对,以防止将伪造、变造的视听资料用作诉讼证据。

182、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比较印证法。所谓“比较印证”,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任何一个证据,都不可能自行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然而只要将它们拿来互相对照比较,虚假的事实便会立即显露了原形。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加以对照比较,这是对证掘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最基本的方法。(二)串联排疑法。所谓”串联排疑”,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都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其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用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已经有足够的数量,并且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正面来看,对于需要证明的问题,均已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全案足以得出明确无误的结论;反面来看,则这些证据串联起来,经过综合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并足以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是否达到“排它”的程度,是检验证据是否充分的基本标志。如果还存在着第二种、第三种可能性,那么就表明本案中的证据还有疑问,还不能据以定案。因而还需要继续补充收集证据。(三)重新订正法。所谓”重新订正”,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必须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坚持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在有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陆续收集到若干证据后,对案件逐步形成了某种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认识。(四)重点深入。所谓“重点深入”,就是要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不应平均使用力量,而应有所侧重。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是否拥有作案工具、是否具有作案条件等方面的证据,往往成为能否认定本案的关键。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必须下大力气反复认真审查。就一般情况而言,关键证据可能表现于下列三个方面:(1)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能够对侦破案件指明方向的证据。(2)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能对认定本案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证据。即:取得了该项证据,全案证据就可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缺少了该项证据,则对整个案件无法认定;(3)在控、辩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某一事实一经查实就能决定全案的证据。即:只要查明某一具体情况或者证实某一细节,便足以推倒对方提出的全部证据,可据以对全案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结论。此时,能够证明该具体情况或某一细节的证据,就是关键证据。总之,关键证据对侦查破案、平息争议和最后的定案产生决定性影响,应当作为审查判断的重点内容,务必搞清,否则对全案便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五)所谓“逻辑推理”,是指办案人员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对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加以验证,进而推断出正确的结论。所谓”逻辑”,是指人们正常的思维规律,亦即思维正常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认识事物和分析判断所遵循的普遍规律。形式逻辑的规律,主要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称为三大思维规律。同一律,就是要求人们在思维的过程中,对于任何一个概念或者判断,都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混淆概念或者偷换论题。矛盾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于同一个认识对象不允许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排中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于同一个事物,如果出现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则其中必有一假,而不可能同时都是真实的。人的理性思维,除了必须遵循形式逻辑的三个规律外,还必须遵循辩证规律,即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坚持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人的认识则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事物的反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这种发展变化又是有一定规律的,事物及其

发展规律都是可以认识的。对刑事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办案人员的一种抽象思维活动,因此,办案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原理,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符合逻辑原理的归纳、推理和分析、判断,以求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

183、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据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证据排列组合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看起来一目了然,便于对证据进行审核和决定能否采用。(二)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任何一个单独的证据,都不能确定自身的证据效力,必须把全部证据根据它们内在的客观联系,互相串联起来,组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据体系,才能对认定案情发挥其各自的证明作用。搞好证据的排列组合,在实际的办案中,特别是在审理某些案情重大、证据较多的案件时,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发挥出显著的效用。其意义主要有: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将各种证据排列起来,并按照证明的需要加以适当的组合,使人看起来一目了然。如果发现在证明某一个问题上,现有证据还存在欠缺或者存在疑问,就可以决定再行核查或者补充调查。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由于事先已经把用以证明某个问题的证据都进行了排列组合,当庭审在审理某一个问题时,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可以很快地把有关这一问题的证据都摆出来,有利于控、辩双方就这些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和互相质证。如果法庭认为某一方面的证据还存在疑问时,还可以宣布休庭,进行证据调查。3、有利于档案管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任何一个诉讼阶段,都需要制作诉讼案卷,将陆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入卷保存。整理诉讼案卷需要讲究科学性。搞好证据的排列组合,就可将有关本案的各种证据,比较科学地归类保存,即使在过了若干年以后再进行复查,也可迅速查找到需要核查的任何一个证据。184、证据排列组合的原则与方法: (一〉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是: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完整的证据。在每一组证据中一般应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材料排列在一起。〈二〉证据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1、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这种方法就是:将证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种证据,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证明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证据,以此类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可以使人看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2。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这种方法就是:把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证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证据。优点是开门见山,可以使人一下子就抓住本案的主要问题。

2018年10月自考00370刑事证据学试题和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证据学试卷和答案 (课程代码00370)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l分,共10分。在每小J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2.从立法上来看,最早确立自由心证的国家是 A.德国 B.日本 C.法国 D.意大利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A.由检察院重新收集证据 B.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C.由法院裁量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D.视案件而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4.检查的对象是 A.案件现场 B.犯罪嫌疑人 C.物品 D.尸体 5.如果缺少刑事证明,审判将失去 A.原则和方向 B.标准和动力 C.依据和根基 D.准则和目的 6.传统广义的“大证明”观,将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称之为 A.证明责任 B. 举证责任 C.收集责任 D.鉴定责任 7.无可争议的、审判人员履行职务都应当知晓的事实是 A.司法认知 B.预决的事实 C.程序事实 D. 众所周知事实 8.被告人能够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

A.自诉案件 B.公诉案件 C.反诉案件 D.追诉案件 9.当没有相反证据出现时,法律推定推出的事实就成为 A.已知爵实 B.基础事实 C.案件事实 D.法律事实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须通过一系列 A.事实 B.政策 C.判例 D.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1.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正确的有 A,结果无科学性、可靠性 B.以“神灵显示”作为标志 C.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D.与古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带有一定的科学性 E.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神威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12.在证据法的价值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包括 A.自由 B.法治 C.秩序 D.公正 E.效率 13.广义证明观的刑事证明主体包括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当事人 E.证人 14.刑事证明对象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 A.时间 B.地点 C.手段 D. 行为 E.后果 15.“谁主张、谁负责”规则的基本要求包括 A. 主张方举出证据 B. 证明后的实证 C. 证据符合证明程度要求 D.承担责任方承担败诉责任 E.举证责任在于举 16.逮捕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A.立案条件 B.证据条件 C.罪贲条件 D.供述条件 E.社会危险条件 17.我国原始证据优先规则适用于 A.物证 B.人证 C.鉴定意见 D.勘验笔录 E.书证 18.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有 A.保障宪法性权利 B.阻吓违法取证 C.维护司法纯洁 D.维护司法程序正义 E.避免冤假错案

11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1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 勘验,检查笔录: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 勘验,检查: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3.视听资料: 件的信息。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被害人陈述:4. 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控诉证据: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5. 原始证据: 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6. 传来证据: 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7. 证明材料。 鉴定结论: 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8. 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9.

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实物证据:10. 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法律推定: 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11. 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 证据保全: 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12. 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13. 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14. 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 15. 补强证据; 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16. 证据能力: 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17. 采信的问题。 推定: 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

自考刑事证据学填空题 (1)

1.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2、证据:证据,即证明之根据。3、诉讼证据:诉讼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5、“弹劾式”诉讼:所谓“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6、神示证据:所谓“神示证据制度”,古代社会并没有这样的正式命名,而是后人所作的概括。7、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8、法定证据: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9、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10、物证: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 的客观实在。1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12、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那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13、证明力: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14、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称为“补强证据”15、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16、交叉询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17、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18、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19、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具有作证能力的自然人。20、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

刑事证据学简答题

●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二)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三)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四)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实践的限制(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三)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2.1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 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 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 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 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 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 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 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 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 ] A.相似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 C.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D.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E.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12.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

2018年自考《刑事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考《刑事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1.证据规则的特点 1)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3)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是程序性准则 2.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1)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3)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4)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4、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5、确立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和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6、确立补强证据排除的理由 1)需要补强的证据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7、证人证言的意义 1)可能成为指认证据的直接证据 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可用于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8、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证实犯罪 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口供在侦查阶段的意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错、漏现象,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2)口供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在审判阶段,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用作案情的直接证据

2020年4月全国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全国2018年4月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课程代码:0037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是() A.客观性B.关联性 C.合法性D.可采性 2.与弹劾式诉讼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罪从供定证据制度 3.英美证据规则规定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盖然性占优势B.有合理根据 C.无合理怀疑D.证据确实充分 4.书证的特征主要有() A.物质性、思想性、确定性B.客观性、思想性、确定性 C.物质性、思想性、间接性D.客观性、思想性、特定性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 ...的诉讼权利是() A.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C.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D.上诉的权利 6.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定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讯问应一律在侦查机关进行 C.对于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后的48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D.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 7.属于办案人员对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原来的判断可能得到证实也可能被推翻的证据可分为() A.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B.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8.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1

A.鉴定结论B.勘验、检查笔录 C.视听资料D.书证 9.不属于 ...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是() A.有关犯罪事实B.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C.程序法事实D.推定的事实 10.首次在立法中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 A.意大利《宪法》 B.《世界人权宣言》 C.《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 D.法国《人权宣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刑事证据定义的核心内容是主要强调刑事证据() A.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B.是确信争议事实是否存在的原因 C.必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D.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E.是认定某一待证事实的方法 12.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则主要有()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C.意见证据排除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 E.补强证据规则 13.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有() A.证人必须按照严格的形式宣誓 B.证人不能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C.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庭传唤其认为必要的证人出庭作证 D.法庭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 E.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14.鉴定结论的特点包括() 2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6年7月份)

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证据学试卷 (课程代码037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是【】 A.客观性B.关联性 C.时间性D.合法性 2.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A.法定证据制度B.神示证据制度 C.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D.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 3.下列规则中,不属于规范采证程序规则的是【】 A.意见证据排除规则B.交叉询问规则 C.当庭认证规则D.疑罪从无规则 4.物证的基本特征是【】 A.客观性、思想性、确定性B.客观性、思想性、间接性 C.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D.客观性、特定性、思想性 5.下列询问证人的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询问证人一般应当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B.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对拒不作证的人可以强制其作证 D.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6.以下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B.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 C.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物证的一种固定方式 D.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文字记录 7.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对象是【】A.被害人 B. 犯罪嫌疑人 C.证人D.被告人 8.以下关于实物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实物证据即物证 B.实物证据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某一局部的事实 C.实物证据包括鉴定结论 D.实物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9.侦查终结时的证明标准是【】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C.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之间没有矛盾D.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 10.下列关于收集证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

最新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 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

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 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 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 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 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刑事证据学简答必备100题

1、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二)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三)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四)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 2、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3、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4、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三)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5、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7、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8、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0、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1、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2、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13、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14、“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15、“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最新全国年4月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证据学试题 课程代码:0037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中最早被重视起来的是 A.客观性 B.相关性 C.科学性 D.合法性 2.按照《唐律》的规定,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是 A.“察言观色” B.“罪从供定” C.“众证定罪” D.“疑罪听赎” 3.《证据法》上的程序公正所具有的内容或标准中并不包括 A.当事人平等参与 B.直接言词原则 C.最高的证明标准 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下列有关自由评价原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正确的是 A.我国刑事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律预先规定 B.我国刑事证据的证明力交由法官进行评价与判断 C.自由评价原则在我国历来广为接受 D.自由评价原则在我国难于适用 5.根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警察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无权 A.保持沉默 B.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 C.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D.要求警方公开所有已经掌握的证据 6.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场所不应在 A.案发现场 B.证人单位 C.证人住处 D.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7.下列属于实体法事实的是 A.万能钥匙常用于盗窃的事实 B.被告人的行为动机非常复杂的事实 C.案件应由甲地进行管辖的事实 D.乙法官应该回避的事实 8.下列不属于司法认知的是 A.常识性事实 B.自然规律 C.国内法律的规定 D.元旦的日期 9.有关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二者为同一概念 B.后者包含前者 C.二者并不交叉 D.前者包含后者

2019年10月成人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2019年10月成人自考刑事证据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可以免除强制到庭作证义务的人是 A.被告人的堂兄 B.被告人的表姐 C.被告人的儿子 D.被告人的同胞姐姐 2.属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人保护措施的是 A.强制证人作证 B.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 C.允许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 D.对证人住宅采取监视措施 3.不属于法定讯问地点的是 A.案发现场 B.看守所 C.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D.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地点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 A.出示相关证据 B.告知如实供述义务 C.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D.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5.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判断的内容不包括

A.制作的主体是否合法 B.是否进行鉴定 C.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D.是否签名或盖章 6.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表述错误的是 A.属于主观证据 B.一般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 C.易被使用人篡改 D.通常可以生动地再现案情 7.“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在 A.拘留时 B.立案阶段 C.逮捕时 D.审判阶段 8.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域外发展无关的是 A.银盘理论 B.内心确信 C.毒树之果 D.米兰达警告 9.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的意见证据规则是将鉴定人与 A.证人并列 B.被害人并列 C.专家并列 D.侦查人员并列

10.“证据”作为证据法上的术语最早出现于 A.1600年 B.1700年 C.1800年 D.1900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1.属于特征物证的有 A.手印 B.足迹 C.工具痕迹 D.犯罪工具 E.尸体和活体上创伤 12.刑事证明对象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 A.时间 B.地点 C.故意 D.过失 E.后果 13.根据诉讼法规定,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用作定案根据必须当庭 A.出示 B.经当事人质证 C.经勘验人辨认 D.经证人辨认

2011年7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证据学试题

第 1 页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是( ) A .客观性 B .关联性 C .时间性 D .合法性 2.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 ) A .法定证据制度 B .神示证据制度 C .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 D .察言观色的证据制度 3.下列规则中,不属于...规范采证程序规则的是( ) A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B .交叉询问规则 C .当庭认证规则 D .疑罪从无规则 4.物证的基本特征是( ) A .客观性、思想性、确定性 B .客观性、思想性、间接性 C .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 D .客观性、特定性、思想性 5.下列询问证人的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询问证人一般应当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B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 .对拒不作证的人可以强制其作证 D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6.以下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B .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 C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物证的一种固定方式 D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文字记录 7.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对象是( ) A .被害人 B .犯罪嫌疑人 C .证人 D .被告人 8.以下关于实物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实物证据即物证

B.实物证据一般只能从“静态”上反映案件某一局部的事实 C.实物证据包括鉴定结论 D.实物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9.侦查终结时的证明标准是()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C.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之间没有矛盾 D.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 10.下列关于收集证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 B.收集证据活动只存在于侦查阶段 C.收集证据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D.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收集证据具有强制性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主要有() A.起誓B.水审 C.火审D.铁审 E.决斗 12.下列规则中属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则有()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证据开示规则 C.传闻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 E.补强证据规则 13.以下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C.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D.承办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人 E.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证人 14.国家明确限定只能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事项包括() A.某些药品的鉴定B.农药的鉴定 C.指纹的鉴定D.足迹的鉴定 第 2 页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刑事证据学自考试题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刑事证据学自考试题1 课程代码:00370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古罗马帝国确立的“没有诉讼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原则,集中体现了()。 A.纠问式诉讼的特点B.审问式诉讼的特点 C.弹劾式诉讼的特点D.职权式诉讼的特点 2.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证据资格问题主要强调证据的相关性和()。 A.关联性B.合法性 C.客观性D.可采性 3.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有()。 A.客观联系B.必然联系 C.内在联系D.因果联系 4.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 A.客观实在B.物品和痕迹 C.实物D.实物和痕迹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 A.诉讼代理人到场B.法定代理人到场 C.辩护人到场D.律师到场 6.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A.抗诉B.上诉 C.申诉D.控诉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自首、坦白和()。 A.攀供B.举发 C.申辩D.供认 8.在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属于()。 A.保全证据的方式B.物证 C.视听资料D.实物证据 9.我国法律对于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和()。 A.证据确实、充分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需要追究法律责任D.证据充足 1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应当订入诉讼案卷()。 A.至少保存15年B.至少保存10年 C.永久保存D.至少保存20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下列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B.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C.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D.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E.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有权核对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 1 页

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整理

勘验、检查、辨认、侦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据。查实验等笔录理专业制定教材 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刑事证据学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是以其自身属性、特追求客物证2、①坚持实事求是,是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主编:刘万奇观真实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客观实在。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②次版6年2月第2015 言或被迫承认犯罪。、物证的特征:3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考点及脉络内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2深入调坚持依靠群众,③客观性① 要内容:查研究特定性②总结归纳检察官或者对于警察、①证据标准具体化④间接性③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第三章人有权保持沉默。、物证的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4 注,方便复习查阅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检察官或者对于警察、②第一章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物证的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5 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①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也称刑事诉讼证1、刑事证据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己的陈述。诉讼认识论②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物证的形态划分为固体物证、6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③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则物证。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划分为7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3嗅觉物证、触觉物证、视觉物证、 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论基础:①证据的客观性听觉物证。秩序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①②证据的相关性、物证的审查判断: 8 自由②保障合法权益的客观②审查物证是否真实③证据的合法性①需要③公正第二章②审查物证的来源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③效率④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神示证据制度、1,是指裁判者③ 第四章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有无客观联系第五章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 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审查物证的外形检验、④的一种证据制度。 1、证据包括: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即在诉证据裁判原则,①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①物证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影响。依靠证据。①对神宣誓②书证第六章是指不轻信口供原则,②②水审、火审、铁审③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③决斗④被害人陈述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情况的书面材料。卜巫④被告人供⑤犯罪嫌疑人、力进行补充和加强。述和辩解2、书证的特征:,就是对于各、3法定证据制度又称自③,自由评价原则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⑥鉴定意见书证内容的思想性①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1 / 5 过程述,要结合幼年人的特点法手段书证形式的多样性② 正确对待同案犯罪嫌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具③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②⑥③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及其他性体内容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因素的影响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③⑦、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分为文3 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④被告人的翻供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常识的被告注意犯罪嫌疑人、⑧审查被害人在犯罪形④ 4、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矛盾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6、证人制度的补充规定:被告注意犯罪嫌疑人、、书证的效力可分为原本书证、⑤ 5 第九章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①正本书证、副本书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1、逻辑、是否合情合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为偶然6辩解② 被告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⑥证制度书证和目的书证。 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书证的制作效果分为本身书7 ③确立证人保护制度安司

7月刑事证据学自考试题(1)

2012年7月刑事证据学自考试题 全国2012年7月刑事证据学自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规定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 A.两个可靠证人的相同证言 B.被告人的自白 C.公文书 D.被害人事发后的立即报案 2.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告人的辨护人 3.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的对象是() A.被害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在下列证据的分类中仅具有相对意义的是() A.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5.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只承担“证明责任”,不承担“举证责任” B.人民法院只承担“举证责任”,不承担“证明责任” C.人民法院既承担“证明责任”,又承担“举证责任”

D.人民法院既不承担“证明责任”,也不承担“举证责任” 6.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 A.当事人 B.侦查机关 C.检察机关 D.法院 7.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是() A.排他性 B.高度盖然性 C.排除合理怀疑 D.优势证据 8.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推定的是() A.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布被申请人为死亡人的推定 B.根据击打部位、工具、力度等对故意内容进行的推定 C.根据毒品藏匿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毒品性质进行的推定 D.根据购买价格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赃物性质进行的推定 9.下列对于无罪推定理解正确的是() A.我国早在建国之初就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 B.无罪推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强调审判机关的证明责任 C.无罪推定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 D.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龙勃罗梭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指派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刑事鉴定的是() A.被害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C.辩护人 D.公、检、法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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