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 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二节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

(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三)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九条教练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省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核发的教练员证,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到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或者申请变更为符合其身体条件的准驾车型;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可以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注销其驾驶证或者变更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确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记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发布,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无偿查询交通安全记录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的,应当在报废解体前二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节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登记证书、号牌。

第十四条属于登记范围内的非机动车的牌证灭失、丢失或者毁损后,非机动车所有人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道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

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征得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车场(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需要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当在规定时速内快速连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的,应当让其先行。

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应当降低车速安全行驶。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掉头或者左转弯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左转弯地点一百五十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二)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待客;在没有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四)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按顺序依次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条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引营运车辆;

(四)不得在道路上发放商品广告、兜售物品及进行其他推销行为;

(五)不得在道路上以乞讨、引路、提供食宿服务等为目的招引、拦截车辆;

(六)赶骑牲畜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下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条件执行,确保所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并应当组织警力疏导交通,及时恢复交通秩序。

关闭高速公路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从停车港湾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应当迅速将机动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道内自行修理;不能移动的,应当迅速报警;事故车辆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车服务。

禁止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右侧路肩超车、停车,本车道最末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第三十五条在进行救援、清障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自作业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起用反光锥筒等醒目警示标志划定作业区域,并参照道路施工作业的相关标准采取安全措施。

道路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验收合格后,逆车流方向拆除警示标志。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凭证;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

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评估,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确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其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

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四)行车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四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二)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三)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四)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五)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六)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七)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违反规定倒车的;

(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十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三)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十九)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二十)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二十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四)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五)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九)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第四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四)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五)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四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七)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第四十七条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四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第四十九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进行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四)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六)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七)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八)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行驶或者停车的;

(九)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十)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十一)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三)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十四)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八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第五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将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致使有关车辆停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本数。

第五十七条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未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七)接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后不及时出警,或者因处置不当、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八)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九)阻碍、干涉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0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0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湖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水利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以下简称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事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境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遵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执行。 其他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处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

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处理依据】处理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国务院、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文件; (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六)市(州)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市(州)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七)有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市(州)边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六)项所称市(州)边界河流是指市(州)界河、界湖(水库)或跨市(州)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市(州)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第六条【机构、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纠

消防监理实施细则53450

消防(防火)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 日期: 总监: 日期: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2)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3) 五、钢结构焊接作业防火安全措施 (4) 六、冬季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4) 七、应急响应 (12)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 2、工程名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改扩建工程 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08702平方米,概算投资7.8亿元,占地面积38313 平方米。 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5、建筑高度:53.59米。 6、建设单位:北京市朝阳卫生局。 7、监理单位: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0、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11、地勘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 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 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隐患通 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解决 3、按时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材料合格在 及相关各项材料 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湖南省城镇供水应急指导手册

湖南省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指导手册(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前言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省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城镇供水是城镇的生命线。近年来,我省城镇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频发,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出现泵站水锤、冰灾断电和超低枯水位取不到水等诸多事故,对城镇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健全城镇供水安全体系,提高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设施建设、水厂设施改造和科学地指导各地的应急供水工作,我厅组织并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编制了《湖南省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指导手册》针对我省城镇现有供水设施特点,按照取水设施、净水设施、输配水设施、水源突发重大污染和二次供水设施等五个方面建立城镇供水应急技术保障体系的需要提供了若干应急处理技术。包括:取水设施应对枯水位取水的应急技术;净水设施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的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对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技术、应对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技术、应对微生物污染的强化消毒技术、应对藻类暴发的综合应急处理技术;输配水设施应对爆管的应急处理技术、应对水池上浮的应急处理技术;应对水源突发重大污染的应急措施与技术以及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引发的水质污染事故的技术处理措施等。 《指导手册》共分七章,分别介绍了遇到事故时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叙述了应急处理技术的原理并给出了应对措施和工艺参数。各供水企业在参考本《指导手册》应对突发性事故时,要因地制宜,选择适用的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并进行现场试验,在取得良好试验效果并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应用。 《指导手册》由周健主编,徐舜开、江娟和胡小佳参与编写工作。《指导手册》经邱振华、施周、许仕荣、周成湘和贺海生组成的专家组审查通过。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 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 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 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题注】(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 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 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 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 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1、总论 (1) 1.1目的意义 (1)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 1.3 方案编制依据 (2) 1.4 方案编制范围 (3) 1.5 建设方案期限 (4) 1.6 目标 (4) 2、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内容和方法 (1) 2.1调查基准年和区域 (1) 2.2 调查方法 (1) 2.3 城市状况调查 (2) 2.4 水源地调查 (3) 3、水源地安全评价 (9) 3.1 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9) 3.2 水量安全状况评价 (14) 3.3 应急能力评价 (15)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定与补充划分 (19) 5、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内容 (20) 5.1 总体要求 (20) 5.2 水量达标建设 (22) 5.3 水质达标建设 (23) 5.4 监控达标建设 (25) 5.5 管理达标建设 (26) 6、主要成果 (27) 附表 (28) 附录一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43) 附录二报告编写参考目录 (52)

1、总论 1.1目的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生存权。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保障饮水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状调查评估,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为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案充分反映饮用水源保护的本质特征,达到水源保护的实际效果。编制的各个环节均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方案切实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污染治理控制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结合,点源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结合,工业布局调整与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统一,区域整体优化原则。 (3)适用性原则。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推广应用,并具有持久效果,前瞻性强,以保证方案的全面落实。 (4)与流域污染控制相协调的原则。方案的编制,应与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协调,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5)统筹管理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分析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益元百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各商场、处室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第二章防火组织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公司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商场、处室包块,经营区包片,各岗位员工包柜的四级防火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物保处、综合处、财务处、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

施。四、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五、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广场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六、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务。七、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八、熟悉广场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九、督促指导各商场、处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第九条:各商场、处室的经理和处长为其责任区防火负责人,其职责:1、对本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责。2、经营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常识和消防法规及本.细则,提高防火意识。3、积极带领员工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员工严禁在广场范围内吸烟,严格控制火源、电源。4、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5、每周对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对于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6、每天下班前安排好值班人员,督促值班人员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清除火险隐患,做好值班记录。7、组织本区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训练,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8、认真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不准随意挪动和埋压消防用具,确保正常使用。9、积极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并协助查

企业消防实施管理办法

企业消防实施管理 办法 1

消防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节消防组织规划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厂按厂区及楼层地域组织划分。 2.总指挥由董事长担任,组长由管理干部担当,编组人员以体力及需要确定,报人力 行政中心备案。 3.组织架构:

4.为使消防编组人员各司其职,特作如下职能划分: 4.1抢救组:即灭火战斗组。当听到火灾报警后,消防队员应立即携带消防工具,迅 速赶到现场,有组织、有计划地扑救,并转移重要物资。应熟练掌握 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方法。 4.2拆卸组:拆除障碍物,截断电源。 4.3救护组:遇人员围困或灭火队员受伤,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组织抢救。 4.4警戒组:迅速报警,引导消防车及消防队员,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维持秩序, 严防有坏人趁机偷盗和破坏。 4.5通讯组:紧急报案,联络内部各级管理干部和外部政府机关,通知和联系救灾救援工作。 强调:各厂区消防组织人员应根据人员异动在年中和年底各修订一次。 第二节消防抢救实施办法 1.目的: 为使我司消防抢救工作能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以免一旦发生火灾时,群龙无首或相互观看,束手无策,延误抢救之最佳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编组方式:

我公司消防(防护)编组组织,由各部门组成,设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1名,下设抢救组、拆卸组、警戒组、救护组和通讯组等五组,各组设组(副)长各一名,人员详细见”组织架构”。 3.消防(防护)编组各组人员任务: 3.1总指挥:负责指挥全厂全盘消防救火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为一决策机构。 3.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火人员从事救火工作顺利迅速进行。 3.3抢救组: 3.3.1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点检、维修与使用 3.3.2当遇有火警时,全体组员应火速到达火灾现场,接受指挥,迅速灭火。 3.3.3公司重要物资和档案的抢救。 3.4拆卸组: 3.4.1负责电源的切断。 3.4.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 3.4.3防火体的设立。 3.5警戒组: 负责人员疏散、避难指导及现场秩序维持,保持交通通畅及火区四周警戒,防止有人趁机偷窃打劫。 3.6救护组: 3.6.1负责伤患之抢救及紧急医治,送医急救等任务。 3.6.2应接受特殊治疗护理训练。 3.7通讯组: 3.7.1对外紧急报案及求援工作。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09 【实施日期】1997.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益元百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商场、处室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公司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商场、处室包块,经营区包片,各岗位员工包柜的四级防火责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物保处、综合处、财务处、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四、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五、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广场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 改火灾隐患。 六、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 务。 七、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八、熟悉广场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 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九、督促指导各商场、处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 者。 第九条:各商场、处室的经理和处长为其责任区防火负责人,其职责: 1、对本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经营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灭火 常识和消防法规及本.细则,提高防火意识。 3、积极带领员工做好防火工作,教育员工严禁在广场范围内吸 烟,严格控制火源、电源。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3371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商场安全消防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摊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实施细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商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同程,把日常安全工作上升到法的高度认识,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节防火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单位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安全是经营的前提,是效益的保障。牢固树立企业法人第一责任者的观念,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总经理包面,各部室包片防火责任。第七条: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主任由单位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财

务部、各商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 第十二条: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四、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新员工,临时工上岗前要做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五、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定期召开单位安全例会,主持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六、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落实防火任务。 第十六条:七、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十七条:八、熟悉单位范围内的存储,销售商品的类别、性能、重点部位和防火措施,熟知灭火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措施灭火。第十八条:九、督促指导各商场、部室做好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材料、燃料、电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及制造费用。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水管单位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四)利润是指水管单位从事正常供(排)水应获得的合理收益。

湖南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4日水规计[1999]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设计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及国家有关投资计划管理法规,结合堤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管理是指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职责划分、基本建设程序、投资安排原则、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工程验收和后评估、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各类堤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建以及堤基处理、穿堤建筑物、堤岸防护、崩岸治理、险工险段处理等范围。 第四条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全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务必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管理机构、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充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计划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防洪规划、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拟定一定时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和建设重点。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力争三年内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的1、2级堤防工程,配合使用其他防洪设施,达到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标准,其中重点地段的堤防达到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第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优先保证水毁堤防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重点崩岸治理、险工险段治理、堤身断面未达标堤段加高培厚和病险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确保安全度汛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堤防级别为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以中央参与投资的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 第九条其它堤防工程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总体任务要求和建设目标,提出建设方案,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管理职责。1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计划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本流域的防洪规划、大江大河和跨省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计划。代表国家对1、2级堤防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3、4级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实施计划管理,掌握堤防工程现状、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严格控制投资,保证建设重点,搞好效益跟踪。负责组织编报本流域堤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审查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建设形象计划,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的其它重要支流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加强堤防划等号建设投资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堤防工程建设投资机制,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2、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管理职责。负责本省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单项工程计划、工程建设形象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省堤防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________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0 页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xx]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 2 页共 10 页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 3 页共 10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