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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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宪法

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利动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

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3、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因提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

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

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5、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取的民主事

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6、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

织、活动以及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7、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

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8、选区:是以一定业数量和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的人民代表的区域,

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划分区域的主要目的是在特定地区的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建立起代表关系及责任关系。

9、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总和。

10、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

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与形式。

11、单一制国家:是指若干个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2、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者多个成员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

13、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大

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14、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

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5、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者利益的公民,为长久分享共同观点或者利益而组

成具有持久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16、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

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7、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

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18、住宅权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居住处所不受不非法侵害的权利。

19、诉愿权:也称为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的统称,即批评权,

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20、庇护权:也称为政治避难权可者居留权,它是指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

该国居留,或者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21、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22、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军事权包括统率权和宣战权。

23、国家元首的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的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

24、委员长会议:是指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职权的机关。

25、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修改的、规定或者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

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基本法律一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26、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

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7、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伯的事实如何

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上法院的影响。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主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28、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

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29、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和

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30、行政主导:是指以行政长官咪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主导

作用。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解释,是制宪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治机关。 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下的产物。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 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 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 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 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 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 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 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 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 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3.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 一种制度。 14.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 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5.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6.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 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1学名词解释

1.宪法学名词解释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 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 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 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 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 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 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 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 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 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 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 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 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 3. 4.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 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 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 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 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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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宪法 -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总论 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字串6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 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14.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国为德国。15.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的国家制度 1.共和制: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汇编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3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3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

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

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 一、宪法学部分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

宪法考试名词解释

成丈宪法 貝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 衆显吾的特ffl在于法律文件上既切确农述沟宪法,又大多社以W?u 《魏玛宪法》 1919年2H徳N咸立魏玛北和N?同年7月国优议会通过r宪法■该宪法共畸馅18】紀第一S规定联邦的组纵与职能,第二爸规左IM 民的基本权利与文务以及过渡条款。a玛宪法TV布主权奋民,确立门勺阁制共和政依=规定德IN是朕邦制IN家,朕那川先权力得到加强:宪法还规定r范出广泛的公民权利?魏玛宪法是现ft宪法产生的梳占之一、 宪法制定权 制尢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杖力. 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拈制宪爭实的力晟,也包插把宪法加以正当化 的杈威与价值:■ 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Mffl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诳鬲主义W家的宪法屮,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致的宪法山,权力制约原则上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宪法形式 aw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甚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决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惴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W等誓;rfri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松宪法体系和成文尢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性法律 一国宪法的基木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茨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貝依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判例 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屮,itt 是

由多部关联的&律立书表现出来的宪法,貝?体分为宪法依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规范 调>1^圖家址基本、般甫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观范并不開格所冇的补:会关系,而只调整国家和神:会生活中戢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由宪法指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宪法律构成。 确认性规范 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文在干恨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貝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程序性规范 』!?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ft屮的阶段.步陳等的规范,主? 涉及何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妥有炖种袤现形式:一是査按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r貝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程序不做具爪规定,而通过法徂保E?形式规定见体程序. 宪法矣系 按廉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卞?^之间所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文务为據水内容的社会戋系,是立宪社会W慕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宪法上的衣现. 宪法矣系 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所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文务为茶本内客的社会关系?是立宪社会赧茶本的政治秩序任法彳It上.尤H:是宪袪上的表现. 宪法权利亓为 公民等宪法关系卞体依法行便宪法赋「的权利的行力。即公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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