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

吴君华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自2013年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及移动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不断出现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复合型、无形性、脆弱性等特征。它与传统的证据类型存在极大的区别,使得它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本文从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电子证据概念及具体类型、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确认等方面做了分析与探讨,最后个人提了一些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电子证据电子鉴定公证证明力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

(一)知识产权诉讼概念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

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与其他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其所保护的对象与有形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又具有如下的不同特点:

1、诉讼主体广泛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4、取证和举证困难

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

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二、什么是电子证据,包括那些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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