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2016 年03 月10 日发布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 年7 月 1 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上世纪80 年代末,基于临床

需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形式进入中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10 年、2013 年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进一步规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有必要制定《办法》。按照依法严格注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衔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与注册条件和程序、产品研制要求、临床试验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哪些?

《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

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 月龄至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 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

其中,适用于0 月龄至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

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适用于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医学状

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有: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

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

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常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有:营养素组件(蛋白质组件、脂肪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三、何种情形下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但是,医疗机构配制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如病号饭等,不适用本《办法》。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和食品生产许可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八十条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因此,取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在具体程序上,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首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然后,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

册申请,取得产品注册证书后;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取得对应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其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哪些审批审评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

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总局食品核查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六、注册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注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生产企业,包括拟向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并配备

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或者相当专业能力的人员。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专业技术人

员,执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四)申请人应当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

的能力。

七、《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明确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程序:

(一)行政受理。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注册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技术审评。审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技术审评的实际需要,组织现

场核查、抽样检验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

(三)现场核查。核查机构根据通知开展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并

出具核查报告。

(四)抽样检验。相关检验机构根据通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

告。

(五)行政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查结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制证发证。准予注册的,受理机构颁发注册证书。

八、《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明确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限:

(一)行政受理时限。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

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时限。审评机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并做出审查结论。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根据技术审评需要补正资料、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补正资料、现场核查时间、抽样检验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时限内。

(三)补正资料时限。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6 个月内一

次补正资料。

(四)现场核查时限。核查机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4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五)抽样检验时限。食品检验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六)行政审批时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但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技术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时限内。

(七)制证发证时限。准予注册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证书;不予注册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注册决定。

(八)境外注册时限。对于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应当根据境外生

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时限。

九、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事项、产品情况、申请人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

题、申报单位保证书等内容。

(二)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依据、生产工艺资料、产

品标准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三)相关报告。应当包括试验样品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和其他检验报告,特

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

材料。

(五)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十、《办法》如何解决技术审评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总局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对生产企业与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对审评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审评机构从总局组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

十一、《办法》对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是怎样

规定的?

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

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

事项、产品情况、申请人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报单位保证书等内容。(二)产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三)与变更注册申请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

途临床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照注册申请的审批时限规定完成变更注册的审批工作;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

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授权机构进行核实,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十二、《办法》对注册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是怎样规定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

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事项、产品情况、申请人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报单位保证书等内容。(二)产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三)产品注册有效期内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产品跟踪评价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四)与延续注册申请相关的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照注册申

请的审批时限规定完成延续注册的审批工作。

十三、哪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具体指《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附录A 规定的13 种食品。

十四、《办法》对临床试验有哪些要求?临床试验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该规范对

临床试验实施条件、临床试验方案内容、试验用样品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五、临床试验用试验样品有哪些要求?

用于临床试验用试验样品应当在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

产。样品所用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要求、样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与注册申报材料相关内容一致。试验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十六、《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标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有:

(一)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

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三)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配方特点、感官、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不良反应、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注意事项及警示说明等内容。

(四)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1.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2.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十七、可否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并查询注册审批进度?

《办法》实施之日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批审评信息化系统将同步开通,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并按规定在总局受理大厅提交

纸质材料。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将信息系统中查询注册审批审评的具体进度。

十八、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过程中有隐瞒真相或欺骗行为的如何处置?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撤销注册证

书,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可否转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不得转让。《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擅自变更注册证书载明事项的如何处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未经批准

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注册证书组织生产;变更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变更后的注册证书组织生产。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

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注册人变更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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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背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背景 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国外长期的使用资料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在患者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 国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市场划分 外资企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在国内市场90% 以上的份额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包括纽迪希亚制药有限公司、华瑞制药有限公司、雅培制药有限公司、雀巢公司等。这些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均是“药”字号,在国内共注册产品69 个,涉及19 个种类。进入国内的产品主要为20 世纪80 年代左右研发的产品。另外,雅培公司的“全安素”已标注为新标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现已开始试点销售。纽迪希亚和华瑞在我国江苏无锡都建有大型生产基地,产品可提供国外使用,但研发部门都不在中国。 本土企业 国内企业主要有青岛海汇、广州力衡等,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的10%左右。企业的产品批文为“食”字号,主要在各医院营养科使用。目前国内企业由于进入产业时间晚,大多以仿制国外产品为主,占有市场份额小、自主知识产权少、技术落后、投资规模小、没有品牌影响力。但需要提到的是自新国家标准颁布以来,一些本土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上海冬泽特医新研发的产品复方营养混悬剂和肠内营养混悬液获得了国药准字的批号。 国内标准制定进程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医疗保险压力的增大,为满足国内需求,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促进我国相关产品研发和应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两项国家标准,连同我国2010年颁布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已有3个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方面的标准。 国际法规标准现状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的法规和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且这类产品在过去30年内在世界各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CAC CAC于1981年发布了《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该标准B部分专门针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规定其营养成分应以正常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为基础,根据疾病状况进行调整;另外,CAC于1991年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Codex Stan 180-1991,对特殊医学部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标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该标准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指“特殊加工或配方的,用于患者的膳食管理,可能只能在医学监督下使用的一种特殊膳食用食品。 这类食品目标人群是那些进食、消化、吸收或者代谢普通食品或其含有的特定营养素能力受限或降低的患者,或者由于疾病导致的营养素需求改变的患者,其膳食管理仅依靠正常膳食调节、使用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或者二者组合均无法达到目的时,作为这些人群的全部的或部分的营养来源的食品”。 该标签标准中特别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的配方应基于合理的医疗和营养

卫生部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问答

卫生部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问答 一、制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的目的 我国每年新出生婴儿约1500万,其中部分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喂养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生命早期或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来源。 为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指导和规范我国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 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的制定原则 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婴儿是最脆弱的人群,特殊医学状况婴儿更需要特别关注。该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突出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性要求。二是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根据我国常见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具体情况和特点,分别确定相应类别的配方食品营养要求,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三是突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使用规定。规定在产品标签中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和使用的医学状况等,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四是充分参照和借鉴国际管理经验。我国缺乏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经验,在标准和问答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内外权威论著。 三、国外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和营养素规定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2007版)]B部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该类产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应参考“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必要时可适当调整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满足特定疾病、紊乱或医疗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在中国面临的3大挑战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在中国面临的3大挑战 在中国,特医食品的应用已经超过30年,国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总产值从2004年的1. 2亿增加到2015年的20亿。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发布了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规范标准。但目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发展仍显不足,特别是缺乏对此产业的系统研究。本文利用产业创新系统的框架,分析外资和本土企业在中国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现况,以及本土研究机构和政策的发展,以期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国的发展提供建议。 内外资企业占比概况 外资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内市场90%以上的份额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包括纽迪希亚制药有限公司、华瑞制药有限公司、雅培制药有限公司、雀巢公司等。这些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均是“药”字号,在国内共注册产品69个,涉及19个种类。进入国内的产品主要为20世纪80年代左右研发的产品。另外,雅培公司的“全安素”已标注为新标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现已开始试点销售。纽迪希亚和华瑞在我国江苏无锡都建有大型生产基地,产品可提供国外使用,但研发部门都不在中国。本土企业:国内企业主要有青岛海汇、广州力衡等,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的10%左右。

企业的产品批文为“食”字号,主要在各医院营养科使用。目前国内企业由于进入产业时间晚,大多以仿制国外产品为主,占有市场份额小、自主知识产权少、技术落后、投资规模小、没有品牌影响力。但需要提到的是自新国家标准颁布以来,一些本土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上海冬泽特医新研发的产品复方营养混悬剂和肠内营养混悬液 获得了国药准字的批号。产品及研究机构情况分析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主要有氨基酸型、短肽型、整蛋白型;按类型分,有平衡型和疾病特异型;按疾病特异型分类,有糖尿病型、肿瘤型、烧伤型、肝病型和肾脏疾病型等。国内市场上,目前外资企业的特医食品产品主要是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制剂,如能全力、能全素、瑞能、瑞代、安素;有短肽类和氨基酸类,如爱伦多、百普力、百普素;有疾病特异制剂,如瑞代、康全力、瑞高,其中主要用于糖尿病人。国内企业的产品类型整体上是跟随外资企业产品类型的。 目前,在广东、湖北、浙江、江苏、山东和北京已有科研机构开展对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的相关研究和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进展。目前,我国相关研究机构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主要处于起步阶段。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主要为患者提供营养支持,与临床使用联系紧密,但目前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的数据 并不完善。新开发的产品是否能很好适用于临床,适用于我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

附件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 (试行) [产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 [产品类别]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 [配料表]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及有关规定。 [营养成分表] 标签上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以及每100kJ(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 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选择性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 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 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配方原理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或说明,包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产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征描述、配方原理的解释等。描述应客观、清晰、简洁,便于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不应导致使用者产生误解。 [组织状态] 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 [适用人群] 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1.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 2.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食用量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准确标示为ml/日,g/日,kcal/kg体重,kJ/kg体重。 3.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净含量和规格] 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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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规及开发思路 一、概念、法规政策 在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规定: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的类别: a)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婴幼儿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剂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理清以上关系后,主要来讨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问题: 1、定义: 在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中规定:这类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英文缩写FSMP,即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也就是很多人说的医用食品。 分为三大类: 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从给予途径上又分为: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品 肠内营养是经胃肠道提供代谢需要的营养物质及其他各种营养素的营养支 持方式。其决定于时间长短、精神状态与胃肠道功能。肠内营养的途径有口服和经导管输入两种。 肠外营养:静脉饮食(包括中心及周围静脉营养)。 其中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在GB29922附录A中列举有: A.1 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A.2 呼吸系统疾病—— A.3 肾病全营养—— A.4 肿瘤—— A.5 肝病—— A.6 肌肉衰减综合症—— A.7 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 A.8 炎性肠病—— A.9 食物蛋白—— A.10 难治性癫痫—— A.11 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 A.12 脂肪酸代谢异常—— A.13 肥胖、减脂手术—— 在GB29922的问答中明确了其在全营养配方食品基础上可调整的营养素含 量技术指标,详见: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问答第十四条。 2、食品身份: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一起纳入“特殊食品”。在新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完整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用户手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申报用户手册

二零一六年七月 目录 1介绍 (1) 1.1目的 (1) 1.2范围 (1) 2系统登录 (1) 2.1用户注册 (1) 2.2用户登录 (4) 2.3找回密码 (5) 2.4设置账号 (6) 2.5注意事项 (7) 3新建申请 (7) 3.1申请信息填写 (8) 3.1.1填表说明 (8) 3.1.2 申请书 (8) 3.1.3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10) 3.1.4生产工艺资料 (12) 3.1.5产品标准要求 (12) 3.1.6营养成分表 (13) 3.1.7 产品标签、说明说样稿 (15) 3.1.8 所附材料 (16) 3.2 提交申请 (17)

3.3 查询申请 (18) 3.4注意事项 (19)

1 介绍 1.1 目的为申报人员使用的说明和向导。通过对系统的各个功能和重 要操作步骤的说明,使用户顺利的完成网上填报。 1.2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企业申报用户。 2系统登录 2.1用户注册 打开IE 浏览器,经审评机构门户网站专栏或输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如图: 进入登录页后,点击【立即注册】,进入创建账号界面,如图:

按照要求,顺次填写用户名、密码、确认密码,点击【下一步】,进入联系人信息填写界面,本页面需要验证手机号码,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如图:

填写完联系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企业信息填写界面,选择境内生产企业和境外生产企业后,进入详细填写界面,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此代码者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国产特殊食品申报企业,每一代码仅能注册一个用户,如下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膳食品) 一、什么是特膳食品? 特膳食品,即特殊膳食食品,它是针对特殊人群的定向性营养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专门加工的食品。 二、国家对特膳食品的管理政策: 1、在2005年10月l日国家正式执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对特膳食品严格管理。 2、特膳食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和支持。 3、国家文件对特膳食品的要求: A、满足特殊人群生理需求或疾病状态下特殊需要而生产加工的特殊食品。 B、产品包装盒上标明使用人群,并在2015年7月开始实施。 C、必须在医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D、特膳食品是不同于药品和保健品及普通食品的新型产品。 三、特膳食品和保健品的异同: 共同之处: 功效因子(功效成分)都是人体需要的营养或者半营养 不同之处: 1、要求标准 特膳食品比保健品所需营养素更严格。(目前我国要是药食食品大约有150种,保健食材是560中,其中一部分是有毒的中药材) 2、目标人群 特膳食品:用于非传染性慢性疾病人群(用于慢性疾病康复需要) 保健品:健康及亚健康人群(用于预防疾病需要) 3、功能成分含量不同: 保健品含量给的是公众推荐用量(人在正常情况下所需的用量)

特膳食品:给最佳治疗量(针对具体慢性疾病所需的用量) 4、食品吃食时间: 保健品可以常吃,而特膳食品不能常吃(症状消失或者康复即停) 5、功能方面: 保健品必须标注它的辅助、提高功能,而特膳食品不能标注功能,而是使用人群 四、糖尿病知识 (一)、什么是糖尿病?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代谢性疾病,以血糖高为主要标志。 (二)、糖尿病的类型及发生因素、解决方法 I 型糖尿: 此型糖尿病是胰岛素绝对依赖性,重要原因是胰岛素严重受损。 原因1、先天性基因缺陷。这是目前无法用药物治疗的,只能通过补救基因缺失位点,使得基因链条完整。 原因2、自身免疫细胞受损。是指自己免疫细胞不能识别、监管变异细胞,对自身的胰岛细胞组织进行破坏和杀灭。主要原因是过敏引起,过敏源是β-乳球蛋白,让自身免疫细识别功能下降。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β-乳球蛋白会随大便排出体外,减少对免疫细胞的干扰。因此三个月以前的婴儿要避免喝乳制品,防止肠渗漏让β-乳球蛋白进入血液,给身体造成危害。 原因3、病毒感染。病毒和细菌不一样,病毒是无生命的,必须寄存在活体生物中才能存活,可以进入基因,吞噬人体养分,降低免疫力,侵害正常细胞。细菌是活体微生物,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存活,容易清理,不能侵害人的基因链条。因此抗病毒的方式是提高自身免疫力。 提高免疫力方式: 1、增加免疫力细胞数量(免疫力细胞来源骨髓的干细胞分化),通过用紫雏菊可以刺激干细胞分化。 2、让免疫细胞有活性、成熟,不能处于睡眠状态。可以用腺激素促使免疫细胞成熟,植物中的黄芪可以做到这一点。 3、增强免疫细胞识别能力。同过增强β-蒲聚糖--免疫诱导剂,可以指导免疫细胞杀灭敌人。 4、增强免疫细胞杀伤力。免疫杀伤力最强的细胞是T细胞,同过吃香菇和枸杞可以增强其免疫力,提高杀伤力。

医用营养品(特膳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产品调研

医用营养品(特膳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产品调研 目录 一、分类 二、市场厂家和产品情况概述 三、主要厂家和产品详细信息汇总 3.1中恩(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3.2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 3.3 浙江海力生集团 3.4 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5上海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3.6 达能纽迪希亚 3.7 雅培安素系类医用营养品 3.8 雀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9 广州福胜进出口贸易公司 3.10 斗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11其他产品 一、分类:略 二、市场概述 1、目前市场上医用营养产品投入较大,市场占有率也比较大的公司有瑞士雀巢、法国达能(纽迪希亚)、美国雅培、德国费森尤斯.卡比、日本大冢等,其中德国费森尤斯.卡比、日本大冢又是专注于肠外营养产品。在这里就不多做介绍。 国内现在做得比较早或者在大力发展的有天津的中恩(中科院下属)、广州纽健生物科技、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浙江海力生、上海冬泽特医等。这里有些厂家主攻药食同源产品、有些产品线丰富、技术力量雄厚、有些有着良好的一线操作能力,着眼于客户需求,精耕医院临床市场,借力互联网+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的融合。

市场上也有个别行销多年的产品比喻江中出品的初元,短肽特殊营养食 品。 2、在产品功能、适应人群方面多集中在:针对肿瘤病患者、手术消化 吸收不好者、对胃肠道有益者、糖尿病血糖高的人、肝病、肾病相关人群, 另外也有一些有益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减肥人群的营养配方产品。 3、销售渠道方面:现阶段还是集中在医院超市、营养科、外科、ICU等, 专卖店等,也少有在商超(如初元)等。 4、包装形式:多采用食品、保健食品类似包装形式,盒装、袋装、瓶 装、易拉罐装等。见图片。 5、使用原料:国外产品以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短肽蛋白等等 营养元素为主打;国内产品配方则要更丰富一点,选用了很多有功能作用的 药食同源原料。 6、在剂型方面:肠内营养的特医食品,几乎上都是采用粉剂、溶液形 式。满足好消化,易吸收,不对身体产生额外消化负担的临床要求。 三、主要厂家和产品详细信息汇总: 国内主要厂家和产品: 3.1 中恩(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见专门针对该公司的调研介绍。 3.2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9 年 8 月,公司总部设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是目前国内首家临床营养制剂的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单位,为特殊生理阶段及病理状态下的人群提供产品和服务。目前主要产品有“立适康”肠内营养系列产品、孕产妇营养品及专为健美运动员开发的乳清蛋白粉、谷氨酰胺、支链氨基酸等运动营养系列产品。并取得了特殊膳食食品【营养膳食(营养流食、营养粉剂)】的生产许可,QS610127020001。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45236618.html,/ 肠内营养产品列表如下: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有地国家也称作医用食品,是一类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地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地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b5E2R。 特医食品是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品和药品地新型产品,是需要特殊食物管理地患者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服用地一类具有特殊食物用途地食品.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特医食品提出个必备要素:.满足特殊营养需要;.在营养医师(或医师、营养治疗管理师等)地指导下服用;.适用于需要特殊食物管理地人群.p1Ean。 营养地重要性 病人地营养不良问题普遍存在,影响地人群广泛,特别是老年人,据估计岁以上老年人罹患营养不良地风险高于岁以下人群地以上.DXDiT。 营养不良增加了患者地并发症、住院日数、死亡率等,直接导致卫生资源地消耗增加. 据估计在欧洲,有人存在营养不良地风险,由此产生地花费约为亿欧元.英国年统计,疾病相关地营养不良费用每年超过亿欧元(亿英镑),占医疗卫生总费用地,而肥胖和超重导致地费用仅相当于它地一半.RTCrp。 但营养不良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解决可以在多个层面上进行: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患者本人.5PCzV。 存在营养不良,越早进行营养干预越好.但是现状却令人遗憾.国际生命科学学会中国办事处组织了一项回顾性调查,就住院病人营养不良发生率、营养治疗方式对营养不良发生率地影响以及肠内营养地成本效益进行研究.对体质指数()、血清白蛋白和血红蛋白等指标分析地结果表明,病人入院时地营养不良发生率较以往为低,但出院时营养不良发生率增高. 调查结果提示,这种变化是由于未采取营养治疗或营养治疗不能满足代谢需要,而导致营养不良发生率增加.jLBHr。 国外特医食品地现状 欧盟在年正式颁布了标准(,).在年又颁布了“可用于特殊营养目地用食品中地可添加物质名单”(),明确规定了可使用在中地营养物质,并且拟添加在特医食品中地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获得欧盟食品安全局()地批准.对于上市前地批准,各成员国还在欧盟标准地基础上制定了本国地相应规定.如荷兰、西班牙等国上市前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法国、德国、波兰等国则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进行技术审评,主要审查产品地安全性和有效性,但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审核期一般为个月.xHAQX。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规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规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03月10日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 殊性和敏感性,上世纪80年代末,基于临床需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形式进入中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10年、2 013年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 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有必要制定《办法》。按照依法严格注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衔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食品药品

2016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注册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的能力。 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 (二)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三)生产工艺资料; (四)产品标准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规解读汇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03月10日 为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上世纪80年代末,基于临床需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肠营养制剂形式进入中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10年、2013年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GB29923-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进一步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有必要制定《办法》。按照依法严格注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衔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与注册条件和程序、产品研制要求、临床试验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容。 二、《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哪些? 《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其中,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解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解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一起纳入“特殊食品”。一直以来按药品实施注册管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食品”的法律地位终获明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律地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性的进步。受制于不食不药、又食又药的尴尬身份,一直都被看好、但市场迟迟未能启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如今可以憧憬一下未来了。 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同时针对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对相应的营养素含量提出了特别规定,能更好的适应特定疾病状态或疾病某一阶段的营养需求,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 但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

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国际法规、标准现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了针对婴儿使用的产品标准CODEX STAN 72 –1981《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发布了CODEX STAN 180-1991《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对FSMP的定义和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1年第34届CAC大会通过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并进一步明确FSMP的定义:特殊加工或配方的,用于病人的膳食调节/管理,可能只能在医学监督下使用的特殊用途食品。用于摄入、消化、吸收或者代谢普通食品或其所含营养成分的能力有限或者能力降低的 病人,或者有其他特殊医疗目的的营养素需要的人(其膳食管理仅依靠正常膳食、其他特殊膳食用途食品或者二者组合产品的调节无法达到目的),作为这些人群唯一或者部分营养来源的食品。 欧盟 1989年欧盟首次颁布了“特殊营养目的用食品”标准(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particular nutritional uses, 89/398/EEC, PARNUS) ,特殊医学目的用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也被纳入其中进行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doc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按药品广告管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殊药品; (三)医疗机构制剂; (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条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该类广告。 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宣传,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文件相一致,在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广告中不得以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或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与其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性能结构及组成;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附件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 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 (2017修订版)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45236618.html,)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45236618.html,)进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附表1)、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附表2)、国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3)、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4)、国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5)、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6)。 (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书后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中的每项材料应当按照申请书中列明的“所附材料”顺序排列,并将申请材料首页制作为材料目录。整套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并有详细目录。 (三)每项材料应有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材料名称。各项材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材料名称或该项材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四)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四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六)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注册的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有英文名称,其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应当有对应关系。 (七)申请材料中的外文证明性文件、外文标签说明书,以及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八)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复印件和电子版本由原件制作,并保持完整、清晰,复印件和电子版本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产品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7份;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分别按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或延续注册申请规定的申请材料数量提交原件

(完整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用户手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报用户手册 二零一六年七月

目录 1介绍 (1) 1.1目的 (1) 1.2范围 (1) 2系统登录 (1) 2.1用户注册 (1) 2.2用户登录 (4) 2.3找回密码 (5) 2.4设置账号 (6) 2.5注意事项 (7) 3新建申请 (7) 3.1申请信息填写 (8) 3.1.1填表说明 (8) 3.1.2申请书 (8) 3.1.3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10) 3.1.4生产工艺资料 (12) 3.1.5产品标准要求 (12) 3.1.6营养成分表 (13) 3.1.7产品标签、说明说样稿 (15) 3.1.8所附材料 (16) 3.2提交申请 (17) 3.3查询申请 (18) 3.4注意事项 (19)

1 介绍 1.1 目的 为申报人员使用的说明和向导。通过对系统的各个功能和重要操作步骤的说明,使用户顺利的完成网上填报。 1.2 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企业申报用户。 2 系统登录 2.1 用户注册 打开IE浏览器,经审评机构门户网站专栏或输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如图: 进入登录页后,点击【立即注册】,进入创建账号界面,如图:

按照要求,顺次填写用户名、密码、确认密码,点击【下一步】,进入联系人信息填写界面,本页面需要验证手机号码,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如图: 填写完联系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企业信息填写界面,选择境内生产企业和境外生产企业后,进入详细填写界面,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此代码者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国产特殊食品申报企业,每一代码仅能注册一个用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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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机遇与挑战并存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机遇与挑战并存 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简称“特医食”),是为了满足由于完全或部分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一类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发展情况如何? 第一阶段(1970—2000年)政策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临床营养学发展,对特医食的临床效果和社会价值开始有一些认识。早期,特医食也就是常说的“肠内营养制剂”(EN),一直作为药品管理,医患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EN在我国已经有约40年的使用历史,1974年EN制剂就已经在北京应用于临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研究表明,EN可以维护和改善患者的营养状态,有效降低患者的医疗成本,提高康复效率,减少由于营养不良导致的并发症发生率和住院天数,与肠外营养(PN)相比还具有操作技术简单、易掌握,并可改善和维持患者的肠道功能、刺激消化液分泌等优点。 第二阶段( 2001—2009年)逐步重视阶段,这段时期我国表明对特医食的技术和功能具有一定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因政策上的不配套带来的问题,为我国调整和完善特医食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第三阶段( 2009—2015年)政策完善阶段,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特医食的“食品”身份,在此之前是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中化学药品注册管理进行管理,如此影响了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开发,也制约了外资产品的

进入;为解决产品开发和临床需求提出的问题,国家卫计委提出了“2+1”的标准管理方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注册条件、生产企业能力、临床试验等内容。8月,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用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科学院北京转化医学研究所肿瘤中心主任石汉平教授任命主委。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发展前景如何?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治疗的比例为10:1,而我国目前的比例为1:5-10。据统计,国内住院患者的营养不良发生率高达48%,肿瘤患者的营养不良发生率更是高达67%,79%的患者未得到规范营养支持,20%-25%的肿瘤患者并不是直接死于肿瘤,而是死于营养不良,肠内营养的发展担负着重大使命,营养干预治疗的地位分配急需与国际接轨。 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现有老龄人口达到1.4亿,占总人口的10.1%,增长速度在800万人/年,预计到2050年达到24.4%。随着医改的推进、国内肠内营养与肠外营养治疗比例失衡状况的扭转、食品安全法规的建立、政府的支持和老龄化社会的推进,特医食行业的市场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蛋糕”诱人,准入门槛高 自7月1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以来,企业纷纷看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市场。有人认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的新蓝海即将到来。对此,中国营养保健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表示,结合国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使用状况以及中国实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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