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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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答

编辑

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此后二十多年来,全国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到28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达200余万人。专业化的保安服务担负了大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对于增加就业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须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二是对保安员入门条件缺乏规范,日常管理不严格,一些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实际情况看,出问题的又以未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的保安员占多

数。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服务不够规范,引发与客户的矛盾,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此外,2006年3月公安部决定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由公安机关既直接经办又负责监管,调整为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这一重大调整,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问:制定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作为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公安部十分重视保安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保安服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加强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服务,此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安服务业进行规范。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定一部系统规范保安服务的行政法规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保安立法的时机逐渐成熟。制定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规的工作先后被列为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档项目、2008年和200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公安部在认真总结保安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又反复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还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二)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保安服务公司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内资控权,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此外,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

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

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

(五)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问:保安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请您谈谈条例对保安员的权益保障作了哪些规定?

保安员是一个高风险职业,直接处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在执勤服务工作中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袭,安全风险较大。2001年至2008年全国就有31300多名保安员负伤、309名保安员牺牲,其中仅2008年就有6859名保安员负伤、49名保安员牺牲。保安员待遇不高、伤残死亡抚恤没有保障也是影响保安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保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增强保安服务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促进保安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条例对保安员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可以采取查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和设立临时隔离区等措施。二是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三是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问:为什么条例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规定了“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布局要求”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条件?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涉及到枪支的使用和管理,为了使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避免盲目竞争,有必要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因此,条例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全、稳定,在全面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和兼顾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或者是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保安服务公司才可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

问:为什么要提取、留存保安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的常用手段,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银行保管箱、养老金等。

保安服务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关系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从技术手段等方面加强对保安员的监管。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既可以通过信息比对,加强保安员录用前审查,有效地将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法犯罪在逃人员排除出保安队伍,确保保安队伍纯洁、可靠,让用户放心,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又可以加强对保安员的保护,防止和减少发生问题时对保安员的无端猜疑。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有群众建议将保安员的指纹信息和DNA信息纳入到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更好的对保安员进行管理。在国外保安立法中,例如美国等国也有关于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规定。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服务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目的在于避免为走私、盗窃、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安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安服务公司通过对保安服务对象和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安服务活动往往涉及客户单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务合同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利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发现,因此留存保安服务合同对于确保保安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会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问:为什么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要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规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需要进行备案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保安服务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的服务活动都可以得到有效监管,但是一旦跨省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因为不掌握有关情况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保安服务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便于公安机关对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二是仅规定备案而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批准主要是为了打破保安服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鼓励保安服务公司跨省开展业务,引导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开展良性竞争,防止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因地区利益抵制外省保安服务公司拓展业务而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

问:为什么条例规定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设立临时隔离区?

武装守护押运的对象都是贵金属、货币、文物等贵重物品,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风险较高。为了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在押运物品装卸过程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经常通过拉设警戒线、隔离带、排列人墙等方式将押运的物品与周边隔离形成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这是工作任务的需要。但是临时隔离区的设置可能对公民的正常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保安员设立的临时隔离区有时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和配合,个别人为了省时间、少走路经常穿越临时隔离区,导致与保安员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赋予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设立临时隔离区的权利。同时,条例也规定设置临时隔离区应当尽量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影响。

问:条例实施以后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管理新旧制度如何衔接?

自1984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2800多家保安服务公司和一些保安培训机构,许多企事业单位也设立了内部保安组织,全国各地已有数百万保安员从事各类保安服务工作。正确、妥善处理这些《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和正在从业的保安员,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保障保安服务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确实是条例实施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维护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的需要。

为确保保安服务业的平稳发展,并结合我国各地保安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鉴于保安员数量庞大,组织培训和考核任务繁重,且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工作不能停止,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2]

保安员奖惩制度

保安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队员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人人平等。 1、奖励范围 ①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任务,无违规行为者; ②见义勇为,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③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④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客户表扬者; ⑤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⑥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⑦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20---200元的不同奖励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队员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惩罚范围 ①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不整; ②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③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④值班时间,吃东西、看报纸、在岗位上抽烟; ⑤私自使用公司电话; 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⑦值班时睡觉、酗酒、赌博、打架; ⑧偷窃公司及客户财物; ⑨恶意破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⑩擅自离岗或脱岗者,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或军事训练。 2、惩罚规定种类 ①口头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降职或降底工资待遇 ④开除 3、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罚款 4、申诉: 以上内容凡有队员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处罚当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5、惩罚程序 队员有违纪事实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经理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 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 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 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5.定期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 技能培训。 二、保安员 1.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 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2.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 后,持证上岗; 3.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 保障的权利;

三、

四、工作要求 1.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 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接到消控指令或是围墙报警,第一时间奔赴报 警现场查看并即时回复记录; 4.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 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 万无一失; 5.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养成遇事记录并报告 的工作习惯。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酒店保安部管理制度

嘉禾酒店保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车辆管理。保安人员执勤执行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酒店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工作准则: 1、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手插裤兜,打闹。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同时遵守打卡制度。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班人员不准离岗)交班时值班室内的卫生必须是干净的。 4、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5、接触客人要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6、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7、值班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8、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9、严禁值班时随意离岗,如吃饭、喝水、去卫生间,外围停有特殊的车辆时需告知领班,方可进行。 10、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并熟悉本酒店各部门安全出口通道。 11、一旦发现火警,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实施,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发生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应急预案紧急处理。

1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13、值班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 二、保安人员请假制度: 1、本部门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请假时(三天内),必须由经理批准方可并书写请假条,方能有效。 4、严禁越级请假。 5、无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原则上不准调休、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方可。 7、对于请假者如有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8、如果休假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应有电话和证明经经理批准方可补办事假。 三、保安部器材使用管理: 1、日常使用的消防巡检器、对讲机、钥匙、手电、雨伞临时用品雨鞋等在交接班时双方领班共同检查清点并记录有无损坏交收。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则按酒店规定赔偿。 四、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停车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泊车位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在车道内、异位停放。 3、停车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4、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现金、文件及贵

(管理制度)保安管理暂行办法

保安管理暂行办法 壹.总则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1、本公司设专职门卫。 2、对生产工厂、仓库或其他办公、运营重地,建立门卫值班制度。 三.管理内容 1、凡出入本公司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人或证件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才允许入内。来宾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2、人员携带物品出门,须凭行政部出具的出门证才予放行。 3、公司车辆、人员于上班时间外出,门卫须过问且记录出入时间。 4、人员因病离开,须将有关证明给门卫交验。 5、门卫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场所的汽车场、自行车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办公场所大门均应下车推行。 6、门卫仔细盘查欲进入办公场所的可疑人员,将其劝退,或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四.门卫人员 1、门卫属后勤部领导。 2、门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3、门卫的雇佣 1).门卫岗位可为临时非正式员工,特殊情况为正式员工。 2).门卫不宜招纳退休的人员。 五.休假加班制度 正式员工每月4天带薪休息,加班按公司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后勤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壹.工作准则和态度 (壹)工作准则 1.服从领导—不折不扣地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及工作调配; 2.严于职守—坚守本职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或睡岗; 3.正直诚实—对上级领导、同事和客户要以诚相待,不得阳奉阴违; 4.团结协作—和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地解决困难。 5.勤勉高效—发扬勤奋踏实的精神,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二)工作态度 1.礼貌—这是员工对客户、供应商和同事最基本的态度,于任何时刻均应使用礼貌用语,“请”字当头,“谢”字不离口; 2.乐观—以乐观的态度接等客户; 3.友善—“微笑”是体现友善最适当的表达方式,因此以微笑来迎接客户及和同事相处; 4.热情—尽可能为同事和客户提供方便,热情服务; 5.耐心—对客户的要求应认真、耐心地聆听,且尽量于不违背本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办理; 6.平等—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客户,不能有贫富之分、厚此薄彼; 二.仪容仪表修养 (壹)着装 1.保安员冬、夏装按公司保安统壹服装着装。 2上岗时间外衣不得着便装。 3.上岗着装保持干净整洁,武装带要扎紧。 4.执勤时要佩戴好工作证和执勤器具。 (二)仪容仪表 1.精神振作、姿态端正,不准留长发、大鬓角,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 2.着装整洁,帽子戴正,结正领带,扣好纽扣,不得敞开外衣,卷袖挽裤腿。 3.个人物品不得露于衣服处,衣服口袋不得装较大物品, (三)举止修养 1.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稳健。 2.用语文明,谈话自然。 3.始终保持姿态良好,要抬头挺胸,不得弓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叉腰或将手插入衣袋内,执勤时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搭肩挽背。 4.不得哼歌曲,吹口哨、跺脚。 5.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6.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但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 7.不得将任何物品夹于腋下,不得敲桌椅或玩弄其他物品。 三..保安员奖惩细则 (壹)奖励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及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小区门卫管理制度

小区门卫管理制度 篇一:物业公司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思想业务素质过硬,自觉维护物业辖区内业主或用 户以及设施的安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负责物业辖区门口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秩序,发现有人进行危险活动要及时进行制止。 第四条严格遵守外来人员进出物业辖区登记制度。保安人员要详细记录来人因何事要见 何人,登记其所携带物品、电话。 第二章保安人员内部管理规定 第五条保安人员每周应进行开会小结, 总结 本周工作,对下一周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签到记录以及会议记录。 第六条保安人员担负着维护物业治安的义务,因此,工作安排上应有严格规定。保安人 员请假1日以内,必须由所处岗位的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者,应报由保安主管批准;超过3日,须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保安人员请假超过1日以上者,应事先与其他保全人员协商顶班,并上报批准。 第八条保安人员请假须续假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超假或者逾假不 归者,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室、宿舍只准张贴公司统一制订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第十条桌面保持干净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屉里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宿舍的地面、门、窗应保持干净、无尘、无明显污迹,床铺上的被子、枕头必须摆放统一。

第十二条注意仪表,制服要勤洗勤换,保持整洁,待人接物有礼貌。 第十三条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饰物,留长发、长指甲和蓄须;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得体、态度和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执勤过程中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倾后仰、勾肩搭背、互相随意攀谈或使用手机、电话交谈;不袖手、叉腰或将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条保持值班室、住宿处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执勤时不准喝酒。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利用娱乐之便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对业主(住户)反映的情况不推诿、不回绝。 第二十二条禁止其他有损保安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接班保安人员要做好更换制服工作,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上岗领班要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接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员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条交接时,先查明下岗人员的手持对讲机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及记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条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 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觉,全部作开除处理; 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七天内包吃住,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 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若 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处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 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 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 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全部作辞退处理; 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一经调查属实,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若保 安队长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作劝离处理; 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每次奖励10元,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 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保安人员的报表,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一定 严肃处理; 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若在七天后,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 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处理两保安队长; 11.保安人员的离职,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不得遗漏,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 失者,全部照原价赔偿; 12.公司的信件,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 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不能漏记或不记; 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值班人员 在保安室内,必须坐姿保持端正,不能躺卧; 15.所有保安人员,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而非供应保安人员 的饮用的; 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不得视而不见,要做到有礼貌; 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若擅自泄 露而造成缺失时,由责任人承担; 18.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并打领带上班; 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 故,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春节例外; 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 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 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且每月初必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备受各界关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着手制定配套细则,从而使这部新条例更快、更好地在实施。保安的身份如何界定?他们的权责底线是什么?针对公众关心的诸多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此进行解读。 一是小区保安身份首次明确 条例摘要:保安服务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展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现状调查:有关物业招用的门卫、巡逻人员等,究竟是否属于保安范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此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曾发文,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安员”改称“秩序维护员”,因为物业招用的“保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其职责仅是维护小区秩序。据悉,目前,全国九成以上物业都是自行招聘、管理的“小区保安”,极少聘请保安公司的专业人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直接导致保安流动性大,黑保安数量日益增多。 政策解读:物业协会有关人士称,“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不仅是名称不同,所担负的责任也不一样。举例说,如果在小区内遇到小偷,前者没有义务实施制止行为,而后者则必须制止犯罪并报警。按照新规,今后小区内的门卫、巡逻等人员都纳入保安管理,无论是物业,还是保安个人,都要担负更大责任,新规中对此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

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事保护好现场。另一方面,物业保安身份明确后,物业公司的成本将增加。目前,大部分物业保安的工资在800-1200元之间,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月薪基本在1600元以上,而且缴有三金,这两者的工资差价,必将由物业公司承担。 二是当保安要留下指纹防止有前科人员混入 条例摘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现状调查:保安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并不鲜见,而事件发生后,很多保安都“拍屁股走人”,因是临时聘用,物业也无从找人,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一小区业主颜先生,因为发现保安渎职,向物业举报,该保安被开除后,对颜先生多次实施报复,却由于无从得知其“底细”,给警方调查工作带来麻烦。 政策解读:目前保安公司对于招聘的保安都有登记在册,不仅留有保安指纹,还经过政审程序。但据调查,社会上一些单位自行招聘的保安员,就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有的连身份证都未提供,甚至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也进入保安行业。新规执行后,严格界定了保安员“准入门槛”,不仅便于管理,对于保安员自身,也是一个有效的约束手段。 三是推行市场化百万元可办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最全的安保部钥匙管理制度

公司钥匙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实施细则 1管理范围 公司内所有门锁钥匙及屉柜锁匙,均列入公司钥匙管理范围。 2管理原则 公司钥匙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部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3公司钥匙管理的权限和职责 (1)安保部 1受公司委托,组织实施公司钥匙管理制度,制订或协助部门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指导钥匙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公司内所有门锁钥匙的备存、登记、领发,并建立公司钥匙管理档案。 3负责公司内所有钥匙的配制及管理。 (2)公司各部门 1根据公司钥匙管理原则,负责本部门钥匙管理。安保部负责公司行政办公区域所有门锁钥匙的备存、登记、领发。 2针对所属各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部门钥匙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负责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教育、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钥匙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钥匙在使用、交接、保管各环节的管理。 4对本部门违反公司钥匙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其它部门违反公司钥匙管理制度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公司钥匙管理的基本要求 1公司钥匙所有权属公司,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另行配制。 2员工领用钥匙后必须随身携带或妥善锁在屉柜内,不可将钥匙随意放置或交给他人保管,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转借。 3钥匙登记簿是安保部中控室岗位日常工作中钥匙领用、交接、保管情况的原始记录,钥匙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找人代签。 4安保部中控室岗位钥匙登记簿应始终保持最新记录,必须保证最后一个钥匙领用人即为钥匙持有人。 5员工不得随意开启任何门,让无关人员进入。 6任何员工发现门锁及钥匙损坏或遗失,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向安保部备案、报修。 7各类总钥匙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因公外出或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下属保管的,必须签属书面委托单,并报安保部备案。 8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公司内所有门锁及钥匙发生变更的,须由相关责任人填写《公司钥匙变更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安保部经理(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5安保部保管的常用钥匙管理如下: 1公司建筑物内部各场所门锁钥匙。 2员工更衣室门锁钥匙。 4员工办公室锁钥匙。 5其它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集中保管的钥匙。 6安保部保管的常用钥匙,各部门必须专人负责,每天到中控室领取。 7交接时如有问题,应当面问清楚或报告部门主管 8紧急情况下,非规定的领用人或非工作时间领用钥匙者,须经钥匙所属部负责人、安保部经理(主管)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9部门内部交接的钥匙,由各部门制定相应的钥匙交接程序进行管理。 10各部门负责领用钥匙的员工,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安保部经理(主管)必须在调动、离职表上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6公司备用钥匙的管理 1公司内所有门锁均配备一套备用钥匙。 2备用钥匙存放在安保部中控室。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由安保部经理(主管)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 7公司内门锁、钥匙的报失,报废以及修配的规定 1公司内各分管部门在发现本部门区域内门锁、钥匙损坏或遗失,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安保部报告,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修配门锁、钥匙时,须填写《钥匙配制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交安保部,找专业人员或工程部进行配制。 3安保部必须落实专人跟进,负责公司门锁及其他锁匙的修理、更换安装。

现场保安工作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加强现场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建设和试投产期间的现场保安管理。 2.2 保安人员由总经理室环安负责管理,保安组长协助环安具体落实该项工作。 2.3 每周一下午4:00召开保安人员工作例会,现场保安人员实行四人轮班,三天 休一天。白班8:00-18:00,2人中夜班18:00-8:00(次日)。 3.0 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 3.1 保安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着保安服、佩戴劳保用品上岗。 3.2 保安人员不准酒后上岗。 3.3 保安人员上下班时,必须凭指纹打卡;特殊情况需经人事确认,领导批准 方可办卡考勤。 3.4 中、夜班保安人员不安排临时休假。如有特殊事情且请假时间较长者,需 提前一周报告 主管,如有生病或突发事情,报告领导批准后,安排替班,替班人员此后补休。 3.5 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注意仪容仪表,不得留长 发、蓄胡子。 3.6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保持耐心,使用文明用语,举止得当。严禁粗言恶语、 动作鲁莽。除 正当防卫和制止不法行为外,不得使用武力。 3.7 保安人员执勤时不准串岗、睡觉,不准看书报、听MP3,不准走动吸烟、 吃零食,严禁 赌博。 3.8 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治安冲突事件时,必须及时报 告上级主管。 3.9 保安人员不得随意将公司领导的车牌号、电话号码告诉他人。 3.10 保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严守公司机密。 4.0 保安人员职责 4.1 环安专员职责和权限 4.1.1环安专员在部门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2对保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提高保安人员的法制观念。 4.1.3向保安人员宣传公司理念和公司文化,传达公司规章制度。 4.1.4及时掌握周围社会治安动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1.5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宣导。 4.1.6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训导、讲评和布置工作。 4.1.7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安人员的执勤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 4.1.8随时掌控保安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教导、纠正,并向上级汇报。 4.1.9建立对保安人员工作、学习和训练情况记录,作为保安人员续约、晋级和表彰的依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 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保安员制度 1. 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2. 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 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 4. 要求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积极参加

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保安服务 1. 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 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 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 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 保安员应依法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1、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3、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4、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5 .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工作要求 1. 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 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 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保安管理制度措施方案

保安管理制度措施 为了管理好保安队伍,除了接受贵单位针对保安队伍服务的专项考核外,我公司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制订奖惩条例,责权清晰,赏罚分明,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保安员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客户单位的投诉及改进等问题进行跟踪反馈,从个人行为到工作职责都进行严格控制,保证不影响到你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 一、服务质量标准 1)安全保卫工作和维持办公秩序的整体设想和应急预案应完备、实用; 2)管理服务中突击性工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且有计划性; 3)管理服务质量目标需满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满足贵单位规定的标准。并且能够在管理中随时经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核; 4)我单位须对其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和交通事故负责,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符合《采购单位综合管理外包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要求。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一)保安工作制度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2)严格遵守公司和派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严禁滥用保安器械;(3)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规定,不准向外泄露所驻单位的秘密事项,未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所驻单位办公室,不准带外来人员进所驻单位参观;(4)工作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或客户主管领导

处理,不准虚报、延报、瞒报;(5)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准闹纠纷,影响工作,更不准拉帮结派,打击报复陷害他人;(6)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不准擅离岗位。工作期间要集中精力,不看书、看报,不听收录音机,不看电视或打游戏机,不高声谈笑,不准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7)当班人员必须准时到达所在岗位,必须着装整齐,带证上岗;(8)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材不准借给非保安人员使用;(9)积极参加公司中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分队组织的队务会,休息时间不得无故请假外出耽误休息影响正常执勤;(10)保安员执勤时不准打瞌睡、睡觉。 (二)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1)接班队员提前15分钟签到后到达岗位,由上一班保安员交待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关交接记录;(2)交接班时应认真填写《值勤记录登记表》。交班时把注意事项,器械物品以及工具的相关情况记录交代给接班人,接班人应仔细检查并签名认可;(3)接班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到岗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需要上报请示领导决定;(4)交班人员应安排好本班未能处理的事情;(5)交班人员下班后统一到指定位置集合,由班长或队长讲评本班的工作情况及交待其它事项;(6)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三)保安员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上班不迟到、不早退;(4)上班时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敞怀、挽袖口、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男员工不留长发、蓄胡须,不穿保安服外出;(5)按规定佩戴好通讯器材,正确使用对讲机,不利用对讲机谈私事,言语文明;(6)值班时不得在岗位上喧哗、打闹、嬉戏。值班期间不吃零食、看

保安员管理条例

保安员管理条例(处罚标准) 目的:为提高保安员素质,加强保安员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宗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有功必赏,违规必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 职责:保护公司人员与财产安全,执行公司厂规厂纪。维护公司正常秩序,对日常一般性事件,特殊性事件与紧急 情况的自理及应变。 范围:本条例适用全体保安员。 处罚: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辞退或开除(凡一年内累计二次警告,即可发严重警告一次,累计严重警告两次,记过一次并开除) 时间安排 上下班时间 白班8:00-12:00 13:30-17:30 白班7.30-19.30 接班人员提前5分钟接班 夜班:19.30-7.30 用餐换吃饭时间 中餐:11.25-12.30 晚餐:16.55-18.00 用餐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超时罚款10元,累计三次以上开除。 夜餐:22.30-23.30

一、仪容,仪表、仪态 1、不准留长发,不准留大背头,不准留胡须,违者罚款20 元。三次以上开除。 2、上班时必须穿公司统一配发的保安制服,配带肩章、工 号牌,保持服装整洁、干净,当班时必须穿皮鞋、球鞋、运动鞋,规定之外服装和鞋一律不准穿着上岗,违者警告一次。 3、值班期间坐、立、行姿势要规范大方,不准弯腰曲背, 双手抱胸,手放裤袋内,跷二郎腿,违者警告一次。 二、(日常管理)行为准则 1、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违者罚款50 元,二次以上或情节恶劣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迟到,早退按《员工守则》执行 3、脱岗、串岗10分钟内罚款10元,30分钟内罚款20元,一个月内脱岗、串岗二次以上,罚款50元,并警告一次。 4、当班期间,禁止饮酒、醉酒,违者严重警告一次。 5、上班时间禁止会客、聊天、看书报、听音乐、玩手机、吃东西等,违者警告一次。 6、保安室内禁止吸烟,保安员吸烟需到指定区域,违者罚款10元。累计四次以上辞退。 7、上班时间禁止睡觉、打瞌睡,违者罚款100元,无条件开除。

酒店保安部管理制度

酒店保安部管理制 度 1 2020年4月19日

嘉禾酒店保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车辆管理。保安人员执勤执行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酒店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工作准则: 1、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手插裤兜,打闹。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同时遵守打卡制度。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班人员不准离岗)交班时值班室内的卫生必须是干净的。 4、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5、接触客人要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6、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7、值班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8、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9、严禁值班时随意离岗,如吃饭、喝水、去卫生间,外围停有特殊的车辆时需告知领班,方可进行。 10、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并熟悉本酒店各部门安全出口通道。 11、一旦发现火警,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实施,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发生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应急预案紧急处理。 1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13、值班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 二、保安人员请假制度: 1、本部门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请假时(三天内),必须由经理批准方可并书写请假条,方能有效。 4、严禁越级请假。 5、无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原则上不准调休、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方可。 7、对于请假者如有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8、如果休假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应有电话和证明经经理批准方可补办事假。 三、保安部器材使用管理: 1、日常使用的消防巡检器、对讲机、钥匙、手电、雨伞临时用品雨鞋等在交接班时双方领班共同检查清点并记录有无损坏交收。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则按酒店规定赔偿。 四、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停车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泊车位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在车道内、异位停放。 3、停车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4、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现金、文件

保安工作条例

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一、保安职责: (一)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职业礼仪: (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二)着装统一标识齐全 (三)尊老爱幼服务到位 三、职业纪律: (一)不准饮酒睡觉 (二)不准离岗脱岗 (三)不准打架斗殴 (四)不准粗言秽语 (五)不准索要钱物 四、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五、基本要求: (一)经保安职业培训,能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 (二)具有保安职业所需的智能、体能和技能,能应急处置安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和危险事件,协助维护现场和救护求助,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三)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礼仪,规范职业用语。能正确使用普通话,听懂上海地方主流方言。 (四)能运用保安职业基本知识、火灾扑救的基本原理、技术防范的作用特点等保安常识,规范和指导日常保安工作,岗位职责明确、环境熟悉。 六、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乱设摊。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要规范实行机动车凭停车证进出的管理制度。 (二)巡逻 1、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多看、多听、多问,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

和记录。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经理,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2、对小区设置的消火栓箱、窨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 (三)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资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经理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四)车管 1、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3、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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