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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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内容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和程序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条例施行中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和程序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

?1、新中国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

?1957年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1995年的《劳动法》

?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

?2、修订条例的缘由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需对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调整。

?(2)修订过程中,逐步发现老条例存在一些问题,如:

?工伤认定难。哪些具体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难,难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难,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认定工伤难。

?工伤认定时间过长,维权成本过高。折价私了!

?工伤保险待遇较低。例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元,远低于煤矿生产事故中20万元以上的赔偿金。

?(3)《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加速了条例的修订进程。

?《社会保险法》设专章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需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提高,条例需相应提高有关补助。

?(二)条例的修订程序

?1、《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

行政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几大环节。

?2、条例的修订过程

2006年6月,原劳动保障部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法制办书面征求中央单位和省级政府意见

?2009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研讨会

?赴地方进行立法调研

?2010年上半年,法制办办务会讨论

?2010年12月8日,第1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

?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8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二、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

?决定共对老条例作了24处修改

?主要有七处修改: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4、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5、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6、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7、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相应删去老条例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范围

?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中央正考虑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掐头去尾”后,仍有很多单位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事业单位的工伤风险发生率低,其费率也较低。

?社会团体的范围

?指依照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了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名称类别有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目前,正在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以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

?依照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征:

?一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而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

?二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形式,而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也可

以是国外的财产。

?三是提供的服务非营利,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特点,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一性质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赢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基金会的范围

?根据2004年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目前,全国有1300多个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的范围

根据《律师法》,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为: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有一定的从业经历,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目前,全国有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律师12万多人。

?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为: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两类:

?1、由注册会计师设立的合伙单位;

?2、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居所有工伤中第二位,情况千差万别,其认定是全球性难题。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曾想删去该规定,但社会上大多数意见反对删除。

?条例修订不仅没有删去该项,而且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社会反应良好。

?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为减少道德风险,条例作了适当限定: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

?2、调整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老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醉酒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以及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新条例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

?醉酒

?每个人的酒量是不一样的,无法提出判定一个人是否喝醉的行为举止标准。

?只能统一根据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醉酒。

?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工伤认定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时间长达数年,社会反映强烈。

为此,新条例从三方面对程序作了简化:

?1、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

工伤认定决定一般需在受理60日内作出。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在15日内作出决定。

?2、新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老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约10万元)

?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约34万元)

?新条例据此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为避免工亡职工待遇与伤残职工待遇差距过大,新条例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4级,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

5-6级,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

7-10级,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六)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老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为此,新条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七)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1、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2、将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制度的三项功能:

1、救治和补偿。得到及时、有效抢救;职工病情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评残,确定伤残等级,安排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经济补偿。救治和补偿目前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2、预防。新条例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列为基金的支出项目。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与工伤预防相关的重要法律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订)。

3、康复。国外的职业康复很发达,中国这方面刚起步。

(八)其他修改

?1、将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的制定和调整提议的主体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需充分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

审批主体还是国务院。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规定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3、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授权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缴费方式。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正在抓紧制定这方面的部门规章。

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

二是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条例施行中需注意的其它问题

?(一)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处理

?(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关的法律责任

?(一)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处理

对这一问题,在条例修订时曾讨论过。大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调整。

据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中未涉及此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42条做了专门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第三人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是指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之外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情形主要有:机动车事故伤害、外出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在工作场所因第三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工伤。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诊疗、用药、住院服务费用,且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1)先行支付的条件:

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绝支付或者无经济能力支付;

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工伤,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者无法明确。(2)先行支付的性质:责任主体仍未第三人,基金只是垫付,随后保留追偿权。工伤保险基金追偿的范围,以其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额度为限。

?(二)监督管理工作

1、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在中央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具体职责包括: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

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具体承担工伤认定的任务。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三定”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目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核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第三,进行工伤保险调查、统计,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馈,适时调整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四,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

第五,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使用情况。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

第七,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3、监督机制与制度

(1)行政监督

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

(2)审计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包括基金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3)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听取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4、争议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有行政复议。

?(三)有关的法律责任

1、挪用基金的责任

?条例第十二条严格限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为防止基金流失,条例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对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57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一)项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项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三)项可能构成受贿罪。

?3、经办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规定:

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一)、(二)项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项可能构成受贿罪。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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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一分厂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讲座会 一、实施背景 1998年国务院以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形式对实施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的工作进行了要求和部署,但山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历经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解体——中国有色金属局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局一分为三——二00一年现在中铝公司的成立——中铝股份海外上市——原山西铝厂一分为二——现山西铝厂完成部分单位股份改制、学校公安顺利推向社会——目前已具备基本条件,企业领导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中铝山西企业员

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职工医院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照新的医疗业务流程开展工作。 二、老制度 1、医疗费用不均衡。(如有人向东北寄药、部分离退人员整天排队购药换西瓜、鸡蛋等) 2、医疗设施投入不足。(如职工医院病房建于80年代等) 3、医疗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如医疗业务流程不尽合理、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等) 三、新制度 1、医疗费用的使用将更加科学。(生产一线的年轻职工是受益的主体)

2、医疗设施投入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将增购先进设备、增建宾馆式病房等) 4、医疗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将聘请知名专家坐诊、取消挂号实行拿药——刷卡——取药医疗服务业务流程等)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利用科务会、班前会、晨会和黑板报、往家中打电话、家访、寄信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宣传,确保职工人人清楚,人人理解,人人支持。 2、宣传部和卫生部要组织几个宣讲团,到各二级单位进行宣讲。 3、20日以前完成社保人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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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医保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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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 1、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布局合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八、定点零售药店应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对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费的药品清单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九、定点零售药店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医疗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十、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会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服务质量、违纪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查。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培训

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一、基本内容 (一)概念 工伤,是指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特征 1、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主要作用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1、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 7、计师事务所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五)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1、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七)费率(乌鲁木齐市) 1、风险较小行业:0.5% 2、中等风险行业:0.9% 3、风险较大行业:1.4%

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讲座会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讲座会 一、实施背景 1998年国务院以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形式对实施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的工作进行了要求和部署,但山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历经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解体——中国有色金属局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局一分为三——二00一年现在中铝公司的成立——中铝股份海外上市——原山西铝厂一分为二——现山西铝厂完成部分单位股份改制、学校公安顺利推向社会——目前已具备基本条件,企业领导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职工医院自

2006年11月1日起按照新的医疗业务流程开展工作。 二、老制度 1、医疗费用不均衡。(如有人向东北寄药、部分离退人员整天排队购药换西瓜、鸡蛋等) 2、医疗设施投入不足。(如职工医院病房建于80年代等) 3、医疗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如医疗业务流程不尽合理、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等) 三、新制度 1、医疗费用的使用将更加科学。(生产一线的年轻职工是受益的主体) 2、医疗设施投入将进一步加大。(企

业将增购先进设备、增建宾馆式病房等) 4、医疗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将聘请知名专家坐诊、取消挂号实行拿药——刷卡——取药医疗服务业务流程等)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利用科务会、班前会、晨会和黑板报、往家中打电话、家访、寄信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宣传,确保职工人人清楚,人人理解,人人支持。 2、宣传部和卫生部要组织几个宣讲团,到各二级单位进行宣讲。 3、20日以前完成社保人员业务培训、医务医保基金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建立、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文章来源:汉网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试题答案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下列行业中,属于中等风险行业的是:回答:正确 1. A 银行业 2. B 房地产业 3. C 石油加工 4. D 证券业 2.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包括:回答:正确 1. A 患职业病的 2. B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3. C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4. D 鼠标手 3.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回答:正确 1. A 0.5% 2. B 1% 3. C 1.5% 4. D 2% 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2010年7月1日 2. B 2011年1月1日 3. C 2011年7月1日 4. D 2012年1月1日 5.关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规定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增加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2. B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3. C 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4. D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6.工伤保险受理的有效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 2. B 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 3. C 事故发生后9个月内 4. D 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7.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72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4. D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8.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回答:正确 1. A 30 2. B 45 3. C 60 4. D 90 9.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回答:正确 1. A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暖场 1. 掬躬 2. 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上午好~ 3. 自我介绍: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4. 与培训内容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社会保险工作15年,具体从事工 伤保险工伤8年(四川油气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历了企业的 风风雨雨。在工作中面对我们的职工在遭遇年患病、伤、残、死 亡和失业等不幸的时候, 5. 6. 1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 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平时听说,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简单介绍)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 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的时候,由于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找不到工作,本人和家属失去 生活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内容 ,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在年老 , 基本医疗保险患病

, 工伤保险因工伤、残、死亡 , 失业保险失业 , 生育保险生育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 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 以利润为目的; ,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 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2 ,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 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 条件的任何人; ,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 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 得高水平的保障。 (在坐各位的辛勤工作和单位。。。。领导的关心) 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 职工重大疾病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进一步分散了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此外,在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时,还需弄清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 ——开封市中医院-医保科臧华夫 2016-10-09 一、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谱

二、医保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全国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培训题

全国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培训题 一、单项选择题: *、《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企业 、个体工商户 *、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正式职工 、临时工;农民工 、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缴费 、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工伤保险费确定费率的原则是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以支定收、略有节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统一费率 、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协商费率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最早就业的用人单位 、其中的一个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哪一项社会保险,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 *、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能 、不能

、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种 、种 、种 *、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找企业负责人私了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认倒霉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讲座会

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讲座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氧化铝一分厂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讲座会 一、实施背景 1998年国务院以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形式对实施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的工作进行了要求和部署,但山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历经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解体——中国有色金属局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局一分为三——二00一年现在中铝公司的成立——中铝股份海外上市——原山西铝厂一分为二——现山西铝厂完成部分单位股份改制、学校公安顺利推向社会——目前已具备基本条件,企业领导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中铝山西企

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职工医院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照新的医疗业务流程开展工作。 二、老制度 1、医疗费用不均衡。(如有人向东北寄药、部分离退人员整天排队购药换西瓜、鸡蛋等) 2、医疗设施投入不足。(如职工医院病房建于80年代等) 3、医疗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如医疗业务流程不尽合理、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等) 三、新制度 1、医疗费用的使用将更加科学。(生产一线的年轻职工是受益的主体)

2、医疗设施投入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将增购先进设备、增建宾馆式病房等) 4、医疗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将聘请知名专家坐诊、取消挂号实行拿药——刷卡——取药医疗服务业务流程等)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利用科务会、班前会、晨会和黑板报、往家中打电话、家访、寄信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宣传,确保职工人人清楚,人人理解,人人支持。 2、宣传部和卫生部要组织几个宣讲团,到各二级单位进行宣讲。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 【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6、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 【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培训试题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培训试题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A、正式职工 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4*、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5、工伤保险费确定费率的原则是 A、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B、以支定收、略有节余 C、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6*、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7、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A、最早就业的用人单位

B、其中的一个用人单位 C、各用人单位 8、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哪一项社会保险,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工伤保险 9*、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B、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 10*、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能 B、不能 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11*、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A、95种 B、110种 C、115种 12*、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 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自认倒霉 1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A、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B、工资福利费用 C、生活费用 16*、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内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B、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C、15个工作日内可多次电话告知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A、7

工伤保险条例名词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1.职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口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此外,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看,有10年以上长期的,也有几个月短期的,还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是一项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险种。无论何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是广义上的职工,包括每个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临时工等在内的所有的劳动者。为了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力度,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减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防止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 2.工资总额。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本条例所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本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而不限于单位职工花名册的在册职工;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了工资、津贴、奖金等多项收入,而不限于岗位工资或者是基本工资。 3.本人工资。 根据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的伤残津贴等,都是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弄清本人工资的含义至关重要。 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负伤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它是职工的月缴费工资。目前,我国的职工工资构成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职工

企业工伤处理案例讨论及知识培训

企业工伤处理案例讨论及知识培训教材 案例1: A公司一员工晚班下班之后,驾驶电动车回家,因光线不好,跌入路边河内,不幸遇难。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员工的事故伤害不存在第三人侵权,该员工承担全部责任。经了解,公司为该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A公司经初步判断认定不是工伤,因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该员工家属随即带领很多亲友聚集公司门前,向公司提出3个要求:第一、因天气炎热,为防止尸体腐烂,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家属将该员工给予火化;第二、要求该公司垫支丧葬费;第三、要求公司在该员工出殡时派车协助。 该员工家属后来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3万元,公司依旧拒绝,后来双方经过协商,公司答应一次性支付该员工家属人民币3万元,得到该员工家属同意。于是该公司领取了该员工的意外伤害险赔付的1万5千元,另从公司支取1万5千元,共计3万元,赔付了该员工家属,同时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该员工家属在得到公司3万元的赔付后,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诉求。问: 1、你们认为是工伤吗?为什么? 2、该公司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做法正确吗? 3、你们认为该如何答复对方提出的3个要求? 4、你如何看待该公司对员工进行赔付的方法?该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5、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你认为如何措辞才比较严谨? 案例2: 小A到某公司上班不到2个月,在上班途中与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机动车司机负全责。 经了解,小A尚在试用期,该公司尚未给该员工办理任何保险。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经初步判断认定为工伤,随即主动与小A家属取得联系协商善后事宜,该员工家属随即要求该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明该员工以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且有固定的收入,以向机动车方索赔,该员工家属答应放弃对公司的相关诉求。该公司随即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且对方出具了承诺放弃向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的要求。 后来,该员工家属从机动车司机方面获得了13万元的赔偿,又向该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该公司认为对方已经放弃了相关权利,于是拒绝赔偿,对方一再要求。随后,该员工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该员工家属承担了赔偿责任。 问: 1、你如何看待该公司未给试用期的员工办理保险的行为?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你如何看待公司主动与员工家属进行联系的行为?为什么? 3、在员工家属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之后,你如何看待公司一直臵之不理,且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 4、法院为何在员工家属已经得到机动车驾驶员赔付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再次承担责任? 5、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双方所签订的协议? 案例3: 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受伤。经了解,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该员工办理了工伤认定后,随即办理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9级,公司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原鉴定。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5万元整(包括工伤保险赔付),对方放弃对公司的所有诉求. 问: 1、对于员工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伤害的,该公司应该怎样处理? 2、员工是因为自己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害,公司因此要求减轻自己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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