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

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珠府[2015]3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5〕3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进一步提升高栏港经济区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

为积极引导集装箱货源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聚集,促进和带动珠西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珠海市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珠海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竞争力,有力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根据高栏港经济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关于印发提升高栏港集装箱吞吐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2〕71号)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加大货源吸引力度

(一)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港澳航线除外)每航次补贴1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高栏港经济区开通的港澳集装箱驳船班轮航线,航线运营达到每周3班以上的,每航次补贴8000元(每条航线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航线开辟前,船公司与市政府授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签订航线补贴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船公司可以每季度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核准申请。市港口管理局在征求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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