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脱硝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消除环境污染,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GB51045-2014》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各公司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脱硝设施运营实施标准化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脱硝设施应与窑生产系统同步投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降低脱除效率、停运脱硝设施;发生故障确需停运时,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硝设施的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依据标准及法规要求,与当地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并接受监督管理。各公司必须做好系统的运行管理并纳入考核体系。

(四)各公司脱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依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规定内容

(一)脱硝氨站的出入规定

1.脱硝氨站正常运行期间为无人值守岗位,中控人员通过接入中控室的控制系统对氨站的设备运行参数进行远程监控,由各公司制造分厂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

2.因工作需要进入氨站的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运输人员必须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入内。

3.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入氨站必须有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陪同。

4.进入氨站人员必须穿全棉工作服,不得穿带铁钉的鞋,严禁携带火种,禁止在氨站进食和饮水,熟悉氨站的安全风险及紧急处理措施,遵守各项规定。

(二)日常运行规定

1.各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氨站的日常运行和机组的供氨操作,对氨站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正确处置。

2.巡检人员进入氨站前须确认无漏氨报警。

3.氨泄漏监测仪和漏氨报警装置必须在有效检定期内,应定期对计量表进行校验。

4.出现漏氨报警时,氨站巡检人员立即停运相关运行设备,启动喷淋装置,如发生氨水泄漏,应及时汇报当班工段长,汇报上级进行妥善处理。

5.在氨站内进行设备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脱硝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6.各公司要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氨系统人员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氨水、接卸规定

1.氨水的接卸工作由制造分厂当班工段长和氨水运输人员共同完成。

2.氨水运输车辆到现场时,制造分厂当班工段长负责审核氨水出厂单据、质量证书,并确认运输人员是否携带《危险品运输操作证》,如有缺项应拒绝接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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