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入股是否缴契税、土地增值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入股是否缴契税、土地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国有上市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1、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对子公司增资,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因此,对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日期: 2011-11-04 来源: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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