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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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条例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保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我国单位内保制度建设新局面、加强单位内保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中的基本情况

建国后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单位内保工作,是依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应当说,这些规定,对做好单位内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必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政事合一”的产物,有些规定,如:对单位内保工作的定性、双重管理体制、享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一定范围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解决内保工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由于91年到2002年期间,公安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其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安改制也接近尾声,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的相继出台,内保工作立法的迫切性更强了,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这些形势的发展,并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立法中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

公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显然已不适应。比如,93年我利用国防动员调研的机会去了浙江的温州,那里的民营企业已占当地所有企业的79.4%。类似这种情况,公有制经济以外的企业单位的内保工作怎么办?不纳入内保条例加以规范,一旦出了问题,造成了社会危害如何处理?因此,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只限于国有单位显然是不行了。

二是,原有的单位内保工作实行的是“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单位内保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并实行单位和公安的双重管理。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

三是,在“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相抵触。而在实践中,单位内保工作仍就按照原有规定办事,出现了许多越权执法、乱施处罚,甚至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引起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范。

四是,单位的内保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法开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我国入世后,其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单位内保工作必须在世贸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原有的单位内保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比如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由公安机关去直接领导、管理,直接部署工作,体制上肯定不顺;你要求人家开展保卫工作、布置工作任务,出了问题你要追究人家的责任,人家要你拿出法律依据你又没有,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改革。

五是,在社会治安因素的增多、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破坏活动的增多、各种刑事案件的持续上升、治安灾害事故的屡有发生、单位内保工作的任务更重的情况下,由于内保工作原有制度的不适应,又没有新的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对单位内保工作的不重视,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职责不清,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出

现严重弱化的倾向。尤其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认为政企政事分开了,治安保卫工作是政府的事,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单位无关等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单位改革中,将内保机构撤消,将保卫人员下岗,有的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单位的责任。

六是,美国“9.11”事件以来,境内外恐怖分子效仿攻击我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可能性不可轻视。通过立法改革和加强单位内保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和反恐怖、对敌斗争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单位内保工作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各界的广泛关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2001年9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会召开了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人大代表座谈会认为制定内保条例的思路很好,建议尽快出台。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共同研究,认为在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并构建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对于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述背景下,2002年8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高检的意见,并召开了各种座谈会、深入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一起深入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单位、学校也包括我们金融系统进行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特点

(一)关于内保条例的立法目的

内保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就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它主要包括三层目的:

一是规范单位内保工作,为单位开展内保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这里的企业,包括一切依法登记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营利性组织;这里的事业单位,即是依法成立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知识密集性以及实体组织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本条例适用的或者调整的范围,即是说,无论是什么性质、什么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从而解决了以往内保制度中仅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的缺陷。

从立法当时的情况看,单位的内部虽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或者开展着内保工作,但是,其保卫机构的职能、单位保卫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并不十分明确,在一些必须的制度建设上也并不是健全和完善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内保条例首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从单位的保卫机构、职责、任务等方面规范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的法律制度。这一个方面的目的。

二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以人为本,是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单位内保工作的核心、出发点和归缩,都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内保条例重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毕竟,在我国,公共财产还是占有相当的比重。这是第三个方面的目的,也内保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

三是,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是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在我国许多法律规定

中都涉及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问题,如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只有这些单位都能够正常有序的工作,才能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因此,维护这些单位的正常秩序,是单位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便是第三个方面的目的。

(二)关于内保条例的基本特点

内保条例的起草,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文件和法律为依据,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从维护单位治安稳定的实际出发,改革、规范和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以有效维护单位秩序,确保国家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内保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不再领导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是,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分类规范,加强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对一般单位,规定其保卫工作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规范,引导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如三峡工程、酒泉卫星发射中、402场、金融单位、军工单位等,对这些单位从严规范其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后面还要具体讲,这里就不多说。

三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定单位保卫机构的职责权限。一方面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不赋予单位

保卫机构行使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权限;另一方面,积极为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设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的权限,以适应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履行治安防范职责任务的需要。

四是,建立政府监管机制。确立了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的体制。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几个重点问题的把握

我们在学习贯彻内保条例中,对条例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应当注意理解和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内保工作的定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及其与单位内保工作的关系以及单位内保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立法中,如何界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如何明确单位内保工作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职责之间的关系,如何明确单位内保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这次改革、规范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立法中的难点之一。由于政企政事分开的大原则已确定,立法中必须分清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内保机构、内保人员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由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应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制度等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国家法制的大格局已形成的情况下,内保工作的立法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明确单位内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责范围。因此,只有改革原有的内保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大格局要求的单位内保工作的法律制度。我们与公安部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反复的研究以及专家论证,对单位内保工作进行了界定,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在公安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下,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由单位保卫机构或者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的、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这一定位,包括

四层含义:

一是,单位内保工作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排除了是公安工作一部分的定位。因此,条例规定了单位内保工作由“单位负责”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单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即: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一种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排除了公安机关对单位的领导关系,在管理体制上划清了界限;

三是,单位内保工作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法进行,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条例在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四是,单位内保工作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由单位保卫机构或者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排除了具有一定范围的刑事侦权、行政处分权和治安处罚权,划清了公安工作与内保工作的界限。

(二)开展单位内保工作应当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与一般单位和一般部位应当区别对待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这即是这次内保条例立法的特点,也是立法中确立的原则,同时,也是单位开展内保工作的准则。因此,立法中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采取分类规范的办法,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从严规范其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重点及其要害部位的安全。对一般单位,规定其保卫工作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原则规范,引导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如: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三条至条十五条的规定,都是针对重点单位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他都属于适用于所有单位、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般规定。既是说,重点单位既要遵守本条例的一般规定,还

要遵守本条例对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如我们的中国银行系统是金融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本条例划定的重点单位的范围。因此,本条例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都适用我们中行系统的所有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必须设立保卫机构,而且还必须设置与金融单位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且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情况还必须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这一规定,是从实践的教训中总结的经验,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从法律上防止因单位负责人认识不足或者注意力转移而不适当地撤销或者合并保卫机构,削弱保卫工作,导致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及其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二是确保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三是通过组织建设的备案制度,促使单位接受监督、促使公安机关监督到位,保障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度的落实。同时,作为单位内部在开展治安保卫保卫中,也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落实各种防范措施,保障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开展单位内保工作应注意处理好贯彻执行本条例与贯彻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内保条例是单位开展内保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行为准则。因此,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出了问题将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与单位内保工作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必须严格遵守。主要有: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是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法的这一立法

精神在内保条例得到了充分体现,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单位必须遵守企业法有关内保工作的规定,并按照内保条例的具体规定做到组织、人员和任务落实。

(二)《刑事诉讼法》。该法是在政企政事分开的前提下,规范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并在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同时,在办案过程的一些强制措施的权力,都由司法机关依进行,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也都不具有这种权力。这些规定,既是内保条例立法的重要依据,也是单位在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原有内保制度中的一定范围的侦查权及其一定的强制手段,内保条例立法中不能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中也不能行使这些权力。

(三)《行政处罚法》。该法是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制度的法律。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决定了内保条例取消了原有制度中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曾考虑能否依据该法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为此,曾经专门走访了著名的立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周旺生和行政法家应松年,但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不能委托授权的。因此,内保条例既不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保机构在开展内保工作中也不能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人民警察法》。该法是为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警察职

权的法律。该法第六条关于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等规定,单位在开展内保工作中,一是,要明确是警察的职责,内保人员就不能行使其职权,二是,在单位内保工作中,要接受人民警察的监督指导,三是,要积极配合工作。

(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法是人大制定的关于规范治安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该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作为企业事业组织,也不能行使治安处罚权和裁决权。

上述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适应国家体制改革确定的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入世的形势要求而相继制定出台的,在国家治安管理、司法管辖、政企政事分工、各自的职责、权限、任务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法制大格局下,各自应当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各自的法律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事、“各扫门前雪”,出了问题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2016领导包保工作方案六年级

毛陈镇第一小学二年级领导包保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学校领导在年级教育教学及管理方面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全体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年级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领导包保二年级组工作方案。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1、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通过包保督查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掌握管理教学工作实施进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沟通反馈。 2、督查督办,落实整改。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进行整改;对不遵守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等行为进行纠正。 3、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指导包保二年级组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对班级管理进行指导帮助,对教学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及时反馈。对包保的所在年级组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4、及时了解二年级组各学科的教学情况,尤其是统考学科,各班要力促平衡,确定在区教育局抽考中的奋斗目标。 三、成员及分工安排 负责人:夏志强 教学、家访包保领导:黄庆丰

留守儿童工作包保领导:夏志强 四、具体职责: 领导包保职责: 校长负总责,副校长负部门责任,包保领导负督导责任。 1、教学工作领导包保职责。 (1)督促包保年级教学常规工作的落实,并参与教导处组织的周抽查,月检查工作。 (2)参与和督促包保年级按计划开展教研活动(上课、观课、议课、集体备课、一师一优课、示范课)。 (3)参与包保年级考试质量分析,并督促包保年级教师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包保职责。 (1)包保督促政教处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包保教师、包保教师与代

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知识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答:2004年10月25日。 2、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可以剥夺吗? 答:不可以,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一级党组织、党员都无权剥夺。 3、党纪面前,党员可以享有特权吗? 答:不可以,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4、党员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吗? 答:不可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 5、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怎么处理? 答: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6、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什么为根据? 答: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7、党员有权参加什么样的会议? 答: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8、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吗? 答:可以。 9、党员在接受教育和培训时,应当服从谁的安排? 答:组织安排。 10、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什么问题的讨论? 答: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11、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吗? 答:可以。 12、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时,应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13、党员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14、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什么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15、党员以什么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答:书面方式。 16、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吗? 答:可以。 17、党员有权向哪些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答: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 18、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吗? 答:可以。 19、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什么原则? 答:应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20、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 答: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包保工作实施方案

桐梓县娄山中学 “创国家卫生县城和省级文明县城”包保工作 实施方案 为更好贯彻实施桐党办发[2015]33号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省级文明县城责任包保工作的贯彻和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包保领导小组) 组长:何济文 副组长:赵志宏、谢兴龙 成员:颜勇、戴祥攀、杨昌虓、犹之亮、付相钦 冉林江、金丽君、王红、陈明祥 二、包保区 1、小区包保:西湖路路口至原窖酒厂桥出口。两侧野广告治理以及督促责任人进行环境卫生治理。 2、县城街道责任包保:公安大楼对面西湖路路口至城南派出所。负责对不文明行为开展劝导工作;监督临街门面“门前五包”责任落实情况,劝诫越门经营、占道经营等不文明行为;到指定区域集中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三、任务分解 1、小区包保:采取每周突击清理一次生随时清理相结合。责任人:王红、陈明祥和志愿者。 2、街道包保:按文件规定每周星期五下午2:30由三个年级组轮流(后勤人员加入九年级组)清扫包保街道。责任人:付相钦、

冉林江、金丽君。 四、街道包保小组 第一组(七年级组) 组长(带队领导):付相钦 责任领导:何济文 参加教师:七年级全体教师 第二组(八年级组) 组长(带队领导):冉林江 责任领导:谢兴龙 参加教师:八年级全体教师 第三组(九年级组) 组长(带队领导):金丽君 责任领导:赵志宏 参加教师:九年级全体教师及学校后勤人员 五、有关说明 1、总责任人:何济文。 2、分管责任人:赵志宏。 3、直接责任人:杨昌虓(兼总调度及图片资料上传)。 4、任务完成人:周五下午未上课的老师及相关人员。 桐梓县娄山中学 2015年5月20日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XX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臵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大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大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2、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 掌握大厦重点人员动态。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审查罪嫌人员, 查存各种案件, 查控通辑人员。 3、把安全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之前重点检查, 不间断发现不安全隐患, 并督促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4、经常检查大厦要害部位的安全质量, 对要害部门的进人做出品德审查。对不适合的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提出调换意见。 5、参与各项保卫工作的研究,做好文字记载, 成为各种信息配合点, 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6、协助大厦领导对全体员工做好防火意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 宣传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7、把防火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做到每日巡视, 不间断提出改进办法, 监督执行, 每年同工程部对烟感报警系统进行二次检查::, 使之完好率达到100%,每年同工程部、物业部对大厦客户电器进行二次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制定灭火应急方案, 印制紧急疏散图和防火标志。 9、对于大厦义务消防队加强业务培训, 每季度一次, 适时组织本大厦员工的消防演练。

10、协助各部门制订修订各项防火制度, 并监督其落实。 11、对火灾事故及时报警, 迅速疏散宾客, 组织扑救, 保护现场, 协助消防机关查明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12、保证消防器材正常有效。 13、保安员应按确定的警卫目标和巡视路线安排警戒, 保护要害部位,维护园区秩序,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及隐患, 阻止有碍治安秩序的人员进入。 14、积极配合内保、消防、国家安全等工作, 主动发现可疑情况, 并及时报告。 15、发现烟感报警要及时查处。并做好文字记录。 16、保安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注意警容风纪。

包保实施方案.doc

吉林延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包保服务企业 实施方案 为密切园区同企业的关系,进一步树立园区机关“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努力构建幸福、绿色、健康、生态园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更好地保护园区企业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为目标,将园区拟建、新建、续建和投产等项目全部纳入包保服务范围。包保人员要深入包保企业,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遇到的困难,并找出解决困难的办法和途径,千方百计促进企业发展。签约未开工的要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新开工建设的要让他们尽快建成投产;已建成投产的,要使他们尽快达产达效;已达产达效的,要让他们尽量扩大再生产规模。要尽量盘活停产、半停产企业,让他们逐步恢复生产。逐步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服务方式与方法步骤 (一)服务方式 园区管委会从领导到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全部参与本次服务企业计划,根据园区现已入驻企业(详见附件)的不 同情况,园区采用领导包保,干部任职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包保服务工作。 1.领导包保方式 园区管委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成立园区企业包保小组,将园区现已入驻企业(见附件)分配到各局办领导头上。各局办领导根据园区及分配的包保企业实际现状,统筹大局,全面扶持企业安全生产、运行及快速发展,全力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以保企业在开工建设、投产、达产达效、扩大规模快速发展过程中畅通无阻。 2.干部任职(兼职)方式 园区科级以下干部全部参与此次企业任职帮扶工作,此次企业任职服务工作实施“双向选择”方式,根据各局办领导包保的企业,科员先进行选择企业任职意向,统计整理后下发各个企业,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反向对干部进行选择,对接后,园区干部在企业无偿兼职帮扶工作,任职企业发展“项目经理”,实施每个企业专人联系、专人负责,彻底解剖企业运行,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全力开展帮扶工作,为企业快速发展出谋划策。密切企业与园区关系,确保企业、职工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时,可在第一时间反映,并能得到及时解决或明确答复,同时协助企业草拟汇报材料、资金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 二、方法步骤 1.确定包保和任职计划 年内,园区管委会将企业包保服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 并提交领导审议,待领导审批后,计划于2015年1月正式启动该方案。 2.召开会议落实任务 组织召开园区全体干部包保企业动员大会,将园区现已入驻企业(见附件)包保任务分配到各局办领导(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全体科员干部头上。全员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对年内包保服务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形成材料,统一收集存档。 3.企业摸底 根据包保计划,园区干部提前一个月(2014年12月)到企业进行摸底,对企业生产运营等概况大致了解,确保能够快速进入企业包保服务工作状态。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 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六)“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更好的落实和执行《干部管理条例》,特制订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管理干部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30%绩效工资,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三次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出现迟到、早退、无条(证)外出,缺勤而事先未获得批准者; 2、在上班时间内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睡觉、玩手机、打游戏、吃东西、无故离岗、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和视频者; 3、对本部门员工假期、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审核不严; 4、酒后上岗者(除陪业务客户或经领导批准外); 5、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者 6、因本人原因工作未及时交接到位给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者; 7、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的有垃圾的; 8、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 9、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中出现打电话、说话、看电子书、打游戏、睡觉等扰乱活动纪律行为者; 10、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读书、培训活动或累计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 11、不服从上级管理,用言语顶撞上级者,或是用冷暴力消极怠工者; 12、集团经理办公会、生产管理会议安排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者; 13、一个月内不组织召开部门例会或车间晨会者; 14、利用职务影响力,以权谋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5、监管不严,部门出现失盗,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6、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出现批量废品,一批次价值在3000元以下者; 17、把关不严,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复采购,给集团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8、审核、把关不严,经手签字事项出现问题,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 19、部门间协作出现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者; 20、部门员工出现违规操作,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额在1000元--3000元者;

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

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安部组织机构 保安部设经理1人下设主管及治安、内保、监控领班和消防员。保安部是管理的职能保障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贯彻国家公安、安全部门和止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全面负责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保卫工作。其组织机构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作内容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内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贯彻实施。 2、组合酒店实际,贯彻公安、安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公安、安全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与人员。 3、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门各岗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与职责规范审定各部门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贯彻实施。并检查实施结果,处理存在问题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4、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办法与措施,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培训,定期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监控设备管理。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部门,配合工程技术人员和外协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安全检查、明火作业审批,签订安全合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做好酒店关键和要害部门的日常保卫工作。并结合酒店重大活动,做好重点客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与防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要害部位与人员安全档案,广泛惧安全信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做好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赌博、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 (三)消防员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职责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酒店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认真落实上级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3、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并对在岗员工进行防火意识教育,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熟悉酒店的地理、环境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火灾报警装置)的分布位置。 5、制定计划,购置、维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落实防火安全大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登记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7、配合上级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8、审批动火许可证,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护。 鼓浪屿洗浴公馆 2014年3月25日

《条例》应知应会-政法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条例》应知应会:政法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应知应会1.《条例》是何时发布的?答:20XX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XX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2.多少人设立党委?多少人设立党总支?多少人设立党支部?多少人设立支部委员会?答: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3.党委每届任期多长时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多长时间?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多长时间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答:国有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4.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几人组成?党总支一般由几人组成?支部委员会由几人组成?答: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5.请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党建入章”? 答:国有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6.“三重一大”事项指的是什么?答:重大问题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7.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是怎样的? 答: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8.简要描述一下什么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答:符合条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9.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几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任职培训? 答: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含全文解读)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依照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于修改〈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日子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办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挑选物业治理企业。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事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一具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具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思考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造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同一具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惟独一具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接受,决定别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依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住所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暂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往常通知全体业主。住所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并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事情;(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

大姚县龙街乡中心学校 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车辆、驾驶人逐年增多,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龙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的通知》精神,经中心学校研究,决定在全乡中小学校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强化人、车、路的源头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建立“政府牵头总揽、综治协调落实、部门各司其职、基层责任包保、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和源头管控工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管理规范、控制事故的良好局面。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乡中小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龙街乡中心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学校,由梁平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检查、督办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保责任制领导小组。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班主任、值周(值日)教师、科任教师为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杜绝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组长:莫江林(中心学校校长) 副组长:刘伟(龙街中学校长) 组员:李培银(中心学校安全专管) 李文斌(石关完小校长) 李朝春(团山完小校长) 张家雄(龙泉完小校长) 普建平(龙街完小校长) 范仕德(设甸完小校长) 邹光新(鼠街完小校长) 彭家阳(塔底完小校长) 四、完善责任包保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覆盖”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包保体系,具体内容是:中心学

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发 [2004]19号)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

项基本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学习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牵涉到公司法上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下文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 (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3) (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4) (五)、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5) (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6) (七)、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7) (八)、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8) (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9) (十)、学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0) 二、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11) (二)、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2) (三)、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3) 三、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4) 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法制科。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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