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目录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32)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9)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

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文件

8、《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9、《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

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 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

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3) 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新企业无资质的提供此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建委职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 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 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600平方米)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 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 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 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 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 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 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 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 (一)城市性质 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化发展方针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三)区域协调发展 1、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

重庆市建委[2006]19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政环卫部门、环保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继建成投入运行,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的排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排放方式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所产生的污水可按以下方式排放:(一)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公厕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粪渣须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三)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有关要求 (一)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提倡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发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完成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设计,切实采取防倒灌、防泄漏、防爆、防臭、防堵塞等措施,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预处理设施一并纳入实施、验收、运行和管理维护等环节,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城市污水管网堵塞。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系统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建委、市市政委和市环保局。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010879277.html,)上发布。 联系人:周长安(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3676222(传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渝建发(2013) 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渝建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 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25 【实施日期】2008.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的通 知 (渝建发〔2008〕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建筑行业各个管理环节中逐步完善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机制,提高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按照《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规定,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我委组织审查、公示,现决定聘请王庆生等849人为我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为我市建筑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招标投标类除外)首批专家名单 单位专业及类别 1王 庆 生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2谢 启 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3沈 明 忠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4黄 秀 云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5张 纯 洁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6刘 正 卫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机械(工程质量类) 7蒋 文 泽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8刘 寰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9周 廷 珍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安全类) 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类) 10李 元 兵 重庆住宅建设有限 公司 建筑管理类(建筑管理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建 筑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类)建筑节能工程(工程质量类) 11韦重庆住宅建设有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4]6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4]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倡导绿色施工理念,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助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系统地抓好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体系,有效防控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提高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控制水平,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质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深化百日攻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4]7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六打六治”打非治 违专项行动切实深化百日攻坚的通知 (渝建发[2014]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减少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

项行动切实深化百日攻坚的通知》(渝安委〔2014〕18号)要求,我委决定从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深化百日攻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书记“严字当头、落实到位”的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迅速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打非治违检查,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建委成立以分管领导李明副主任为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安全总站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总站,具体负责本次行动的日常统筹、联系和情况收集汇总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和“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违规违章操作的查处力度,重点严厉打击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 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2010〕1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建委《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件)于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规范,但也存在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工程不落实22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住宅工程均应按照226号文件要求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其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给水管道应设置至厨房、厕浴间及生活阳台,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标识;厨房和生活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户内应按每个房间的功能设置相应的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住宅工程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要求。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未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初装饰住宅工程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设计单位应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设计合理,减少浪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对未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设计文件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后,方可提交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要全面查验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规定的,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初装饰住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执行初装饰住宅工程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责成其及时整改,对未整改完善的,不得办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市城乡建委将加大巡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实施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建委项目经理解锁的文件

重庆市建委项目经理解 锁的文件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工程项目任职的注册建造师申请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解锁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建办【2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许可中注册建造师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等规定,现将在工程项目任职的注册建造师申请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解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解锁的条件 (一)注册建造师承接工程项目任务结束申报解锁的条件 1、注册建造师承担单项工程项目任务结束,并取得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承包范围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可向办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申请解锁。 2、注册建造师承接单项工程项目确已完工,非施工单位原因不能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已完成施工许可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书面意见,可向办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申请解锁。 除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 (二)注册建造师承接工程项目期间申请解锁的条件

注册建造师承接工程项目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该单项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更换的注册建造师任职条件,不得低于原注册建造师出任该单项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的任职条件。 1、建设单位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该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 2、注册建造师因各种原因执业资格发生变化不满足任职条件的; 3、注册建造师不履职尽责,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更换注册建造师的; 4、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注册建造师的。 二、申报解锁的要求 (一)注册建造师承接单项工程项目任务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单项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核验原件),向办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申请解锁。 (二)注册建造师承接单项工程项目确已完工,非施工单位原因不能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应书面报告,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工程已完成施工许可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办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申请解锁。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1年修订) 概况 一、总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主城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 平方千米。 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二、城市性质与城市职能 城市性质 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城市职能 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职能,具体包括:

(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的重要门户和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 (二)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三)我国内陆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创新中心、商贸会展中心和科教文化信息中心; (四)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 (五)全国重要的旅游集散地、西部著名的旅游目的地。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至2020年,总人口3250万人,城镇人口228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主城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争创特色,实现错位发展:渝东南和渝东北两翼地区实施生态移民和加快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托一小时经济圈带动渝东南和渝东北两翼地区发展,逐步缩小市域的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形成大城市带大农村的整体推进格局。 市域城镇体系结构 市域城镇分为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心镇和一般镇五个等级。规划至2020年,形成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左右小城镇的城镇体系。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对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2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347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7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和4个历史文化街区、441处革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xx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 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 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 设施费组成(见附 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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