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土发〔1997〕9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1990年10月,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总结各地确权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机关。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工作。

第四条土地权属有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接收、接管和没收归国有的建筑物,其用地属国家所有。

第七条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按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的规定,未划归农民集体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征用后退还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包括开发利用国有海涂、河滩、荒山、荒地等,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农民集体建制农业户口已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农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建筑物用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国有铁路线路、站场、生活办公设施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县级以上公路线路用地;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和按《六十条》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迄今仍旧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市政园林土地,除法律规定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军队接收的敌伪房地产及解放后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原有的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七条兼并农民集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乡(镇)、村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依照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九条《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城镇居民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一直使用至今,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位使用原农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双方签订过有关用地协议的(租、借除外);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后未经批准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该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借用时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已经转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范围内原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除依法转为国家所有的以外,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原属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改革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或根据《六十条》规定已划归农民集体的,迄今未征用,其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公路、铁路两侧及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的,按目前实际使用的界线范围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有争议,或界址不清楚的,根据《六十条》的规定确定的界线范围划定。

《六十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动或权属界线变化的,按变动后的界线确定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江河治理、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九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给现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间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十条乡(镇)、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在《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该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在《六十条》公布以后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下达期间使用原非本农民集体土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1、双方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级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的;

3、支付过一定补偿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除上述情况以外,或虽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未经批准占用非本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农民集体经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内联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三十五条农民集体之间相互调换土地,在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前双方签过换地协议的,或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双方签过换地协议,并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调换后的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双方未签过协议或未经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者经依法划拨、受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凡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具备合法的土地权源

证明材料,并与使用现状相符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以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包括依法转让、继承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土地使用者的,经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活动用地,因历史原因被其他单位占用的,原宗教团体经批准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其他铁路设施用地,以及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留用和征用的保护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确定其土地使用权。铁路用地已由农民集体长期耕种,土地他项权利确定给耕种的农民集体。

第四十一条国家军事、水利、电力、公路设施等用地,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单位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并具有地上建筑物产权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确定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原则上按现在实际使用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如果界线不清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经批准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征用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的,须商被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单位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公布后合建的,必须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或补办出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九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

第五十条企业破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受让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法人之间合并(兼并),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也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确定临时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

第五章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现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凡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具备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与使用现状相符的,予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制企业。

第五十五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私营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前使用的,如土地利用合理,并经过适当补偿的,可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未经批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农村居民和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其他个人,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规定而未分户建房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通过合法继承房产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非农业户口和外迁的农村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按房屋产权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条购买房屋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第六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农民集体经批准以集体土地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进行农业开发的,确定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不能或不应划分各自用地范围的,可确定为共用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或按协商分摊。

第六十六条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单位可确定他项权利。

第六十七条已经使用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

生产和储存用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原则上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宗地界址(带征土地除外)。批准用地具体界线不明确的,实际使用面积没有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按现状确认土地使用权。 屋檐、挑出的阳台和走廊,以及室外楼梯等建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凡属于公共使用的,不得划入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丈量数为准。单位用地如果在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内,实际用地面积与原批准用地面积不符的,按现在勘丈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七十条下列情形暂缓确定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土地登记的;

2、违法用地未处理的;

3、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4、土地利用不合理的;

5、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6、非法转让土地的;

7、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受政府委托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部门已经处理、裁决过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裁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 实施征收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实践中,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利益广泛,尤其是关乎到农民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且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研究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本论文从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大规模土地违规征用问题出发,指出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利益保护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1]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村土地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相关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河北香河县个别乡镇违规流转、占用土地,并将这些土地用于搞“规模形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签字: 乙方(受让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17年 4 月25 日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属情况 (一)甲方所转让土地使用权坐落为:【旗】乌兰布统【乡】红山中街西段,东临派出所,西邻刘永全商服,南临红山中街,北临街道。东西长15.4米,南北长22米。该土地占地面积338 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属 该土地原由北京军区红山军马场划拨方式获得,故此并没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权年限。且甲方并不是马场划拨该土地的第一人,是由甲方从第一人手中购买,经甲方出具(2005)红场字第022号复印件,并承诺其有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土地归为当地政府所管辖范围之内,所以由当地政府办理土地证,且该土地能以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综上所述甲方承诺将土地证使用证办至乙方名下,并将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房屋权属 房屋坐落于上述土地上,共计两层,东西长15米,南北长11米。房屋单层建筑面积165 平方米。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甲方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申明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作者:郭丽媛,胡吕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07 年第10 期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0-0159-03 正文: 一、现有的讨论:农民集体是什么 人们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多集中在“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上。因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表述都使用了“农民集体”的概念。[1]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内容,即由农民享有土地。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因为从民法理论看,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显然“农民集体”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概念。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设计。这导致了法学界对“农民集体”有了丰富的理解。 1.社区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的集合体。[2]该集体成员的资格以户籍登记为公示要件。因此该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基于出生就获得相应的权利能力,可以享有土地权益。外来居民到该社区落户,就当然成为集体成员。原社区内的公民前往他地,则当然丧失这种资格。这种土地所有权对社区内居民是一种天赋人权,作为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均分给社区居民。[3]而该农民集体可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即村以下一级建制)农民集体三个方面。 2.自然人的特殊形式说。根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集体的所有权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但这种共有是在继承和更新传统总有形式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总有形式——总同共有。总同共有是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自然人以一定社区为范围结成群体(团体),群体与成员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群体不能脱离成员而独立,成员组成群体

商业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位于省市区,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到年月日,剩余使用年限为年。 该宗土地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商业用地。 第二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一款确定的价格包括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条:土地转让金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付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2、土地转让金余款元人民币待该宗土地地上建筑开始对外出售之时,由乙方按照届时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每平方米市场价格或者乙方对外出售的每平方米价格为 基数,以优惠%的价格向甲方过户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用以抵顶土地转让金余款。 第四条:甲方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有关文件,负责提供和配合办理土地规划过程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过户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负责办理土地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如果未能办理成本合同第三条中确定的手续而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则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之日,由乙方向甲方发送传真或者以邮政速递方式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传真或者邮政速递到达甲方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已经缴纳的定金元人民币(不计算利息)。 乙方在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相关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除发生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夏[XX:土承字01号发包人(甲方): 1.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2.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 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承包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 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 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 至,北至。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 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 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

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 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 本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 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 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 承包费标准为1500 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乙 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67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782-7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

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 吴清旺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若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则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佳。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于法令限制的围”以及“于正当利益围”。1那么,何为“与所有权人有利益的围之”?对此原则的具体化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飞机高空飞过显然不会导致对土地所有权人利用的妨碍,若热气球停于某土地上空或者架设高压电线等则有可能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利益。因此,总的来说,具体是否侵犯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学者对此提出更加具体化的判断:“在某一时间,依一般社会观念,土地所有权人之力量所支配的上空及地下,如无法律限制,即应认为属于其‘行使有利益的围’之。”2就我国土地公有而言,土地用益物权或空间用益性物权的设立都必须经国家许可。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限制的围以”,而除此以外的空间则均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这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空间所有权围界定原则相反:法律虽然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不仅拥有地表,还为其利用和享有所需的上空和地下,但其权利不能延伸至除此以外的空间。3 2.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禁设私人空间所有权 1《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益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67条第1项:土地所有权于其行使有利益的限度内,及于土地之上下;《日本民法典》第207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韩国民法典》第212条:土地所有权,于正当利益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台湾民法典》第737条:土地所有权于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3在美国“爱德华兹诉西姆斯”中确立了该原则。See: Edwards V. Sims,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232ky. 791, 24s. w. 2d, 619 (1929). 转引自薄燕娜:《空间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载《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0页。

土地所有权转让通用版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土地所有权转让通用版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让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的权力,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乙方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向阳 第三条本合同合同项下的39;土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四条乙方有权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层建设,种植、养殖或转让等活动。 并拥有土地上所建筑物的产权。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若该土地依法被国家或企业占用,与该宗土地有关所有赔偿都归乙方。 第六条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有甲方负责处理。 第七条双方应按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共二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中介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县鑫星砖厂往敢赖方向右边离路约20米处,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该土地的转让年限为永久转出,该地有土地证。 附复印件一份。 第二条该土地的有所权转让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 第三条甲方负责提供配合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所需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场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2632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Rural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agreement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地 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1342495.html,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而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又是一个土地问题,民以食为天,土地问题解决好了,农民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围绕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法规,笔者在参阅了一些现行法规、解释后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抵押权问题略作浅谈,如有认识不同欢迎商榷。在此之前,先简略介绍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一.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四个时期: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㈢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㈣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

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完整详细)-标准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

第6卷第3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6No.3 2004年6月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un.2004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4)03-0047-06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 王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上海,200433) 摘 要: 本文对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演进的历史路径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关系调整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处理上所应获取的重要历史经验。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济思想 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的演进路径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并且随着分离的不断加大,土地使用权越来越独立的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遵循着如下的演进轨迹。 1.国家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弱化和私人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强化 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王有”的观念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表现为国家主导型的不对等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的国有以及国家所有权的主导地位构成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总体特征。国家由于在政治权力上具有优势,从而决定着契约的形成以及双方在契约中的地位,“国家所有权的至高无上性”的特征十分明显。国家所有权绝对主导的观念的形成源于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同时早期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共同所有是导致国家所有权强大的重要原因。但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避免的分离以及个人天生对于土地财富的追求和占有,使得国家所有权的主导观念不可能是永久不变的,一旦土地使用权私有得到发展,所有权的私有也就成为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国有的绝对意志自然会受到挑战。因此,尽管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思想是作为中国土地制度思想的整体背景而存在的,但事实上,国家所有权思想在私人所有权出现以前和私人所有权产生以后却有所不同,前一阶段的国家所有权是绝对主导的,而后一阶段则产生了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相互角力,私人所有权越发展,它们之间的角力就越激烈和越明显。这种产权关系的调整反映在制度思想上,便呈现出国家所有权思想不断弱化和私人所有权思想不断强化的演变趋势。因此我们看到的是西周时期“天下王土”的观念相当稳固,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土地的私人所 收稿日期:2004-03-15 作者简介:王 (1976-),女,甘肃兰州人,上海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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