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学院】在超市购物却被强行搜身,该怎么维权?

【五分钟法学院】在超市购物却被强行搜身,该怎么维权?

在电影《致青春》里有这样一个桥段,朱小北去超市买东西,结果出超市门口,被收银员要求搜身,怀疑她有偷拿的情况,从而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生活中和网络上,我们遇到、了解到的超市保安对顾客搜身的事例时有发生,“偷一罚十”也屡见不鲜。超市的做法和规定是否合法呢?

超市保安的职责是保护超市的财产和商品安全,在发现侵犯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同时也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超市保安不是国家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权,故不能像执法人员一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即便保安有合理理由怀疑顾客偷窃,也应该先报警,让警察依法处理,而不是随意限制顾客人身自由和侵犯顾客隐私。顾客遇到保安侵害自己的人格尊严或者人

身自由时,无需忍气吞声,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投诉举报的同时,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消费者购物时忘记付款的情况难免发生,顾客并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盗窃行为。而超市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通常会以“偷一罚十”的行规对顾客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顾客有义务配合超市澄清事实,对于确实忘记交钱的物品,应当补交货款。但是超市没有权利对顾客进行罚款、处罚或者收取押金。

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不符合行政处罚要求的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此,超市无权罚款,其贴出的“偷一罚十”标语违法且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