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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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法律思考

作者:贾胜本

来源:《行政与法》2015年第12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政府旅游公共服务与日益增

长的社会旅游公共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发挥其职能作用,以实现政府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全新目标。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12-0035-04

收稿日期:2015-10-10

作者简介:贾胜本(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目前,我国旅游业已实现了由单纯的外事接待型向综合性行业发展的重大转变,并正逐步实现由新的经济增长点向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重大转变,由旅游资源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发展的重大转变。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旅游公共服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履行《旅游法》赋予政府的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能力,越来越受旅游从业者特别是广大旅游爱好者的关注。

一、政府依法提供旅游公共服务

《旅游法》是政府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是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广义上看,《旅游法》是调整各种旅游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仅包括旅游法法典,还应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旅游的规定,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旅游法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属于综合立法,覆盖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与各级政府履行旅游公共服务职责紧密相连。旅游公共服务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满足旅游者的共同需求而提供的基础性、公益性的旅游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总称。旅游公共服务不同于旅游服务,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旅游公共服务实施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相关部门,而旅游服务实施的主体是旅游经营者。《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指出:“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将是…十二五?期间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服务职能的主要工作。”这是中国旅游公共服务指导2011-2015年全国

旅游公共服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旅游事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二、政府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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