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杀慎杀易形成刑罚复仇漏洞

少杀慎杀易形成刑罚复仇漏洞
少杀慎杀易形成刑罚复仇漏洞

2007年12月20日,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受贿21万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贪污3亿只判死缓”,这样的结果自然令许多人费解,如果比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死刑的最低贪污数额标准(10万元),王成明的贪污数额是该标准的3000倍。一时间“社会议论”,“专家批评”,“媒体讨伐”……事实上,类似的“死缓”判决结果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中国的各种刑事犯罪判决中,而不仅仅限于经济、职务犯罪范畴。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2007年末,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也曾表示,2007年上半年全国死刑数量已比去年同期下降1/3。中国从司法上控制死刑数量的努力已至极限。

然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等法学界人士则认为“现在中国死刑判决中‘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缺少中间环节’的情况已经形成了一个刑罚复仇漏洞”。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曾撰文分析“生刑过轻”的现象。所谓“生刑”,包括死缓(因为死缓一般不杀)、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而在我国刑法中,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时间),一般实际关押在18年左右。

而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一般实际关押在15年左右。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由于我国存在减刑、假释制度,15年有期徒刑最低关押7.5年,一般实际关押12年左右;20年有期徒刑最低关押10年,一般实际关押15年左右。

“事实上,人们一直在讨论‘取消死刑’这个提法不太准确,也不利于公众理解,应该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因为终身监禁将比死刑更难受。”昆明市盘龙区的人大代表蔡永霓对此有自己的理解,“了解到现在的减刑措施,就知道中国并没有真正的无期徒刑,任何罪犯到一定时候都能恢复自由,这也让许多人不能理解和接受。”

死刑威慑有限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早前表示:“死刑的作用是有限的。”

2007年12月23日,女子刘凤因劫杀同事阿欣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但刘凤“在听到死刑宣判后竟然还露出笑脸”。

2007年12月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院对李春和魏晓辉宣判了死刑。从2005年4月起,李、魏及其同伙在山东、河南、安徽和广东的多个地方作案,抢劫16起,杀死8人。“宣判死刑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李春和魏晓辉始终表现得满不在乎和无所谓,在法官宣读二人的犯罪事实时,他们还交头接耳,不时露出不屑、轻蔑的表情。”

昆明市公安局一名刑警认为:“死刑只能威慑一般人,对恶性犯罪没有多大作用,因为他已经不顾死活了,他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仔细想想就可以知道,如果抢劫、强奸都被判死

罪,该谁倒霉?被害人倒霉,因为罪犯只要一犯案,反正被抓到就是死,不如干脆把人杀掉。”

“这是个非常可怕的问题,过严的刑法有时候会把犯罪行为推到极端。如果有后路,情况就会不一样了。所以,对犯罪心态需要更为科学、更为全面的分析,不要总是出于一种愤恨、一种感情色彩来对待这个问题。”他认为,“如果大规模施行死刑,同样会导致罪行泛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警察协会秘书长刘汉荣表示:“客观地看,处决罪犯同样有负面效应,每杀一名罪犯,现实中同样也会招来其家庭对社会、对政府的怨恨。”

云南省高院的一名法官表示:目前中国的刑事犯罪中80%发生在农村,80%的被告是农民。云南省一家监狱的关押情况显示:在其关押的数千名罪犯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65%,农村人口占70%以上。

犯罪有很多社会综合因素,作为事后惩治手段的死刑,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昆明市盘龙区的人大代表蔡永霓表示:昆明地区很多重刑犯被捕后基本没有钱请律师,或不太了解请律师有什么意义。

这些数字和事实都充分说明了在中国犯罪与贫穷和落后的关系,很多罪犯在被抓前基本不知道自己罪行程度深浅,甚至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罚本身就是向犯罪复仇的具体措施,但是解决犯罪问题不可能靠惩罚罪犯来实现,那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

由于传统“杀人偿命”和报复心理,形成了中国民众对死刑的盲目崇拜。从现在普遍的社会价值取向来看,老百姓在对待违法犯罪问题上,似乎有种趋严的心理。

韦锋认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在减少杀人,统一死刑标准,但是这样的转变似乎太突然:“中国目前社会治安并没有根本好转,为何要实现轻刑?是中国对人的生命价值提高尊重了吗?还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了,能够容忍犯罪而付出更多代价,以社会保障来弥补犯罪带来的例如孤儿、残疾人和财产损失等?仔细分析起来好像都不是。”

“2007年刑事政策变化的原因,只能理解为中国要融入国际社会,于是希望通过改变自己的许多价值观而得到接纳,这当中就包括死刑问题,可以说是外因起到了决定作用。”他说,“但是政府很清楚中国的实际情况,即滥杀不行,马上取消死刑也不行。”

重刑犯的改造

“那些以人道、文明等借口反对使用死刑的人,是在保护罪犯的权利,而不是受害人的权利。”昆明市一名受害者的母亲愤怒地说,她的女儿被一名罪犯凶残杀害,因为罪犯后来投案自首,法院认为可以从宽判了死缓,而不是她希望的立即处决。

而与之相反的是,许多罪犯的家属都希望法律能够给其留一条生路,他们都觉得“如果给罪犯改过的机会,他们以后也能对社会有贡献”、“在进监狱之前,他们也没有学到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否则很可能就不会犯罪了。”

云南省的一名监狱警察说:“客观地看待罪犯的心态,以前生活条件比较差,生活比较封闭的罪犯相对容易适应监狱的生活;而以前有社会地位、生活条件好的罪犯就不然了。往往不服从管理、无法忍受监狱生活的都是后一种罪犯,所以这些人在里面出现的‘麻烦’其实更多。众所周知包括外来力量对监狱的干预,这些外来力量也经常形成让他们早日出狱的原因,而不是因为他们已经被监狱改造好了。”

“中西方的刑事政策有所不同,其是由对人价值的基本判断决定的。中国的刑法一是惩罚,二是教育,相信人都是可以改造的,都可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所以中国一直把减刑、假释当作罪犯改造的鼓励,让罪犯觉得有希望,愿意接受改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而西方刑法惩罚是目的,即不相信恶人可以改造,所以经常对一些罪犯给予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惩罚。”

他表示,中国目前的刑事政策有矛盾之处,一方面认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处决恶人而不给改造机会。

因为贩毒被判死缓,正在云南省一所监狱里服刑的李勇(化名)说:“在监狱里我学习了许多法律和文化知识,学会了许多劳动技能,等以后恢复自由,就可以通过正当劳动养活自己,我觉得是监狱给了我重新做人的勇气和机会。”罪犯赵华(化名)说:“很感谢政府给了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去年因为生产工作表现好,我得了2000多元奖金,都寄回家给父母亲了。”

韦锋说:“犯罪历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种综合的社会问题,所以仅仅靠司法手段是不可能完全制止、消除犯罪的,历史经验证明,哪怕使用了再严酷的死刑手段也无法控制犯罪的发生。”他表示,现在中国的警察、保安甚至保镖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给社会治安带来明显效果,所以仅仅依靠打击犯罪是不够的。

“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被释放罪犯重复犯罪的情况非常严重,有时候达到90%以上。”云南省一名监狱警察说,“很多罪犯在监狱里都是服从改造的,痛心疾首的,但是被释放后由于社会歧视、个人自律等综合因素,很快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实上,很多罪犯出狱后都已一无所有,无论物质还是精神都非常贫乏。所以很多地方出现罪犯刑满了不愿意离开监狱,而希望继续留下来工作养活自己的情况。

终身监禁的可能性

从罪行程度上看,中国目前的“无期徒刑”和“死缓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只是一步之遥,同时由于各个地区、时期不一样,同样的犯罪行为有些会被马上处决,有些会被判死缓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监狱在管理、改造这些罪犯方面的方法基本一致,不同罪犯都能够改造成同样结果——减刑、刑满释放,不同的只是改造时间上有长有短。

云南省一名监狱警察表示:“对于监狱来说,按照国家政策管理好服刑犯是天职,无论是什么样的罪犯,其关押时间有多长,哪怕是关到罪犯自然死亡。”

通过这些情况似乎可以看出,取消死刑,代之以终身监禁是有现实的可操作基础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终身监禁可以成为目前生刑与死刑之间的缓冲,或者说可以弥补刑法上复仇的漏洞。这样,法律性质也不会有什么改变,改变的只是刑罚手段,同时对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和谐不会形成影响。”

由于中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在监狱上,同时国家许多方面的资金缺口都很大,所以完全由政府拨款养活罪犯还不行。

“不能这样简单地计算对罪犯的管理成本,否则会形成一种狭隘的思路。”韦锋说,“现在重复犯罪率很高,尤其是一些恶性犯罪分子。这些人一旦释放出来,其经常性的抢劫、杀人将带来多少损失,派警察抓捕,法院审理、判决他们又需要多少成本呢?相信后面的损失数字远远高于前面养他们的数字,更何况罪犯在监狱里都必须参加劳动,一直到其丧失劳动能力为止。”

韦锋表示:“其实只要安排得当,中国罪犯的劳动所得养活自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监狱方面能够进行‘罪犯养老统筹’方面的考虑和运作,即便终身监禁罪犯在丧失了劳动能力后也不会给社会增加多少经济负担,当然这方面的制度需要更加严密的设计和监督。”

“如果在刑法修改、财政支持和社会理解等多方面达成共识,对于中国实现真正的终身监禁就水到渠成了。”一名监狱警察说。

昆明市盘龙区的人大代表蔡永霓说:“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我赞同实行终生监禁,但不赞同取消死刑,同时希望能够在死刑执行条件方面能够有明显区分。”

蔡永霓认为,经济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等都可以不判死刑,但却有必要实行终生监禁,“或者换一种方法,即以实际犯罪数量和实际刑期判决,否则贪100万和3亿都判同样的刑期,势必会形成一种‘犯罪鼓励’。简单说就是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哪怕是300年、500年刑期,这样那些罪犯同样只能死在监狱里了,其目标与终生监禁是一致的。”

“中国不能废除死刑,这里面有一个社会公众接受程度和容忍度的问题。死刑的威慑并不是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它只是起到一种平衡,这个平衡点在于,中国的老百姓还达不到对重大杀人犯不判死刑可以容忍的程度。”蔡永霓说,“如果现在就废除死刑的话,很可能从相反的一面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譬如导致私刑泛滥。但是如果让无期徒刑真正名副其实了,对社会观念的冲击不会太大,也不会影响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监狱体制的压力

“由于传统的思想和复仇习惯,许多人甚至还为没有更严厉的报复措施而惋惜。”一名监狱警察说,“事实上,我觉得终身监禁其实比死刑更可怕,尤其是对于一些有文化、有地位的罪犯而言。”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天明说:“在我办过的死刑案中,感觉受害人一方对于加害人是否应该执行死刑的态度明显是‘穷人要钱,富人要命’。经济条件差的人家往往在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后就不太在意加害人是否被执行死刑,但经济条件好的人家往往不愿意要赔偿而

希望将加害人处死。”

2007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侯国云公开表示:“我国的无期徒刑不是真正意义的无期徒刑,应增设‘终身监禁’。”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认为,对少数罪行十分严重、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和社会危害性很大,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既不得减刑,也不得假释,使无期徒刑真正成为“终身监禁刑”。

“表面上看终生监禁让罪犯保住性命占了便宜,事实上时间长了情况会改变的。”龙天明律师表示,“对于外面的亲友也许是种心理安慰,但是对于监狱里面的自己却是终身折磨了,所以终身监禁对于预防犯罪其实是非常有效的。”

重庆市一名司法官员认为:“在死刑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死刑数量得到明显控制的情况下,实行终生监禁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全国人大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在此前也可以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哪些罪行、罪犯是终身不得减刑的。”

他认为,在最高院少杀慎杀的宏观考虑下,许多原本会被判成死刑的罪犯现在基本以“向下标准”判成了“死缓”——即只比无期徒刑多坐两年牢就可以恢复自由,这样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不公平:一是对于受害者及社会大众不公平;二是对于其他真正罪行只达到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罪犯也不公平。

“所以对于这些特殊的死缓罪犯,应该有一种更合理、更公平的刑罚方式来对待。”这名司法官员认为,“在修改刑法有关减刑的条文后,每次只需要法官在‘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判决书上注明‘不得减刑’,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他表示:“从死刑处决手段而言,枪决与注射死刑是不一样,但是其目标和结果都是一样,那就是剥夺了罪犯的生命;同样的道理,处死与终生监禁罪犯,手段也不同,但是目标和结果也相同,即都限制和停止了罪犯的行为,使其不能再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客观地说现在中国监狱的管理水平和人性化意识已经大大进步了,这与我们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有关。”云南省一名重刑犯监狱警察认为,“之所以我们能够与大量的重刑犯相处融洽,管理顺畅,很大程度上缘于国家目前的减刑政策,即我们可以告诫、安慰罪犯,服从管理就有机会恢复自由,这种有盼头的服刑犯相对而言是容易管理的。”

他说:“如果中国实行了真正的终身监禁,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门从技术上是很容易操作的,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判决就行,但是最后终身监禁的所有工作压力都将集中在监狱方面了。”

由于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再有任何回归自由社会的可能,这样对他们管理的难度势必加大。这名重刑犯监狱警察说:“难是难,但是也不可能成为做不了的工作,监狱作为国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机构,其制度也是可以随之进行改革的,以适应新形势的管理需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表示:“尽管在体制、法律和财政等多方面需要大量准备和改进,但是终身监禁肯定是中国司法的一条必由之路,而且对于教育社会和预防犯罪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措施。”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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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核心内容: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如果刑罚已经被执行完毕,后来才发现了其具有着一定的罪尚未发现或者审判,那么这个时候,将会是如何进行刑罚呢?是否可以适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分析。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 例1:某甲因盗窃被抓获,侦查中又供述其还有抢劫行为,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移送,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其抢劫犯罪被查证,又诉至法院。 例2: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中交代其还诈骗他人钱财,侦查机关未找到被害人故未立案,刑满释放后,因被害人出现而诈骗案告破,又诉至法院。 就上述两例是否应当数罪并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应数罪并罚,因为某甲在盗窃罪被宣告判决前已经犯抢劫罪,符合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规定,某乙的诈骗漏罪发现时间符合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时间要求,故均应适用数罪并罚;而且数罪并罚有利于被告人。但笔者认为,两人均不应数罪并罚。 第一,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有违一般人的认识,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发现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对新犯的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前者为“先并后减”,后者为“先减后并”,前者比后者对罪犯更有利些,就因为判决后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更大,但这两者都只对未执行完毕刑罚进行并罚。 第三,数罪并罚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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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 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

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监狱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

安全漏洞管理制度

XXXX 安全漏洞管理制度

文件修订履历

目录 1引言 (4) 1.1目的 (4) 1.2对象 (4) 1.3范围 (4) 2漏洞获知 (4) 3级别定义和处理时间要求 (4) 3.1级别定义 (4) 3.1.1高风险漏洞定义 (4) 3.1.2中风险漏洞定义 (4) 3.1.3漏洞处理原则 (5) 4职责分工 (5) 4.1信息安全部 (5) 4.2 IT中心 (5) 4.3各产品开发部门 (5) 5漏洞处理流程 (6) 6罚则 (7)

1引言 1.1目的 本制度规范了XXXX(以下简称:XXXX)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发现、评估及处理过程。保障尽早发现安全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安全处理响应时间,加强信息资产安全。 1.2对象 本制度阅读对象为单位所有的运维人员、产品开发人员、测试和质量保障人员等。各产品开发、运营、系统运维、质量测试等部门负责人应通读并认真执行本制度中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 1.3范围 本制度中的信息系统描述适用于XXXX信息系统: 应用系统:所有业务相关应用系统,包括自主开发和外购产品。 操作系统:Windows、Linux 和UNIX 等。 数据库:Oracle、MySQL、Sql Server 等。 中间件:Tomcat,Apache,Nginx 等。 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等。 安全设备:安全管理、审计、防护设备等。 2漏洞获知 漏洞获知通常有如下方式: ?来自软、硬件厂商和国际、国内知名安全组织的安全通告。 ?单位信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渗透测试结果及安全评审意见。 ?使用安全漏洞评估工具扫描。 ?来自单位合作的安全厂商或友好的外部安全组织给出的漏洞通知。 3级别定义和处理时间要求 3.1级别定义 对于没有CVE评级的安全漏洞统一参考附录一标准进行漏洞评级。 3.1.1高风险漏洞定义 1.操作系统层面:依据CVE标准。 2.网络层面:依据CVE标准。 3.数据库层面:依据CVE标准。 4.中间件(包括应用组件包):依据CVE标准。 5.单位自主开发的业务应用:详见附录一。 3.1.2中风险漏洞定义 1操作系统层面:依据CVE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 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 (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立案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由我们来管辖的一个环节。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申请、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二)取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燕红李林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办案工作稳步发展,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不能的现象,下面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作简单的阐述。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不履行职责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从现实情况看,在土地、山林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此类问题比较突出。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一些未得到授权的组织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问题也比较突出,表现为委托、聘用的人员文化不高,素质低下,不依法行政,暴力执法,或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乱作为。 3、越权。所谓"越权",即超越职权。越权的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根本无权,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权。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另外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问题。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 4、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对人要么拒绝履行,要么

信息系统安全漏洞评估及管理制度V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虹微公司管理文件 信息系统安全漏洞评估及管理制度 ××××–××–××发布××××–××–××实施 四川长虹虹微公司发布

目录 1概况 (3) 1.1目的 (3) 1.2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2正文 . (3) 2.1. 术语定义 (3) 2.2. 职责分工 (4) 2.3. 安全漏洞生命周期 (4) 2.4. 信息安全漏洞管理 (4) 2.4.1原则 (4) 2.4.2风险等级 (5) 2.4.3评估范围 (6) 2.4.4整改时效性 (6) 2.4.5实施 (7) 3例外处理 (8) 4检查计划 (9) 5解释 (9) 6附录 (9)

1概况 1.1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信息系统安全漏洞(包括操作系统、网络设备和应用系统)的评估及管理,降低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2、明确信息系统安全漏洞评估和整改各方职责。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虹微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息系统,非虹微公司管理的信息系统可参照执行。2正文 2.1. 术语定义 2.1.1.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保护、维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也可包括真实性、可核查性、抗抵赖性、可靠性等性质。 2.1.2.信息安全漏洞 Information security vulnerability 信息系统在需求、设计、实现、配置、运行等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以不同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个层次和环节之中,一旦被恶意主体利用,就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损害,影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2.1. 3.资产 Asset 安全策略中,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信息、数据和资源等等。 2.1.4.风险 Risk 资产的脆弱性利用给定的威胁,对信息系统造成损害的潜在可能。风险的危害可通过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造成的影响进行度量。 2.1.5.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硬件、网络和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源、信息用户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以处理信息流为目的的人机一体化系统,本制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操作系统、网络设备以及应用系统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 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 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 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 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 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 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 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 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 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网站安全漏洞整改方案_0

网站安全漏洞整改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安全漏洞专项整治行动,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政府网站及下属网站自查并接受市、区检查。二、组织领导及分工为保障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行,成立政府网站安全漏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谷云彪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分局、区保密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按照全区部

署做好专项整治。具体分工:专项整治行动由区科信委牵头,公安分局、区保密局、区政府各部门共同承担。(一)区科信委: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检查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检查网站的软硬件环境及风险漏洞等。(二)公安分局:负责检查网站中被敌对势力攻击的情况,包括被敌对势力攻击、窃取信息等,并进行相应处理。(三)区保密局:负责检查网站信息内容的安全保密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四)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所属门户网站、业务网站及下属单位网站的安全情况,并接受市、区检查。三、检查范围及重点本次检查范围主要是接入互联网的政府网站,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业务网站及各单位门户网站。检查的重点内容:(一)网站安全漏洞排查重点进行网页脚本检测、网站挂马情况检测、网站架构安全检测、服务器主机检测、网络边界设备检测。(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安全员是否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摘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其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3)对违法者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程序;(4)制裁必须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关键字: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问题原因对策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依法行政的决定》1指示,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重要环节,是新形势下保证政府实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促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容貌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影响依法行政的“绊脚石”。正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对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的盲目性 执法不严、意识落后,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执法队员碍于权势和关系不敢依法办案;法律法规应该管的不去管或不认真去管;麻烦的事互相推诿,使问题久拖不决,只收费不管理,只处罚不服务或以罚代批,问题时有发生,不知道罚款的最终目的,为罚款而罚款,在实际工作中被罚款者把罚款一交了事,至于违法现象是否消除,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执法者一概不管了,违法现象,违法行为依然如故,某些违法人员为了追求罚款,甚至变本加厉,使执法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某交通站把一名不交养路费的专业户的车扣了,既不办理手续, 1百度文库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3040867.html,/link?url=ku2RBAk7Y4CUdLfjxpXHrAdzHIbsmpbabhy1NOLwWvmvG_5kIiehOb2mbLix REefdR3jFZ2QzQoUiV3ZXf6nUBviB0lyHrmXgIKK8VzIg5ha4FJWdy0fm88ASWKk5GpFlwhG4h-n0QTQMWm9TyVeQoM3 TYBivEZNVxUty9J-bvuCBZky1Wx-dgczDjcHUEap6jugY4iJjgoho59H-C-xKBY_wdZt_MqjnuSm_Voj1Ex-SNn5Y_fy dXUQQOCE1IJHgt_M6GPg6Ydy05AY7hlNuK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它的主要目的是对整个执法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 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

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上,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尽快结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在烟草专卖执法中,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取证工作,对案件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只要当事人承认了就处罚结案。事后当事人一翻供,我们的处罚决定就失去了依据,必然引起诉讼。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漏洞风险管理制度

安全漏洞管理制度 1引言 1.1目的 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发现、评估及处理过程。保障尽早发现安全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安全处理响应时间,加强信息资产安全。 1.2对象 本制度阅读对象为公司所有的运维人员、产品开发人员、测试和质量保障人员等。各产品开发、运营、系统运维、质量测试等部门负责人应通读并认真执行本制度中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 1.3范围 本制度中的信息系统描述适用于公司所有系统: 应用系统:所有业务相关应用系统,包括自主开发和外购产品。 操作系统:Windows、Linux和UNIX等。 数据库:Oracle、MySQL、Sql Server等。 中间件:Tomcat,Apache,Nginx等。 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等。 安全设备:安全管理、审计、防护设备等。 2漏洞获知 漏洞获知通常有如下方式: ?来自软、硬件厂商和国际、国内知名安全组织的安全通告。 ?单位信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渗透测试结果及安全评审意见。 ?使用安全漏洞评估工具扫描。

?来自单位合作的安全厂商或友好的外部安全组织给出的漏洞通知。 3级别定义和处理时间要求 3.1级别定义 对于没有CVE评级的安全漏洞统一参考附录一标准进行漏洞评级。 3.1.1高风险漏洞定义 1.操作系统层面:依据CVE标准。 2.网络层面:依据CVE标准。 3.数据库层面:依据CVE标准。 4.中间件(包括应用组件包):依据CVE标准。 5.单位自主开发的业务应用:详见附录一。 3.1.2中风险漏洞定义 1操作系统层面:依据CVE标准。 2网络层面:依据CVE标准。 3.数据库层面:依据CVE标准。 4.中间件(包括应用组件包):依据CVE标准。 5.单位自主开发的业务应用:详见附录一。 3.1.3漏洞处理原则 1.所有高、中风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 2.对于有关安全漏洞的修复方案经评估后会影响系统稳定或短期 不能找到解决方案的漏洞,由信息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体解决方案。4职责 1.定期对单位生产系统使用的应用软件及第三方组件进行漏洞监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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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对象 (5) 1.3范围 (5) 2漏洞获知 (5) 3级别定义和处理时间要求 (5) 3.1级别定义 (5) 3.1.1高风险漏洞定义 (5) 3.1.2中风险漏洞定义 (6) 3.1.3漏洞处理原则 (6) 4职责分工 (6) 4.1信息安全部 (6) 4.2 IT中心 (6) 4.3各产品开发部门 (6) 5漏洞处理流程 (8) 6罚则 (9)

1引言 1.1目的 本制度规范了XXXX(以下简称:XXXX)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发现、评估及处理过程。保障尽早发现安全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安全处理响应时间,加强信息资产安全。1.2对象 本制度阅读对象为单位所有的运维人员、产品开发人员、测试和质量保障人员等。各产品开发、运营、系统运维、质量测试等部门负责人应通读并认真执行本制度中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 1.3范围 本制度中的信息系统描述适用于XXXX信息系统: 应用系统:所有业务相关应用系统,包括自主开发和外购产品。 操作系统:Windows、Linux 和UNIX 等。 数据库:Oracle、MySQL、Sql Server 等。 中间件:Tomcat,Apache,Nginx 等。 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等。 安全设备:安全管理、审计、防护设备等。 2漏洞获知 漏洞获知通常有如下方式: ?来自软、硬件厂商和国际、国内知名安全组织的安全通告。 ?单位信息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渗透测试结果及安全评审意见。 ?使用安全漏洞评估工具扫描。 ?来自单位合作的安全厂商或友好的外部安全组织给出的漏洞通知。 3级别定义和处理时间要求 3.1级别定义 对于没有CVE评级的安全漏洞统一参考附录一标准进行漏洞评级。 3.1.1高风险漏洞定义 1.操作系统层面:依据CVE标准。 2.网络层面:依据CVE标准。 3.数据库层面:依据CVE标准。 4.中间件(包括应用组件包):依据CVE标准。 5.单位自主开发的业务应用:详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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