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相关事宜办理流程-沈阳地区

生育相关事宜办理流程-沈阳地区

生育相关事宜办理流程

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计划在非沈阳市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女员工必须办理)

员工须在生育指标办理完成后且生育前办理此备案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①异地生育申请表(行政楼101室领取),需加盖选定医院的公章及当地医保中心公章;

②生育员工的身份证、医保卡A4纸复印件;

④生育员工的结婚证、生育指标(即一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A4的复印件。

说明:若您在生育前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医保中心对异地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不会予以报销,生育贺金的发放也将受到影响。

二、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发放独生子女费

1、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生育后一个月内,请您携带从社区领取的《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到行政楼101室人力资源部盖章,盖章后到社区办理。

2、独生子女费发放:您提交生育生活津贴材料后,独生子女费会从《独生子女光荣证》发证月起在您工资中发放。

三、办理生育生活津贴及发放生育贺金(请您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务必按时办理)

生育后三个月内,请您携带以下材料到行政楼101室人力资源部办理。因人力资源部每月1日到生育保险机构为员工办理生育生活津贴,所以建议您提交资料的时间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周。

1、女员工(在沈阳生育)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

①医保卡原件;

②医疗费收据;

③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分娩记录、出院小结(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后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

④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以及A4纸复印件;

⑤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以及A4纸复印件。

2、女员工(在非沈阳市医保定点医院生育-异地生育)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

①异地生育申请表;

②医保卡A4纸复印件;

③医院开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明汇总单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

④其它材料同在沈阳生育女员工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一致,但需增加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可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3、男员工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

①医保卡原件;

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以及A4纸复印件。

若男员工配偶未就业且在生产期间未缴纳医疗保险,需增加以下相关材料:

①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②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③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补制凭证无效);

④病例首页、手术记录/分娩记录、出院小结(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后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

⑤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以及A4纸复印件。

4、生育贺金发放:

您提交生育生活津贴材料且通过生育保险审核的当月,人力资源部会根据与您确认的结果直接为您发放500元的生育贺金。原《生育贺金申请表》取消。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精)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社会化 管理服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杭州市区女工生育保险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他各县(市)分别为统筹单位。 第五条统筹范围内,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核准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九条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企业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分立、兼(合) 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 日内,到社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生育报销流程 第1步生育医疗费报销——①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在定点医院签订承诺书后,生育并直补报销生育医疗费;②男职工配偶和异地生育的职工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 第2步通过上传数据——产假期满后通过“郑州社保小秘书”其中“业务办理-生育待遇申报”功能上传报销所需数据(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停保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出院次月可上传)。 第3步查看上传结果——上传“郑州社保小秘书”之后,可以通过其中“综合查询-生育待遇”功能查询办理进度。 第4步现场验证信息——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的职工以及“郑州社保小秘书”数据出现错误的职工,在上传之后由单位专管员(或停保女职工委托人)携所需材料到郑州市社保局各分局生育保险业务窗口办理。 (二)计生手术报销流程 第1步在定点医院实施计生手术并直补报销医疗费——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在定点医院实施计生手术并直补报销医疗费。 第2步通过上传数据——出院或门诊结算的次月上传“郑州社保小秘书”(已经在定点医院报销过医疗费的机关全供单位职工和停保女职工无需上传数据,也无需进行第3步)。 第3步现场验证信息——数据上传成功之后,由单位专管员携所需材料到郑州市社保局各分局生育保险业务窗口办理。 (三)待遇审核及拨付

第1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将当季度的报销材料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 第2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于次季度将当季度报销结果转交基金管理处,并将结果公布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官网。 第3步基金管理处核定后转银行拨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异地生育)拨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上,生育津贴拨付至单位帐户。 (四)业务经办时间及要求 (1)现场验证信息(提交报销材料)的办理时间为:每个月的5-24日工作日。 (2)在职职工要求必须由单位专管员统一代办,专管员办理业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3)务必在现场验证信息之前通过“郑州社保小秘书”上传数据。

办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程序

办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程序 一、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 凡属本辖区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都应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领取人应先到所属居委会填写《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表中内容逐项如实填写,由居委人员核实,持本人户口本、小一寸照片一张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二、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服务证》(《服务证》婚育学校学习情况记录栏必须有登记)、《计划生育合同书》(此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居委存档,一份计生办存档)、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应备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围产保健卡、婚育状况证明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三、办理二孩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应先到居委会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由双方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加具意见,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相关证明,近期孕检证明、《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提出申请,送街计生办审批。申请人收到批准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通知

书后才可以怀孕,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围产卡、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生育登记。 凡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产后90天内首先上环。已生第二个子女的,产后一个月内首先结扎。如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落实节育措施的,应有区级以上医院妇产科的证明。 《生育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1、依法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凭《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薄》或身份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生育证申请表; 2、填写好的生育证申请表由男、女双方所在地村(居)委会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核办理一胎生育证。 (二)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写出书面申请,并凭《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生育证申请表; 2、填写好的生育证申请表由男、女双方所在地村(居)委会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核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生育登记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生育登记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生育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报告(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章,诊断证明章) 备注: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起始日期和预产期 二、我方开具头胎证明(携带双方结婚证、身份证) 三、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携带上述材料去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准生证(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怀孕10周内,到定点联网医院做妊娠登记: 1)、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A4纸) 2)、生育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专用章,诊断证明章) 3)、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A4纸)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入院第一天需办理住院登记,所需携带材料如下: 1)、住院证 2)、医保证、医保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A4纸) 3)、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A4纸) 4)、妊娠登记表(社保中心提供) 5)、身份证复印件 6)、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如无法办理住院登记,需在住院第二天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七、生育报销所需材料: 1)、医保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蓝联(加盖财务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3)、费用清单(生育保险专用章) 4)、诊断证明(加盖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5)、身份证复印件

6)、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7)、出生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9)、出院记录(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10)、剖腹产的提供剖宫产手术记录(加盖生育章、病案章) 尚未和医院结算生育住院费用或者在异地生育的,需要另外提供以下材料11)、住院登记表(社保中心办理) 12)、医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1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讫章、生育专用章)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生育专用章) 八、计划生育流产、引产的需要办理妊娠登记方可报销 顺产报销最高限额3000元 剖腹产报销最高限额3600元 九、妊娠相关手术报销材料: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蓝联(加盖财务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3、费用清单,处方,检查报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病例复印件 5、计划生育术后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6、非自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需提供术前诊断证明与术后诊断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7、非自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交社保) 8、非自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需提供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粉联) 注:1、流产手术备案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生育保险专用章) 2、如有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可直接在联网医院结算 有商业补充险的员工请将所有单据留存复印件,以便用商业险补报差额

生育保险指南

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一、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参保职工在诊断妊娠后,生育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13495647.html,)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13495647.html,)的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点击“单位办事”或“个人办事”。 1、单位经办人员点击“单位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

码”进入“单位网上业务”,点击“单位业务办理”,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2、职工本人点击“个人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手机下载“武汉人社”APP注册“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点击“生育就医登记”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3、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录入信息后填写手机号码,系统进行验证并绑定。 4、上传参保人结婚证扫描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确认提交。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如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113495647.html,)申请生育保险就医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最新)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最新)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四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注意:北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理。 1、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不用担心,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2、门诊产检费[交人事](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门诊产检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人事):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流程: 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

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3、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晚育津贴: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_办法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_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

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并在天津社保医保科做备案),12周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准备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1997)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围内

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待遇和支付项目 第八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女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开据产假休息证明。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统筹项目为: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和药费; 5.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事故的费用)。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项目支付生育保险费: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公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证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爱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差不多平稳”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打算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按照费用支出情形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治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打算生育部门签发的打算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收缴、支付和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治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治理费标准,各地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形,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治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治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同意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问题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问题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问题: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1)离开南京市生育者必须在生育前本人申请,学院盖章后由本人到医保中心(水西门大街97-1号,生育科)报批,批准后方可离开南京市生育,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三、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病历 3、双处方

4、发票在了解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那么生育保险按什么比例报销呢?生育津贴是根据本人城市平均工资的比例来划分的。 1.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6.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200元。 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险,则在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 6页)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补助费)。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企业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自行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

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市内四区企业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包干使用: (一)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拨付; (二)生育医疗补助费1200元;剖腹产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妊娠合并症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4000元; (三)计划内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按第一、二项规定享受待遇。 其他区(市)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可随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支付给本人。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从生育医疗补助费中报销;超出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0日;晚育的,增加产假60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日。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间内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继续休息治疗的,由企业按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和本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无故逾期不缴或少

2017年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图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已经办理出院 生育检查费、生育及并发症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进行支付。职工领取待遇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2、女职工生育未办理出院 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进行支付。 3、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 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计发。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 2、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 2、准生证; 3、出生证明; 4、出院证明原件; 5、住院费用清单; 6、住院费用收据; 7、结婚证 1.本人的;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你需要多缴钱? 2017-08-25 14:26:22 来源:市社保局日前,《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开始实施。今天,专门整理为大家了关于两险合并前后,大家应该知晓的事,具体介绍: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是国家层面推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我市是全国首批12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部署,我市的两险合并政策,遵循了以下原则: 统一参保登记 统一基金征缴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 统一基金管理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一胎生育证办理流程

一胎生育证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到所在村(居)或工作单位开具婚育状况证明信; 2、向镇计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婚育状况证明信、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二寸); 3、镇计生办发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二胎生育证办理流程 1、由夫妻双方到村妇联处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份,由妇联主任签 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带申请材料到镇计生办初审,提供再生育审批表,夫妻双方户 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一胎准生证、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小二寸); 3、经镇计生办审批合格报区计生局批准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1、由夫妻双方填写《独生子女光荣证》审批表三份,由村妇联主 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批,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 证、结婚证、一胎准生证、夫妻近期合影四张(小二寸); 3、镇计生办审批合格,报主管领导签字,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农村低保初审流程 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供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审批表》;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家庭成员 收入证明、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本; 3、村低保评议小组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不少于两人),填写调 查表并签字; 4、村低保评议小组核实资料并审议,评议结果在村进行公示(不 少于七天); 5、公示无异议的报镇民政所,镇民政所根据申报情况入户复查并 填写入户调查表,经镇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民政局; 6、民政局审批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医后救助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患者及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如具下列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低保证、 退职职工救济证复印件 4、农合、医保证复印件 5、医疗费用票据平铺粘贴在A4纸上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 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上海市生育保险领取流程

◆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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