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收单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下称本行)收单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包括商户拓展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签约风险、账务处理风险和机具管理风险等;

外部风险包括特约商户欺诈风险等。

第四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防范、控制与处理风险的行为。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应贯穿商户发展、账务处理和机具管理的全过程,并严格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作为收单业务主体,根据中国银联“谁收单、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第二章风险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内设收单业务风

险管理岗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跟踪研究收单业务风险案例,完善收单风险防范制度;

(二)负责制定收单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研讨和培训;

(四)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类收单业务安全指引及中国银联安全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对收单业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

(五)负责撰写收单业务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六)负责接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收单业务风险案件工作以及内部通报工作;

(七)负责建立风险指标考核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七条各支行为收单业务的拓展部门,应设立特约商户管理岗位,其职责为:

(一)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工作,传递入账单据、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POS机具的正常使用。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采用定期与非定期、现场与非现场

等多种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与监督,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跟踪、监测。检查的内容包括:

1、POS机具的使用和管理;

2、商户的经营内容、状况和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3、交易数据和单据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

4、收银员、所有人和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化;

5、交易异常情况的监控、分析和调查;

6、其他可能引起风险的情况。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做好银行卡业务的宣传工作,对特约商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电话。

第三章风险防范

第八条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收单业务安全经营,规避制度风险。

第九条商户拓展和审查

在开展收单业务时,应按照银联业务规则严禁发展禁入类商户,对谨慎发展类商户采取更加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一)禁入商户类型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商户类型。

(二)谨慎发展商户类型

1、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2、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

3、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

4、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

5、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

(三)高度重视商户的现场调查

各支行应在目标商户正常营业时间内实施现场调查,如实填写《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拍摄经营场所的内部和外部照片,以验证其经营的合法性和实现预期销售额的能力。详细的现场调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1、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商户性质、营业文件、负责人基本信息、商户经营范围、商户交易类型和经营规模等;

2、商户经营信息,包括营业时间、相关财务数据指标、经

营方式、经营内容和对交易数据、单据的保存情况等;

3、商户的收单经验,包括商户之前是否有过收单经验、收银员的收单操作技能;

4、其他业务。要求商户提供它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商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核实商户或其负责人是否有过破产记录,以及现在或过去是否有其他信贷困难或财务危机;

2、商户与银行的往来记录;

3、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4、商户是否有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

5、负责人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是否有逾期负债等。

第十条商户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商户的日常操作管理

(一)加强对本行收单业务管理人员的风险培训,使其充分认识收单业务风险,增强自觉遵章守法的观念,提高其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减少或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二)在正式开展收单业务前,应确保对商户进行至少一次业务风险培训;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和风险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使其熟练掌握POS刷卡业务各环节的操

作规程,减少或避免出现操作风险。培训情况应及时登记,以备查核。

(三)收银人员应掌握有效卡的识别要点,检查凸印卡号与平面印刷号码是否一致,受理银联卡是否在有效期内,卡片是否完好,刷卡时POS上显示的卡号是否与卡面卡号是否一致,卡背签名栏和签名是否一致。

(四)当商户提供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当商户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通知本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商户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五)建立商户风险综合评分体系,根据评分结果对商户进行风险分级,对于不同的风险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机具管理

机具布放时,应充分考虑商户类型、商户地理位置、预期单笔交易金额、预期销售额等相关因素,落实以下措施:(一)首先签署商户协议书,并确认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再布放相关机具;

(二)“店中店”商户,应根据其经营的独立性,分别布放机具,严禁不同商户合用同一台机具终端;

(三)对于每台终端,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于程序下载后,将终端编码与机具序列编码建立对应关系,以便于机具管理;

(四)程序下载和装机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复核,避免出现装错机情况;

(五)装机时,需认真填写《特约商户机具管理登记表》;

(六)机具应符合银联检测标准:能够读取并传送磁条卡的磁道信息,但不显示完全磁道数据(例如CVN);

(七)机具若出现无法打印凭条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解决,如需生产商进行维修时,收单业务部POS机具管理员应到现场全程陪同监督;

(八)POS机具管理员应加强自助设备安全防范的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检查终端上是否安装侧录仪器,确保机具设备正常有效地工作。

第十三条特约商户的账务管理

(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处理特约商户账务,及时核对资金,对账务差错和资金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中国银联相关规定调整,切实保障商户的账务正确和资金安全;

(二)严格控制对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访问权限,根据业务需要的原则,必须通过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密码管理等手段,严格控制访问、使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防止擅自对数据进行查看、篡改和破坏;

(三)严格保护商户账务信息及交易数据,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将涉及持卡人安全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用于软件开发和模拟测试;

(四)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必须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四章风险种类特征及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商户欺诈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恶意倒闭、套现、洗单、侧录、伪冒交易合谋、卡号测试、手输卡号测试、虚假商户、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等。

第十五条不同的欺诈类型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

(一)易出现恶意倒闭、套现、洗单、手输卡号欺诈风险的商户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预付款交易较多;

2、销售规模较小,无金融和信贷历史;

3、从业人员少,经营不规范;

4、扣率较低,按笔或月交纳刷卡手续费;

5、要求用个人账户充当银行卡结算账户;

6、签单多为手工单据或者压印了其他商户的名字;

7、单笔交易金额或日均交易额突然增大。

(二)具有侧录、伪冒交易合谋、卡号测试风险的商户具有以下特征:

1、一定期限内交易量突增,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不匹配;

2、大量出现同一序列的卡号或相同BIN号的交易;

3、在非正常营业时间,出现多笔大额交易;

4、被调单、退单的笔数和金额急剧增加;

5、商户的授权交易与清算交易差异很大,提交授权的数量很多,但是没有或很少有相对应的交易提交清算;

6、授权被拒绝的比例异常高。

第十六条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加强检查监督管理,加强对收单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发现违章违纪情况,严肃查处;

2、加强日常监控和现场巡查,以尽早识别风险迹象;

3、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培训,提高商户员工的防欺诈技能;

4、如有可能,与商户以前的收单机构联系,详细了解商户之前的收单表现和终止协议的原因;

5、在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进行秘密的现场调查,密切关注商户状况是否与上一次的现场调查结果相符、商户经营是否正常等;

6、以客户身份与商户联系,技巧性地询问商户关于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相关问题,以了解商户经营的真实意图和真实产品;

7、在证实商户所有权时,确保收集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商户结算账户的设立机构和账号。所有的信息变动都应通过正式文件书面证实,并有指定的被授权人员的签字;

8、当收到商户的相关信息变更通知时(如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收单机构必须与商户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进行验证确认;

9、对于商户提出的POS维护要求,如增加、替换或更新POS,

也必须与商户进行确认;

10、当商户地址变动或增加新装机地址时,实施现场审查;

11、加强商户交易监控,关注以上欺诈特征。

第五章风险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一)收单业务部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单业务风险案件的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工作。各营业网点确定风险事件联系人,并上报收单业务部。

对于收单业务开展时发现的风险遗漏点,发生的恶性案件、商户欺诈事件,发现商户出现以上欺诈迹象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提交风险报告。

(二)风险报告内容应详尽具体,主要应包含:

1、商户的基本信息;

2、基本案情、调查过程相关细节、损失情况;

3、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4、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5、联系人的姓名、电话。

第十八条建立收单业务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对于有关收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紧急风险案件,应按照应急方案,妥善、快速处理事件,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有关的收单业务违法犯罪信息,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

第十九条风险责任划分

(一)收单业务部

收单业务部为收单业务管理部门,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风险的,应负主要责任:

1、因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不严,致使不符合规定的商户成为本行特约商户;

2、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3、泄露商户交易数据的;

4、未能及时处理有关商户的投诉。

(二)会计结算部

会计结算部为银行卡资金清算部门,凡属于在收单业务资金清算中未按本行相关制度进行操作造成风险的、泄露商户交易数据的,会计结算部应负主要责任。

(三)各支行责任

各支行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工作,也是收单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凡属下列情况的,支行应负主要责任:

1、虚报商户信息;

2、未能及时向本行特约商户提供账单、核对账务的;

3、未按照收单业务规章制度对商户进行审查和资信调查;

4、对商户资料未能严格保管,泄漏客户资料信息;

5、其他应由支行承担的责任。

(四)商户责任

商户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1、利用POS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

2、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

3、资料及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

4、POS终端挪为他用;

5、未及时提供交易单据而被发卡机构退单;

6、其它未正确遵循收单业务章程协议规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具体风险处理

(一)内部风险处理

1、内部风险

(1)操作风险

由于特约商户管理人员业务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而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户审批时没有履行严格审查手续,为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办理收单业务;

②对商户资料未能严格保管,泄漏商户资料信息;

③对商户出现的欺诈迹象不按规定报告、报批;

④未按规定记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

⑤发卡行要求调单而未按规定及时回复造成退单损失;

⑥违反规定对商户进行巡查,不及时维护POS终端设备等;

⑦其他操作风险造成的资金损失。

(2)道德风险

由于特约商户管理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漠,管理松懈,道德品质败坏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按规定私自为商户进行账务处理;

②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进行收单欺诈;

③其他道德风险造成的资金损失。

由于人员在重要岗位上存在混岗操作现象,造成泄漏机密、串通作案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和变更、密钥下载不是专人负责,造成信息泄露和密钥管理混乱;

②账务处理中没有经过复核;

③其他重点岗位风险造成的资金损失。

2、内部风险处理

对于出现的上述内部风险,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外部风险处理

1、对于特约商户的不规范操作风险,由特约商户自身承担;

2、对于特约商户收银员与犯罪分子合谋套取现金的欺诈行为,应积极配合中国银联进行风险协查,并对特约商户采取警告、暂停交易、解除协议等措施;

3、对于不法分子的欺诈风险,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本行可通过诉讼程序追偿或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追索诈骗款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业务风险连续性风险管理办法

业务连续性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共13页 (包括封面)

目录 一、目的 2 二、定义 2 三、流程 3 四、范围 5 五、影响业务连续性的风险管理 5 六、重要电话号码 6 七、重大变更时对客户的通知 6 八、业务连续性计划(BCP) 8

业务连续性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公司有效控制业务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从而实现保证公司和客户利益,保证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二、定义 2.1 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计划是由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定期编制和维护。该计划明确定义风险管理行动范围、目的,风险管理要求、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等等。 2.2 风险管理登记表 风险管理登记表用于记录识别出来的风险,针对已识别的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行动计划,通过定期回顾和评估,将高风险逐步降低到低风险,采取有效行动来避免风险发生,保证公司业务按既定计划高效运行。 2.3 业务连续性计划 业务连续性计划是保证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工具文件,它是由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和维护的文件。该文件针对风险要识别出来的对公司存在潜在威胁的影响因素,并为恢复及有效响应能力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机制,来保障公司和关键客户的利益。业务连续性管理流程包括应急反应流程、事件决策及业务恢复、培训、监测、检查和计划维护等。 三、流程

公司风险协调员组织建立公司级风险团队,重点识别并管理风险项目的缓解和消除行动,公司级风险团队成员分别来自于公司各个业务部门,他们将代表各个业务部门分析、提出风险项目。 公司风险管理团队负责识别、确认所有影响公司业务的风险项目,公司风险协调员负责组织将确认出来的风险项目记录到风险登记表中。 公司风险协调员分别组织管理团队对风险项目进行评估,按照风险评分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级别,汇总出高风险项目提交公司经理层讨论认可。 风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 设备、设施或人员(独苗岗位) ?替代设备备份 ?关键过程或供应商风险 ?计算机数据备份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 使用如下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初始 P (可能性) 和初始I(影响)和需要采取的行动 “风险矩阵”图上的行和列分别表示初始 P(概率)和初始I(影响)。可以用"L"(低)、"M"(中等) 和"H"(高)表示。 设置风险级别必须基于以下因素: ?概率排名“L”的可能十年发生一次 ?概率排名“M”,可能每年发生一次 ?概率排名“H”,可能每年发生在一次以上 ?影响排名“L”,影响轻微,可以忽略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附件1: 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及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化机构)的风险管理,维护银联卡跨行网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POS网络的成员机构、专业化机构和商户。 若收单业务由多个机构(包括收单机构、专业化机构、结算银行)等共同参与完成,各参与机构之间风险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分润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之内。 对于网购、电购、邮购商户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将另行制订。 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 1禁入商户类型 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1.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1.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

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1.3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1.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国的商户。 2违规处理 2.1商户 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条规定的,一经调查确认,中国银联将暂停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单机构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同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收单机构未提交任何理由,且仍未终止该商户银联卡交易的,中国银联将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转接,并将该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2收单机构 2.2.1收单机构违反本章第1.1或1.2条的,中国银联将建议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收单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2.2收单机构违反本章1.3或1.4条的,发卡机构可对在该类商户发生的欺诈交易进行退单。发卡机构对这些欺诈交易已进行了欺诈报告的,收单机构对该类退单须无条件承担,不得进行再请款。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风险管理部业务操作细则

风险管理部业务操作细 则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风险管理部业务操作细则 目录 第十二章其他审查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风险管理部对委托担保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审工作,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职责,加强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审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根据《担保业务项目流程管理规范》、《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除遵守《担保业务项目流程管理规范》、《风险管理部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同时还必须遵守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三条担保事业部向风险管理部提交项目文件时,由综合经理负责检查和接收。综合经理依照如下清单接收项目文件: 1、我公司批准项目立项的审批单 2、项目调查报告(调查人员每页双人签字) 3、申请人委托我公司贷款担保的申请书(原件并要求加盖公章) 4、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清单及相关资信材料 6、项目相关合同及文件 7、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以上清单中部分材料暂时不能提供的,应要求担保事业部及时补上。 综合经理接收项目文件后,用《文件存档登记表》(见附件1)进行台账登记,填写《委托担保项目受理时限记录表》(见附件2),向部门总经理汇报项目情况,并在部门总经理审阅并指定项目审查人员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移交给项目审查人员。 第四条项目审查人员对项目提出补充调查建议的,应填写《担保项目补充调查通知单》(见附件3)。由综合经理在《受理时限记录表》上登记后,及时送达有关人员,并抄报总裁办公室。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板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 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 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 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 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 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 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 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1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类别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 (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 (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 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 一、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宏观层面,风险控制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密不可分,控制风险、减少风险正是为了商业银行自身更好地发展。从微观层面,小到一线从业人员大到行长董事,任何一个职位都需要清晰认识风险控制在我们从事的行业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作为现代商业银行,其合规风险管理目标不仅是管住风险,而且必须与企业经营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与股东权益长期提高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即风险控制要服务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核心目标,风险管理能够提高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收益。 二、目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管理幅度不能涵盖银行全部风险;风险和收益的管理衔接性不够;粗放型规模扩张依然存在等等,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加以完善、规范。 三、建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全力营造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灵魂,通过营造合规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及时准确把科学的风险理念传导给每一位员工,形成惯性思维,是做好风险控制工作的重要保证。根据风险回报的差异,对不同的客户、业务、产品发展战略进行量化的比较和选择,在经营工作中正确处理资本。在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风险和收益应匹配。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各种风险。 应当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应包括:以整体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及岗位操作与责任约束制度。在贷款考核方面,首先要坚持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即谁贷谁收;存量方面除密切注意监测贷款的流动性比率外,还要对那些即将形或已经形成的风险贷款划分责任,建立贷款风险抵押承包制和责任人比例赔偿制度,定期考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罚。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各业务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既要给予业务部门应有的权力,又要防止将权力过于集中。 (三)调整业务结构,提高经济资本回报率。 首先,对现有业务进行在全面考察、充分估计风险因素后,进一步明确业务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要大力发展负债业务,努力调整存款结构,降低协议存款等高成本存款的占比,大力发展储蓄存款业务,发展其他资产业务,也可以将吸收的资金上存上级行,既不增加经济资本,又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其次,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大力发展无资产占用的中间业务、少占用经济资本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和表外业务,如全额保证金的承兑业务等等。最后,在发展资产业务时,不能因经济资本约束而减缓业务的发展,对于发展前景广阔、经济回报水平高的项目,虽然占用一定的经济资本,只要风险可以控制,仍然可以进行贷款支持,以扩大资产业务,抢占客户空间。 (四)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奠定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基础 人又是风险管理实践的首要对象,人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要求,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对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目录

一、目的 为了完善保理公司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评估与监控、事后收款管理机制,加强保理业务风险的合法防范和合理规避,更高效地利用信用资源,保证业务回款的及时和完整,促进业务健康有效开展,确保公司持续盈利。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名下涉及风险管理中的名词定义、额度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分工、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流程、责任划分和追究及开始实施日期等。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保理业务模式下产生的信用额度占用及相关应收账款管理的所有业务。 四、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4.1 风险管理全员防范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实施全员风险防范。建立全员性的、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是保障经营质量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全员风险防范体系的重点内容是保障业务和客户真实,员工诚信,呆帐清理、诉讼及时,决策快捷。 因此,确定公司各管理层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4.1.1公司董事会: 1.确定总体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策略; 2. 推进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

3. 监督有关部门风险防范实施状况。 4.1.2业务部总经理、业务人员: 1. 保证客户和项目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开发和维护优质客户,保障业务的真实性; 2. 保证不私自向客户承诺额度、帐期等未经审核信息; 3. 负责客户信息的维护工作,健全信息管理; 4. 负责确保业务运作遵循风控部意见; 5. 时刻把握客户经营状况和项目进度,了解市场和客户信息,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6. 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判断和决策; 7. 把控授信的风险防范条件,预警恶性事件前兆,杜绝恶性事件的引发的重大损失; 8. 把控回款的条件和应急措施,承担回款责任,提出预警并追踪结果; 9. 保证授信与客户可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匹配,个人担保有效。 4.1.3 风控部、法务部: 1. 与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订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并及时调整以促进业务发展; 2. 对客户进行评估、授信、调整、冻结、取消额度等全过程操作和监控; 3. 负责回款分析,有关报表报告报表体现授信和应收质量及趋势,提出信用状况预 警并追踪结果,并建议解决方案; 4. 定期走访客户和进行市场调查,保障客户动态管理有效; 5. 负责合同中条款的审核及合同保管,规避合同风险; 6. 识别风险回款,提出业务人员预警应收款并追踪结果; 7.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工作,规避证据风险; 8. 提供法律文件保障和咨询服务; 9. 推进诉讼程序和结果跟进。 4.1.4 财务部: 1. 负责发票开票、银行回单的收集和保管; 2. 对退票进行登记备查,对空头支票即时向风控部通报; 3. 负责与客户对帐,保证应收帐信息准确,及时核销应收帐款。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 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 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各市分行应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41797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风险评审制度、风险监管体系和法律保障制度,提高资产与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平稳健康运行,坚持以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为基本原则,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资产、业务和管理风险识别、防范、控制、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应突出成员的学识水平、知识的专业性、知识结构的复合性和实际的业务经历。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审议、充分论证、独立表决的审议决策原则;追求科学缜密决策,确保业务质量,有效识别防控风险,实现预期效益的决策目标。 第二章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在担保业务、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审监督;并具体审定以下公司业务: 1.担保类业务; 2.委托贷款等资产类业务; 3.项目融资类业务; 4.短期资金拆借类业务; 5.信息咨询、顾问、理财等中间业务;

6.其它业务。 (二)尽职评估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地投票表决; (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掌握业界动态,研究银行政策,关注担保企业风险状况。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审定公司业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七条涉及业务核销、以物抵债、抵债物变现与报损等不良资产处置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超过董事会授权权限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上报董事会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常务委员7人,包括以下方面人员:(一)公司总经办公室2人,总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副总经理任第一副主任; (二)市场业务部门3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三)风险管理部门1人,部门经理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分发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委员投票统计工作等。会议秘书由风险管理部门派专职人员或派员兼职。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设候补委员1-3人。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与第一副主任由公司董事担任。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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