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

第一条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负责人500元。第二条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处罚当事人500-1000。第三条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四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处罚200元。第五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六条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七条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八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处罚瓦检员200元。第九条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处罚区长500元,技术员200元。第十条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一条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第十三条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处罚当事人100-500元。第十四条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处罚技术员200元。

第十五条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第十六条未按规定装配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第十七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十八条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九条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二十条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处罚200元。第二十一条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处罚瓦检员200元。第二十二条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二十三条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进回风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二十五条耙矸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第二十六条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第二十七条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第二十八条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九条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条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处罚瓦检员100元。第三十一条钻孔方位、倾角超过规定、钻孔未穿透设计层位的,处罚打钻人员500元。第三十二条虚报进尺或打假孔的,处罚打钻人员500-1000元。第三十三条施钻过程中,如发现有突(透)水,突出、

瓦斯超限等危险预兆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进行作业的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打钻人员300元。第三十四条钻场施工完后,未按时封堵、接抽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三十五条随意关闭井下抽采闸门的,处罚当事人200-1000元。第三十六条验孔、查孔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钻尺数据者,处罚500元。第三十七条施钻完毕后,不及时清理积水、浮煤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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