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费用申请及核销管理办法细则

KA费用申请及核销管理办法细则
KA费用申请及核销管理办法细则

2015年KA系统促销费用申请和核销管理办法细则

为了完善KA系统操作,规范和管控KA系统促销费用,KA管理部根据公司要求制定KA系统促销费用申请和核销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从2015年3月1日开始生效。

第一部分促销费用申请审批办法:

(一)目的:

规范重点KA系统促销费用申报和审批流程,监管和控制KA系统的费用投入产出比,发挥和提升KA系统管理的职能。

(二)KA系统的界定:

1)以公司现有直营和非直营KA系统为主;

2)以区域为代表性重点KA系统;

(三)KA系统促销费用分类:

1、KA系统费用的界定(以下字母编码为营管部内部入账代码)

1)商超费用名称:

TM:条码费、进场费、品牌费;

TC:特陈费、如地堆、端架、专柜、挂网、异型货架等;

TJ:特价费、捆绑费、惊爆价(含库存处理);

DM:海报费、邮刊费;

2)退货费用TH:

破包、破损、胀气类产品退回或处理的费用;

3)其它类费用QT:

店招、包柱广告、寄包柜广告、临时促销费、场地费、免品

物料费、临促人员工资、商超临促管理费、客情费等;(四)KA系统促销费用承担方式:

1、公司直营KA系统所产生的促销费用由公司承担;

2、经销商操作的重点KA系统所产生费用,促销费用承担方式:★★新品进场费用

1)公司统一按100%比例承担费用;(局部区域除外);

2)费用计算方法:

A、单品条码费×条码数×100%=我司承担费用;

B、包干进场费×100%=我司承担费。

★★特陈费用

1)公司在特定时间内(节假日,店庆期,开业期等)或其它时期,以提升销量和拉动品牌为目的的商超特陈费用。

◆特陈活动必须与KA系统销量挂钩,同时必须与特价活动配

合拉动。(现要求此类KA系统特陈费用核销时,必须提供

KA系统销量明细。)

◆特陈活动是由公司、经销商、KA系统三方共同操作,并

达成预期销量目标。

◆经销商所提报的商超销量必须属实,由我司人员严格监

控。

2)费用计算方法:

特陈单月费用×月×我司承担比例=我司承担费用;

★★其它费用

1)店招、包柱广告、寄包柜广告费用,以当地广告制作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2)临时促销费、场地费、免品物料费、临促人员工资、商超临促管理费等,我司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以上两项费用核销公司按比例承担。

(五)KA系统促销费用申请流程:

为了提升KA系统的促销和执行效率,加强各系统的促销管理。

■按照各系统的促销档期表,以季度进行规划促销计划及费用投入比;

■请规划KA系统促销各级负责人根据促销计划必须提前60天进行申请;

■KA系统的促销申请按照整个系统或门店必须单独进行申请;(1)、促销费用申请流程;

1)各市场按照公司指定KA系统(门店)费用申请需在每月8日前将KA系统(门店)后两个月促销申请方案进行提报,计划

并汇总管辖范围内KA系统的费用投入比

KA系统总部促销申请流程

(六)各项促销费用要求:

1、月度促销活动提报规定:

■为了促使KA系统、促销个案和紧急促销个案得以顺利执行,各办事处业务人员必须与经销商或KA系统进行事先沟通,

确保活动方案得到客户有效确认后进行提报;

■每月必须提报KA系统统一的模板进行上报。每月8号前由各

办事处提报到KA经理处汇总后,提交营销管理部审批,总

经理终批;根据KA系统规划提报的个案,由营销管理部终

批;

■市场如有突发事件发生,各办事处根据当地突发情况,实时制定紧急促销个案上报,但每月的紧急促销个案不得超过3

个,特殊情况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由于KA系统新品上市的不均匀(产品、上市时间),可以

采取个案的形式申报;

3、促销活动的执行与监控:

■各区域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的影响,如有对提报的KA系统促销个案、紧急促销个案的促销活动方式等内容需要变更

的,必须提前三天,出具书面说明,并按更改的内容附上新

的促销活动变更申请表。

■单笔促销活动内容变更,但未超出预算规定及承担标准的,必须上报营销管理部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执行;

■单笔超出促销费用预算规定及承担标准的促销费用,必须报营销管理部审核营销总经理批准,营销管理部备案后执行。

■经销商或销售人员操作KA系统提供的促销活动地址或联系方式有误,造成市场督察无法准确核查、促销方式私自变异的,

营销管理部将按不属实处理。

第二部分促销费用核销办法:

(一)目的:

为使公司KA系统促销推广活动在实施过程中更加规范、明确,达到预期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KA系统核报费用界定:

1)办事处负责协助经销商操作或公司直营各KA系统进行促销活动的申请、执行控制和费用资料上报;

2)总部KA人员负责各系统的销售、费用投入汇总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3)营销管理部负责促销申请中各项需求的协调解决;并负责促销申请中费用额度、促销方式审核和促销费用稽核。

4)财务部负责促销费用核报和挂账;

5)促销费用的核销报账要求:

■要求每个KA系统(门店)活动档期结束后,六天内上交结案报告。

■品尝活动及其它推广活动需提交的结案凭证有:已批复申请表,活动期间销量的结案报告,活动确认函,现场照片,场地费用

发票及物料采购发票,需外聘临时人员的需增加:A、人员相

关资料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B、人员费用发票及工资收条(人

员费用发票主要是指:部分超市所收的人员管理费用发票)。

■形象展示(地堆,端架,陈列,专柜,包柱、挂网等)提交的结案凭证有:已批复申请表,陈列协议或活动确认函,实物照片,

结案报告(活动第一个月的销量),广告制作协议原件,费用

发票;

■DM特价海报需要提交的结案凭证有:已批复申请表,DM宣传

册和结案报告(在DM宣传期间的销量),有特陈支持提供照片,如经销商操作的KA系统要有商超进货验收单(签名或盖章),

特价收银小票,费用发票;

■买赠活动需要提交的结案凭证有:已批复申请表,完整的电脑小

票或期间的卖场盖章的销售清单,活动确认函,照片(陈列照片),结案报告;

■新品进场需要提交的凭证有:已批复进场申请表,进场协议书(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费用发票。(如不能开发票或名称不能开条码费的另行说明),经销商操作KA 系统新品进场要有零售电脑小票或商超条码产品进货入库验收单。(经销商出货单无超市盖章则无效);

■支付驻店导购、促销人员工资需要凭证有:原促销申请表,人员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工资签收表(由经销商先垫付,也可报公司财务直接发放),月销售统计表;

(三)KA 系统促销费用核销流程:

1、KA 直营系统总部促销费用部分报帐流程

2、经销商操作KA 系统费用部分报帐流程

(四)KA 直营系统费用发票核销要求:

1、公司直接操作的KA 系统部分:

(1)每次KA 系统开具的扣款发票,由财务在KA 系统网上下载

扣款明细进行核对;如有问题对应KA 系统负责人要查清该笔费用扣款原因后进行核销冲账;

(2)如KA 系统网上不能在付款同时提供付款明细的,财务可将货

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待取得付款明细后再行冲帐;

(3)如某些KA 系统网上无冲账明细的,对应KA 系统负责人及时

对方财务人员联系申请提供付款明细,以便财务冲账;

(4)财务在冲账的时候应根据KA 系统提供的付款明细逐笔冲账,

以保证账目清楚,杜绝后帐冲前帐现象;

(5)合同内的扣款请财务人员根据合同各项费用要求逐笔进行核

对冲账,避免KA 系统乱扣款现象;

(6)合同外的扣款费用,对应KA 系统负责人要提供费用申请、费

用协议及相关的凭证,交给财务人员冲账;

2、经销商操作的KA 系统部分:

(1)经销商操作的KA 系统新品进场费用核销必须提供新品进场

申请批复件、经销商开据发票及KA 系统扣款发票复印件、KA 系统进场协议、验收单回执等凭证交给财务冲账;

(2)经销商操作的KA

系统新品促销费用核销必须提供促销申请批

复件、陈列(DM海报)费用发票、促销协议,验收单回执、当地业务人员的确认单照片、档期内销售数据等凭证交给财

务冲账;

(3)费用凭证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费用支出审批流程

费用支出审批流程 总则 为加强各项费用的管理与控制,根据“厉行节约、合理安排、从严控制、超支处罚”的原则,达到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经营活动,理顺业务关系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 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复核:指财务部对拟支付款项审查是否符合受理相关制度或数字计算的正确、票据的合规性。 4、批准:指最终决策人依据上述部门的意见对是否支付款项的意见。 第二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的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行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部门。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补签。 第三条: 费用支出各级权签人员包括:经办人、部门主管、总经理。各级权签人员须对自己的签章承担责任。审批基本流程为: 经办人申请T部门主管审核T财务部复核T总经理批准。所发生业务超 出本规定所述事项的,经总经理同意后,在本规定中加以补充。 第四条: 各费用支出审批事项应遵循事前请示、请款办理、事后核销的办事流程;

如遇特殊事项无法遵循上述程序的,可先与各级权签人员口头沟通征得同意后办理,但须立即补办上述程序。财务部门遵循“及时报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借款管理原则。 第五条:对外部单位或个人付款时,优先采用电汇、汇票、支票等结算方式,尽量避免采取现金方式与外部单位(个人)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人(本人或本单位)的名称、账号等基本信息。若为外单位(个人)上门领款的,须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款的,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如确需以现金形式对外支付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章借款审批 第一条:因私借款 1、因私借款(限额500元,仅限试用期员工,用于解决生活费): 2、福利性借款(不高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员工在职期间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严重疾病等突发情况时可申请) 3、审批流程:申请人填写《借款单》T部门主管审核T财务部复核T总经理批准-付款。上述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条:因公借款 1、购买物品,需先填写采购申请单,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在费用定额内按月填报计划,行政部汇总后统一在月底编制月度采购计划。 2、各部门办理大额付(借)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经办业务支付现金低于200 元的,不予办理借款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含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 财金[2017] 90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

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市场费用申请、核销管理制度

市场费用申请、核销管理制度 1 目的 市场费用即市场活动、政策费用、合同返利及合同内规定的奖励项目费用,目的是规范市场费用的申请、核销和奖惩流程,系统地掌握市场活动的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提高市场费用使用质量和效率。 2 职责 2.1市场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2区域经理负责市场费用的申请和执行 2.3市场督查部负责市场费用真实性检核; 2.4财务部负责票据合规性审核及市场费用冲销、挂账。 3 市场费用科目分类 3.1特殊陈列费用 3.2区域广告费用 3.3事件营销费用 3.4品鉴会费用 3.5赠酒费用 3.6人员费用 3.7促销用品费用 3.8消费者促销费用 3.9渠道促销费用 3.10其它费用 4 市场费用申请注意事项 4.1申请费用必须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 4.2市场费用申请必须在公司规定的科目范围内; 4.3市场费用申请必须用公司规定的统一表格并规范填写; 4.4所有的申请必须要有执行的起止时间; 4.5同一时间、同一科目、同一渠道、同一形式的费用必须在一张申请表上体现,不得分割申 请; 4.6所有市场费用申请必须报市场部备案,否则不予核销 5 市场费用执行 5.1遵循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 5.2费用批准后,费用使用内容、执行时间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按原申请 流程执行审批,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 5.3执行方案/同一科目全部结束后方可提出核销申请,由区域经理填报《费用核销申请表》统 一表格,经销商签字(盖章); 5.4区域经理整理核销所需材料,同一活动,材料统一装置;附上费用申请报告批复件 5.5区域经理将整理好的核销文件寄回市场部核销 6核销资料明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

建设公司费用核销流程

建设公司费用核销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费用核销的管理,划清费用审核职责,明确费用审 核流程,现规定如下: 一、费用核销原则 1、归口核销原则:费用按类别、分部门、与预算口径一致,按流程归口核销。不得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核销自己发生的费用。 2、及时性原则:所发生的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 3、规范化原则:费用核销要严格按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化操作。 4、例外管理原则:对超出预算的情况或特殊情况进行专项管理。 二、机关费用的核销 1、相关规定 (1 )部门可控费用:办公室、市场部开支的费用由公司经理签字审批;其他部门开支的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公司总会计师审批核销。 (2 )公司副总师以上(含副总师)领导开支的费用,由公司经理签字审批,公司经理开支的费用由书记签字审批。武汉事业部经理的费用由武汉事业部书记签字审批,重庆事业部经理的开支由分管领导 审批。 (3 )公共支出(损益类)费用:招待副局级以上领导、 不可预见性费用开支均由公司经理签字审批;工资及奖金经总会计师审

核后,经理审批;其他公共费用支出(如办公桌椅以购置、水电费、房租费、绿化费、会务费、小车费用、财产保险费、各种行业协会会费、科技开发费等)经分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总会计师签字审批。 (4 )公共支出(非损益类)费用:工会开支的费用由工会主席审批;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由分管部门审核后,公司总会计师审批。 (5)凡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经营性费用,须事 先书面报告公司经理,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开支。 (6 )凡预算外或特殊费用由公司经理签字审批。 2、核销流程 (1 )公司副总师以上(含副总师)领导费用核销流程 经办人根据发生的业务事项,据实填写报销单,并将票据整齐粘贴在核销单上—属项目资产范畴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和领用手续-成本核算部按规定审核票据的合法性;金额计算的正确性;项目资产是否验收、登记; 是否超费用预算和规定的标准—公司经理审批—成本核算部核实审批程序,并填制会计凭证,若申请核销人员有到期未还欠款的,则成本核算部门须先将欠款扣回,领款人持会计凭证到财务资金部领款。 (2)部门费用核销流程 经办人根据发生的业务事项,据实填写报销单,并将票据整齐粘贴在核销单上—部门经理审核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并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总额内—属项目资产范畴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验收、登记和领用手续—分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核(公共支出费用控制在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内)—成本核算部按规定审核票据的合法性;金额计算的正确性;项目资产是否验收、登记;是否超费用预算和规定的标准—总会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档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发布于:2005-11-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

备、坏帐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 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 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

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歉、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 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 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

市场推广审批及费用核销流程的重要说明

市场推广审批及费用核销流程的重要说明 各公司: 自OA系统使用以来,在市场推广审批及费用核销流程方面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经集团审批就先行执行市场推广动作或先行签订合同甚至付款、文件发起时间正常但流程提报到集团的时间滞后、文件提报时相关附件提交不全等等,这些问题在新建店表现的更为明显。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审批流程,更重要的是还会影响到相关活动及推广动作的后续执行,同时,也导致在费用核销时无法顺利核销。针对这些情况及各公司关心的问题,特进行重要说明。 一、本条线OA流程的审批时间规定: 因OA是远程办公系统,完全可以实现异地办公,不受临时休假或出差的影响,因此,特对品牌建设部(以下简称本部)市场、客服OA文件的审批时间进行以下规定。 1、本部审批:除节假日外,各类文件审批或意见回复的时间最长为48小时(含沟通核实的时间),48小时之内即使不能给予最终审核意见,本部也会给予发起人审核进度的回复。 2、公司审批:发起人发起文件后,公司内部OA审核流程全部结束的时间最长为72小时(含公司内部相关沟通核实的时间)。即文件发起后72小时内,公司的表单审批流程必须结束,此时间就是文件的OA提报时间。 二、提报规范强调: 1、OA提报时间定义:发起人发起文件的时间为发起时间,不是对集团的提报时间,OA 提报时间特指公司OA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处理审核完毕提报集团的时间,而非发起人发起文件的时间。 2、各市场经理必须准确掌握各类表单的最新提报时间、途径,按时提报。详见附件1 3、文件发起后,文件发起人必须跟进公司后续流程处理的进度,以确保发起的文件在72小时内完成公司审核流程顺利提报到集团。 4、除OA系统本身原因外,公司相关流程环节未及时审批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延期提报,发起人必须在规定的提报时间截止前进行正文补充,说明滞后原因,同时直接知会集团各审批流程的相关人员,否则将视为故意延报而不予核销。 5、集团在审核时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文件发起人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到位,延期提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含附件.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

呆账管理办法(xx银行)

XX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债券投资、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会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机构申报后,由总行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运营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各机构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五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

账。 第六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权限 第八条单一客户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呆账核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每季度将当期呆账核销情况上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单一客户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在人民币1亿元及以下的呆账核销,由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十条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对各机构申报的拟核销呆账额度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呆账核销额度计划。呆账核销额度由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分配,采取与各机构现金清收、已核销呆账清收挂钩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各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一)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呆账核销的报批工 作。 (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呆账核销账务核算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三)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费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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