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

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

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 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注:

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

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详细费率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详细费率 2010年03月11日 产品类型:医疗险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男性女性 一次性交付十年交二十年交一次性交付十年交二十年交 01607 199 112 1171 145 82 11615 200 113 1171 145 81 21632 202 114 1179 146 82 31653 204 115 1193 147 83 41677 207 117 1209 149 84 51705 210 119 1228 151 85 61735 214 121 1249 154 87 71766 218 123 1271 157 88 81800 222 125 1294 159 90 91834 226 128 1319 162 92 101870 231 130 1344 166 93 111908 235 133 1371 169 95 121946 240 136 1398 172 97 131985 245 138 1425 176 99 142025 250 141 1454 179 101 152067 255 144 1482 183 103 162109 261 147 1511 186 105 172151 266 150 1541 190 107 182193 271 153 1570 194 109 192235 276 156 1601 197 111 202278 282 160 1632 201 114 212322 287 163 1663 205 116 222366 293 166 1695 209 118 232412 299 169 1728 213 121 242459 304 173 1762 218 123 252507 310 176 1796 222 126 262555 317 180 1830 226 128 272604 323 184 1866 231 131 282654 329 188 1902 235 133 292705 336 192 1937 240 136 302756 342 196 1973 244 139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100个理由(可直接打印版)

购买重疾险的100个理由

以上所有均不包括 给医院的红包、托人看病的礼金 患病期间家属所多支出的生活费 因患重疾之后所减少的收入损失成本 所需支付十几年几十年的基本生活费用 …… 2003年的急性重症肝炎治疗收费清单

购买新康宁(2012版)的一百个理由 理由之1:只有善待自己,才能收获幸福和快乐。一辈子不长,学会爱自己;爱自己,才会爱他人。爱,从新康宁开始! 理由之2: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給他足够的钱;如果他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把钱还给他。 理由之3:给孩子购买了各种保险,但孩子的父母却几乎没有保险。注意:家庭的经济支柱应该是保险的主要对象! 理由之4:中国人八成健康投资用于临死前一个月的治疗费。很多家庭一辈子都在为医院打工! 理由之5:进了医院别想跑,钞票越看越嫌少;毛病身上找一找,肚子里面扫一扫;一万完事运气好,五万出院事还小;啥药值钱开啥药,没个十万走不了! 理由之6:给家人务实的爱!我也想多买个LV包多一份奢华,但人生至少有两样东西无法控制:意外疾病,生老病死。今天我为自己补充新康宁,不为业绩不为奖励,只为万一发生重疾不拖累家人为我到处筹钱治病。 理由之7: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因意外和疾病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 理由之8:科技进步,许多疾病及时医治完全可以挽救孩子的生命。而高额的费用令很多家庭被迫放弃。重疾险,成长路上不可或缺! 理由之9:癌症不再是绝症!很多早期癌症可以治愈,部分中晚期癌症可以控制,大多数癌症患者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明显改善! 理由之10:专家建议意外险的保额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至20倍;重疾险的保额应为年收入的5至10倍。算算看,你该加保多少? 理由之11:当代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5至8岁,而女性独特的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 理由之12:家长总认为买教育险比保障险合算。其实健康是教育的前提,给孩子买保险更多应考虑的是保险保障方面。 理由之13:环境污染和不良生活习惯是癌症主要病因。城市肺癌第一,归于吸烟和空气污染。农村肝癌第一,归于饮食和水污染。 理由之14:央视经济生活大调查什么商品会热销?2010年保险排名第九,2011年第七,2012年第三,老百姓有意识了! 理由之15:保险是买的时候用不着,用的时候买不着的特殊商品!投保须趁早,勿到临头悔莫及。 理由之16:劝君投保称无钱:有也说无!病到临头用万千:无也变有;若要与君谈保险:闲也说忙;上帝召唤命归天:忙也得去! 理由之17:环境恶化——中国1/3以上城市深陷垃圾困局,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过5亿平米。 理由之18:医生可以拯救肉体生命,但不能挽救家庭经济生命!保险,就是力图在你最需要的时候为你提供经济独立! 理由之19:据统计,北京市民的退休人员的百分之七十的退休金都被用来看病!所以请把年轻时用命换来的钱,以一种“定时定量,只进不出,专款专用,时间够长”的方式来为老年的自己储备。 理由之20:金钱面前,生命不再伟大!我们购买保险不是因为有人要离去了,而是还有人要继续活着! 理由之21:电视剧《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中,身家过亿的罗保春心脏病去世,全部资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康宁终身VS康宁人生

3. 因为PICC人保康宁人生上市较晚,设计这个产品时,缴费的方式多了几种选择,这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 4. 了解中国保险发展史的人士其实都清楚,国寿曾是中国人保集团下的一个子公司(1996-2003年),原名为中保人寿,2003年改组后正式更为中国人寿,并且独立。这就意味着,国寿的康宁定期应该是在中国人保集团旗下期间研发上市的(当时应是2000年前后),如果把国寿康宁当成第一代产品。那么,中国人保2005年成立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再次研发的产品----康宁人生定期就理所当然成为第二代产品,产品有优势就不言而喻了。 附件一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双目失明 瘫痪 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 严重3度烧伤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多发性硬化症 重症肌无力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附件二 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六种必保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十九种可保疾病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一年多少钱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一 年多少钱 11月29日讯,民生保险中金打造最新重疾保险产品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此款产品提供覆盖135种疾病的全面保障,又可以提供三次轻疾、两次重疾的多重保障,下面我们就起来看该款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吧。 民生如意鑫康保险责任有哪些? 保险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35种轻症疾病,最多可保障三次,每次确诊轻症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的20%。 保险责任2:重大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100种重大疾病,最多可保障两次,每次确诊重大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3: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 若在前十年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30%,最多给付两次。 保险责任4:豁免保险费 不幸罹患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均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5:身故保险金 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6: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不幸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7:生命末期关爱金 不幸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 现金价值权益:年金转换选择权 至70周岁未发生保险事故,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领取养老年金。 民生如意鑫康一年要交多少钱 投保方案: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民生如意鑫康,年交5978元,交20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终身。 可获得保障有: 1、轻症保障:三组共35种轻症,每组可给付一次,每次4万元,最高可给付12万元; 2、重疾保障:三组共100种重疾,最多给付两次,每次20万元,最高可给付40万元(两次给付需间隔1年以上,且所患重疾需在不同组别); 3、保单生效10年内,张先生不幸患约定重疾,每次额外给付6万元,最高额外给付12万元;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201010114 哲学1201班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范围详解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条款详解 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康宁保障范围更全面。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轻症给付更为人性化。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同时,新康宁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附40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014911853.html,

(完整版)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为您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风险保障,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最新】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511026xxxxxxxxxxx。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元/年)。退保原因:《康宁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康宁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申请人:李某某二〇〇九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自6月15日入职以来,我一直珍惜和享受此份工作,于工作当中增加了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的人生变得更加充实和成熟。因此,特别感谢您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在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要求自己尽心尽职地完成您交代的每一项任务,凭心而论,每一项工作我都已尽十二分的努力去对待。但自己有限的能力未能把所有工作都做得让您满意,我感到非常吃力和愧疚。所以,我只能向您说声抱歉! 我原已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为公费研究生,由于在此工作贻误时机而丧失公费资格,所幸目前仍保留着读研机会。经过再三综合考虑,我最终不得不选择向您申请辞职转而继续上学,并希望能于本月27日正式离职。 您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24日 提交转正申请书有何意义,请看应届毕业生网介绍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这是中央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文件中,规定预备党员转正的必要程序之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验阶段,也是预备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锻炼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据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有两个版本,这款保险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重疾险之一,那么,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今天,小编重点跟大家讲讲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都保什么?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

生调报告模板

生存调查报告(第一页)第一页

案例一:

【投保概要】 被保险人:王某某,男性,43周岁 职业:经理,年收入500万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妻子 投保日期:2008年4月9日 投保计划: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单保额60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92.40万元 其他告知:2001年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单保额6万,保费5280元 【生存调查】 生调人员于2008年4月9日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约定于次日在被保险人单位面见。 2008年4月10日上午,生调人员如约前往被保险人的单位。被保险人单位成立于2002年,位于德州市德成区的X 工业园,是一家较大的棉纺织企业,被保险人目前担任该企业的董事长。 在被保险人的办公室,生调人员见到了被保险人。经确认,投保单是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条款内容已了解。从直观上看,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面色红润,看起来要比他的实际年龄年轻一些,被保险人日常爱品茶、散步,还告诉生调人员不吸烟,不饮酒。

问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状况,被保险人告知,目前其与妻子和两个孩子(一男、一女,都在上中学)住在一起,妻子目前也在被保险人所在企业工作,担任企业财务总监,在交谈中被保险人面带幸福表情讲述了与其妻子的创业史。从交谈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家庭关系非常和睦。 生调人员着重向被保险人了解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被保险人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完全可以承担保费支出,但其以不愿意透露财产数额怕招致是非为由拒绝具体说明目前财产金额,同时也表示希望保险公司不要向外界透露本次投保的情况。据被保险人讲述,本次投保目的有二,一是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二是希望为孩子留一笔安全的遗产。 对于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生调人员还进行了侧调,得知被保险人的一些具体信息。被保险人生于本市,早年家境一般,一直在我市闯荡,主营棉纺织生产加工类,生意一直不错,2002年开办现在的企业,妻子占股份的60%,被保险人占40%,因懂技术,会管理,企业效益较好,2007年,企业销售额达到4.3亿,利税4000多万元,目前规模大约10万人。企业注重创新,纺织主要原料为木代尔、天丝、竹纤维等13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2008年4月9日《中国纺织报》头版刊载了被保险人的事迹《X,创新是利润的源泉》。另外,生调人员还从被保险人所在工厂的职工了解到,目前职工福利良好,在厂区大门北侧有4栋企业员工宿舍楼正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50种疾病名细表

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 40类重大疾病不仅包含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25种;还包含我公司以往重疾产品承保的病种;更增加了客户普遍关心的其他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8.严重冠心病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 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 人性化设计,保险责任创新;10大轻症提前给付20%,不减少死亡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减少理赔纠纷,消除销售顾虑。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以10万元为限),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重疾保额减少为基本保额的80%。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

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 中国平安,平安福,重疾保险,健康险寿险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计划特色幸福人生,平安守护保障范围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由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B),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加强版)、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组成,简称平安福计划。 投保示例李女士,30岁,丈夫张先生30岁,是小有成就的私营企业主(无社保),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丈夫紧张的工作使李女士倍感健康对他的重要。 为了让丈夫的健康得到保障,更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李女士决定为他投保平安福计划,全方位的保障让李女士更安心。 年交保费:11937 元,20年交(第20年11112元)。 利益计划:1、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5种重疾,确诊即付28万,保障及时到位,为一家之主的健康和家庭财务安全保驾护航。 2、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即5.6万)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且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 3、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作为企业主的张先生,

常驾车出行,平安福计划提供的驾乘意外保障,可在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双倍基本保额赔付,最高达100万,意外保障责任延长至70岁。 此外,交费期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100元免赔额在社保给付范围内赔付且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关爱升级,保障倍至;多达281项的意外伤残评定标准,让责任范围覆盖更广泛,保障更周全。 4、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平安福计划的主险保障30万与重疾保障28万元到终身,如张先生一生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的主险基本保额作为理赔金全额支付给保险合同受益人,确定的保单利益,相伴终身的呵护,让客户安享品质生活。 5、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平安福计划还提供交费豁免功能,李女士身故、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重疾,或张先生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张先生的保单权益仍然有效。 豁免,让保险更保险,助客户从容面对人生的风雨。 利益演示表(单位:元)重要提示:1、以上利益演示表中的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为身故的赔付额,发生伤残的实际赔付金额需根据伤残程度按照条款约定赔付。 2、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

如何防范保险营销员风险

如何防范保险营销员风险? 随着个人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日益扩大,营销员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无论在广度还是频度上都有所增加,保监会逐步出台的相关法规也正是为了规范保险市场,服务于民。 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诚信基础。营销员之所以能够施行违规行为,主要原因有三点,其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实务及制度不完善;其二,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以及诚信建设还没有有效搭建起来;其三,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只有知道风险的存在原因,列明风险的存在形式,才有可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才能够将风险预警落到实处。 一、营销员可能采取的违规行为 1、骗保 原因:客户保险意识缺乏;保险公司对保单回访没有有效落实。 手段:承诺高额回报,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隐瞒保险实质,欺瞒客户。 2、新单保费的挪用 特征:很难通过保险公司的内部预警机制得到有效防范。 手段:制作假保单和假发票诈骗资金,通过私刻公司印章和经办人名章方式,按照公司保单格式制作假保单,收取客户钱款,据为己有。 3、续期保费的挪用 原因:保险公司内控、监察等存在问题和漏洞 特征:作案多高发于资深代理人,凭借其从业时间长,客户资源丰富、续期保费量大,同时长期交往取得了客户的信任,更加上熟悉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 手段:利用收款收据作案,主要表现在开具“阴阳联”收据、使用已作废未核销收款收据、伪造涂改收款收据等三个方面;打白条,利用客户的信任和客户法律知识欠缺,收取资金不出具收款收据而打白条,诈骗客户资金;利用寿险续期保费的宽限期间或条款(如康宁终身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等)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收取保费后将保费截留。由于业务量较大和时间差,将不同客户保费周转挪用,手中始终截留一定的客户资金,直到宽限期间或自动垫交终止日前几天才上缴保费。 4、退保、理赔、满期保险金等的伪造与代领 原因:保险公司保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和漏洞,客户风险意识淡薄。 特征:多个环节(营销员管理、客户服务、业务处理、财务管理)存在疏漏和未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手段:伪造证件、伪造假保单 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有效管控措施 1、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主动研究保险市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表现,抽象风险本质与特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评价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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