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辱母杀人案看伦理与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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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辱母杀人案看伦理与法律冲突问题

作者:孙拉拉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4期

摘要:2017年我国某省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某无期徒刑。判决作出后,在社会上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一时间关于本案中伦理与法律的博弈呼之欲出。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对于情与理的冲突,法律如何又该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此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于某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而案中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在民意中引发了广泛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认定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思考“情与理”、“法与德”等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伦理道德;法律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暴力性犯罪案件被告一方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进行辩护的情形较多,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所采纳的所占比却较小。在最近舆论热议的“辱母杀人案”判决中,法院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同样未予以采纳,其判决书所阐明的说理也受到司法界的广泛讨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声也此起彼伏,从侧面也说明了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性,但我认为就法院所查明事实来看,于某行为是具备防卫性质的。

分析本案,首先我们来看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在案发时,从防卫紧迫性来看,于某母子的人身自由在下午16时就已受到限制,在21时50分左右被害人等人将于某母子带到办公楼的接待室进行催债。在长达6小时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内,杜某对被告人母亲苏某有侮辱行为,对两人也有打骂行为。虽然在民警到达之后,其行为停止,但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仍旧继续,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紧迫性。从不法性和侵害性来看,杜某一行人的行为自然是属违反法律下对于某母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与侵害。综上来看,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认定于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不合理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国刑法中并未仅规定不法侵害侵害的客体只能是生命健康权,而是关于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第二,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并未提及过“使用工具说”,法院仅仅凭杜某一行人均未使用工具来认定,并没有合理的法理依据。况且在案发时,于某母子两人与杜某等人是在非法拘禁6小时下少数对抗多数的绝对弱势情形,仅凭工具不对等说来进行认定,我认为是难以服众的。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于某是否具有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在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杜某一行人对于某母子的侵害行为有非法拘禁、辱骂、侮辱、打骂的事实。并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故于某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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