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

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

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生产规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设备在更新、技术在提升,这对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但有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存在认识偏差,尤其是对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对特种作业员工的培训只停留在自 己企业的师傅带徒弟的老观念上,由培训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普及 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为,要想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入手: 一、严格把关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安全技能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在企业的安全生产 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教育和考核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 培训教育与考核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它不仅能提高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能,实现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而且对于企业实现安全 生产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过程中,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特性 特种作业人员归属于技术工人,特种作业工种种类多,要传授 的安全生产知识涉及的专业广,而且有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文化素质 相对比较低,接受新知识的能力相对比较弱,这是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的特性。特种作业工种有电工作业等16种,每个工种都 有它自身的特性,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 工种专业的特点,向工人传授该工种的专业操作技能,同时要结合 该工种作业过程中常出现的违章操作现象讲解违章操作的严重后果,以强烈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的岗位是高危岗位,我们可以从下几个方面 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安全文化素质方面,特种作 业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后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知识 方面应有较多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 技能方面应有较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刻苦训练,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失误;应急能力方面,遇到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能果断 正确地采取应急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故的扩大。

工程项目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工程项目特殊作业安全技 术措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5650工程项目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Special technical safety measures for engineering project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雨季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雨季及洪水期施工应根据当地的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2.在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架、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3.雨季施工时,处于防洪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二、冬季施工安全要点

1.冬季施工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稳定低于5。C即进入冬季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持续五天高于5。C解除冬季施工。①冬季施工由于施工条件及环境不利,是各种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②冬季施工的计划性和准备工作时间性强。这是由于准备工作时间短,技术要求复杂。有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由于这一环节跟不上,仓促施工造成的。 2.冬季施工防火要求冬季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处较多,管理不善容易发生火灾,必须加强用火管理。①明火操作地点要有专人看管。②供暖锅炉房宜建在施工现场的下风方向,远离在建工程、易燃、可燃建筑料库等;③司炉工严格值班制度,锅炉开火后,司炉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时须向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并记录锅炉运行情况。炉灰倒在指定地点,随时观察水温及水位,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点火。④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应远离可燃的保温材料。 三、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高温季节施工,应按照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间,供应防暑的劳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一、电工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必须穿绝缘鞋,戴好安全帽及防护手套和工作相关的防护用具。 3.使用基本绝缘安全用具操作,携带试电笔,不准使用无绝缘的金属工具,以免造成导线接地,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 4.维修时不准直接接触带电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设专人监护,严禁用手触摸带电设备及非绝缘部分。 5.在施工现场检修机械设备或线路,必须在配电室拉掉相应的控制开关,并悬挂“线路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6.巡视线路或检修配电子表箱,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均视为带电,当发现故障时,应有防止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的措施。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7.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二、电焊工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3.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进出应有完整的防护罩。

4.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清除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5.高处作业时,必须专人监护、系好安全带,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严禁将焊接电缆挂在拨脖颈上。 6.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绝缘良好。 7.焊把线不要放在电弧附近或热的焊缝旁。不扎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利器物的措施。 8.电焊机电流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大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必须安装可靠防护罩和防护面罩。 9.清除焊渣时,应佩带眼睛式面罩,防止焊渣溅入眼内或烫伤皮肤。 10.作业时必须有用火、设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看护。 11.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并确认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三、装载机司机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前应检查发动机的油、水、(包括电瓶水)应加足,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液压管路及接头无松脱或渗漏,液压油箱油量充足,制动灵敏可靠,灯光仪表齐全、有效方可起动。 2.机械起动必须先鸣笛,将铲斗提升离地面50㎝左右。行驶中可用高速档,但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铲斗下方严禁有人,严禁用铲斗载人。 3.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

【精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项目部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我们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产品固定、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施工现场变换不定、临时工多、工期不固定,特别是现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建筑队伍不断地壮大,而且又多为年轻新手,安全知识极为贫乏,不安全因素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靠侥幸心理过日子,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 所以,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更显出其重要意义,而且更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和主要形式,其包括项目部一级教育、施工协作队二级教育和班组三级教育。今天,我向大家进行项目部一级安全教育: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意义与安全素质教育。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关心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问题提高到政治态度、阶级感情、党纪国法的高度加以认识而形成的概念。它表明在进行生产时,要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我国的劳动保护原则: ①“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明确要求我们的生产必须是安全生产,应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②“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也就是说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生产与安全发生

特种作业安全知识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特种作业人员经过( )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A.专业技术培训考试B.文化考试C.体能测试 2、气瓶的瓶体有肉眼可见的突起(鼓包)缺陷的,应如何处理?( ) A.维修处理B.报废处理C.改造使用 3、在焊接作业中,为保护操作者的安全,保护片一般累汁使用多久更换一次?( ) A.4小时B.8小时C.24小时 4、( )是利用气体燃烧的火焰作为热源的焊接方法。A.气焊B.气割C.电焊 5、乙炔瓶的储藏仓库,应该避免阳光直射,与明距离不得小于( )。A.5米B.10米C.15米 6、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分别是安全阀、压力表。( ) A.电表B.温度计C.水位表 7、在气瓶运输过程中,下列哪项操作不正确? ( ) A.装运气瓶中,横向放置时,头部朝向 一方。B.车上备有灭火器材C.同车装载不同性质的气瓶,并尽量多装 8、电焊时,若有其它人在场,应采取下列哪项安全措施?( ) A.放置警告牌以示警惕B.放置警告牌,在工作场所周围设置屏幕C.规定在场人士佩戴眼镜 9、搬运气瓶时,应该( )。A.戴好瓶帽,轻装轻卸B.随便挪动C.无具体安全规定 10、下列哪类起重机械操作员不需持有合格证书?( ) A.汽车吊B.龙门吊C.葫芦吊 11、下列哪种燃料不准在锅炉炉膛里燃烧? ( ) A.煤炭B.汽油C.油渣 12、可能导致锅炉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 A.24小时不停的使用锅炉B.炉水长期处理不当C.炉渣过多 13、爆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是( )。A.雷管和炸药B.雷管和导火索C.炸药和钢钎 14、硝化甘油类炸药属于( ) 炸药。A.固体B.胶质C.液体 15、如果发现雷管内有灰尘应该( )。A.用木条或铁丝掏B.用口吹C.用手轻轻倒出 16、起重机接近终点时,应该( )A.及时断电,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B.等待行程限位器动作C.加快起重机动作速度 17、机械式通风系统的维修主要包括( )。A.清理管道B.清理除尘系统C.两者都有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项目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2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3.3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3.4架子班班长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项目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5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规范和标准 4.1特种作业辨识 4.1.1安保科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项目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4.1.2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机料科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4.2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3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项目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4.4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4.4.2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上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4.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4.4.4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4.5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作业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4.6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4.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班具体负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005年3月7日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的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4.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给予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为所在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 二.施工现场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从事装卸高压熔丝、锯断电缆、或打开运行中的电缆盒,浇灌电缆混合剂、蓄电池注入电解液等工作时,要戴护目镜。 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纪录。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程。 三.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焊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防护手套、绝缘鞋,戴防护眼镜、口罩或头盔、护身器,在特殊的作业场合,还要配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2.焊接用的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3.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4.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5.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雷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A-6-3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施工内容 一般性内容1、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 2、现场线路架设按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要求实施总体布设; 3、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护严密,达到安全要求; 4、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和横担;进出电线排列整齐,匹配合理; 5、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防止漏电; 6、电线架设应采用绝缘子固定,并架空铺设; 7、线路过道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8、现场照明线路及灯具距地面不能小于规定距离,严禁使用电炉; 9、不准采用竹质电杆,电杆应设横担和绝缘子,电线不能架设在脚手架或树上等处,架空线离地按规定有足够高度; 10、配电箱(开关箱)外壳要有接地保护,箱内电气装置齐全可靠,应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 11、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箱内无杂物、不积灰; 12、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要合理; 13、每天必须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作好记录; 14、对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和测试; 15、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16带危险性作业,必须有人在安全距离外监护; 17、安装完毕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作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施工现场针对性交底 交底人签名接受交底负责 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业人员签名 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另一份存档

A-6-4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施工内容 一般性内容1、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施焊作业; 2、施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漏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4、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7、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楚干净,并将所有气孔打开; 8、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监护; 9、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楚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11、在四级大风及以上不准高处施焊作业; 1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3、作业结束,应先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施工现场针对性交底 交底人签名接受交底负 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业人员签 名 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另一份存档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最新版)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⑷防爆电动葫芦操作;⑸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

位进行培训。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考核和发证 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复审 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管理和监督 6.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题(最新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 试试题(最新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题(最 新版) 一、判断题(10分) 1、从业人员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对 B、错 2、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对 B、错 3、从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不必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 A、对 B、错 4、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A、对 B、错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只有国有企业职工才能参加。() A、对 B、错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A、对 B、错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A、对 B、错 8、任何电源只要它的电压值为36V,都可以作为36V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 A、对 B、错 9、穿绝缘鞋后,可用手直接触及1KV以下电压的带电体。() A、对 B、错 10、检修设备时,除了待检修的设备外,其它任何设备都不须停电。()

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案

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案 一、电气安全的基本知识 随着电气装置的广泛应用,电气安全已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果电气设备设计和安装不恰当,使用不合理,维修不及时,尤其是电气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不仅会造成电能浪费,而且会发生电气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给国家与人民带来重大损失。事实上,在电力、机械、化工、冶金、建筑等工矿事业中存在着大量电气不安全现象,电气事故已成为引起人身伤亡、爆炸、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电气安全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两个方面。人身安全是指在从事工作和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安全是指电气设备及有关其他设备、建筑的安全。电气事故往往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为了搞好电气安全工作,必须采取包括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随着科技进步,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不断推出先进的电气安全技术,完善和修订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 电气事故及其危害:电气事故()是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人、动物伤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会引起病理、生理的效应,称为电击();当人体触及带电体,或者带电体与人体之

间闪击放电,或者电弧触及人体时,电流通过人体进入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导电回路,这种情况,叫触电。触电时人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电击电流流经人体内部,引起疼痛发麻,肌肉抽搐,严重的会引起强烈痉挛。心脏颤动或呼吸停止,甚至由于因人体心脏,呼吸系统以及神经系统的致命伤害,造成死亡。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电伤是指触电时,人体与带电体接触不良部分发生的电弧灼伤,或者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部分的电烙印,或由于被电流熔化和蒸发的金属微粒等侵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皮肤金属化。这些伤害会给人体留下伤痕,严重时也可能致人于死命。电伤通常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造成的。电击和电伤也可能同时发生,这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是常见的。 二、电气安全管理 、人体在电磁场作用下吸收能量受到的伤害,称为电磁场伤害 、固体、液体、气体介质及其组合介质在高电压作用下,介质强度丧失。破坏性放电时,电极间的电压迅速下降到零或接近于零,称为破坏性放电介质击穿()。如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当人体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时,虽然未与带电体相接触,但由于空气的绝缘强度小于电场强度,空气击穿,可能发生触电事故。因此,电气安全规程中,对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都规定了最小允许安全间距。由于绝缘电阻的不正常下降或绝缘损坏,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操作,预防不安全操作现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结合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容各发电分公司。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监察工作,协助开展取证培训工作。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领证、证件保存等管理工作。 2.3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特种作业范围 主要有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气割)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 3.2.1 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员工可申报考核发证。 3.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 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操

作技能。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3.3.1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 3.3.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3.3.3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设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设备的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等。 3.3.4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确定。 3.3.5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3.4 各分公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 3.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 3.6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部门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7.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7.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一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他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12.其他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安监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

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经专业培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五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

特种作业安全试题

特种作业安全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特种作业人员经过( )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 A.专业技术培训考试B.文化考试 C.体能测试 2、气瓶的瓶体有肉眼可见的突起(鼓包)缺陷的,应如何处理?( ) A.维修处理 B.报废处理 C.改造使用 3、在焊接作业中,为保护操作者的安全,保护片一般累汁使用多久更换一次?( ) A.4小时 B.8小时 C.24小时 4、( )是利用气体燃烧的火焰作为热源的焊接方法。 A.气焊 B.气割 C.电焊 5、乙炔瓶的储藏仓库,应该避免阳光直射,与明距离不得小于( )。A.5米 B.10米 C.15米 6、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分别是安全阀、压力表。( ) A.电表 B.温度计 C.水位表 7、在气瓶运输过程中,下列哪项操作不正确? ( ) A.装运气瓶中,横向放置时,头部朝向一方。B.车上备有灭火器材 C.同车装载不同性质的气瓶,并尽量多装 8、电焊时,若有其它人在场,应采取下列哪项安全措施?( ) A.放置警告牌以示警惕B.放置警告牌,在工作场所周围设置屏幕 C.规定在场人士佩戴眼镜 9、搬运气瓶时,应该 ( )。A.戴好瓶帽,轻装轻卸 B.随便挪动 C.无具体安全规定 10、下列哪类起重机械操作员不需持有合格证书?( ) A.汽车吊 B.龙门吊 C.葫芦吊 11、下列哪种燃料不准在锅炉炉膛里燃烧? ( ) A.煤炭 B.汽油 C.油渣 12、可能导致锅炉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 A.24小时不停的使用锅炉 B.炉水长期处理不当 C.炉渣过多 13、爆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是( )。 A.雷管和炸药 B.雷管和导火索 C.炸药和钢钎 14、硝化甘油类炸药属于( ) 炸药。 A.固体 B.胶质 C.液体 15、如果发现雷管内有灰尘应该( )。A.用木条或铁丝掏 B.用口吹 C.用手轻轻倒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职权职责 1、安环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并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19850816 【实施日期】 19860301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3320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Special technical safety measur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1、消防保卫措施 1.1、工现场成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各部门消防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加强领导、组织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1.2、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对所有现场人员定期进行防火教育,使每个职工从思想深处重视安全防火工作。 1.3、施工现场按消防要求设消防环型通道及DN100mm消防管线,每100m设一个地下消防栓,高层建筑要设竖向消防管。 1.4、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并设专人管理,使用过程中建立严格领用登记制度。 1.5、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须接实、

接牢,以避免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立即修理;存放易燃液体、气体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的电线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cm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具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2、现场明火管理措施 2.1、生活、生产用火均须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使用明火要远离易燃物,每个施工作业段设置10个干粉灭火器,并且项目经理部委派一名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并备有消防器材。使用无齿锯须开具用火许可证。 2.2、工地设吸烟室,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3、电、气焊工作人员均应受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作业前办理用火手续,并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应随身携带灭火器具),电焊应有人监护和检查下部防火情况。。 2.4、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5、油漆施工注意通风,严禁烟火,防止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起火。 2.6、坚持消防保卫夜间值班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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