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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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

1北京800500350100 2天津800450320100 3河北800450310100 4山西800480310100 5内蒙古800460320100 6辽宁800480330100 7大连800490340100 8吉林800450310100 9黑龙江800450310100 10上海800500350100 11江苏800490340100 12浙江800490340100 13宁波800450330100 14安徽800460310100 15福建800480330100 16厦门800490340100 17江西800470320100 18山东800480330100 19青岛800490340100 20河南800480330100 21湖北800480320100 22湖南800450330100 23广东800490340100 24深圳800500350100 25广西800470330100 26海南800500350100 27重庆800480330100 28四川800470320100 29贵州800470320100 30云南800480330100 31西藏800500350120 32甘肃800470330100 33青海800500350120

34宁夏800470330100 35新疆800480340120

附表二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

1西安市800460320100 2咸阳市60032026080

3铜川市60030023080

4宝鸡市60032026080

5渭南市60030026080

6汉中市60030023080

7商洛市60030023080

8安康市60030023080

9榆林市68035030090 10延安市68035030090 11杨凌区68032026080 12韩城市60030026080

2014年5月7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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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 率的通知 【标 签】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停征资源补偿费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6〕13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 神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改革的15个品目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见附件。原涉及以上15个资源品目税率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 请各市(区)、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各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部分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办预[2015]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2015年7月16日陕财办预〔2015〕105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预算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提高预算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清理规范项目支出,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资金统筹使

用;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部门综合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省级部门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结转的实户资金等各个渠道的收支,统一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考虑收支。同时,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在省级部门列支的专项资金项目,要按有关程序,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年初逐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相关收支年初未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的,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细化编制内容,提高预算准确性。各部门要按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经济分类必须编制到款级科目,功能分类必须编制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细化编制到具体支出科目,原则上不编列“其他支出”等较为笼统的预算科目。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准确编制预算,对单位负担的个人福利支出,如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支出项目,要据实测算,足额保障;对保障单位基本运转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购置费等支出项目,要合理测算,确保运转需要;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要精打细算,按规定在限额内编列预算,并确保较上年“零增长”。 (三)清理规范部门项目支出,加强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各部门要加大项目清理力度,对名称不清晰、支出方向不明确的项目预算,予以界定和规范。对属于履行职责需要的项目,要重点予以保障;对与部门职责无关的项目,要予以清理和取消;对项目实施期限为跨年度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资金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涉及大型维修、购建、收入分配类的项目,需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编入预算。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除有相关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 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 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住所:———————————— 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第种类型合同: ㈠固定期限: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㈡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 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2020年陕西省人社厅职称评审材料递交时间公布

2020年陕西省职称评审跨地区使用和评审要求 职称可评可考,一般来说,具备职称评定条件的人不用参加全G 通考,可以直接评定职称,与考试获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Z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均与认可,并且可以将职称评定档案调入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全G通用。如果有的人不具备职称评定条件,又想获得职称,那就需要参加全过统一考试。 在现实中,有很多职称证书跨地区使用的情况,常识告诉我们,证书换了一个地方,只要你的证书是真的,就是可以使用的。如果说跨区就不能用,你每换个地方工作,就需要到当地评审一个证书,这个情况,可能吗?做工程的人才,本身就具备很强的流动性,而且人才流程也是很正常,客观存在的。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人才流动会更频繁。证书异地使用会一直存在。陕西省职称证书,全国通用。 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任职要求: 初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大学本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Z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ke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Z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L人员须从事Z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职称评定申报需要的材料 1.一寸蓝底相片 2.个人工作总结一份。 3.填《Z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 4.助理工程师扫描件一份(申报中级需要) 5.个人简历一份(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参加过哪些项目) 6.相关论文一篇 在后面温馨提示大家,陕西省职称评审申报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很多而且是一项非常认真严谨的工作,十月份了留给我们的准备时间很紧张的,所以西安冠享定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小周老师建议想要参与职称评审的人才,一定要及早申报,赶早不赶晚,晚了是一定来不及的。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 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 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 (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 (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原副处长虞秀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8 月 13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虞秀选,男,现年 40 岁。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 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 虞秀选在担任陕西 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 所收入 2722 万元。 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 帮助,分别于 2001 年 10 月和 2002 年 9 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 28 万余元和 75 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 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 3 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 120 万 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50 万元,在陕 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 40 万元,还出资 23 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 另交给他人保管的 20 万元存单一张和 10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现金,加上

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 4 万余元,共计 148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扣除 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 16 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 132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 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 1982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工资性收入 为 35 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 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 17 万余元,收入尚余 18 万余元, 虞买卖股票共盈利 25 万余元。 现虞尚有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 受贿赂 120 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的财 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 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 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 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 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 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 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 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 此案将择日宣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人社发〔2010〕20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⒈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⒉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 按以上办法补缴费后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三、待遇计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5 【实施日期】200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日期:2015-5-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现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990年《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目前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一种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一种是通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 1、对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按考试合格人员数量下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证书后,打印并交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发放。 2、对于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分级进行发放和管理。其中: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前往省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办证窗口(以下简称省办证窗口)办理并发放。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统一前往省办证窗口领取空白证书,自行管理和发放。 (二)职(执)业资格证书 1995年《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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